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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30(宏力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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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88330 宏力达 更新日期:2024-05-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5-06 00:00│宏力达(68833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3/9/7,由公司董事长提议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3 年 9 月 6 日~2024 年 9 月 5 日 预计回购金额 30,000,000 元~60,000,000 元 回购用途 □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累计已回购股数 708,599 股 累计已回购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0.5061% 累计已回购金额 18,601,191.34 元 实际回购价格区间 18.75 元/股~32.10 元/股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8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宏力达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 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7)。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 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 年 4 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0,06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0,000,000 股的比例为 0.0358%,回购 成交的最高价为 21.98 元/股、最低价为 21.80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6,474.35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 费用)。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08,5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0,000,000 股的比例 为 0.506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2.10 元/股、最低价为 18.75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601,191.34 元(不含印花税 、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5-06/688330_20240506_9FDX.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 ─────────┴──────────────────────────────────────────────── 宏力达(68833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XB4R.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作为公 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大信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首 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的超过500人。 2022年度业务收入15.78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10亿元。 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6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79.90亿元,收费总额2.4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司同行业(制造业)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12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 定,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3、诚信记录 大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7次。33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人次、行政监管措施2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3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承做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罗晓龙,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大信执业 ,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兰,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大信执 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2-2023年度签署本公司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李洪,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1999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长期负责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 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1、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大信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配备了专业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项目合伙人由经验丰富的 合伙人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由资深审计项目经理担任。大信的后台支持团队包括税务、信息系统、内控、风险管理、金融工具及可 持续发展服务等多领域专家,全程为审计服务提供支持。大信投入足够的审计力量与时间用于审计工作,从进度、质量、资源等方面 提供保障,满足了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2、审计工作方案 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识别主要业务风险和重要审计领域,包括收入确认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 在计划、预审、终审、报告出具、工作总结阶段制定了详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1)审计计划阶段,通过对公司的了解,制定了2023年度的审计计划,包含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2)现场预审阶段,提示公司可能对财务报告结果产生影响的风险事项及可能影响年报进度的事项等。就年报审计方案、总体 时间安排等与公司做好沟通与衔接。同时,就重大会计问题、争议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协调解决。 (3)现场终审阶段,在公司形成未审报告后,审计项目组按计划进驻现场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涉及到的会计调整事项与公司进行现场沟通,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4)报告出具阶段,项目组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履行事务所内部的独立质量控制复核程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工作总结阶段,收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3、审计质量管理 大信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建立了完善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如下: (1)专业技术咨询 大信制定了专业技术咨询规程,以便于业务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并设置了专业技术咨询部门,负 责事务所层面的咨询活动。项目组层面的咨询,主要由项目合伙人及具备相应经验的人员负责。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对于与公 司相关的重大会计审计事项等为公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咨询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2)意见分歧解决 大信制定了意见分歧解决规程,以解决不同人员之间存在的分歧,包括:项目组内部、质量复核部内部、项目组与质量复核部及 专业技术咨询部之间的分歧等。明确了解决分歧应遵循“质量优先、自下而上、担责者定、民主集中”的原则。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重 大事项分歧解决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 达成一致意见,无未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大信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总所、各地区业务总部及分所,设置质量复核机构,质量复核机构需要对《审计业务项目 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A、B、C类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必要时,可以对所有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由总审计师领导项目质量复 核工作。在项目组未将复核意见落实到位之前,不得签发报告。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质量复核人员与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讨论了重大事项,对重点问题、报告及附注披露问题等提出复核意见,项目组及时书面回复反馈意见,提供了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据。 (4)监控与整改 大信为促进项目组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形成持续改进质量的组织文化,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第5102号的规 定建立了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业务项目质量进行日常评价和定期检查,确定监控检查发现的情况并 识别的缺陷,评价识别出的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针对已识别出的缺陷,调查缺陷根本原因,设计、实施并评价针对性的整改措 施。根据问责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没有识别出质量管理缺陷 ,项目组成员未因质量问题受到问责。 4、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大信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大信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网络平台信息管理办法》 等制度,专人负责信息安全工作。大信的信息系统采用私有云部署方式,服务器架设在境内,数据信息在境内存储,符合国家安全保 密规定。2022年,大信取得了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一级资质证书》。 三、结论意见 公司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对大信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和能力,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 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H9KC.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度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 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 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VNF3.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龚涛) ─────────┴──────────────────────────────────────────────── 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龚涛)。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EHPN.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 ─────────┴──────────────────────────────────────────────── 宏力达(68833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3KYC.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康华) ─────────┴──────────────────────────────────────────────── 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康华)。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ISOL.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文东华) ─────────┴──────────────────────────────────────────────── 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文东华)。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0DC3.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宏力达(688330):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6/688330_20240426_G1DE.pdf ─────────┬──────────────────────────────────────────────── 2024-04-26 00:00│宏力达(688330):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 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依照《公司章程》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发出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义广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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