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466 金科环境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7 00:00│金科环境(68846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4月 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望京数字创意园 1 号楼 A座 16层金科环境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普通股股东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81,366,90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81,366,9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6.6100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6.6100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964,873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慧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人, 董事本杨森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安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81,366,9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数 (%) 数 (%)
1 关于制定《金科 6,788,4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
(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筱、李卉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88466_20240417_9NIW.pdf
─────────┬────────────────────────────────────────────────
2024-04-17 00:00│金科环境(68846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受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贵公司提供予本所
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
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14:0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望京数字创意园 1 号楼 A 座
16 层金科环境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慧春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截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23,119,02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
为 964,873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该等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2,154,152 股。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166,9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44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4 年 4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线下方式或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3.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200,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52%。
4.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
2.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制定<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81,366,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788,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88466_20240417_4DWS.pdf
─────────┬────────────────────────────────────────────────
2024-03-23 00:00│金科环境(688466):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 4月 16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望京数字创意园 1 号楼 A 座 16 层金科环境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4月 16 日
至 2024年 4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制定《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
4 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
相关公告及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88466 金科环境 2024/4/10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 年 4 月 12 日(9:00-17:00)。上述时间段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二)登记地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股权投资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号望京数字创意园 1号楼 A座 16 层)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相关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
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 4月 12日下午 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
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金科环境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
功。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签到
1、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2、本次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望京数字创意园 1 号楼 A 座 16 层金科环境会议室
联系人:陈安娜
联系电话:010-64399965(分机号 8003)
传真:010-64392202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3/688466_20240323_0Q3V.pdf
─────────┬────────────────────────────────────────────────
2024-03-23 00:00│金科环境(68846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金科环境(68846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3/688466_20240323_QKTP.pdf
─────────┬────────────────────────────────────────────────
2024-02-28 00:00│金科环境(68846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2月 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望京数字创意园 1 号楼 A 座 16 层金科环境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普通股股东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75,469,50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75,469,5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1.782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1.7822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964,873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慧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安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75,469,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筱、杨冰冰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8/688466_20240228_3H61.pdf
─────────┬────────────────────────────────────────────────
2024-02-28 00:00│金科环境(68846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