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0663 永安林业 更新日期:2026-07-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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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1996-11-24│ 5.00│ 9150.00万│
├───────────┼───────────┼───────────┼───────────┤
│配股 │ 1999-03-18│ 8.70│ 1.65亿│
├───────────┼───────────┼───────────┼───────────┤
│增发 │ 2015-09-16│ 11.75│ 12.50亿│
├───────────┼───────────┼───────────┼───────────┤
│增发 │ 2015-11-26│ 13.05│ 3.9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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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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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森林业 │ 1669.62│ ---│ ---│ 936.29│ ---│ 人民币│
├─────────┼─────┼─────┼─────┼─────┼──────┼──────┤
│光大银行 │ 1072.50│ ---│ ---│ 2111.45│ -58.08│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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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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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2.00亿│ ---│ 2.00亿│ 100.00│ ---│ 2016-06-30│
├─────────┼──────┼─────┼─────┼─────┼─────┼──────┤
│森源家具大岭山项目│ 1.10亿│ 0.00│ 1.10亿│ 100.00│ 0.00│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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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源家具信息系统升│ 3600.00万│ ---│ 1921.59万│ 53.38│ ---│ 2022-12-31│
│级改造 │ │ │ │ │ │ │
├─────────┼──────┼─────┼─────┼─────┼─────┼──────┤
│森源家具营销与服务│ 1.10亿│ ---│ ---│ ---│ ---│ ---│
│网络建设项目 │ │ │ │ │ │ │
├─────────┼──────┼─────┼─────┼─────┼─────┼──────┤
│森源家具大岭山项目│ ---│ ---│ 1.10亿│ 100.00│ ---│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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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重组交易现金对│ 5000.00万│ ---│ 5000.00万│ 100.00│ ---│ 2015-12-31│
│价 │ │ │ │ │ │ │
├─────────┼──────┼─────┼─────┼─────┼─────┼──────┤
│项目结余永久补充流│ ---│ 2089.81万│ 2089.81万│ 100.00│ ---│ 2021-10-31│
│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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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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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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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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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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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
│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
│ │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24〕71号)│
│ │文件规定“资本预算支持事项承担单-2-位为子企业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将资本金注入承担 │
│ │单位,无需层层注资;对于暂无增资计划的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可列作委托贷款,在具备条│
│ │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林集团拟以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厦│
│ │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公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2,300万元,贷款利率2.8% │
│ │,贷款期限3年,具备条件时依法转为中林集团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公司收到委托贷款后再 │
│ │根据金额拨付给全资子公司中林(莆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林(漳州)林业发展有限公│
│ │司。 │
│ │ (二)关联关系 │
│ │ 中林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中林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
│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三)审议情况 │
│ │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
│ │ 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
│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 │
│ │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2.董事会审议情况 │
│ │ 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名关联董事吕锦程先生、 │
│ │刘丽杰女士、王天敬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陆元昌先生、彭亚 │
│ │峰先生、张卫泳先生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 │
│ │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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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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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加旭 5380.54万 15.78 ---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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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380.54万 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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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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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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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中林(雄安│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是 │
│林业(集团)│)生物能源│ │ │ │ │保证 │ │ │
│股份有限公│科技集团有│ │ │ │ │ │ │ │
│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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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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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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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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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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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3.涉案金额:3172.5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裁决为再审裁定,本次诉讼裁定涉案金额已于20
25年7月全额支付,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造成影响。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5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就张强等17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作出裁定,现将本次诉讼裁定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强等17人一审被告:苏加旭
一审被告:陈松柏
一审被告:陈振宗
一审被告:吴景贤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终6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再审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强等17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依
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民初525号一审民事
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民终658号二审民事判决,同时依法驳回17名被
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17名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
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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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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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人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尽快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拟先行回购并注销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永安林业”限售股184164股、李虹昇持有的“永安林业”限售股10
2313股,共计286477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286477股,公司注册资本将
减少286477元,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及时披露回购
注销完成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补偿的股份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36683929
元减少至336397452元;公司总股本将由336683929股减少至336397452股,具体以回购注销完
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总数为准。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
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登记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11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邮编:366000)
2.申报时间: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8月7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
3.联系人:林航
4.联系电话:0598-3614875,传真:0598-3633415
5.电子邮箱:stock@yonglin.com
6.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
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
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
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
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
,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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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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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3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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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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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了解,本次账户冻结系海南启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南启桥”)向南
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申请财产保全所致,该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
31517274.7元,海南启桥认为2015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森源公司”)唯一股东,应对森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情况,法院冻结公司部分
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共计118254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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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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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人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5月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等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苏加旭等交易对
方购买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年9月8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2076号”文核准。
二、业绩承诺情况
2015年,交易对方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投资”)
、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安雄创”)(以下合称为“业绩承诺方
”)就标的资产2015年至2017年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承诺,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订《关于福
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通过书面协议的
方式约定森源家具需在2015年至2017年完成的利润目标;若森源家具未完成相应利润目标,业
绩承诺方需对公司进行补偿。
2019年4月28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
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说明及所涉及的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9
)第351ZA0045号)。根据《关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说明及所涉
及的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审核报告》,业绩承诺方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22),在第五节重要
事项之“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对业绩承诺方所需补偿股票数量进行了披露。
2020年7月21日,因森源家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应利润目标,且业绩承诺方也未按
照《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公
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业绩承诺方向公司合计补偿6018436股(其中:苏加旭463
4196股、李建强300922股、固鑫投资541659股、南安雄创541659股)。2020年9月4日,深圳国
际仲裁院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9)。2024年2月27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裁5099号裁
决书,裁决如下:苏加旭、固鑫投资连带向公司补偿股票1759791股;李建强向公司补偿股票1
02313股;南安雄创向公司补偿股票184164股。如不能够以股份补偿的,按照当时股份发行价
格11.75元/股的标准,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三、苏加旭等人持有限售股
情况。由于苏加旭、李建强、固鑫投资、南安雄创等人与他人存在纠纷,其所持有的“永安林
业”限售股份通过司法划转及司法拍卖方式过户到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
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李虹昇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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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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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6月2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2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6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6月1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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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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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9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
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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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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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相关财务指标。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19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
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
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
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19号》,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并于20
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1—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第19号》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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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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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公司核心业务的市场开发与业务拓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
,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现结合公司实际,在公司本部设立市场拓展部。
本次组织机构调整后,公司本部部门共12个,分别为纪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
部)、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战略
投资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市场拓展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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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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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公允反映公司2025年1-12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
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减值准备合计8,7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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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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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确认,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10.41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
日,公司合并报表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9311.77万元,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69367.3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
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的相关规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不满足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股利,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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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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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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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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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查明的事
实,许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福建
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
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
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许欣作为天风证券时任副总裁,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
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许欣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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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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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林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
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福建证监局对中林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4月,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共同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针对中林集团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中林集团承诺“将在五年内,综合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注入、资产重组、委托管理、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与上市公司相关业
务的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业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该承诺在2021年2
月生效。截至2026年2月28日,中林集团旗下仍有子公司从事林木业务,同时永安林业也从事
林木业务,中林集团与永安林业存在同业竞争,中林集团未按期履行承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承诺事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林集团已向公司出具《关于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函》
以及《关于延期履行承诺期间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及说明的函》,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26年3月7日、3月26日分别于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2.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
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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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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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中骏蓝湾上城7号楼401室,福建
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森源家具)100%股权,交易金额为129999万元。苏加旭、固鑫投资及相关方与永安林业签订《
关于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承诺森源家具
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1030万元,2015年度与2016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4545万
元,2015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0923万元。当补偿事项触发时
,苏加旭、固鑫投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4月30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通过自查发现森源家
具2016年度、2017年度部分收入、成本和费用确认不准确,并对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净利润等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永安林业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
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说明及所涉及的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审核报
告》,森源家具2015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少于业绩承诺累计净利润4092
3万元的金额为3829.89万元,本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将触发相关主体进一步业绩补偿
义务的情形。
2019年6月10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业绩
承诺方苏加旭、固鑫投资尚需补偿463.42万股、54.17万股永安林业股份。若股份不足以补偿
的,应采用现金补偿。
根据永安林业2020年9月8日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永安林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
裁,要求业绩承诺方按照《利润补偿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2024年3月6日,永安林业披露
《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苏加旭、固鑫投资需补偿股票数量为17
5.98万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按照股票价格11.75元/股的标准进行现金补偿。
截至目前,苏加旭、固鑫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苏加旭、固鑫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3条和第11.11.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
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永安林业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
话:0755-88668399)。
对于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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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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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4人,代表股份7942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5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5180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
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4424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13%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1人,代表股份3173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2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9019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
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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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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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查明的事
实,王琳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福
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
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
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
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琳晶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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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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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
风证券大厦20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查明的事
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
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
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
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天风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
11.8.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
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风证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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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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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上市公司”)于近日
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出具的《关于延长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函》以及《关于延期履行承诺期间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及说明的函》,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并结合实际情况,中林集团拟
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简称“原承诺”)中相关承诺履行期限延长3年,并在
上述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内妥善解决其及所属子公司与永安林业在林木产品业务板块的同业竞争
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同业竞争及承诺情况
2021年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原则同
意中林集团下属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控股”)通过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
团)总公司(现更名为:永安市林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等方式间接受让永安林
业控股权的整体方案,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
永安林业成为中林集团控股子公司后,与中林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林木产品及人造板业务领
域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形成同业竞争。为此,中林集团及中林控股向永安林业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中林集团承诺,针对中林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中林集团将在五年内
,综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资产重组、委托管理、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与
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业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中林集团、中林控股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新增与永安林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业务或活动,并促使中林集团、中林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新增与永
安林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3.如中林集团、中林控股及中林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
与永安林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中林集团、中林控股将在条件
许可的前提下,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永安林业
或其附属企业。
4.本承诺函满足下述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①本函经承诺人签署;
②中林控股成为永安林业的间接控股股东且与之相关的全部手续、协议已签署办理完毕并
生效。
5.本承诺函自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①中林控股不再属于永安林业的间接控股股东;②永安林业终止上市。
6.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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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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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2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2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3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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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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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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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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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3130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
.99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106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
7.0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40244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5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18729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6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712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579%。
(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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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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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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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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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综合评估,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财务审计费90万元,内控审计费30万元。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
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人员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
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7)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2
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8)业务情况: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9)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
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
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
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
,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
,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
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
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
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
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
、自律监管措施9次、纪律处分3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8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5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勇,2022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11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磊斌,201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18年5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3)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2024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
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2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
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
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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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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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永安市远兴曹远
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建设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0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福建证监局对远兴建设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行使,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
7年3月25日止。
经查,2025年11月21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终止上述对永安市财政局的表决权委托,该行
为违反了你公司作出的承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继续履行上述表决权委托承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
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将积极敦促股东远兴建设公司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
按照福建证监局要求,切实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做好整改工作,并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
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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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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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拟接受控
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以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三明分行向公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2300万元,贷款利率2.8%,贷款期限3年。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永安林业与中林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24〕71号)文
件规定“资本预算支持事项承担单位为子企业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将资本金注入承担单位,无
需层层注资;对于暂无增资计划的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可列作委托贷款,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
为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林集团拟以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三明分行向公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2300万元,贷款利率2.8%,贷款期限3年,
具备条件时依法转为中林集团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公司收到委托贷款后再根据金额拨付给全资
子公司中林(莆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林(漳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关联关系
中林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中林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审议情况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名关联董事吕锦程先生、刘
丽杰女士、王天敬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陆元昌先生、彭亚峰先
生、张卫泳先生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
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联方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6682
3.注册资本:970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单忠立
5.成立日期:1984年2月27日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15层
8.主要经营范围:承包森林行业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
、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向境外派
遣森林行业的劳务人员;承担本行业的对外经济援助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和对销贸易;钢材进口;举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承包国内园林、
绿化和土木建筑工程;木材、竹木制品、花卉草木、畜产品、日用工艺品、建材、装饰材料、
香料、服装、轻工产品、陶瓷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的租赁;与主兼营业务的咨询服务、信息服
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利率为2.8%,不高于外部金融市场同期贷款利率,具体以最终签署借款合同
利率为准,贷款期限3年。中林集团遵循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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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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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20940万元(其中:永林郸城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0470万元、永林涿州生物
能源有限公司10470万元)。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永林郸城
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郸城公司”)、永林涿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林涿州公司”)就与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奥科技公司”)退还设备采
购款纠纷一案,分别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收到
永安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案件一
原告:永林郸城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二
原告:永林涿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三)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为开展生物质能源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林(雄安)生物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林雄安公司”)设立了永林涿州公司、永林郸城公司等项目公司。
2023年间,中林雄安公司及相关项目公司与必奥科技公司签署多个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设备及运营服务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向必奥科技公司购买新能源项目生产设备以
及款项支付、验收等相关事项。随后,永林郸城公司、永林涿州公司分别向必奥科技公司支付
了首笔设备采购款10470万元,共计20940万元。
2024年3月,因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公司研究决定
停止投资建设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三、诉讼请求
因必奥科技公司未交付设备,且多次协商未果,永林郸城公司、永林涿州公司分别诉至永
安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相关协议;
2.判令必奥科技公司分别退还支付的设备采购款10470万元,共计20940万元。自判决生效
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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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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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林(漳州)
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在福建省漳州市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规模15万亩,结合实
际分期推进项目落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福建漳州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一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二)建设期限和运营期限
项目计算期30年,其中:建设期8年,即2025-2032年;运营期22年,即2033-20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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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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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公允反映公司2025年1-9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
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
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公司期末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对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在建工程进行价值评估,基于价值评
估结论,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848.82万元。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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