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688631 莱斯信息 更新日期:2024-04-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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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莱斯信息(688631):董事会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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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南京莱斯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左洪福、王炜、唐婉虹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左洪福、王炜、唐婉虹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
事左洪福、王炜、唐婉虹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
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左洪福、王炜、唐婉虹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631_20240425_A8V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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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莱斯信息(688631):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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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
要求,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2023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容诚所初始成立于 1988年 8月,2013年 12月 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外经贸大厦 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
(二)人员信息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容诚所共有合伙人 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395人,其中 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规模
容诚所经审计的 2022 年度收入总额为 266,287.74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54,019.07 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35,168.1
3 万元。2022 年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366 家,审计收费总额 42,888.06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6 家。
(四)执业记录
容诚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措施 2次、自律处分 1 次。
1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 1次,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处分各 1 次;2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 1次,1名从
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2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
措施 3次。
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 1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
律监管措施及自律处分不影响容诚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一)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容诚所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科技行业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
专业资质。项目负责人由资深审计服务合伙人担任。专业配置合理,人数、执业水平和经验等满足项目要求。
(二)审计工作方案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容诚所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
案。审计工作围绕公司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合并报表等。
容诚所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容诚所就预审、终审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合
理有序的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
(三)审计质量管理
1.项目咨询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容诚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专业技术部及时咨询,按时解决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2.意见分歧解决
容诚所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或专业技术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
时,需要咨询专业技术部负责人。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容诚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
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审计过程中,容诚所实施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独立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专业技术复核。
4.项目质量检查
容诚所质控部门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整改和运行承担责任。容诚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活动包括:质量管理关键控制点
的测试;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已完成项目的检查;根据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对事务所和个人进行独立性测试;其他监控活动。确保项
目组在报告签署之前已经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充分、恰当地执行审计程序。
5.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容诚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
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等八个组成要素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
理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构成容诚所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该质量管理体系,容诚所在近一年的审计过程中没有识
别出质量管理缺陷。
综上,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容诚所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四)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容诚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容诚所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
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 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
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五)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容诚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
相关规定。
三、总体评价
公司认为容诚所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
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631_20240425_3JL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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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莱斯信息(688631):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左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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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左洪福作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斯信息”)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 2023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左洪福,男,1959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焦作矿业学院机电系机械设计专业学士,中国矿业大学机械专业
硕士,中国矿业大学机电系机械工程专业博士,教授。1989年 3月至 1995 年 3月,历任南京航空学院机电系讲师、副教授、501 教
研室主任;1995年 4月至 2011年 12月,历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2013年 4月至今
,任南京金翅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 12月至今,任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飞机健康管理工程技术中心
技术委员;2017年 12月至今,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民航维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2012年 1 月至今,任南京
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教授;2021 年 4 月至今,任莱斯信息独立董事。
(三)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按时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公司2023
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
事姓名 会情况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方式出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出
席次数 席会议
左洪福 8 8 1 0 0 否 2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2次,其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战略委员会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
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
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年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15天,本人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
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
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
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
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审议该
事项时公司尚未上市,公司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相关公告。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
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
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2023年10月27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
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因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尚未上
市,公司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相关公告。本人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
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确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激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
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
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左洪福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4-25/688631_20240425_W1X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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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莱斯信息(688631):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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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王炜作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斯信息”)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 2023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炜,男,1959年 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土木工程系学士、硕士,东南大学土
木工程系博士,教授。1985年 3 月至 1995 年 12 月,历任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土木工程系助教、讲师,东南大学交通运输
工程系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96年1 月至 1996 年 4 月,任德国波鸿鲁尔大学土木工程系访问教授;1996 年
4 月至2014年 12月,历任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院长;2005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英国南安普顿
大学土木工程系访问教授。2015 年 1月至今,任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 8月至今,任莱斯信息独立董事。
(三)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按时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公司2023
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
事姓名 会情况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方式出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出
席次数 席会议
王炜 8 8 1 0 0 否 2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5次,其中审计委员会5次,均未有无
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
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
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
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全年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15天。本人在行使职权时,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
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
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审议该
事项时公司尚未上市,公司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相关公告。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
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
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2023年10月27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
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因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尚未上
市,公司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相关公告。本人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确认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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