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0752 ST西发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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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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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善达(苏州)资│ 752.57│ ---│ 40.00│ ---│ 30.15│ 人民币│
│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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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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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2809.96万 10.65 --- 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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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809.96万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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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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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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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
向公司提供的《关于提请增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以下简称”《提请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盛邦控股决定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1.82
亿元,本次捐赠现金为控股股东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2、上述临时提案将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6
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8)。本次受赠现金入账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和净资产产生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
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公司重整方案尚需取得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及法院批准
受理的文件,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临时提案主要情况说明
1、盛邦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董事罗希先生持有盛邦控股100%的股权,为
盛邦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减轻上市公司债务压力,改善资产情况,提升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盛邦控股决定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1.82亿元,以上现金捐赠为单
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捐赠,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本次控股股东捐赠
资金为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来源为公司预重整投资方向盛邦控股提供,以上现金捐赠为不可撤
销之捐赠。盛邦控股及预重整投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西藏发展退市
、未形成资本公积、未进入正式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因任何原因重
整不成功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损失上述款项,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西藏发展要求返还该等款项或
向西藏发展主张承担赔偿、补偿或任何其他义务及责任。盛邦控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上市公司
承担或履行上述现金捐赠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盛邦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33,613,192.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74%,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向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
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捐赠为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捐赠,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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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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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111)。
2024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2024〕78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3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西藏发
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西藏发展、王坚、闫清江、王承波、罗希、唐逸的要
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西藏发展、王坚、闫清江、罗希及其代理人和王承波、唐逸的
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魏晓刚、牟春华、谭昌彬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婷
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对外披露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至2019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色)
、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川高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福地天然
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
地饮品)发生关联交易137484.39万元、205027.88万元、116352.95万元、158160.25万元,分
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26%、259.95%、311.00%、4454.71%。通过上述关联交
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2996.51万元、11600万元、7694万元。
2021至2022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发生关联交
易17994.10万元、24572.15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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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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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债权人
吴小蓉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通知》主要内容
吴小蓉(转让方)与第三方成都市武侯区汇弘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让方)于2024
年10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吴小蓉已将其对公司的全部债权【(2018)川01民初19
8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书等】,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至此,“
受让方”已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义务应当向“受让方”履行。
二、本次债务发生的主要情况
吴小蓉作为原告与被告西藏发展、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
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成都中院”)立案。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万元
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
前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取得
了本案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
(2018)川01执1674号等相关文件。
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签署《债务和解协
议》,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总额为298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1000万元。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1日、202
2年6月2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2021-002、2022-008、2022-058、2022-062
、202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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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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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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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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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服务期间,该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司于
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证年报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公司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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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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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债权
人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阿拉丁控股”)、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丁信息科技”)送达的《转让通知书》,通知公司,阿拉丁控股将对上市公司享有的
全部未履行债权转让给阿拉丁信息科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
根据阿拉丁控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上市公司偿还
本金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
日,以人民币8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合
理开支其他费用。2021年3月1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应先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上述机关先行审查处理,作出(2020)浙民
终1105号民事裁定书,暂裁定驳回。2022年7月,阿拉丁控股与公司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
阿拉丁控股同意《债务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豁免部分债务,部分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
总额为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整)。截止于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已向浙江
阿拉丁控股支付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尚需偿还债务总额为6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阿拉丁控股将《债务和解协议》
项下对公司享有债权中的6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
让给阿拉丁信息科技。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后,阿拉丁信息科技对公司享有前述标的债权,阿拉
丁控股对公司不再享有前述标的债权。请上市公司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依法向第三方清
偿款项或商洽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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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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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希先生于2023年11月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392023037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3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西藏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11)。
2024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2024〕7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坚、闫清江、魏晓刚、储小晗、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罗
希、唐逸、牟春华、陈婷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
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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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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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对公司立案。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7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
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或者负债科目”。公司收到的《告知书》载明,公司触及上述规定的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情形。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1.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
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13.3.2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
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相关规定,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9.8.1条(四)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
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分别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交易前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1.公司因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
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继
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20-058)。
2.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
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
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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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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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增加临提案的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
6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2024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024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持有占公司总股本12.74%股份的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邦控股”)提交的《关于向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提请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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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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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4年4
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定于2024年6月13日以现场投票表
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5月21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向公司书面提交了《
关于向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
见本通知附件1及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目
前,公司控股股东盛邦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33613192.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74%,符
合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至公司2024年6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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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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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
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
经核查,因公司2023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773250.02元,公
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
留意见。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同时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七
)项的规定,上述信息未在《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
告》(2024-063)中进行提示披露,现将上述信息进行补充,本次补充公告除上述补充信息外
,原公告主要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结果。现将补充后的公告披
露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7条的规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3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触及其他退市风
险警示的情形。据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
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在深交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的审核,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
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分别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前期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因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
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44、2020-058)。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20
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三
)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股票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
年4月29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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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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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7条的规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3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触及其他退市风
险警示的情形。据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
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在深交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的审核,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
四)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本公告披
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前期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因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
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44、2020-058)。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20
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4月29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40)。
(二)公司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2023年度,经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财务报告显示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同时公司
财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7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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