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000611 天首退 更新日期:2022-06-26◇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7-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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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天池钼业有限 95347.45 --- 75.00 --- 0.00 人民币
公司
GC001 900.01 --- --- 0.00 0.53 人民币
中信建投智多鑫 883.22 --- --- 0.00 0.00 人民币
创元科技 102.66 --- --- 0.00 -5.07 人民币
北京科锐 100.38 --- --- 0.00 -3.62 人民币
石基信息 89.45 --- --- 0.00 1.28 人民币
京汉股份 66.71 --- --- 0.00 -3.80 人民币
天汽模 63.85 --- --- 0.00 0.32 人民币
盾安环境 26.57 --- --- 0.00 2.00 人民币
汉钟精机 20.07 --- --- 0.00 -1.61 人民币
南国置业 10.70 --- --- 0.00 -0.8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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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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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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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
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进行挂牌转让。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办
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
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保
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了拟聘请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主办券商的信息(详见《关于拟
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2022-82]),目前尚未签订协议。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华南”)主动担任公司主办券商暨持续督导券商,《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尚在
签订过程中,中信华南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退出登记、股份确权及股份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和在退市
板块挂牌转让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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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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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
5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6
月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拟聘任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
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
板块”)进行挂牌转让。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
牌转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
始登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拟委托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退出登记、股份确权及股份
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和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等有关事宜。公司已向江海证券提供初步尽职调
查资料,江海证券项目组正在加紧准备立项相关事宜,待江海证券完成立项尽职调查审核流程
后与公司签订相关委托股票转让协议。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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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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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于2022年6月7日收到舒兰市应急管理部门送达的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舒)应急现决(2022)FMXJ-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机关于2022年6月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根据《舒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
钼矿石项目采矿建设延长建设期申请的批复》的规定时间,你公司采场部分建设期已于2022年
6月3日到期。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矿安[2022]4号)的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
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
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责令立即停止采场部分施工建设,待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后,方可恢复建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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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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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100%控股合伙企业吉林市天
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
院(2022)吉022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涉及吉林天首的3.9亿元对外借款,公
司已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律师函>的公告》[2022-71]。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与被申请人吉林天首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黑山钼业于2022年5月31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天首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07%的股权予以冻结。大家财
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大黑山钼业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07%
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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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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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
证处(以下简称“广州公证处“)发来的《通知书》(穗证函【2022】477号)。渤海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因公司逾期支付贷款利息5318383.33元向广州公证
处申请就公司8600万元信托贷款事项相关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发执行证书,
申请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执行相关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等费用。执行标
的包括公司全部财产、邱士杰先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等。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1、公司已向广州公证处提交异议函。目前尚未收到广州公证处的相关回函或执行通知。
2、虽然邱士杰先生以个人评估值超过相关贷款本息金额房产作为抵押物,但渤海信托若
司法处置抵押财产所得款项能否覆盖公司上述贷款本息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可能面临相
关财产或银行账户被冻结等风险,存在可能导致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信托贷款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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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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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的决定》(深证上【2022】第521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天首
3、证券代码:000611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
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
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490.65万元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0,你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
1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
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
后续有关工作。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
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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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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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应诉通知书》([2022]陕01民初字第1743号)。金堆城钼
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向西安中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西安中院已于2022年5月12日受
理。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
被告一: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首投资”)
被告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即股权出让方)、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出让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
)继续履行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合作意向备忘录》、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第二步合作
备忘》、2021年1月8日签订的《合作意向备忘录》;
2、判令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1
%的股权,以96438.84万元的约定价格转让给原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3、判令被告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将上述52.1291%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于原告金堆城钼业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配合协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下半年,公司管理层与金钼股份进行过长期协商洽谈,并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视
频方式签订了《增资协议》,该协议经公司2022年3月9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钼股份以
人民币3亿元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进行增资,增资后金钼股份持有天池钼业18.2967%
股权,本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协议约定增资款全部用于天池钼业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
吨钼矿石项目的建设。
2021年度,公司与金钼股份等多家公司进行对接,就天池钼业股权转让一事进行洽谈。20
22年1月29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2022-09],公告称“本
公司拟转让100%控股的下属合伙企业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52.1291%股权。为保障目标公司
其他三位股东的知情权与优先购买权,同时维护天首投资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本公司现于本
公告披露同时,天首投资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送《关于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与征求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涉及事项意见
明确或至限期后,本公司启动相应程序。”由于与具有优先受让权的股东金钼股份多次洽谈后
,涉及本公司核心利益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本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终止了筹划中的出售全
资合伙企业天首投资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52.1291%股权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
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202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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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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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听证申请的背景及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2〕第141号)。(详见公司
于2022年5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2022-62])。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若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
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若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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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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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首发展”)分别于2020年4
月28日、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满足条件予以回购注销对应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减资的议案》。公司拟
回购注销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0万股,回购价格为3
.97元/股。上述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337822022股减至321822022股,注册资本将
由337822022元变更为321822022元。2018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未到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亦无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但应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股票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
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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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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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吉林天成
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天成矿业告知公司其已
与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经与
天成矿业协商,公司及100%控股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首
投资”)与天成矿业于2022年4月15日签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该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
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签订和解协议事项的背景及相关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6月26日及7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
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以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天首投资以现金9.53亿元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2020年天池钼业增资,天首投资持有其股份变更为5
2.1291%),2020年10月15日及2021年1月15日,天成矿业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
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其75%股权剩余转让款约2.8亿元及相应利息,并冻结了天首投资持有
天池钼业的52.1291%股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2020]吉02民初463
号)及([2021]吉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首投资向天成矿业支付284355581.76
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首投资已上诉,案件尚在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理,案号为([2022]吉民终89号)、([2022]吉民终100号)。天成矿业已与案外人大
黑山钼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成矿业将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89号)
、([2022]吉民终100号)两个案件中对公司及天首投资所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与主债
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尚未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及全部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及担
保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大黑山钼业。标的债权已交割完
毕,公司及天首投资已收到天成矿业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司为了化解上
述债务纠纷,经平等协商,就上述([2022]吉民终89号)、([2022]吉民终100号)两个案件
与天成矿业分别签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2)吉民终89号案件的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天成矿业、公司及天首投资均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
民终89号股权转让纠纷案,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第二条调解协议内容为:
1、天首投资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10347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
47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首投资承担,天首投资应于调解书生效10日内支付给天成矿
业。
3、天成矿业在案件诉讼中申请对本公司、天首投资进行财产保全,依照天成矿业申请,
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
。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一致同意,和解协议生效后,天成矿业不解除对天首投资持有
的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措施,保持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处于司法查封、冻
结状态,且天成矿业在保全期限到期前申请法院延续对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
、冻结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4、本公司对和解协议第二条第1项、第2项确定的天首投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若本公司、天首投资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天成矿业承诺在2023年4月30日前不申请法
院拍卖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
第三条和解协议于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二)(2022)吉民终100号案件的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天成矿业、公司及天首投资均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
民终100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第二条调解协议内容为:
1、天首投资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180881019元及利息(以3000万
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
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付;以180881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首投资承担,天首投资应于调解书生效10日内支付给天成矿
业。
3、天成矿业在案件诉讼中申请对本公司、天首投资进行财产保全,依照天成矿业申请,
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
日。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一致同意,和解协议生效后,天成矿业不解除对天首投资持
有的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措施,保持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处于司法查封、
冻结状态,且天成矿业在保全期限到期前申请法院延续对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
封、冻结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4、本公司对和解协议第二条第1项、第2项确定的天首投资全部给付义务内蒙古天首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承担连带责任。
5、若本公司、天首投资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天成矿业承诺在2023年4月30日前不申请法
院拍卖天首投资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
第三条和解协议于天成矿业、本公司及天首投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具体以公司及天首投资与天成矿业签订的《诉讼案件和解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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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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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
议案》。
公司与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于
2017年4月、2017年6月、2020年4月、2022年3月分别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统称为“收购协议”),约定本公司通过其指定的下属企业吉林
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首投资”)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林天池钼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的股权(2020年增资后股权变更为52.1291%),以及购
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407303983元债权(其中本金336112405.44元、
利息71191577.74元)中的34200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34200万元。截至目前,此部分债权天
首投资与天池矿业未完成交割,本公司、天首投资和天池矿业不再进行任何债权的转让、交割
,债权转让已经终止,即天池矿业仍为天池钼业的债权人。
2018年1月15日,天池矿业与天池钼业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借款余额42700万元,其中本金33790万元,利息8910万元。2018年1月1日开始不计算利息。20
20年4月28日,天首投资、天池矿业及天池钼业签署《债务处置安排协议》,天池矿业同意上
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拥有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27217657.82元,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
4月30日止,天池矿业不向天池钼业主张债权的本金和利息,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
日也不计算新的利息。
由于天池钼业尚未正式投产运营,暂不具备偿还标的债权的能力,为促进天池钼业小城季
德钼矿的顺利建设及生产,经天池钼业与天池矿业协商,拟分期偿还上述债务。2022年4月10
日,天池钼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还款协议》,但尚需天池钼业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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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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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2017年12月29日,天成矿业将其所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过户至天首发展控制企业
吉林天首名下。
(2)因天首发展未向天池矿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该等债权一直未进行交割,2022年3月
22日,天首发展与天池矿业、天成矿业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经协商,各方同意天首发展及其指定的下属企业不再向天池矿业支付任何现金对价以受让3.42
亿元标的债权,天池矿业也不再向标的公司发出任何债权转移的书面通知,标的债权转让终止
。
截至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之日起,影响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事项消除。鉴于2017年公司重大资产收
购事项中75%标的股权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完成过户,3.42亿元标的债权已协议并审议终止,
因此,本公司2017年7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收购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毕。
2、终止与专业机构的合作
2018年8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终止与专业机构日信投资
的合作,同意日信投资从吉林天首退伙,吉林天首仍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凯信腾龙担任普通合伙
人(GP),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LP),无其他合伙人。
3、交易对价支付及后续事项
根据本公司与天池矿业、天成矿业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本公司100%控股合伙企业
吉林天首向天成矿业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6.5亿元。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天池钼
业过渡期亏损由天成矿业承担。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吉林天
池钼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813号),在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天池钼业亏损25489360.45元,需天成矿业按股权
比例承担19118981.24元,该等款项冲减股权转让对价款。2020年10月和2021年1月,天成矿业
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首发展及其控制企业吉林天首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
金284355518.76元及利息。
2021年11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吉林天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成
矿业股权转让款284355518.76元及利息,天首发展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日,吉林天首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给付利息的判决,并依法改判。
2021年12月2日,吉林天首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给付利息的判决,并依法改判,现该案尚未判决。
综上所述,天首发展已向天成矿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5000万元,剩余284355518.76元价
款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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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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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事项概述
1.借款的主要原因吉林天首本次向天池钼业提供的借款用于天池钼业继续经营建设的工
程款、设备款、归还借款,是为解决天池钼业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本次提供借款的
资金来源为吉林天首拟向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申请的39
000万元借款,该借款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细见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100%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27]。
天池钼业的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提供同比例对天池钼业提供借款。公司
持有天池钼业52.1291%的股份,对其拥有控股权,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单
方面向其提供借款,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利息,利率略高于资金来源利息,不存在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借款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2.借款基本情况
出借人: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借款人: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390000000元,吉林天首可根据借款用途分批次支付。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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