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472 阿特斯 更新日期:2024-05-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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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阿特斯(68847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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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2年 11月 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
解释第 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解释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472_20240427_KPV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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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阿特斯(688472):关于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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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
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
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度公司计提各类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915,025,070.07元,2024年度第一季度公司
计提各类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44,995,299.65元。
(一)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计提金额 备注
1 资产减值损失 846,936,781.73 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
失、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合同资
产减值损失等
2 信用减值损失 68,088,288.34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其他应收
款坏账损失
3 合计 915,025,070.07 /
(二)2024年度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计提金额 备注
1 资产减值损失 227,890,269.92 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
失、预付账款减值损失、合同资
产减值损失等
2 信用减值损失 17,105,029.73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其他应收
款坏账损失
3 合计 244,995,299.65 /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
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了存货跌
价准备;对合同资产、预付账款等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2023年年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846,93
6,781.73 元 , 2024 年 第 一 季 度 需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共 计227,890,269.92元。
(二)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同时结合个别认定法,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2023年年
度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68,088,288.34元,2024年第一季度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17,105,029.73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年度计提减值损失金额为915,025,070.07元,合计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915,025,070.07元(合并利润总额
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减值损失金额为244,995,299.65元,合计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244,995,299.65元(合
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四、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472_20240427_0MX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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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阿特斯(688472):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杜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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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
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 年度,本人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
策,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促进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杜玉扣,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凝聚态物理学硕士、中国科学院感光化学研究所物
理化学博士。杜先生于 1986年至 1991 年,先后于盐城市冈中初级中学、盐城市大冈镇中学任教师;于 1997年至今,历任苏州大学
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于 2001 年、2005 至2006 年、2016 年至 2017 年,任 Tokyo Universityof Science,Yamagu
chi(日本山口东京理科大学)访问学者;于 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
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会前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
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本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
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2023年,公司共召开 13次董事会,其中第一届董事会相关会议 12 次,第二届董事会相关会议 1 次;2023
年 12 月20日,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2023 年度本人具体会议出席
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
会(次) (次) (次) (次) 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
杜玉扣 13 13 0 0 否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定合法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建议,与股民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2023 年度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股东大会(次) 出席(次) 缺席(次)
杜玉扣 4 4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2023年度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
的情况如下 :
专门委员会 任期召开次数 出席(次) 缺席(次)
审计委员会 9 9 0
提名委员会 2 2 0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除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外,本人通过到公司各制造基地进行
实地考察、交流、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定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重大
投资、内控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情况,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职给予了支持和方便。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
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安排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方便,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正常的沟通,以上均有利于本人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
展出谋划策。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
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形式与公司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
反馈、核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核,从有利于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
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本人认为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均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
效。2023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公司不存在互相投资的情况、
不存在关联关系和经营关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董事、高管候选人的履历,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兼职等情况,并对提名
及选举流程进行了严格的审核,本人认为相关候选人具有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相关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总结
2023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
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
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
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472_20240427_GID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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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阿特斯(688472):中金公司关于阿特斯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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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阿特斯”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魏先勇、薛昊昕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4月1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魏先勇、陈恪舟、叶建冬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和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等底稿文件;
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凭证、使用申请文件等资料;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本持
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查看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阿特斯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并向相关部门
负责人员了解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查阅
了公司的最新财务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阿特斯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
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账户使用台账以及与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和公告等,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了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三会文件、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向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了解情况,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向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情况,从公
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了解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
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得益于全球对绿色能源的巨大需求和“双碳”目标的驱动,光伏市场需求旺盛,公司基
于光伏组件先进技术、国际化领先经营能力、品牌和渠道、运营效率等方面的优势,稳步提升组件业务的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多管
齐下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大幅增长。公司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均已履行了相应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开展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现场检查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公司经营状况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472_20240427_U5G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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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阿特斯(688472):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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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邵
军女士、CHA YANG(查扬)先生、杜玉扣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邵军女士、CHA YANG(查扬)先生、杜玉扣先生的任职、兼职情况以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上述
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存在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形,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独立性的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7/688472_20240427_R82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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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阿特斯(688472):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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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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