公司公告☆ ◇688316 青云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北京青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程玲莎、李星、韩冰、于雷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YE7T.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青云科技(68831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7835.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青云科技(6883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A1UT.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2023年年度报告
─────────┴────────────────────────────────────────────────
青云科技(688316):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3B9J.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2023年度审计报告
─────────┴────────────────────────────────────────────────
青云科技(688316):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RB3Z.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监事会议事规则
─────────┴────────────────────────────────────────────────
青云科技(688316):监事会议事规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LPOW.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
,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
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
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
确定。
(七)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
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
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九)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
,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
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
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
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
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
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
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
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让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十一)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议案尚待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本次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
本次发行程序中公司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注册。
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1RM6.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
经营风险,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
第二章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
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
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本条有关的净利润指标。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
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本条有关的净利润指标。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
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的,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
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九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
、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
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室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
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
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投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O9O5.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1 号文《关于同意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
,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63.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
6,440.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7,712.1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8,727.84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验字[2021]100Z0010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管理。
2023 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2,273.24 万元。2023 年末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64,506.70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4,221.14 万元(不含累计利息收入)。2023 年末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和协
定存款的余额为 5,000.00 万元,2023 年度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21.13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合计为 7.58 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金额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259.68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余额 6,000.00
加: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21.13
减:募投项目支出 2,273.24
加: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赎回 1,000.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7.58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余额 5,000.00
注: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
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在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中,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2021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与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30010000003178);2021
年4 月 6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北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0910201610203);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东城支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新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0200004319020364082);2021 年 4月 15 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3004490467);2021 年 4 月 15 日,
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041994500039885694);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和中
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091020
1610800)。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余额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030010000003178 6.63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 110910201610203 0.01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新桥支行 0200004319020364082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03004490467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20000041994500039885694 0.000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 110910201610800 0.9324
合 计 7.5757
注: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实际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64,506.70 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16_20240425_KJ8I.pdf
─────────┬────────────────────────────────────────────────
2024-04-25 00:00│青云科技(688316):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
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23 年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 1,801.45 万元。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3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万元)
信用减值损失 1,777.67
资产减值损失 23.78
合计 1,801.45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本公司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
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