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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82(芯动联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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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88582 芯动联科 更新日期:2024-05-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5 00:00│芯动联科(688582):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芯动联科(688582):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582_20240425_7DXO.pdf ─────────┬──────────────────────────────────────────────── 2024-04-25 00:00│芯动联科(68858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17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东锋先生主持,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和审核《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监事会 全体成员保证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的 人员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582_20240425_FAEL.pdf ─────────┬──────────────────────────────────────────────── 2024-04-17 00:00│芯动联科(688582):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28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4/22 2024/4/23 2024/4/23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 1,201,2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4/22 2024/4/23 2024/4/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MEMSLink Corporation、北京芯动联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宣佩琦、金晓冬、宁波芯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2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 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后每股人民币0.1152元。 (3)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1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 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15 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3030085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17/688582_20240417_V3W6.pdf ─────────┬──────────────────────────────────────────────── 2024-04-09 00:00│芯动联科(68858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月 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 3月 26 日 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变更后《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01958035 注册资本:肆亿零壹万元人民币整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2012 年 07月 30日 法定代表人:林明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 888号传感谷园区一期 3#楼 经营范围:从事 MEMS 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MEMS器件及组件、微电子器件及组件、传感器应用系统 集成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09/688582_20240409_0L7F.pdf ─────────┬──────────────────────────────────────────────── 2024-03-27 00:00│芯动联科(68858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动联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 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土城路1号院1号楼泰富酒店V2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丙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2人,代表股份272,758,7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7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二)表决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72,755,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 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 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1,23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61,5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261,555,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 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2,758,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九)、议案(十)中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十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十二)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static.sse.com.cn/d ─────────┬──────────────────────────────────────────────── 2024-03-27 00:00│芯动联科(68858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芯动联科(68858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7/688582_20240327_79M1.pdf ─────────┬──────────────────────────────────────────────── 2024-03-26 00:00│芯动联科(688582):中信建投关于芯动联科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芯动联科(688582):中信建投关于芯动联科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6/688582_20240326_V4I0.pdf ─────────┬──────────────────────────────────────────────── 2024-03-26 00:00│芯动联科(688582):中信建投关于芯动联科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联 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担任芯动联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人,对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 检查,现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于 2024 年 1 月 8 日、2 月 22 日、3 月 21 日对芯动联科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为保荐代表 人包红星、陈利娟和项目组成员刘扬。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人结合芯动联科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芯动联科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实 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询了公司 2023 年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并取得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核 查意见: 芯动联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 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 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芯动联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 年度已披露的公告文件,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合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核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芯动联科 2023 年度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披露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并重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芯动联科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人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清单、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及重大资金来往的相关凭证等资料;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 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有关人员等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2023 年 7 月,由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将一笔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2.84万元用于支付公司日常电费,该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实际应用于 MEMS 器件封装测试基地建设项目。针对该募集资金账户操作失误的情况,公司已要求对方原路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已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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