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0668 *ST荣控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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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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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宇医疗 │ 37662.00│ ---│ 33.74│ ---│ 420.84│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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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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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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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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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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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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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为满足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周转需求,拟向控股股│
│ │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申请不超过1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 │
│ │不超过9.5%,期限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并授权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
│ │ 2.公司控股股东为盛世达,盛世达持有公司40.91%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3.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 │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
│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 │ 4.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征│
│ │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 │联人将回避表决。 │
│ │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
│ │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关联方名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
│ │ 2.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7层711室 │
│ │ 3.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4.法定代表人:王征 │
│ │ 5.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
│ │ 6.成立日期:2005年1月21日 │
│ │ 7.主营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
│ │ 8.盛世达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600697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0.91%。 │
│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 │ 公司向控股股东盛世达申请不超过1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不超过9.5%,期限为 │
│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并授权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
│ │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
│ │ 本次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主要用于临时周转,时间较短,且无抵押及担保,贷款利│
│ │率主要考虑公司获取资金的难度及盛世达的资金成本等因素,盛世达获取资金的综合成本约│
│ │为8.5%。公司目前也正在积极推进与银行的直接合作,尽量减少使用控股股东的实际借款,│
│ │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综上,本次交易定价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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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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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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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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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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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担保情况概述 │
│ │ 1.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冶萍”)拟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申请续贷,额度为1.6996亿元人民币,期限36个月。│
│ │陈静波和张小萍拟以持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八区15、16、17号楼2层201房 │
│ │产提供抵押担保及租金收益权质押,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 │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拟以持有的荣丰嘉园项目29│
│ │套房产提供二顺位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 2.公司控股股东为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盛世达持有公司40.9│
│ │1%股权。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 │
│ │上海汉冶萍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上海汉冶│
│ │萍构成关联关系,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 │ 3.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 │
│ │过了《关于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
│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 │ 4.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征回避表决。本次担│
│ │保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
│ │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
│ │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 │ 1.被担保人: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 │
│ │ 2.成立日期:2008年10月14日 │
│ │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C-1073室 │
│ │ 4.法定代表人:王征 │
│ │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
│ │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器设备安装,国内贸易(除│
│ │专项审批),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咨询管理,建筑装潢设计。 │
│ │ 9.公司持有北京荣丰100%股权,盛世达持有公司40.91%股权,上海宫保持有盛世达80% │
│ │股权,持有上海汉冶萍100%股权。 │
│ │ 10.经查询,上海汉冶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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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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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5992.61万 40.81 99.76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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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992.61万 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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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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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10 │质押股数(万股) │599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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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99.76 │质押占总股本(%) │4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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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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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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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12-05 │质押截止日 │2027-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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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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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12月05日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了5992.6083万股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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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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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质押股数(万股) │599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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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99.94 │质押占总股本(%) │4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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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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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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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12-27 │质押截止日 │202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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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12-05 │解押股数(万股) │599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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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12月27日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了5992.6083万股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天津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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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12月05日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解除质押5992.6083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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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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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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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荣控实业投│ 1.8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团股份有限│资有限公司│ │ │ │ │担保、抵│ │ │
│公司子公司│ │ │ │ │ │押 │ │ │
├─────┼─────┼─────┼────┼─────┼─────┼────┼───┼───┤
│荣丰控股集│荣控实业投│ 1.78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团股份有限│资有限公司│ │ │ │ │担保、抵│ │ │
│公司子公司│ │ │ │ │ │押 │ │ │
├─────┼─────┼─────┼────┼─────┼─────┼────┼───┼───┤
│荣丰控股集│上海汉冶萍│ 1.7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是 │
│团股份有限│实业有限公│ │ │ │ │担保、抵│ │ │
│公司 │司 │ │ │ │ │押 │ │ │
├─────┼─────┼─────┼────┼─────┼─────┼────┼───┼───┤
│荣丰控股集│上海汉冶萍│ 1.7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是 │
│团股份有限│实业有限公│ │ │ │ │担保、抵│ │ │
│公司 │司 │ │ │ │ │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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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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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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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2024年年
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目前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本着审慎原则及
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将《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调整至2025年4月29日。公司董
事会对本次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调整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谅解。
公司提醒投资者:《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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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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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2231.14万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长春荣丰于2025年2月25日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申请,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保全民事裁定书、
于2025年3月27日在被申请人浦发银行未提供担保且未经申请人长春荣丰同意前提下出具解除
保全的民事裁定书,长春荣丰于2025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5年4月2日被法院驳回
。该案定于2025年4月14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第3-
1条款中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万陆仟元整(¥:54306000元);第
3-4条款约定:原告最晚在本合同所涉地块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完成综合验收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将为被告办理土地证所需要的材料提交给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同
时按规定缴税费。原被告双方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资料,领取交件单的三日内被
告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人民币陆佰零壹万玖仟陆佰元整(¥:6019600元)。
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开发项目竣工并完成综合验收之日为2021年4月8日,此时被告有义
务同原告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资料,并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虽经原
告多次催告被告并于2024年6月及2024年11月向被告送达《律师函》,然而被告至今并未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履行此义务。
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6-1约定:“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或
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6-2约定“乙方(被告)逾期付款,按应付未
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九十天的,甲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追究乙方土地转让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故被告应立即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配合原告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
变更资料,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6019600元,及违约金16291800元(54306000元×3
0%=16291800元)。
4.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依法判决
被告配合原告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资料,并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原告
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60196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16291800元;(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尚未披露的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8938.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1%
。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396.4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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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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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征、王焕新、谢高、吴庆:
经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
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青岛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同时,公司将全面梳理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行
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
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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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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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荣控伟华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荣控伟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
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人民币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及保函,
期限12个月,公司及广州禄禄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禄禄捌”)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
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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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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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
23〕4号)的规定。
2.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担
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2.人员情况
中审亚太首席合伙人为王增明先生,合伙人76人,注册会计师42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57人,工作经验丰富,可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3.业务规模
中审亚太2023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69445.2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64991.05万元,证券业务
收入29778.85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1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
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房地产业,审计收费6806.15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亚太职业风险基金计提金额共计7694.34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40000
.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可以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
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刚,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0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华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等提供年
报审计、专项审计等各项专项服务。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受(收)到刑
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劲,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2014年起从事注册会
计师业务,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
曾参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润
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年报审计、专项审计等专业服
务。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
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琳,于2007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质量控制复核
工作;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复核6家上市公司及22家新三板挂
牌公司审计报告;2021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
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
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9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72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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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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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世达”)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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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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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世达”)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盛世达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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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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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荣丰甄选(浙江)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荣丰甄选(浙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萧山支行
(以下简称“浙江泰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为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额度500万元人民币,期限36个月。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
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荣丰甄选(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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