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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86(奥普特)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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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688686 奥普特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9 00:00│奥普特(68868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拟自 2023 年 10月 31 日(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窗口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700 万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分别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21,959 股、131,894 股、41,713 股,增持金额分别为1,215.29万元、1,202.86 万 元、323.04万元,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0.10%、0.11%、0.03%。上述增持主体合计增持 295,566股,合计增持金额2, 741.19万元,合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6,363,600 股、35,555,520股、8,888,880 股,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70,260股、3,002,032股、750,508 股,直接和间接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87,63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6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以上增持主体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27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50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3年 10月 31 日(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窗口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21,959 股、131,894 股、41,713 股,增持金额分别为 1,215.29 万元、1,202.86万元、32 3.04万元,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0.10%、0.11%、0.03%。上述增持主体合计增持 295,566 股,合计增持金额 2,741. 19 万元,合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 6,485,559 股、35,687,414股、8,930,593股,间接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直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29.85%、29.20%、7. 31%;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7,926,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93%。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 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公司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88686_20240329_VPER.pdf ─────────┬──────────────────────────────────────────────── 2024-03-29 00:00│奥普特(68868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普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 │律意见书 ─────────┴──────────────────────────────────────────────── 奥普特(68868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普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9/688686_20240329_KSHW.pdf ─────────┬──────────────────────────────────────────────── 2024-03-12 00:00│奥普特(68868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3月 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 66 号之一(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普通股股东人数 1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5,198,49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5,198,4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7.881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7.881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盛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许学亮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95,188,612 99.9896 9,881 0.0104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95,188,612 99.9896 9,881 0.010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调整部 7,128,881 99.8615 9,881 0.1385 0 0.0000 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 议案》 2 《关于增加部 7,128,881 99.8615 9,881 0.1385 0 0.0000 分募投项目投 资额及调整内 部投资结构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晓静、张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2/688686_20240312_7VLH.pdf ─────────┬──────────────────────────────────────────────── 2024-03-12 00:00│奥普特(688686):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普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 66 号之一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 董事长卢盛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日 9:15 至 9:25,9:3 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4 人,代表股份 95,198,49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81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同意 95,188,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6%; 反对 9,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4%;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同意 95,188,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96%; 反对 9,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4%;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12/688686_20240312_K6YV.pdf ─────────┬──────────────────────────────────────────────── 2024-02-24 00:00│奥普特(688686):国信证券关于奥普特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奥普特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317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8,249.4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 号)。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截止2024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承诺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 已累计投入 投资进度 (万元) 投入(万元) (万元) 1 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 60,143.85 59,573.12 45,101.72 74.99% 2 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建设项目 30,659.78 30,659.78 10,210.25 33.30% 3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940.99 30,431,02 9,974.81 32.24%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 已累计投入 投资进度 (万元) 投入(万元) (万元) 4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 12,483.08 12,483.08 8,148.30 65.27% 项目 5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 5,449.90 5,449.90 5,606.78 102.88% 6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15,099.62 100.66% 合计 154,677.60 153,596.90 94,141.47 60.86%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原计划投入“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拟 将“营销网络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936.62万元增加至“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额,调整后的“华东研发及技术 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增加至13,419.7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调整前 追加投资 本次调整后 项目总投资金 募集资金承诺 金额 项目总投资金 募集资金承诺 额 投资金额 额 投资金额 12,483.08 12,483.08 936.62 13,419.70 13,419.70 注: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更正公告》,更正后“营销网络中心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 集资金为936.62万元。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公司拟将“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1 建设投资 11,166.60 12,103.22 1.1 软硬件设备投资 5,674.82 856.55 1.2 场地投入 4,845.05 10,180.60 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21.48 713.54 1.4 预备费 325.24 352.52 2 项目实施费用 1,316.48 1,316.48 2.1 工资福利费 572.88 572.88 2.2 项目能耗 33.60 33.60 序号 投资项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2.3 其他投入 710.00 710.00 3 项目总投资 12,483.08 13,419.70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本次调整投资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募投项目为“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土建工程复杂,为保证工程建设的 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反复论证及修改,建设周期延长且建设成本增加。因此拟将“营销网络中心项目”节余募集资金936. 62万元增加至该项目的投资额,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调增场地投入费用。鉴于本次增加的投资额小于场地投入费用实际需求, 公司同步调减软硬件设备投资费用,待项目试运行阶段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补足。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 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 规划。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内外部情况,并经审慎研究。但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 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内外部影响因素和实际 经营情况。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内部投资结 构事项无异议。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2-24/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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