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信息☆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07-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新股发行】【2.新股新闻】【3.新股研报】
【1.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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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代码│申购简称│发行量(万股)│价格(元)│网上申购日│网下配售日│摇号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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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91 │汉桑科技│ 3225.00│ 28.91│2025-07-25│2025-07-25│2025-07-29│
│732406 │天富龙 │ 4001.00│ ---│2025-07-28│2025-07-28│2025-07-30│
│301632 │广东建科│ 10466.00│ ---│2025-08-01│2025-08-01│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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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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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23:18│广东建科(301632):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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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订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该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流程,明确了公司部门、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投资及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2、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路演、接待来访、答复质询、电话及邮件沟通等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与
投资者的双向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投资及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咨询电话为:020-85257102。
3、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公司未来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充分披露、合规披露、机会均等、诚实守信、高效
低耗、互动沟通等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公司将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的相关
工作,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倡导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
者基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规范公司运营并提升治理水平。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如下: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1、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f4bc4431-aa35-4316-89a8-670470db62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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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23:18│广东建科(301632):募集资金具体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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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技术研究院总部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创新技术研究院总部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创新研究院。创新研究院拟在已购置的中山翠亨新区土地上建设创新
技术研究院总部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 7个研究中心(科技发展中心、建筑大数据研究中心、智慧城市研究中心、BIM技
术研究中心、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城市更新研究中心、新型建材研究中心)所需的办公、研发、实验、培训及配套用房、购置设备(
含软件)、引进人才等。项目预计新建建筑面积 32,250平方米,购置设备(含软件)5,476万元,引进各类人才 211人。
本项目建设完成达产后,预计首年新增销售收入 13,360万元,首年新增净利润 4,224万元,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0.59%,税
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8.92年(含建设期),动态投资回收期为 11.67年(含建设期)。
该项目实施后财务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
2、项目投资概况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38,691.72万元。
(1)总体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工程费用 22,729.75 57.31%
工程建设其他费 3,370.09 8.50%
预备费 1,304.99 3.37%
设备购置费(含软件) 5,475.89 14.15%
人员投入 5,811.00 15.02%
合计 38,691.72 100.00%
(2)设备投资明细
项目各类运营设备(含软件)购置费用共计 5,476万元,分别由七个技术研究中心根据研发、办公、实验及业务需要配置相应的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硬件设备。
单位:万元
设备类型 研究中心 购置费
实验设备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293.70
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4.00
新型建材研究中心 1,900.00
小计 2,397.70
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科技发展中心 419.48
建筑大数据研究中心(建科智慧云) 1,181.60
智慧城市研究中心 144.30
BIM技术研究中心 643.30
小计 2,388.68
软件系统 科技发展中心 200.77
建筑大数据研究中心(建科智慧云) 41.42
智慧城市研究中心 41.42
小计 283.61
其他硬件设备 建筑大数据研究中心(建科智慧云) 276.90
智慧城市研究中心 129.00
小计 405.90
合计 5,475.89
3、项目实施周期及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为 36个月。项目各阶段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季度
项目进度安排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可行性研究
初步规划、设计
建筑工程施工
设备采购及安装
项目进度安排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人员招聘及培训
试运营
4、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1年 2月 3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网竞价出让方式竞得编号 G28-2020-0063
地块,该宗地块坐落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三围。
2021年 2月 9日,公司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该宗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1年 2月 24日,公司、公
司全资子公司创新研究院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442000-2021-000127)补充合同》,
约定该宗地块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创新研究院名下。
2021年 3月 29日,创新研究院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077143号》。
(二)检测及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站有限公司、建科源胜检测及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总站有限公司南沙、清远、韶关、
肇庆、江门、珠海、惠州、深圳、海南分公司,新建建科源胜广州总部、南沙检测站、梅州检测站、惠州检测站、河源检测站。建设
内容包括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经营网点办公和实验场所,对新增办公及实验场所装修改造、购置检测设备及办公设备、引进技术人才等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满足地区检测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稳固公司在地区工程检测行业的地位,并拓展水利检
测领域业务,扩大总站有限公司、建科源胜在地区业务市场的份额,促进总站有限公司、建科源胜可持续发展。
(2)项目实施地点
本项目的实施地点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实施地点
1 总站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广州市
2 总站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
3 总站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江门市
4 总站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
5 总站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韶关市
6 总站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肇庆市
7 总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
8 总站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惠州市
9 总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清远市
10 建科源胜广州总部 广州市
11 建科源胜南沙检测站 广州市
12 建科源胜河源检测站 河源市
13 建科源胜惠州检测站 惠州市
14 建科源胜梅州检测站 梅州市
(3)项目预计收益
本项目实施达产后,预计年均新增销售收入 11,664.84万元,年新增净利润2413.12万元,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9.92%,税后
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4.3年(不含建设期),税后动态投资回收期 5.4年(不含建设期)。该项目实施后财务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
的盈利水平。
2、项目投资概况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9,433.58万元,总体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建筑工程费用 1,699.60 18.02%
设备购置费 3,821.09 40.51%
工程建设其他费 1,113.50 11.80%
项目 金额 占比
预备费 331.71 3.52%
人才引进费用 2,467.68 26.16%
合计 9,433.58 100.00%
3、项目实施周期及进度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 21个月(7个季度)。项目各阶段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季度
项目进度安排 第一年 第二年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可行性研究
房屋租赁及装修(各经营网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批次实
施)
设备采购及安装
人员招聘及培训
经营网点投入正式完全运营,
从事经营、生产和业务协调等
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2379df29-42a6-4af4-b305-6a6f320a69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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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23:13│广东建科(30163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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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
求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有效地增强
了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确保了公司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所有股东的利益。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本
公司共计召开了 25 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度股东大会存在法律瑕疵外,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规范,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公
司股东大会制度始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行,切实履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各项职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的通知、召开、审议程序、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会议记录、
会议档案完整,董事会制度运行规范、有效。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共计召开 71 次董事会会议,就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历次董事会的召开规范,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
效。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监事会的通知、召开、审议程序、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会议记录、会议档案完整,监事会制度运行规范、有效。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本公司共召开了 25 次监事会会议,监事出席会议
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历次监事会
的召开规范,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运行及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韩小雷先生、庄伟燕女士、陈锦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 7 月 6 日,庄伟
燕女士因个人家庭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尤德卫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第二届董事会现有独立董事为韩小雷先生、陈锦棋先生、尤德卫先生。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公司董事会成员 9 名,独立
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其中陈锦棋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来,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权利和义务
,参与了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均发表了独立公允的意见,为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起
到了积极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
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杨鸿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自接受聘任以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
责。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4b6164d4-5ae3-4562-821d-652271b848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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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23:13│广东建科(30163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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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
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0〕5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
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383f959c-9720-4ebe-a22c-6ce66e6aff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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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23:13│广东建科(301632):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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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诺事项 页码
1 关于瑕疵物业情况的承诺 1
2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3
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1年 2月 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及 2021年 6月 1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号》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年 2月 23日出具的《
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穿透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以下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
当入股的情况:
(1)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3)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5、本公司及本公司现有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
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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