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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000752)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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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000752 ST西发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中诚善达(苏州)资│ 752.57│ ---│ 40.00│ ---│ 30.15│ 人民币│ │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2809.96万 10.65 --- 2016-07-16 ───────────────────────────────────────────────── 合计 2809.96万 10.65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5-04-25│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9.8.1的规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涉及的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触及其他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据此,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部分其 他风险警示。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尚未全部消除。即使本次 股票交易被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交 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会发生变化。 3.公司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交所的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前期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 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分别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补充公告》(公告编 号:2024-068)。 (二)公司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7的规定“公司内部控制缺 陷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能有效运行,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 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已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能有效运行,经年审会计师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4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9.63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741.49万元。虽然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低者为正值。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逐项自查,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 1条(四)项、第(七)项的规定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 票交易 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8及第9.8.7条规定,公司决定拟向深 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年审会计师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 )第213045号);根据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25)第213111号),虽然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低者为正值。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1.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 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13.3.2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 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相关规定,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 称“《事先告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 (八)的规定,公司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载明,公司触及本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关于公司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尚未全部消除。 ──────┬────────────────────────────────── 2025-04-25│其他事项 ──────┴────────────────────────────────── 一、情况概述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6196282.38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409014563.33元,公司实收股本 总额为263758491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公司于2025年4 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1.公司因历年来涉诉案件导致大额计提负债及坏账,是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 的主要原因。 2.公司的联营企业力创基金对外投资的标的项目严重亏损,公司前期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 权投资大额计提减值,是导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3.公司于2023年进入预重整阶段,因开展预重整工作等因素,管理费用有较大增长,对归 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具有一定影响。 三、应对措施 为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在维系现有业务稳定的同时,提升公司主 营,加快解决诉讼债务风险,以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公司持续发展。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 下列应对措施: 1.公司将继续立足现有品牌“拉萨啤酒”,深耕主业,在此基础上,持续聚焦公司主营啤 酒产品,加强拉萨啤酒品牌建设,积极发挥主营业务优势,推出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 换代,以吸引更多客户,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通过良好的口 碑效应促进产品销售,拓展盈利渠道。 2.强化数字化系统建设管理,精细化运营,建立多维度销售渠道,持续完善西藏区外渠道 拓展,实行品牌一体化管理,继续发力中高端市场,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与市场份额的稳定提 升,促进啤酒主营业务的稳健发展。 3.夯实管理基础,降本增效,围绕核心主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 的合作关系,通过丰富采购渠道、谈判议价、寻找替代供应商等方式,降低原材料和物资采购 成本,逐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努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4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重整工作,全面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拟通 过重整彻底解决公司历史债务问题,减轻财务负担,解决运营资金紧张问题,改善现金流紧张 状况,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增加公司的 资金实力,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5.公司针对规范运作问题,公司将着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明确各个治 理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边界和运作规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治理体系与监管要求 及公司治理的实际有效衔接,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 2025-04-25│其他事项 ──────┴────────────────────────────────── 特别提示: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2019至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服务期间,该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保证年报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 性,公司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 2025-02-05│其他事项 ──────┴────────────────────────────────── 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向 公司提供的《关于提请增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盛邦控股决定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1.82亿元,本次捐赠现金为控股股东单方面、不附带 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公司无需支付对价。2025年1月27日,公司已收 到上述捐赠现金资产,本次捐赠已完成。 一、本次现金捐赠进展情况及影响 1、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捐赠现金暨提请增加股东会临时提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减轻上市公司债务压力,改善资 产情况,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盛邦控股决定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1.82亿元,经 公司2025年1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控股股东向西藏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捐赠现金的议案》,控股股东已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1.82亿元,本次捐赠已完成。 2、以上现金捐赠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捐赠,公司无需支 付对价,无任何附加条件,不附有任何义务。本次现金捐赠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盛邦控 股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或履行上述现金捐赠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此举符合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受赠现金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将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产生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2024年年度经营成果,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影响 金额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2025-01-23│仲裁事项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5年1 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陈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 显示,报告期内,西藏发展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经查,上述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西藏发展2023年1月至6月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罗希、 董事兼总经理陈婷婷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 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认 真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2025-01-22│其他事项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2号、〔2024〕13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05至008号、〔2023 〕1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西发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一)2016至2019年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16至2019年,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色)、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四川省 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 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发生关联交易137484.39万元、205027.88万元 、116352.95万元、158160.25万元,分别占ST西发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26%、259.95%、31 1.00%、4454.71%。 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2996.51万元、11600万 元、7694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ST西发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ST西发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21年、2022年、2023年1至6月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至6月,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藏好物)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17994.10万元、24572.15万元、16558.80万元,分别占ST西发当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43%、798.27%、179.79%。 上述关联交易,ST西发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ST西发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原实际控制人储小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通过以ST西发名义对外借款和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储小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2017、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ST西发资金余额分别为3991万元、26075.39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藏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的公司。2020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ST西发控股子公司 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2980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 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6800万元。通过上述交易,2020年至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 别为9780万元、8780万元、4520万元。2021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酒通过天地绿色等 提供资金500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500万元。2021年,西藏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 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息转款5213万元。2021至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余额分别为3287.68万元、2804.81万元。2021年,拉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1500万元,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500万元。 2022年5月,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1225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保证金 ,2022年上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225万元。陈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张志明、孙阳升 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天霖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韩海清、肖舒作为公司监事,在明知有部 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在ST西发2022年半年报审阅中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未 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予以关注核查,并对ST西发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 ──────┬────────────────────────────────── 2025-01-16│其他事项 ──────┴──────────────────────────────────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 向公司提供的《关于提请增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以下简称”《提请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盛邦控股决定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1.82 亿元,本次捐赠现金为控股股东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2、上述临时提案将提请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6 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8)。本次受赠现金入账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和净资产产生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 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公司重整方案尚需取得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及法院批准 受理的文件,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临时提案主要情况说明 1、盛邦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董事罗希先生持有盛邦控股100%的股权,为 盛邦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减轻上市公司债务压力,改善资产情况,提升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盛邦控股决定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1.82亿元,以上现金捐赠为单 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捐赠,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本次控股股东捐赠 资金为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来源为公司预重整投资方向盛邦控股提供,以上现金捐赠为不可撤 销之捐赠。盛邦控股及预重整投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西藏发展退市 、未形成资本公积、未进入正式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因任何原因重 整不成功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损失上述款项,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西藏发展要求返还该等款项或 向西藏发展主张承担赔偿、补偿或任何其他义务及责任。盛邦控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上市公司 承担或履行上述现金捐赠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盛邦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33,613,192.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74%,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向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且提案时间、程序亦符 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捐赠为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捐赠,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2024-12-10│其他事项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111)。 2024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2024〕78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3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西藏发 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西藏发展、王坚、闫清江、王承波、罗希、唐逸的要 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西藏发展、王坚、闫清江、罗希及其代理人和王承波、唐逸的 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魏晓刚、牟春华、谭昌彬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婷 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对外披露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至2019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色) 、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川高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福地天然 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 地饮品)发生关联交易137484.39万元、205027.88万元、116352.95万元、158160.25万元,分 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26%、259.95%、311.00%、4454.71%。通过上述关联交 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2996.51万元、11600万元、7694万元。 2021至2022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发生关联交 易17994.10万元、24572.15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 2024-10-31│债权转移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债权人 吴小蓉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通知》主要内容 吴小蓉(转让方)与第三方成都市武侯区汇弘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让方)于2024 年10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吴小蓉已将其对公司的全部债权【(2018)川01民初19 8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书等】,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至此,“ 受让方”已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义务应当向“受让方”履行。 二、本次债务发生的主要情况 吴小蓉作为原告与被告西藏发展、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 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成都中院”)立案。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万元 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 前述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取得 了本案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 (2018)川01执1674号等相关文件。 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签署《债务和解协 议》,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总额为298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1000万元。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1日、202 2年6月2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2021-002、2022-008、2022-058、2022-062 、2022-066)。 ──────┬────────────────────────────────── 2024-10-26│其他事项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会议室 ──────┬────────────────────────────────── 2024-10-26│其他事项 ──────┴──────────────────────────────────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服务期间,该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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