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0752 ST西发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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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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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善达(苏州)资│ 752.57│ ---│ 40.00│ ---│ 30.15│ 人民币│
│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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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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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2809.96万 10.65 --- 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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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809.96万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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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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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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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债权人
吴小蓉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通知》主要内容
吴小蓉(转让方)与第三方成都市武侯区汇弘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让方)于2024
年10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吴小蓉已将其对公司的全部债权【(2018)川01民初19
8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书等】,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至此,“
受让方”已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义务应当向“受让方”履行。
二、本次债务发生的主要情况
吴小蓉作为原告与被告西藏发展、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
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成都中院”)立案。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万元
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
前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取得
了本案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
(2018)川01执1674号等相关文件。
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签署《债务和解协
议》,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总额为298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1000万元。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1日、202
2年6月2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2021-002、2022-008、2022-058、2022-062
、202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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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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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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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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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服务期间,该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司于
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证年报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公司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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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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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债权
人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阿拉丁控股”)、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丁信息科技”)送达的《转让通知书》,通知公司,阿拉丁控股将对上市公司享有的
全部未履行债权转让给阿拉丁信息科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
根据阿拉丁控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上市公司偿还
本金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
日,以人民币8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合
理开支其他费用。2021年3月1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应先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上述机关先行审查处理,作出(2020)浙民
终1105号民事裁定书,暂裁定驳回。2022年7月,阿拉丁控股与公司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
阿拉丁控股同意《债务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豁免部分债务,部分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
总额为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整)。截止于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已向浙江
阿拉丁控股支付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尚需偿还债务总额为6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阿拉丁控股将《债务和解协议》
项下对公司享有债权中的6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
让给阿拉丁信息科技。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后,阿拉丁信息科技对公司享有前述标的债权,阿拉
丁控股对公司不再享有前述标的债权。请上市公司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依法向第三方清
偿款项或商洽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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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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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希先生于2023年11月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392023037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3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西藏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11)。
2024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2024〕7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坚、闫清江、魏晓刚、储小晗、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罗
希、唐逸、牟春华、陈婷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
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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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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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对公司立案。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7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
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或者负债科目”。公司收到的《告知书》载明,公司触及上述规定的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情形。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1.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
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13.3.2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
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相关规定,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9.8.1条(四)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
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分别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交易前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1.公司因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
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继
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20-058)。
2.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
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
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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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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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增加临提案的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
6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2024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024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持有占公司总股本12.74%股份的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邦控股”)提交的《关于向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提请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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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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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4年4
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定于2024年6月13日以现场投票表
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5月21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向公司书面提交了《
关于向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
见本通知附件1及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目
前,公司控股股东盛邦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33613192.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74%,符
合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至公司2024年6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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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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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
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
经核查,因公司2023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773250.02元,公
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
留意见。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同时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七
)项的规定,上述信息未在《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
告》(2024-063)中进行提示披露,现将上述信息进行补充,本次补充公告除上述补充信息外
,原公告主要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结果。现将补充后的公告披
露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7条的规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3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触及其他退市风
险警示的情形。据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
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在深交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的审核,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
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分别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前期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因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
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44、2020-058)。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20
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三
)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股票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
年4月29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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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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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7条的规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3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触及其他退市风
险警示的情形。据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
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在深交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
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的审核,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
四)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本公告披
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前期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因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
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44、2020-058)。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20
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4月29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40)。
(二)公司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2023年度,经年审会计师审计,公司财务报告显示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同时公司
财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7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
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一)经审计的
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
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任一情形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不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符合申请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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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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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概述
经年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母公司净利润为-25773250.02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35210845.71元,西藏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263758491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
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当期亏损主要原因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应付股利进行差错更正的账务处理,
对本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影响-2162.25万元,具体结果以相关案件最终下达的生效
判决为准。
2.公司报告期因涉诉案件计提利息2261.50万元,对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额为-
2261.50万元。
3.公司报告期进入预重整阶段,因开展预重整工作等因素,管理费用有较大增长。
三、应对措施
为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在维系现有业务稳定的同时,提升公司主
营,加快解决诉讼债务风险,以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公司持续发展。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
下列应对措施:
1.夯实管理基础,降本增效,实行全方位精细化管理,同时围绕核心主业进一步优化资源
配置,提升核心生产力,促进公司啤酒业务的提升和主业利润,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2.在历史债务部分解决的基础上,加大解决力度,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费
用和管理费用。
3.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力度,优化市场布局,提高产品市
场占有率。
4.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工作,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通过重整彻底解
决公司历史债务问题,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净资产和实收资本水平,推动公司
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5.加大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相关纠纷的力度,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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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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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
本着谨慎性原则,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各项资产进行了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各项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经过确认或计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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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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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健全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
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22〕3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在平衡短期利益和
长期回报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
,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
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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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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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藏01民初10号案件
(一)本案主要基本情况
本案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案号(2024)藏01民初10号。2024年3月12日,西藏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拉萨中院”)发送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嘉士伯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作为原告向拉萨中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原告主要
请求为:判决西藏发展作为被告方之一向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返
还依据2018年分红决议所分得的款项9500万元;同时作为被告之一支付9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
,以9500万元为基数,自收到款项之日起至2024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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