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信息☆ ◇沪深京市场指数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新股发行】【2.新股新闻】【3.新股研报】
【1.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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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代码│申购简称│发行量(万股)│价格(元)│网上申购日│网下配售日│摇号结果公│
│ │ │ │ │ │ │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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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71 │永杰新材│ 4920.00│ ---│2025-02-28│2025-02-28│2025-03-04│
│301275 │汉朔科技│ 4224.00│ ---│2025-02-28│2025-02-28│2025-03-04│
│301479 │弘景光电│ 1588.67│ ---│2025-03-04│2025-03-04│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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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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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20:43│弘景光电(301479):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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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弘景仙桃
公司名称 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2 月 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4MA48TEXE28
法定代表人 赵治平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 湖北省仙桃市杜湖街道办事处仙洪路 29 号
产经营地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00%
经营范围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照相机及器材、摄影机、投影设备及
其零件、光学镜头及镜片、移动通讯设备及零件、金属零配件、
光电子器件;不动产经营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光学镜片生产和部分新兴消费光学镜头组装
财务状况 项目 2024 年 6 月末 2023 年末/2023 年度
/2024 年 1-6 月
总资产(万元) 21,726.96 17,900.04
净资产(万元) 7,758.79 5,684.03
营业收入(万元) 13,384.38 20,750.53
净利润(万元) 2,206.04 2,748.75
注:上述数据已经中审众环审计
(二)深圳分公司
公司名称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Q5AM8R
负责人 赵治平
营业场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 12A08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照相机及器材、摄影机、投影设备及其零件、光学
镜头及镜片、移动通讯设备及零件、金属零配件、光电子器件的研
发、设计、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三)武汉分公司
公司名称 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成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2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C210RF0K
负责人 赵治平
营业场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斗路 6 号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
化基地(新区)一期 1.1 期 A1 幢 8 层 02 号-04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照相机及器材制造;光学玻璃
制造;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照相
器材及望远镜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光学玻璃销售;功
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材
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
零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金属制品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四)中国台湾办事处
公司名称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办事处
统一编号 90527906
所在地 中国台湾省台中市南屯区公益路二段 61 号十楼之一
设立日期 2022 年 1 月 3 日
代理人 张明新
业务活动范围 代表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从事开发项目正面表列之签约、报
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
二、发行人参股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参股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0/ebe18fda-0003-4017-9c15-f2ddec6aa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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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20:43│弘景光电(301479):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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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诺 页码
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1
2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
3 关于股份回购或股份买回承诺函 24
4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30
5 在审期间不现金分红的承诺 32
6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33
7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35
8 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37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鉴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现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
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
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
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本人承诺不会将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
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
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6.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约束措施如下: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
7-4-2-1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社会公
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0/67b5b7c7-3f59-4d65-a73a-f988b7da5a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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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20:43│弘景光电(301479):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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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在治理制度层面上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23 年 4 月 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总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定期报告的披露、临时报告的披露等事项进
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在治理制度层面上对投资者沟通渠道
的建立进行了规定,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策划、安排、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
务协助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投资者与公司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保证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充分保护公司股东
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0/e2e43e65-66ad-4069-8f9e-0371b0b582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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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20:43│弘景光电(301479):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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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依法规范运作,股东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了有效决策。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案、出席、议事、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记录完整规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利润分配、《公司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关联交易等
重大事宜做出了有效决议。股东大会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规范运行,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现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历次董事会会议在召集、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方面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规范运行,不存在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规范运行,监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历次监事会会议在召集、出席、议事、表决等方面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
求规范运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为李萍、马冬林和杨常郁 3 人,独
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超过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自受聘以来,均能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出席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自聘任以来,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筹备各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确保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召开、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通报公司的有关信息,建立了与股东的良好关系,
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正常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0/ee31913d-633c-4884-b6a5-1c00f0b229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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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0:00│汉朔科技(30127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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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和《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共召开 11 次股东大会,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制度
运行良好,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章程》和《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表决、决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公
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共召开 19 次董事会,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度运行良好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章程》和《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共召开 19 次监事会,公司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制度运行良好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
独立董事的工作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公司董事会中有三名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独立董事自受聘以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权,积极出席历次董事
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并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及建设性意见,认真监督管理层的工作,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及《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一名,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自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以来,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有关规
定履行职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及运行情
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9/9e42d127-34b8-4b5b-8035-bd6c48a41c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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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0:00│汉朔科技(301275):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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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公
司在涉及重大交易和重要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以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及时、有效。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 1/2以上票数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对各项事宜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要专门听取独立董事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外部监事的意见;监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平台等)听取、接受中小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作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或无法按照本章程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未现金分红或未按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
见。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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