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信息☆ ◇999999 上证指数 更新日期:2021-02-26◇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新股发行】【2.新股新闻】【3.新股研报】
【1.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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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代码│申购简称│发行量(万股)│价格(元)│网上申购日│网下配售日│摇号结果公│
│ │ │ │ │ │ │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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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676 │金盘科技│ 4257.00│ 10.10│2021-02-26│2021-02-26│2021-03-02│
│707122 │四方新材│ 3090.00│ 42.88│2021-02-26│2021-02-26│2021-03-02│
│787667 │菱电电控│ 1290.00│ 75.42│2021-03-01│2021-03-01│2021-03-03│
│300952 │恒辉安防│ 3623.20│ 11.72│2021-03-01│2021-03-01│2021-03-03│
│787083 │中望软件│ 1548.60│ ---│2021-03-02│2021-03-02│2021-03-04│
│787316 │青云科技│ 1200.00│ ---│2021-03-03│2021-03-03│2021-03-05│
│787456 │有研粉材│ 3000.00│ ---│2021-03-08│2021-03-08│2021-03-10│
│787616 │西力科技│ 3750.00│ ---│2021-03-08│2021-03-08│2021-03-10│
│300953 │震裕科技│ 2327.00│ ---│2021-03-09│2021-03-09│2021-03-11│
│732759 │海天股份│ 7800.00│ 11.21│2021-03-17│2021-03-17│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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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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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18:11│证监会核发IPO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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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以下企业的首发申请: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https://mp.weixin.qq.com/s/BWwoCh7A3p7_xIwkl6yB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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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00:00│奥雅设计(300949):关于“N奥雅”盘中临时停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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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奥雅”(300949)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达到或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
有关规定,本所自今日09时36分03秒起对该证券实施临时停牌,于09时46分04秒复牌。 本所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02月26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temp/t20210226_584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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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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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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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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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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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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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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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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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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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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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19H1161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1439号《律师工作报告》、
TCYJS2020H102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0H1028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0H1400号《法律
意见书》、TCLG2020H1369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一并简称“原法律意见”)。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0〕010464号《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原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
除外。
意见落实函第 4 题 关于未决诉讼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存在 2 起未决诉讼。发行人未披露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上述诉讼的截至目前的进展,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如是,请披露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或仲裁请求,财产保全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是否计提预计负债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上述诉讼截至目前的进展,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与韩国 DA 高科技有限公司(DA Technology Co., Ltd)(以下简称“韩国 DA”、“被告”)买卖合
同纠纷
发行人与韩国 DA 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签署了《采购协议》,发行人向韩国DA 购买电池顶盖自动化装配线,合同
标的额为 3,113,000 美元,计人民币21,228,485 元,双方约定如货物不能满足技术协议要求时,发行人有权退货或提出
索赔的权利,赔偿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20%。由于韩国 DA 在交货、安装调试方面存在延迟,且设备无法达到技术要求
,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双方磋商后,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书》,明确韩国 DA 一次性补偿
发行人 100 万美元,并最迟应当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保证设备通过验收并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如截至调试期限届满
设备仍未达到技术标准的,发行人有权要求韩国 DA 退回已付的全部货款,并自行提走设备。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韩国 DA 设备调试的关键设备未安装到位(实际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发货),根据
合同中约定的 1 个月的调试时间以及连续生产1 个月零一周的验收条件,发行人预计上述生产线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
之前无法完成验收工作,推定韩国 DA 将实质性违约。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①依法解除 2017 年 6 月 10 日与韩国
DA 签订的《采购协议》及 2018 年 9 月 27 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②判令被告自行提回设备,返还发行人已支付
的设备款人民币 18,856,321.31 元;③判令被告赔偿发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 1,021,741.67元,并赔偿因本案支付的律师
费用 630,000.00 元。
2019 年 5 月 20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浙 02民初 587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决
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
2019 年 7 月 4 日,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上述诉讼开庭审理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2020 年 3 月 3 日,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上述诉讼开庭审理时间调整为 2020 年 12 月 2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发行人采购的上述设备账面价值为 13,044,960.03元,截止 2020年 6月 30日,发行人已就上述设备计提减值准备 1
2,392,712.03 元(保留残值 652,248.3元)。截至目前,上述设备仍处于闲置状态,无法投入使用,发行人已向昆山明
益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购入多条替代性设备。
综上,上述案件系发行人因所购设备存在缺陷为维权而提起的诉讼,发行人已就上述相关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发行人
已购置了替代性设备,上述诉讼的结果不会对发行人后续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
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与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骏”、“被告”)买卖合同纠纷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签订了《模具销售合同》,约定河南新骏向发行人订购塑封电
机铁芯模具一套,含税价 490,000 元。合同签订后,河南新骏向发行人支付了前两期模具款共计294,000元,发行人依约
于2018年 11 月 19 日向被告交付该套模具。河南新骏收到模具后便投入使用进行生产,但未按约支付剩余模具款。
2020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河南新骏电机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模具
款人民币 146,000 元,并支付未付金额*0.3%/日的违约金。宁海县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2020 年 3 月 31 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0 年 4 月 15 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 0226 民初 7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新骏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 146,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日为 36,627.4 元,自 2020 年 3 月 3 日起的违约金以 146,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河南新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保全申请费 2,2
21 元。
2020 年 6 月 22 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 0226 民初 773 号”公告,声明:因被告河南新骏无法送
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河南新骏公告送达(2020)浙 0226 民初 773 号民事
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公告,本案判决书已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告送达,
于 2020 年 9 月 4 日生效,并将于 2020 年 10 月4 日履行期限届满。如被告届时未履行生效判决之相应义务,公司将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
2020 年 8 月 14 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0)豫0106 破申 1 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河南新骏的破产清算申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判决已生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
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上述生效判决裁定的履行期限虽未届满,因河南新骏破产清算申请被管辖法院受理,上述判决确
定的河南新骏支付义务已到期。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上述诉讼案件原告,上述诉讼涉及的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46,000
元及其对应利息金额较低,占发行人净利润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如是,请披露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或仲裁请求,财产保全、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是否计提预计负债等。
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取得了宁
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公司承诺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通过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发行人诉讼情况进行公开检索,取得了宁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并取得了公司承诺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存在的 2 起未决诉讼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本所律师对《意见落实函》进行了逐项落实,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出具了本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律师工作
底稿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本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对原出具的本所TCYJS2019H1161号《法律意见书》、TCLG20
19H1439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0H102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0H1028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TCYJS2020H1400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0H1369号《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及修改,本所律师将本次补充法律
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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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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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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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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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19H1161号《法律意见书》、TCLG2019H1439号《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一并简称“原法律意见”)。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以下
简称“问询问题清单”)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原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
除外。
问题 6 请发行人说明其与韩国 DA 的诉讼进展情况,以及通过诉讼、执行程序收回设备款和赔偿款的可能性。请保
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韩国 DA 公司诉讼进展
发行人与韩国 DA 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签署了《采购协议》,发行人向韩国DA 购买电池顶盖自动化装配线,合同
标的额为 3,113,000 美元,计人民币21,228,485 元,双方约定如货物不能满足技术协议要求时,发行人有权退货或提出
索赔的权利,赔偿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20%。由于韩国 DA 在交货、安装调试方面存在延迟,且设备无法达到技术要求
,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双方磋商后,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书》,明确韩国 DA 一次性补偿
发行人 100 万美元,并最迟应当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保证设备通过验收并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如截至调试期限届满
设备仍未达到技术标准的,发行人有权要求韩国 DA 退回已付的全部货款,并自行提走设备。
自上述补充协议生效后,DA 公司继续对涉诉设备进行调试,但截止补充协议约定的 2019 年 1 月 31 日,DA 公司
始终未能将设备调试达到《采购协议》约定的标准,根据发行人的检测数据及与 DA 公司的邮件往来情况,上述涉案设备
始终未达到《采购协议》约定的标准。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A、依法解除 2017 年 6 月 10 日与 D
A 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书》及 2018 年 9月 27 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B、判令 DA 公司自行提回设备,返还发
行人已支付的设备款人民币 18,856,321.31 元;C、判令 DA 公司赔偿发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 1,021,741.67 元,并赔偿
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 630,000.00 元。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开庭审理时间确定为 2020 年12 月 2 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通过诉讼、执行程序收回设备款和赔偿款的可能性
根据发行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发行人主张判令被告自行提回设备,返还发行人已支付的
设备款人民币 18,856,321.31 元;判令被告赔偿发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 1,021,741.67 元,并赔偿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用630,000.00 元。发行人收回上述设备款和赔偿款的可能性分析如下:
1.关于合同效力
发行人与 DA 公司之间 2017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采购协议》及 2018 年 9月 27 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由 DA 公司支付完毕 100 万美金
补偿款后生效,且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收到 DA 公司向发行人支付的上述补偿款,上述补充协议已生效并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2.关于合同履行
自上述补充协议生效后,DA 公司继续对涉诉设备进行调试,但截止补充协议约定的 2019 年 1 月 31 日,DA 公司
始终未能将设备调试达到《采购协议》约定的标准,根据发行人的检测数据及与 DA 公司的邮件晚来情况,上述涉案设备
仍未达到《采购协议》约定的标准。
3.关于司法管辖
根据《补充协议书》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皆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关于涉外诉讼管辖权事项
的相关规定,截止目前 DA 公司亦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后续判决结果生效后,且 DA 公司拒绝履行的,发行人可依据生
效判决就 DA 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申请强制执行,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项下约定的司法协助事项不涉及彼此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因此发行人如申请执行 DA 公司在韩国的资产,则仅
可依据双方司法协助中的“互惠原则”尝试在韩国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发行人与 DA 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DA 公司应当依协议约定向发行人返还设备款,但鉴于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后续可能涉及中国法院的二审程序及韩国当地管辖法院的执行程序,具体能够通过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能够收回的设备款及赔偿款尚无法确认。
(三)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包括相关协议及合同、发行人与 DA 公司之间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邮件
往来、发行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等,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且后续可能涉及中国法院的二审程序及韩国当地管辖法院的执
行程序,具体能够通过诉讼程序收回的设备款及赔偿款尚无法确认。发行人已就上述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 12,392,712.03
元(保留残值 652,248.3 元),发行人已向昆山明益信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购入多条替代性设备,上述诉讼的结果不会对
发行人后续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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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3:50│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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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02-26/1209306750.PDF
【3.新股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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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招商证券-生益电子(688183)新股分析:深耕高多层PCB,技术和客户优势引领行业-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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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始终深耕通信/HPC赛道,覆盖华为、中兴、三星等通信企业和浪潮、IBM等HPC企业,并提供核心高多层产品
。随着5G时代到来,未来将持续受益于通信、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行业需求提升。
深耕通信赛道,业绩逐步成长。自1985年成立以来专注于各类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与销售,2019年通信设备板、网
络设备板、计算机服务器板、消费电子板、工控医疗板和其他板各占总收入47%27%13%2%4%4%4%(剩余为其他业务)。201
72019年,营收由17.11亿元增长至30.96亿元,CAGR+34.51归母净利润由1.38亿元增长至4.41亿元。公司积累的优质客户
包括华为、中兴、三星等通信企业,以及浪潮、IBM等计算机服务器领域的企业。
通信HPC拉动需求成长,公司位于行业第一梯队。下游主要市场:1)通讯电子:据Prismark2022年全球用于通信设备
的PCB产值211亿美元,CAGR3.8%2)计算机:据Prismark20182023年全球IDC/服务器增速为6.0%/5.8%5.8%,明显快于行业
平均增速。公司凭借自身研发、生产、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快速响应等多方面的优势,在行业中处于第一梯队,
因行业较为分散,2019年公司在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通信设备领域的市占率分别为0.76%、1.59%和4.99%4.99%,但
公司在核心客户高端产品的份额高于总体市占率。
卡位主流客户并掌握核心技术,持续保持领先优势。客户方面,通信领域已已覆盖华为、中兴通讯、三星电子、诺基
亚、海思半导体、烽火通信等;消费电子领域已覆盖OPPO、维沃通信、华为等;HPC领域已覆盖浪潮、华为、IBM等。技术
方面,掌握大尺寸印制电路制造技术、立体结构PCB制造技术、内置电容技术、散热技术等13项核心技术,保持着较强核
心竞争力。我们认为随着上市后在资本和平台两个方面的继续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将进一步加强。
盈利预测与估值:考虑21年通信需求有望有所恢复以及公司产能释放、业务多元化开展,预测20-22年收入37/43/54
亿元,归母净利润5.2/6.1/7.8亿元,EPS0.79/0.73/0.93元。本次发行价12.42元/股,对应2019年归母净利润PE为23.42
倍(发行后总股本)、对应2020年预告净利润区间的PE仅为18.1-20.3倍。而深南电路、沪电股份、崇达技术3家可比公司
2019/2020E年PE均值为31/29倍,中位数为25/22倍。考虑公司发行定价估值低于行业及可比公司,而未来成长性仍将稳健
延续,且技术、客户和产品的高端属性更佳,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当前处于价值低估状态,建议重点关注。
风险提示:客户集中度高;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中美贸易摩擦。
(分析师:鄢凡、张益敏)
(分析师:鄢凡、张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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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安信证券-中望软件(688083)中流砥柱,望眼天下-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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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望软件:中国工业设计软件的引领者与坚守者。公司30年披荆斩棘,坚守CAD工业设计软件唯一主业,具备深厚技
术底蕴,完全自主内核是强大的底气所在。从产品维度上看,公司CAD产品牢固扎根,CAE业务充满潜力。公司的CAD产品
主要包括2DCAD产品ZWCAD和3DCAD产品ZW3D:2D产品性价比出众,朋友圈不断壮大;3D产品具备自主化内核,国产化大有
所为。CAE软件方面,公司打造前后处理产品构造钳形攻势,实现电磁/结构求解器中心落地开花。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境
内业务稳扎稳打,海外业务星火燎原。公司人员呈现扩张趋势,研发队伍具备很强专业素养。
CAD:现代工业设计不可或缺的画图工具。CAD最早在19世纪50-60年代提出,基本元素包括图形显示、电子绘图仪、
激光笔、数字转换器等。CAD全称为ComputerAidedDesign,即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利用计算机软件制作并模拟实物设计
,展现新开发商品的外型、结构、色彩、质感等特色的过程。CAD是整个数字设计环节的起始,有望构造入口效应。从竞
争格局上看,海外巨头具有先发优势,当下实力较为雄厚。国内产品蓬勃发展,公司属第一梯队厂商。
全球龙头Autodesk发展启示录。Autodesk是全球工业软件的头部厂商,其业务涵盖多个领域,工业设计始终为核心主
线。从业务复盘来看,Autodesk的产品矩阵在35年的维度内产生了多次变迁,并通过大量并购进行了广泛的业务拓展。从
数据复盘来看,Autodesk实现了营收自上市以来100倍的增长。回顾Autodesk的发展历史,针对CAD产品而言,教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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