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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000004)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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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000004 国华网安 更新日期:2025-02-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智游网安 │ 128100.00│ ---│ 100.00│ ---│ 9000.00│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5-01-02 │交易金额(元)│1271.86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 │买方 │深圳市国华智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卖方 │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一、对外投资概况 │ │ │ 1、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华智健 │ │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智健”)近日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合肥拓锐”)签署了《关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国华智健拟以1271│ │ │.8574万元对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国华智健持有合肥拓锐51%│ │ │股权,合肥拓锐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 │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国华智健已向合肥拓锐支付全部增资价款1271.8574万元,合肥 │ │ │拓锐已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 │照》。 │ └──────┴────────────────────────────────────────┘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彭瀛 281.13万 1.80 22.98 2022-06-30 郭训平 78.75万 0.50 27.00 2022-06-30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 45.00万 0.29 17.86 2022-06-24 公司 ───────────────────────────────────────────────── 合计 404.88万 2.59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5-01-25│其他事项 ──────┴──────────────────────────────────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映彤 女士(曾用名:李林琳)、李琛森先生、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鸿置业 ”)、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普源”)于2019年6月21日 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琛森先生为睿鸿置业和珠海普源的实际控制人,睿鸿置业和珠 海普源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对象,《表决权委托协 议》约定睿鸿置业和珠海普源作为委托方,将其在上述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不可 撤销地授权李映彤作为其唯一的、排他代理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行使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2)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 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并签 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文件; (3)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方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4)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委托方股份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 他的股东表决权,不包括分红权、收益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 技有限公司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以及睿鸿置业和珠海普源获得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 后生效,有效期五年。根据上述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实际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至2025年1月20日期满终止。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协议约定 ,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 2025-01-08│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2024年12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 月28日、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4-05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一、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关于变更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 复核人的函》,中兴财光华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拟委派逯文 君为独立复核人,鉴于内部工作调整,现改为委派刘永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独立复核人 。 二、变更后质量控制复核人情况 1、本次变更人员情况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永,2003年起从事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中兴财光华执业,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为多家公众公司挂牌审计、年报审计和发债审计提供服务,近三年签署 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十家。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3、独立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 情形。 ──────┬────────────────────────────────── 2024-12-25│增资 ──────┴────────────────────────────────── 一、对外投资概况 1、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华智健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智健”)近日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肥拓锐”)签署了《关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国华智健拟以1271.8574 万元对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国华智健持有合肥拓锐51%股权, 合肥拓锐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2024-11-28│其他事项 ──────┴────────────────────────────────── 1、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成立于1999年1 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 座24层。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兴财光华有合伙人183人,注册会计师824人,注册会计师中有35 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人员3091人。 3、业务规模 中兴财光华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110263.5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961 55.7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41152.94万元。2023年共承担92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收费14626.74万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中兴财光华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23 年累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8849.05万元,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6亿元。职业 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 定。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中兴财光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兴财光 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 和纪律处分0次。5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 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 ──────┬────────────────────────────────── 2024-11-02│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24〕2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你公司2023年在新增客户的软硬件集成销售业务中,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判断、主要责 任人和代理人身份判断、项目进度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 二、采购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你公司部分采购合同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2022年你公司在供应商尚未发货的情况下 全额预付供应商货款,未审慎核对合同付款条件及业务进度情况,公司采购业务、付款管理等 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 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加强采购、销售业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2024-10-26│委托理财 ──────┴────────────────────────────────── 1、投资品种:银行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 用。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 将根据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此类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导致实际收益不及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 意公司(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并授权董 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具体事项由财务管理部办理。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 日常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 循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3、投资方式:购买银行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4-10-26│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独立董事仇夏萍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 事会同意提名孙俊英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认为,孙俊英女士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 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且符合 公司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任职要求。同意提名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孙俊英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交所备案审核,并在深 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孙俊英女士简历 孙俊英女士,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硕士 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深圳市金新农饲 料股份有限公司、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玛格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俊英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 2024-09-13│诉讼事项 ──────┴──────────────────────────────────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上市公司股份471748股及253761436.1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业绩 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24)粤03民 初6337号。案件相关当事人如下: 原告: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9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智游网安”)100%的股权。在该次交易中,公司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 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应收账款考核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公司根据智游 网安的实际业绩达成情况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偿方案,其中彭瀛应向公司支付现 金171903662.74元、交付319572股作为补偿,郭训平应向公司支付现金46458333.26元、交付8 6367股作为补偿,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现金35399440.19元、交付658 09股作为补偿,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公司交付254822股作为补偿,珠海横琴普源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公司交付212904股作为补偿,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 的《关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考核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14)和《关于调整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充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5)。 此后,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约 定将公司股份254822股、212904股过户给公司,并由公司进行了注销。彭瀛、郭训平及郑州众 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因此,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 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一彭瀛向原告交付原告公司股份319572股,被告二郭训平向原告交付原 告公司股份86367股,被告三郑州众合向原告交付原告公司股份65809股。如任一被告无法足额 向原告交付股份用于注销,则判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补偿金向原告支付(应 补偿未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15.8元/股); 2、请求判决被告一彭瀛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171903662.74元,被告二郭训平向原告支付 现金补偿46458333.26元,被告三郑州众合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35399440.19元; 3、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 2024-08-23│其他事项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 年8月2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12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职工监事许垂斌主 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024-05-30│其他事项 ──────┴────────────────────────────────── 当事人: 彭瀛,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郭训平,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72号(河南省通 信产业园)6层南4号,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众合)作为深圳 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2019年12月,国华网安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包括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在内的19名交易对 方持有的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100%股权。根据国华网安于2019年 12月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国华网安与彭瀛、郭训平、 郑州众合等签署的《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之 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智游网安在2022年12月31日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仍未 能完全回收的,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就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按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智游网安出资额 占三方合计持有智游网安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国华网安支付补偿金。根据国华网安披 露的《关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考核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收回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彭瀛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 17190.37万元,郭训平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4645.83万元,郑州众合应向国华 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3539.94万元。截至目前,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仍未按照公开 披露的内容履行补偿义务。 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 条、第7.7.6条第一款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 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及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彭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彭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国华网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2024-05-30│其他事项 ──────┴────────────────────────────────── 当事人: 彭瀛,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郭训平,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72号(河南省通 信产业园)6层南4号,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众合)作为深圳 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2019年12月,国华网安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包括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在内的19名交易对 方持有的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100%股权。根据国华网安于2019年 12月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国华网安与彭瀛、郭训平、 郑州众合等签署的《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之 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智游网安在2022年12月31日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仍未 能完全回收的,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就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按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智游网安出资额 占三方合计持有智游网安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国华网安支付补偿金。根据国华网安披 露的《关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考核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收回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彭瀛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 17190.37万元,郭训平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4645.83万元,郑州众合应向国华 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3539.94万元。截至目前,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仍未按照公开 披露的内容履行补偿义务。 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 条、第7.7.6条第一款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 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及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彭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彭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国华网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2024-05-18│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或“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 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2),公司拟于2024年5 月2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24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大投 资”)递交的《关于增加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议将《关于选举叶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 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提案内容 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8.29%,依据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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