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信息☆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06-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新股发行】【2.新股新闻】【3.新股研报】
【1.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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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代码│申购简称│发行量(万股)│价格(元)│网上申购日│网下配售日│摇号结果公│
│ │ │ │ │ │ │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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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729 │屹唐股份│ 29556.00│ ---│2025-06-27│2025-06-27│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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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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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58│新恒汇(3016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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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5年6月20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
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供投资者查阅。
所属网页二维码:巨潮资讯网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新恒汇
(二)股票代码:301678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39,555,467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9,888,867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
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
定。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2.8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9)”。截至2025年6月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7.99倍。
截至 2025 年 6 月 5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4日股票 2024年扣非前EPS 2024年扣非后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
收盘价 (元/股) EPS 率(倍)-扣非前 (倍)-扣非后
(元/股) (元/股)
002119.SZ 康强电子 15.12 0.2217 0.1514 68.20 99.87
6548.TWO 长华科技 7.71 0.4866 0.4866 15.84 15.84
算术平均值 42.02 57.86
注1: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6月5日(T-4日);
注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3: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4:长华科技为台湾上柜公司,收盘价原
始货币为新台币,2025年6月5日(T-4日)日终中国银行人民币兑新台币的中行折算价为100新台币兑人民币24.03元;注5:《招股意
向书》所列可比公司中,上海仪电为飞乐音响(600651)子公司,2020年起纳入飞乐音响合并范围,故无法单独获取市盈率数据;法
国Linxens未上市,故未将其列入上述表格。
本次发行价格12.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7.76倍
,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6月5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7.99倍,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57.86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
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
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
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
与新股交易。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发行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军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87号
联系人:张建东
电话:0533-398203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联系人:侯传凯、吴大军
电话:010-5935549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2bcfe44d-d346-4606-955e-e0d5526ec7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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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58│新恒汇(30167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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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新恒汇”)
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的 12 个月,即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有效期顺延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有效期顺延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
2025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有效期顺延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
(二) 2023 年 3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3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
(三) 2025 年 3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525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 2025 年 6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了《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同意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新恒汇”,股票代码为“30167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3MA3F0F162A),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
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系由新恒汇有限于2020年11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整体变更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 号),本
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二) 根据《新恒汇电子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立
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7,966.66万元,本次发行上
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23,955.5467 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 根据《发行结果公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总数为 17,966.66 股,本次公开发行 5,988.8867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1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
(四)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082 号”《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4,854.58 万元和 17,268.08
万元。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上市条件的适用衔接安排按照《关于发
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 年第 13 次审议会议审议,因此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即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之规定。
(五)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1.7 条之规定。
(六)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根据各自情况分别作出了持股锁定承
诺,该等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2.3.3 条、第 2.3.4 条及 2.3.8 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聘请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方正承销保荐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具有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3.1.1 条的规定。
方正承销保荐指定侯传凯、吴大军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出具了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经核查,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已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人进行保荐;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
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7eaa9726-ad7b-4464-aad5-2d7ba1fbb9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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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00:00│上交所就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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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同步制订的2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业务规则制订情况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本次业务规则制订的总体情况。
答:2018年科创板设立以来,上交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坚守科创板板块定位,深化各
项制度机制改革创新,努力发挥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板块“硬科技”特色日益凸显。2024年,中国证
监会印发《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推出了发行承销、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交易等各
环节的改革措施,增强了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综合能力。中国证监会于今日印发的《科创板意见》,是主动适应
内外部形势变化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中部署的“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等改革举措,将
有力增强科创板对科技创新的适配度和包容性。上交所认真领会改革精神,按照《科创板意见》明确的任务要求,加紧制订配套业务
规则。
本次有2项新制订的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除此以外,上交所还在研究制订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后续将向市场发布。
二、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是这一次改革的抓手,有关业务规则作了哪些安排?
答:“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是设立科创板并
试点注册制的标志性改革之一。六年来,54家未盈利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并乘着改革的东风不断突破技术研发瓶颈、扩大生产规模
、厚积发展动能。2024年,这54家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1744.79亿元,其中26家企业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可圈可点的是,六年间54
家公司中累计有22家企业上市后实现盈利,成功摘掉了“未盈利”的帽子。六年来,这54家企业依托从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累计投
入研发共计1639.25亿元,20家按照第五套上市标准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中有19家实现核心产品上市。
另一方面,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研发周期长、持续投入大、不确定性强等特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未盈利科技型企业股票的投
资风险高于一般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投融资平衡发展,上交所落实《科创板意见》要求,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并建立配套持续
监管机制,在满足科创企业发行上市合理需求的同时,加强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前期已上市的存量未
盈利企业和新上市的未盈利企业,共同纳入科创成长层。《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拟主要从3个方面建
立配套机制:
一是明确实施标准及程序。规则规定了公司纳入和调出科创成长层的标准,明确了层次调整的操作程序,并就调出标准进行“新老划
断”,避免对存量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是强化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在简称后增加标识“U”。投资者投资新注册的科创成长层
企业需要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但投资存量未盈利企业则不受影响。
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未盈利情况及相关风险,做好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压实
中介机构责任,持续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就企业研发、盈余改善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等。
需要强调的是,科创成长层建设过程中,上交所将牢牢把握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和科创成长层定位,更好统筹投融资动态平衡,把
好发行上市入口关,稳妥有序推进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高效精准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展。
三、本次改革拟设置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机制,请介绍有关情况。
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上交所积极践行“开门办审核”,建立了全业务环节的业务咨询沟通机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
正式申报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规则理解和适用问题,可以按照程序向上交所咨询沟通。
同时,为了积极回应科技型企业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控制敏感信息知悉范围的合理诉求,上交所建立了信息披露豁免制度,发行人拟披
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规定豁免披
露。
在近年来的审核实践中,还有不少科技型企业提出,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机制,便利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做好业务技术、
上市计划等敏感信息的管理,减少发行上市阶段的“曝光”时间,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上交所按照《科创板意见》提出
的要求,结合市场意见建议,深化“开门办审核”,将服务市场关口进一步向前延伸,拟建立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机制。新制
订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就此作了安排: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
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
二是确定审阅流程。发行人参照正式申报的要求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上交所参照正式审核程序开展审阅工作,向发行人和保荐人
反馈审阅意见。作为发行人正式申报前,上交所参照审核要求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把关的一种服务,预先审阅不是企业申请发
行上市的必经程序,不替代正式申报后的审核,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
求的预先确认。
三是加强程序衔接。发行人可以结合上交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是
否经过预先审阅,正式申报后上交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发行上市审核标准。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预先审阅期间,相关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申报IPO后,发行人不仅要依法依规
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还要将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一并对外披露,接受市场监督。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接受本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上交所
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四、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在境外市场中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科创板意见》对建立这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上交所将如何
加以落实?
答:市场化机制在优质科技型企业识别筛选方面有独特优势。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投
资经验,对于企业的科创属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具有一定专业判断能力。为了落实《科创板意见》提出的要求,建立健全精准识别优质
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通过参考专业机构对前沿科技的研究、专业判断和“真金白银”的投入,帮助投资者更好判断企业科创属性
和商业前景,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上交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业务规则并将适时发布实施。基本思路是:第
一,明确适用要求。发行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发行上市的,鼓励其自主认定、自愿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信息。对
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从投资经验、合规运作、独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二,规范制度运用。发行人披露的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信息
,将作为上交所审核中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市场认可度和成长性要求的参考因素,但不作为发行上市硬性条件。发行人未认定资深专
业机构投资者,不影响其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第三,加强自律监管。上交所将通过明确合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夯实
中介核查责任、强化违规监管等,多措并举落实《科创板意见》关于加强监管和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
五、下一步上交所有何工作安排?
答: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市场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有关规则。下一步,
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尽快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推动相关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提升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能级
。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50618_10782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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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20:33│信通电子(00138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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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电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954 号)。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招商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
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3,90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7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 390.0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250.00 万元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72.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1,248.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5 年 6 月 24 日(T
+2 日)刊登的《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申购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就本次发行举行
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网上路演时间:2025 年 6 月 19 日(T-1 日,周四)14:00-17:00;
2、网上路演网站:全景网(网址:https://rs.p5w.net);
3、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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