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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05(复旦张江)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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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88505 复旦张江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3 00:00│复旦张江(688505):H股公告 ─────────┴────────────────────────────────────────────────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的交易 認購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 認購結構性存款產品 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同意以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 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 協議 II,同意以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上市規則的涵義 就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項下產品的認購金額而言,其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 條)低於 5%,故根 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该交易不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的交 易需合併計算。在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 時,就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產品的總認購金額合計而言,一項 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 條)超過 5%但均低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该等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 披露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概述 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同意以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 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 協議 II,同意以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 產品協議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之两份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的主要條款大致相同,載列如下:產品成立日期: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 協議 I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訂立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 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二日訂立訂約方: (1)本公司;及 (2)浦發銀行。 產品名稱: 均為浦發銀行對公結構性存款產品 產品收益類型: 保本浮動收益型 浦發銀行所作的 低風險 產品風險評級: 產品期限: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的產品期限為 86 天,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 品協議 II的產品期限為 30 天。 認購本金及預期 預期年化 年化收益率: 協議 本金 收益率範圍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人民幣 1.00 億元 1.20%-2.75%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 人民幣 1.00 億元 1.20%-2.65%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及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 項下的產 品均由本公司以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閑置資金認購。掛鉤標的: 歐元兌美元匯率 觀察價格≥期初價格*105.65% 2.75% 期初價格*105.65%>觀察價格≥期初價格*92.00% 2.55% 觀察價格<期初價格*92.00% 1.20% 其中:期初價格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北京時間 14 點於彭博 BFIX 公佈的歐元兌美元定盤價;觀察價格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北京時間 14點於彭博BFIX 公佈的歐元兌美元定盤價。 在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項下,實際年化收益率如下情況計算: 觀察價格區間 實際年化收益率 觀察價格≥期初價格*102.95% 2.65% 期初價格*102.95%>觀察價格≥期初價格*96.30% 2.45% 觀察價格<期初價格*96.30% 1.20% 其中:期初價格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北京時間 14 點於彭博 BFIX 公佈的歐元兌美元定盤價;觀察價格為二零二四年五月 十七日北京時間 14點於彭博 BFIX 公佈的歐元兌美元定盤價。 終止及贖回: 该等協議按約定期限履行,本公司無權提前終止或贖回。浦發銀行可出於不 可抗力或投資公眾的利益提早終止。認購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合理有效地運用部分暫時閒置之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資金認購結構性存款產品有利於提升本集團整體資金回報,並符合本 公司一直致力維持資金安全及確保流動性的原則。因上述結構性存款的預期回報的相關風險因素造成的影響估計非常低,與在中國的 商業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相比,本集團可享更可觀的回報。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上述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就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項下產品的認購金額而言,其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低於 5%,故根據 上市規則第 14 章,该交易不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的交易 需合併計算。在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 時,就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產品的總認購金額合計而言,一項或 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 條)超過 5%但均低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章,该等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 露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一般資料 本公司是一家生物醫藥公司,主要從事生物藥物的創新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及市場營銷。浦發銀行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持 牌銀行,主要從事提供企業及個人銀行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碼:600000)上市。董事於作出一切 合理查詢後,據彼等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浦發銀行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上海復旦張江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 H 股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其 A 股股份於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浦發銀行」 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發銀行結構性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據此,本公司同存款產品協議 I」 意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浦發銀行結構性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據此,本公司同存款產品協議 II 」 意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浦發銀行結構性存 指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及浦發銀行結構性存 款產品協議 II款產品協議」 之統稱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及台灣地區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會命 趙大君 主席於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包括以下人士: 趙大君先生(執行董事) 薛 燕女士(執行董事) 沈 波先生(非執行董事) 余曉陽女士(非執行董事) 王宏廣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兆榮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徐培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國·上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僅供識別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3/688505_20240423_CCIS.pdf ─────────┬──────────────────────────────────────────────── 2024-04-16 00:00│复旦张江(688505):海通证券关于复旦张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 2 号)批复,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2,000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0.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32.3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郑乾国、刘勃延 联系电话 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05 注册资本 10365.721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 3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大君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薛燕 联系电话 021-589533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6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6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 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 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原保荐代表人彭博女士因海通证券 内部部门调整的原因不再任职于投 资银行部,无法继续负责对公司的 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 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现委派刘 勃延先生接替彭博女士担任公司的 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 无。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 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 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 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262,354,166.85 元。海通证券将继续 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88505_20240416_Z7AZ.pdf ─────────┬──────────────────────────────────────────────── 2024-04-16 00:00│复旦张江(688505):海通证券关于复旦张江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 复旦张江(688505):海通证券关于复旦张江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88505_20240416_YH23.pdf ─────────┬──────────────────────────────────────────────── 2024-04-10 00:00│复旦张江(688505):海通证券关于复旦张江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 2 号)批复,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张江”、“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0.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9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432.3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复旦张江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郑乾国、刘勃延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刘勃延、徐鹏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 2023 年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 2023 年以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6、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7、查阅公司 2023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2023 年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 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 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 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并能够有效实行; 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3 年以来历次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3 年以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3 年以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 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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