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521 芯原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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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芯原股份(688521):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财务数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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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
站(http://www. sse.com.cn)披露了《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
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的要求,公司需在公告 20
23 年年度报告后,报送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公司按照相关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财务数据
及其他变动事项更新至 2023 年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 sse.com.cn)披露的《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 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
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88521_20240416_IK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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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芯原股份(68852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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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88521_20240416_4NB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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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芯原股份(68852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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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88521_20240416_R7G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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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芯原股份(688521):海通证券关于芯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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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海通证券关于芯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88521_20240416_NJV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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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芯原股份(688521):海通证券关于芯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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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海通证券关于芯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6/688521_20240416_0QT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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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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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0/688521_20240410_BJI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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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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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独立董事 3 人,分别为陈武朝、李辰、王志华。根据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武朝、李辰、王志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武朝、李辰、王志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
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中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88521_20240330_LYP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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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关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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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关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88521_20240330_RRK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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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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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
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可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
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书面协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
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可以组建评价小组参与评价工作,成员由审计委
员会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审计委员会应结合评价意见就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和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同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书面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
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公司可以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前
述连续计算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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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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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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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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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88521_20240330_6L2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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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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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88521_20240330_FDDQ.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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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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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88521_20240330_IFX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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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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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一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认为:
公司未来一年(即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下同)预计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在不断致力于减少关联交易的同时,与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继续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均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公司未来一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
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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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海通证券关于芯原股份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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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海通证券关于芯原股份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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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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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88521_20240330_DLW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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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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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688521):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辰)。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30/688521_20240330_ZPO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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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0:00│芯原股份(688521):海通证券关于芯原股份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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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
”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
020]1537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
20]261 号),公司已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319,289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 3
8.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86,174.2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8,378.9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795.3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32075号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
号 资金
1 智慧可穿戴设备的 IP应用方案和系统级芯片定制平台 11,000.00 11,000.00
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2 智慧汽车的 IP应用方案和系统级芯片定制平台的开发 15,000.00 15,000.00
及产业化项目
3 智慧家居和智慧城市的 IP 应用方案和芯片定制平台 11,000.00 11,000.00
4 智慧云平台系统级芯片定制平台的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12,000.00 12,000.00
5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0,000.00 30,000.00
合计 79,000.00 79,000.00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募投项目的议案》及《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新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人民币 7
5,238.55万元,公司使用 39,000.00 万元超募资金及 1,000 万元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芯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
原科技”)增资以实施该项目,项目其余所需资金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芯原科技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资金安排以及业务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88,795.31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为 465.92 万元(预计转出包括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在内的全部结存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占超募资金总额
的比例约为0.52%。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暨 2023 年年度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 2023 年年度监事
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465.92万元(预计转出包括利息
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在内的全部结存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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