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333 铂力特 更新日期:2024-05-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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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00:00│铂力特(688333):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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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46 元
每股转增 0.4 股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4/5/13 2024/5/14 2024/5/14 2024/5/14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4,120,1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6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341,540.44 元,转增 77,648,05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71,768,196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4/5/13 2024/5/14 2024/5/14 2024/5/1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
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4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1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131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14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46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32,048,107 12,819,243 44,867,35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62,072,033 64,828,813 226,900,846
1、 A 股 162,072,033 64,828,813 226,900,846
三、股份总数 194,120,140 77,648,056 271,768,196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71,768,196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为 0.63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485673-8055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5-07/688333_20240507_GO2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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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铂力特(688333):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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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688333):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333_20240425_GAA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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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0:00│铂力特(68833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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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 1000 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5
普通股股东人数 6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3,781,31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3,781,31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48.3109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8.310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8人,其中贾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提前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 董事会秘书崔静姝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93,781,31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93,781,31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93,781,31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93,781,31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93,781,31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融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 数 (%)
普通股 93,136,627 99.3125 644,686 0.6875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93,781,31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股东分段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持股 5%以上 45,567,35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5%普 25,255,69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 22,958,26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50 501,39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万以下普通股
股东
市值 50 万以 22,456,86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上普通股股东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数 (%)
5 关于公司 2023 37,201,5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的
议案
7 关于续聘会计 37,201,5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师事务所的议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5、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宏远、张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3/688333_20240423_KOKQ.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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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0:00│铂力特(68833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铂力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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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4月 22
日下午 15:3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 1000 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1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中进行披露;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西安铂力
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详细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一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4年 4月 22日下午 15:30,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 1000 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
合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薛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4月 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4月 22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三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781,3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109%。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
代理人共 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609,2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1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47,172,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004%。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 2024年 4月 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
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
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3,781,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3,781,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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