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0608 阳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5-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 42167.80│ ---│ 50.00│ ---│ 89.80│ 人民币│
│司 │ │ │ │ │ │ │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4-03-01 │
├──────┼────────────────────────────────────────┤
│关联方 │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合营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
│交易详情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 │
│ │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2024年度拟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提供18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 │
│ │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
│ │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九届 │
│ │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3、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93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
│ │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
│ │ 1、目前上海银河处于停业休整阶段,考虑到其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存在翻新重建及 │
│ │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为维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
│ │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上海晟璞拟向其提供180万元的股东借款。 │
│ │ 本次借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
│ │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 │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 │
│ │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4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
│ │向上海银河提供18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 │
│ │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资金用途主要为上海银河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
│ │出。 │
│ │ 3、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
│ │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 │ 4、2024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 │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
│ │报表范围,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
│ │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
│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
│ │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董事且持有│
│ │公司股份,因此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扶金龙先生将回避表决。 │
│ │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 │
│ │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
│ │ (一)概况 │
│ │ 1、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
│ │ 2、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88号 │
│ │ 3、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
│ │ 4、注册资本:人民币1988.47万元 │
│ │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6、成立时间:1990年8月22日 │
│ │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 │
│ │ 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
│ │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
└──────┴────────────────────────────────────────┘
┌──────┬────────────────────────────────────────┐
│公告日期 │2024-01-16 │
├──────┼────────────────────────────────────────┤
│关联方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
│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1、关于向京基集团申请1.7亿元借款展期的基本情况 │
│ │ (1)2020年9月,为满足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
│ │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业务发展及短期资金周转需│
│ │要,北京星泰与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
│ │》,北京星泰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 │
│ │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详细情况│
│ │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8号、2020-L51号、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
│ │ (2)2021年9月及2022年8月、2023年10月北京星泰分别与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 │
│ │议》及《借款展期协议二》、《借款展期协议三》,北京星泰向京基集团申请上述1.7亿元 │
│ │人民币借款展期,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3月16日,展期借款利率不变,利息按资金 │
│ │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偿还利息(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 │
│ │的2021-L35号、2021-L37号、9月15日的2021-L41号、2022年8月30日的2022-L43号、2022-L│
│ │45号、9月17日的2022-L51号、2023年10月27日的2023-L27号、2023-L29号、11月15日的202│
│ │3-L31号公告)。 │
│ │ (3)为了保证日常经营的顺利开展,北京星泰拟与京基集团签署《统借统还借款展期 │
│ │协议四》,申请上述1.7亿元借款展期,展期期限12个月,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25年3月│
│ │16日,展期借款利率维持不变,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
│ │ 2、关于向京基集团申请87207916.67元借款展期的基本情况 │
│ │ (1)2022年7月,为满足日常经营的需要,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北│
│ │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3.5%,北 │
│ │京星泰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
│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2年7月16日的2022-L41号、2022-L42号公告 │
│ │)。 │
│ │ 截至2023年7月,公司剩余未归还本金人民币1.25亿元。 │
│ │ (2)2023年10月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申请上述剩余未归还本 │
│ │金人民币1.25亿元借款展期,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月14日,展期借款利率不变, │
│ │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3年10月27日的2023-L27号、2023│
│ │-L29号、11月15日的2023-L31号公告)。 │
│ │ 截至2024年1月14日公司剩余未归还本金人民币87207916.67元。 │
│ │ (3)为了保证日常经营的顺利开展,北京星泰拟与京基集团签署《统借统还借款展期 │
│ │协议二》,申请上述剩余未归还本金人民币87207916.67元借款展期,展期期限12个月,展 │
│ │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25年1月14日,展期借款利率维持不变,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 │
│ │算。 │
│ │ (二)关联关系 │
│ │ 京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 │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审议程序 │
│ │ 2024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 │
│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 │事会审议。 │
│ │ 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
│ │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周磊先生、熊伟先生、张│
│ │志斐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
│ │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京基集团将回避│
│ │表决。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
│ │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公告日期 │2023-10-27 │
├──────┼────────────────────────────────────────┤
│关联方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
│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1、关于向京基集团申请1.7亿元借款展期的基本情况(1)2020年9月,为满足阳光新业│
│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北京星泰”)业务发展及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北京星泰与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北京星泰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
│ │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 │
│ │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0年8月27日的2020-L4│
│ │8号、2020-L51号、9月16日的2020-L59号公告)。 │
│ │ (2)2021年9月及2022年8月北京星泰分别与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及《借款 │
│ │展期协议二》,北京星泰向京基集团申请上述1.7亿元人民币借款展期,展期后的借款到期 │
│ │日为2023年9月16日,展期借款利率不变,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偿还借款本金时 │
│ │一并偿还利息(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1年8月27日的2021-L35号、2021-L37号、9月15日│
│ │的2021-L41号、2022年8月30日的2022-L43号、2022-L45号、9月17日的2022-L51号公告)。│
│ │ (3)为了保证日常经营的顺利开展,北京星泰拟与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三》 │
│ │,申请上述1.7亿元借款展期,展期期限6个月,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3月16日,展 │
│ │期借款利率维持不变,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
│ │ 2、关于向京基集团申请1.25亿元借款展期的基本情况 │
│ │ (1)2022年7月,为满足日常经营的需要,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北│
│ │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3.5%,北 │
│ │京星泰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
│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22年7月16日的2022-L41号、2022-L42号公告 │
│ │)。截至2023年7月,公司已偿还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剩余未归还本金人民币1.25亿元。│
│ │ (2)为了保证日常经营的顺利开展,北京星泰拟与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 │
│ │申请上述人民币1.25亿元借款展期,展期期限6个月,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月14日│
│ │,展期借款利率维持不变,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
│ │ (二)关联关系 │
│ │ 京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 │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3-08-26 │
├──────┼────────────────────────────────────────┤
│关联方 │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合营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
│交易详情 │重要内容提示: │
│ │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2023年度拟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 │
│ │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
│ │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
│ │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
│ │ 3、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83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
│ │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
│ │ 1、目前上海银河处于停业休整阶段,考虑到其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存在翻新重建及 │
│ │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为维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
│ │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上海晟璞拟向其提供100元的股东借款。本次借款不会影响公司 │
│ │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 │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 │
│ │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3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
│ │向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 │
│ │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资金用途主要为上海银河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
│ │出。 │
│ │ 3、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
│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独│
│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
│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
│ │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
│ │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 │
│ │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
│ │ (一)概况 │
│ │ 1、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
│ │ (四)关联关系的说明 │
│ │ 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
│ │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
└──────┴────────────────────────────────────────┘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1.73亿 23.00 76.74 2021-01-30
─────────────────────────────────────────────────
合计 1.73亿 23.00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阳光新业地│成都阳光上│ 3.49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产股份有限│东商业管理│ │ │ │ │保证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阳光新业地│北京瑞阳嘉│ 48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产股份有限│和物业管理│ │ │ │ │保证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阳光新业地│北京上东新│ ---│人民币 │--- │--- │抵押 │否 │否 │
│产股份有限│业商业管理│ │ │ │ │ │ │ │
│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
【8.重大事项】
──────┬──────────────────────────────────
2024-03-23│增发发行
──────┴──────────────────────────────────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股
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
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
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
,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
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
2024-03-23│其他事项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相
关规定: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本身有交易价格时,依据成交价格确认其公允价值;公司投资性房
地产本身无交易价格时,由公司聘请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评
估报告的估价结论作为其公允价值。2023年度,公司聘请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
公司、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详情如下:
一、投资性房地产总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4.84亿元,项目具体地理位置详见下
表: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具体情况
2023年,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58亿元(税前),变化原因:一是20
23年中山西路888号1幢新业中心主楼项目因写字楼市场疲软且存量较大,导致市场成交价格下
探导致估值的下降,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76亿元(税前);二是2023年阳光上东(C5、C9
商业及车位)、成都阳光新业中心车位、通州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因市场销售价格下降、项目
出租率下降等因素,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0.3亿元(税前);三是2023年公司尾盘项目销售
,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0.52亿元(税前)。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2023年,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58亿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6亿元,相应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6
亿元。
──────┬──────────────────────────────────
2024-03-23│其他事项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
3月11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加腾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马稚新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
人,实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024-03-23│其他事项
──────┴──────────────────────────────────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相
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范
围内的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
估和分析,确定了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