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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000004)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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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000004 *ST国华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1989-12-23│ 1.00│ 1250.00万│ ├───────────┼───────────┼───────────┼───────────┤ │配股 │ 1993-05-24│ 10.00│ 1.17亿│ ├───────────┼───────────┼───────────┼───────────┤ │增发 │ 2019-12-20│ 15.80│ 12.81亿│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 ---│ ---│ 51.00│ ---│ 292.49│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 【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5-01-02 │交易金额(元)│1271.86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 │买方 │深圳市国华智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卖方 │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一、对外投资概况 │ │ │ 1、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华智健 │ │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智健”)近日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合肥拓锐”)签署了《关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国华智健拟以1271│ │ │.8574万元对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国华智健持有合肥拓锐51%│ │ │股权,合肥拓锐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 │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国华智健已向合肥拓锐支付全部增资价款1271.8574万元,合肥 │ │ │拓锐已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 │照》。 │ └──────┴────────────────────────────────────────┘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彭瀛 281.13万 1.80 22.98 2022-06-30 郭训平 78.75万 0.50 27.00 2022-06-30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 45.00万 0.29 17.86 2022-06-24 公司 ───────────────────────────────────────────────── 合计 404.88万 2.59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 2025-05-06│诉讼事项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2734198.7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智游 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智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粤0304民初29119号。案件相 关当事人如下:原告:深圳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A公司(因涉及他人经营信息,此处用“A公司”代称)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被告A公司作为需方曾与原告深圳智游作为供方签订《智能学生证合作框架协议 》,并向深圳智游下达采购订单。深圳智游已履行相关订单的交付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 定的付款节点足额支付货款,给深圳智游造成损失。因此,深圳智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采购订单尚欠货款合计人民币119516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82598.73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 2025-04-29│其他事项 ──────┴──────────────────────────────────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 经营成果,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对公司影响重大的 资产减值准备为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2024年度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的金额为103,505,23 2.97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 成分,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各类 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 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 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期初余额为262,357,700.29元,本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104,236,707.37元,本 期转回661,727.74元,本期核销0元,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365,932,679.92元。 ──────┬────────────────────────────────── 2025-04-29│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 中未分配利润为-1313947375.21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1703744.62元,公司实收股本为13 2380282.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二、导致累计亏损的主要原因 公司2024年度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大,且受行业竞争加剧影响,公司营业 收入下降,毛利水平未能充分覆盖期间费用,导致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亏损1.32亿元。此外,公司以前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形成大额商誉,后因重组标的企业业绩下 滑而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叠加以往年度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导致公司累计亏损金额 较大。 三、应对措施 (一)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一方面,公司将继续深耕移动信息安全市 场,结合政策指引和市场需求,积极创新技术与产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与解决方案,丰富 公司的产品体系,把握市场机会。另一方面,公司将依托在信息安全领域多年积累的技术和能 力,积极整合外部资源,拓展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等业务方向,寻找公司安全能力和新业务的 结合点。此外,公司将继续拓展医药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 事化学药品研发,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公司将进一步整合内外部资源,积极探索医药领域的 拓展机会,为公司培养新的业绩增长点。 (二)开源节流,提质增效,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公司将加强成本费用的常态化和精细化 管理,提高管理科学性和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增强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公司将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加快现金回流,同时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加大力度推进低效资产的处置和优化工作,提高资产效益。 (三)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强化风险管控。公司将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健全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机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优化公司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稳步提升治理效能,同时结合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加强风险监 控和风险评估,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经营稳健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 2025-04-29│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2024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535,415.33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671,888.17元 ,母公司净利润为-23,860,493.55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1,3 13,947,375.21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71,703,744.62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合并报表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孰低者为负,公司 不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且考虑到公司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 求,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 ,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情形。 ──────┬────────────────────────────────── 2025-04-09│股权转让 ──────┴────────────────────────────────── 特别提示: 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山东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95%股权及相关债权,上述股权 及债权合计转让价格不低于20530001元。本次公开挂牌存在流拍的风险,最终交易对方、交易 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况 1、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改善现金流,提升资产运营效率,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爱加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爱 加密”)所持有的山东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网安”)95%股权,及全资子 公司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和深圳爱加密对山东网安的全部债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将不再持有山东网安股权,山东网安不再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公司拟以标的股权转让价格1元和标的债权转让价 格2053万元之和20530001元整作为公开挂牌底价。山东网安其他股东已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 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公开挂牌转让山东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95%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涉及公开 挂牌,交易对方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如根据挂牌结果构成关联交 易,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的代理人负责具体实施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对接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挂牌手续、与意向受让方沟通、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 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山东网安95%股权及相关债权,尚未确定交易对手方 ,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将以最终成交为准。 ──────┬────────────────────────────────── 2025-03-04│战略合作 ──────┴────────────────────────────────── 一、战略合作概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中安恒宁应急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恒宁”)于2022年3月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 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淄博分公司”)签署了《信息化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融合彼此优 势,在人工智能产业孵化、5G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展开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04)。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及到期终止情况 《信息化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就后续合作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沟通,努力推 进相关合作事项。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安恒宁与联通淄博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签署项目合同 三份,合同金额合计3965.46万元(含税)。上述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中安恒宁已根据内部 管理制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化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协议自动终止。 ──────┬────────────────────────────────── 2025-01-25│其他事项 ──────┴──────────────────────────────────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映彤 女士(曾用名:李林琳)、李琛森先生、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鸿置业 ”)、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普源”)于2019年6月21日 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琛森先生为睿鸿置业和珠海普源的实际控制人,睿鸿置业和珠 海普源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对象,《表决权委托协 议》约定睿鸿置业和珠海普源作为委托方,将其在上述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不可 撤销地授权李映彤作为其唯一的、排他代理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行使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2)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 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并签 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文件; (3)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方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4)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委托方股份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 他的股东表决权,不包括分红权、收益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 技有限公司股权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以及睿鸿置业和珠海普源获得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 后生效,有效期五年。根据上述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实际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至2025年1月20日期满终止。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协议约定 ,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 2025-01-08│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2024年12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 月28日、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4-05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一、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关于变更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 复核人的函》,中兴财光华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拟委派逯文 君为独立复核人,鉴于内部工作调整,现改为委派刘永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独立复核人 。 二、变更后质量控制复核人情况 1、本次变更人员情况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永,2003年起从事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中兴财光华执业,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为多家公众公司挂牌审计、年报审计和发债审计提供服务,近三年签署 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十家。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3、独立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 情形。 ──────┬────────────────────────────────── 2024-12-25│增资 ──────┴────────────────────────────────── 一、对外投资概况 1、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华智健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智健”)近日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肥拓锐”)签署了《关于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国华智健拟以1271.8574 万元对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国华智健持有合肥拓锐51%股权, 合肥拓锐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合肥拓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2024-11-28│其他事项 ──────┴────────────────────────────────── 1、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成立于1999年1 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 座24层。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兴财光华有合伙人183人,注册会计师824人,注册会计师中有35 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人员3091人。 3、业务规模 中兴财光华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110263.5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961 55.7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41152.94万元。2023年共承担92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收费14626.74万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中兴财光华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23 年累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8849.05万元,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6亿元。职业 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 定。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中兴财光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兴财光 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 和纪律处分0次。5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 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 ──────┬────────────────────────────────── 2024-11-02│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24〕2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你公司2023年在新增客户的软硬件集成销售业务中,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判断、主要责 任人和代理人身份判断、项目进度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 二、采购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你公司部分采购合同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2022年你公司在供应商尚未发货的情况下 全额预付供应商货款,未审慎核对合同付款条件及业务进度情况,公司采购业务、付款管理等 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 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加强采购、销售业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2024-10-26│委托理财 ──────┴────────────────────────────────── 1、投资品种:银行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 用。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 将根据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此类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导致实际收益不及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 意公司(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并授权董 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具体事项由财务管理部办理。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 日常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 循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3、投资方式:购买银行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4-10-26│其他事项 ──────┴──────────────────────────────────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独立董事仇夏萍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 事会同意提名孙俊英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认为,孙俊英女士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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