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000587 *ST金洲 更新日期:2023-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标准券 340.00 --- --- 0.00 0.05 人民币
江苏租赁 203.60 --- --- 0.00 5.39 人民币
新华保险 77.76 --- --- 0.00 2.14 人民币
移动申购 5.76 --- --- 0.00 0.20 人民币
洪城环境 0.98 --- --- 0.00 25.05 人民币
珀莱发债 0.10 --- --- 0.00 0.04 人民币
兴业发债 0.10 --- --- 0.00 0.01 人民币
横店东磁 --- --- --- 0.00 144.33 人民币
成银发债 --- --- --- 0.00 0.02 人民币
海通证券 --- --- --- 0.00 -6.68 人民币
海油申购 --- --- --- 0.00 -2.16 人民币
隆基发债 --- --- --- 0.00 0.03 人民币
美锦发债 --- --- --- 0.00 0.01 人民币
通22发债 --- --- --- 0.00 0.03 人民币
沃尔核材 --- --- --- 0.00 -0.92 人民币
中国移动 --- --- --- 0.00 0.20 人民币
中国人保 --- --- --- 0.00 -12.58 人民币
中国海油 --- --- --- 0.00 0.65 人民币
─────────────────────────────────────────
【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
2023-03-31│其他事项
──────┴──────────────────────────────────
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文件(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
上〔2023〕200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
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
商”)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议
案》的议案,同意聘请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
并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
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
相关事宜。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合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二、聘任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0071003K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2年1月18日
企业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
──────┬──────────────────────────────────
2023-03-18│其他事项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文件(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
上〔2023〕200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2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
元。上述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修订)》第9.2.5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
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
于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公司如对深交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该机构提供进入全国股转公司代
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
,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公司目前正与券商进行接洽,拟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并授权其办理股份退出登记,股份确权及股份登记和挂牌转让的有关事宜。鉴于该事项尚需
公司董事会审议,因此最终将以董事会决议为准,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聘请主办券商事
宜。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
──────┬──────────────────────────────────
2023-02-04│其他事项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121号)。公司现将《事
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你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
证权利。”
公司将积极准备相关资料,依规行使听证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2-11-15│其他事项
──────┴──────────────────────────────────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2022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22〕145号)(下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果公司201
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为负,进而可能导致2020年末、2021年末连续两年净资
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果2020
年末、2021年末两年净资产不连续为负,则公司股票可能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以及日涨跌幅限制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ST金洲”;
3、股票代码仍为:“000587”;
4、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2年11月14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不停牌;
6、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三、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1、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运营风险,确保合规高效经营。同时提
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相关人员规范运作意识。
3、公司将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
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
2022-11-14│其他事项
──────┴──────────────────────────────────
2022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22〕145号)(下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果公司201
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为负,进而可能导致2020年末、2021年末连续两年净资
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果2020
年末、2021年末两年净资产不连续为负,则公司股票可能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1月14日
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1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1-117)。
2022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2〕145号),具体内容如下: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汪洋、崔亿栋、周汉生、杨彪
、何玉水、季庆滨、宋丽娜、赵国文、韩雪、任会清、许静、何小敏、张金铸、纪长钦、胡凤
滨、夏斌、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马中文、姜永田、刘开才: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丰
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
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洲慈航、丰汇租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
2022-11-02│股权转让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子
公司出售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股权事宜并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因2021年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子公司金洲(厦门)黄金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金洲)2021年12月将持有的厦门海峡黄金珠宝产业园有限公司(
下称:海峡黄金园)全部11.5078%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2788.4505万元)以3506万元人民币
的价格转让给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周大生)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补充审议,本次
转让完成后厦门金洲仍持有海峡黄金园5%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厦门金洲持有海峡黄金园11.5078%的股权的出售价格3506万元人民币,海峡黄金园股权的
出售价格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38亿元的10.37%,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交易不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周大生非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2022-09-07│其他事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粤03破申298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海九五公司)破
产。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定于2022年10月8日10时至2022
年10月9日10时止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频道处置前海九五公司持有的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简称:*ST金洲、证券代码:000587)股票。具体如下:
一、本次拍卖概况
公司近日收到前海九五管理人发来的《关于拟进行破产财产拍卖的情况通知》内容如下:
深圳中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粤03破申2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前海九五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粤03破50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深天成律师
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深圳中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0)粤03破50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
宣告前海九五公司破产。
2020年10月14日召开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
审议通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根据《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处置的程序,管理人拟在
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前海九五公司持有的金洲慈航37.04%的股权,最终实际起拍价以开
拍日2022年10月8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乘以拍卖股数786676724股,首次拍卖挂网时间
为2022年9月5日,开拍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10时至2022年10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
阿里拍卖破产强清频道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
拍卖中的展示价格是以挂拍日2022年9月5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1.567元乘以拍卖对应
标的股数。
二、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前海九五持有公司股份786676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
7.04%,其中:
1、有限售条件的452953020股,无限售条件的333723704股;
2、质押的股份为786652524股,未质押的股份24200股。
──────┬──────────────────────────────────
2022-09-05│其他事项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根据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金洲慈航)的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闽02破预2号决定书,指定深圳金大安
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下称:金大安)担任金洲慈航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金大安2022年9
月2日向公司送达《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公告》。现将预重整的债权申报情
况公告如下:
一、概况
金洲慈航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向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福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50号世纪中心25楼2501;联系人:赖雅芬、朱镁滟;联系电话:1939
6888507;邮箱:L01130022@163.com、552456282@qq.com)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
权数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26日)、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特别说明
1、目前厦门中院系决定对金洲慈航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重
整将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由厦门中院审查裁定。因此,是否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重整仍存在
不确定性。
2、如后续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重整的,在金洲慈航公司预重整阶段
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和临时债权人会议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
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临时
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
3、厦门中院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申请后,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及的利息,临时管理人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债权人
会议核查,债权人对金洲慈航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厦门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4、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
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
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
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
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
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
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其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2-08-27│其他事项
──────┴──────────────────────────────────
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
请预重整的议案》(编号:2022-056)拟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申
请预重整。经2022年8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向厦门中院
递交预重整申请书,启动预重整相关法律程序。
2022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厦门中院下发的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通知书》、《决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一、厦门中院下发的通知书、决定书概况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2)闽02破预2号
厦门中院已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要求公司按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
预重整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预重整工作。
公司应在临时管理人的引导下及时充分向债权人和投资人披露公司信息,开展债权登记、
与债权人协商、草拟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工作。
预重整系庭外重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有关重整的规定及其他
相关规定。
厦门中院对公司预重整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重整应当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查手续。公司在预重整后如需向厦门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应
当依照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
2、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闽02破预2号
依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经债务人推荐,厦门中院指
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大安)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临
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厦门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及经营工作的清理等
相关工作,包括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
整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成功率及相关重整工作效率。
在预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临时管理人等进行预重整相关工作。
──────┬──────────────────────────────────
2022-08-18│其他事项
──────┴──────────────────────────────────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50号世纪中心2501号;
李晓鹏,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彪,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经查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洲”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5亿元至-14.5亿元,预计营业收入为
1.3亿元至1.6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3亿元至1.6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以下简称“期末净资产”)为2.16亿元至3.16亿元。
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期末净资产修正为-2亿元
至-1.5亿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为-15.25亿元,营业收入为0.99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0.99亿元,期末净资产为-1.82亿元
,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未预警公司期末净资产为
负值、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的情形。
*ST金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
第5.1.3条的规定。
*ST金洲董事长李晓鹏,财务总监杨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李晓鹏,财务总监杨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2022-08-12│其他事项
──────┴──────────────────────────────────
一、控股股东破产事项概述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今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深圳中院)“(2020)粤03破503号之五”文件:因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
海九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具体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破503号之五:因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深圳
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亦未获得本院批准,根
据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终止深圳
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九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86676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4%,
该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
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均保持
独立。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
2022-07-28│其他事项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债务负担过重,财务费用高企
,日常经营压力巨大。
一、情况概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管
理层慎重考量,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拟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
称:厦门中院)申请预重整。重整程序,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
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因此,申请人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对公司目前的债务与风险的化解提供良好的契机。若本次重整计划成功实施,预计将有效化
解公司债务危机。
预重整机制,是在厦门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前,提前启动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
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工作。待受理重整的条件满足后,厦门中院再裁定正式受理公司重整申请
,从而提高重整成功效率。
为尽快化解公司债务危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拟向厦门中院申请
预重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无
减持计划。截止公告日尚未正式递交申请。
──────┬──────────────────────────────────
2022-07-19│其他事项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搬迁至新址办公。
──────┬──────────────────────────────────
2022-04-30│其他事项
──────┴──────────────────────────────────
1、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公司的“净
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
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9.3.1条之第(一)、(二)、(三)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
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2021年度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第9.8.1条第(四)、(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继续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3、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
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ST金洲、证券代码000587保持不变,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
仍为:5%。
一、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类型的原因
(一)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现“净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