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信息☆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6-04-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新股发行】【2.新股新闻】【3.新股研报】
【1.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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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代码│申购简称│发行量(万股)│价格(元)│网上申购日│网下配售日│摇号结果公│
│ │ │ │ │ │ │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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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99 │理奇智能│ 6474.00│ 13.91│2026-04-20│2026-04-20│2026-04-22│
│920186 │中科仪 │ 5200.00│ 16.21│2026-04-20│2026-04-20│--- │
│301531 │春光集团│ 5493.33│ ---│2026-04-24│2026-04-24│2026-04-28│
│732407 │长裕集团│ 4100.00│ ---│2026-04-27│2026-04-27│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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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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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00:00│福恩股份(0013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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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恩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6 年 4 月 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
,供投资者查阅。
所属网页二维码:巨潮资讯网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福恩股份
(二)股票代码:001312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3,333.3334 万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833.3334 万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38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
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二)涨跌幅限制放宽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
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
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
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
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
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
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数量为 57,160,269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纺织业(C17)
”,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17 纺织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63 倍。
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4 年扣 2024 年扣 T-4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4 年) (2024 年)
603073 彩蝶实业 0.8630 0.8394 18.65 21.61 22.22
300918 南山智尚 0.3771 0.3606 13.46 35.69 37.33
000726 鲁泰 A 0.5019 0.5900 6.78 13.51 11.49
605138 盛泰集团 0.0840 0.0728 6.47 77.02 88.87
算术平均值 23.60 23.68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注 3: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时剔除极
值盛泰集团。
本次发行价格 18.3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16.83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2026 年 4 月 3 日(T-4 日)发布的“纺织业(C1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7.63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
。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
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
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联系方式
发行人: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内利
联系人:冯炯
电话:0571-82997733
传真:0571-82997729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17 层
联系人:蔡斌
电话:0571-85783757
传真:0571-8578377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0/b99e8afb-1919-478c-bef1-201b3beaa6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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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20:43│尚水智能(30151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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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
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假设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
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
处,且足以信赖,但根据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得或不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除外。发行人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所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
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5、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描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25年3月7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
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前述董事会、股东大会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相关决议以及授权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
期内。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5年12月16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30次审议会议通过。
3、2026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
6]72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2026年4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26]475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尚水智能”,证券代码为“3015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并已获得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已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
实质条件: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本总额7,500万元,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2,5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为1.00元,公开
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7条的规定。
5、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上市申请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由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根据中国证监会
于2025年10月22日向国联民生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公示信息,国联民生是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保荐机构,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1条之规定。
2、上市申请人已和保荐机构国联民生签署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上市申请人发行的股票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2条之规定。
3、国联民生指定马小军、熊岳广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上市申请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是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为上市申请人提供了保荐服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3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取消前的监事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
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取消前的监事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
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己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及
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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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20:43│尚水智能(3015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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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智能”、“本公司”、“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6年 4月 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全
文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
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 www.chinadaily.com.cn,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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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尚水智能
(二)股票代码:301513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00万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
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
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66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尚水智能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41.56倍。
截至2026年4月1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4日 2024年扣非 2024年扣非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收盘价 前 EPS 后 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4年) (2024年)
300450.SZ 先导智能 48.40 0.1709 0.2152 283.21 224.91
300619.SZ 金银河 40.39 -0.4639 -0.5278 — —
301662.SZ 宏工科技 138.51 2.5972 2.5264 53.33 54.83
301599.SZ 理奇智能 — 0.7370 0.7444 — —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 53.33 54.83
数据来源:iFind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年扣非前/后 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注 3:考虑到理奇智能尚未上市,先导
智能和金银河的市盈率数据异常,故此三家可比公司在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6.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8.02 倍,低于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1日(T-4日)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1.56倍;低于可比公司 202
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54.83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使得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
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
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三、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栋 101
联系电话:0755-28380612
传真:0755-28380615
联系人:梁伟杰
2、保荐人(主承销商):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联系电话:010-85127979
保荐代表人:马小军、熊岳广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78bbc46d-7f4c-4b9f-8ffb-7cde86d772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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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20:38│春光集团(30153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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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
,现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1、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会运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2022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共召开了 8次股东会会议,历次公司股东会均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全体股东依法
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
使职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运行情况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会运行。
1 2025年 10月 16日,经发行人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取消监事会。
2025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成员。
目前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5 名为非独立董事,3 名为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不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均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职
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共召开了 13 次董事会会议。历次董事会均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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