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000760 斯太退 更新日期:2021-07-23◇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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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霖琰贸易有限 4000.00 --- 100.00 --- -0.07 人民币
公司
斯太尔(北京)贸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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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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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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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1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2
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
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相关情况如下:
一、终止上市摘牌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000760
3、证券简称:斯太退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1年6月2日
5、终止上市及摘牌日期:2021年7月23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认定你公司201
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你公
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你公司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
同时,你公司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你公
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
2021年6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
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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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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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关于指定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的函》(公司部函
〔2021〕第169>号)。由于截止目前,公司仍未完成股份转让服务机构聘任工作,深交所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1条的规定,指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
司临时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公司将尽快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委托其提供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
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
算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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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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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
决定》(深证上[2021]551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10日起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1、证券代码:000760
2、证券简称:斯太退
3、涨跌幅限制:10%
4、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的开盘参考价:1.47元/股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6月10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
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最后交易日期为预计时间,公司后续将根据国家法定节
假日安排另行通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
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 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
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将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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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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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1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斯太
3、证券代码:00076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认定你公司201
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你公
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你公司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
同时,你公司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你公
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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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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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
司(简称“常州斯太尔”)于2019年7月以实物出资方式与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
自然人何佳鑫、刘丽娟、张付军共同投资合作成立长沙泰豪斯太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合资公司”),常州斯太尔资认缴出资5106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总股本的46%,为合资公
司第一大股东。
合资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业绩和运营情况不理想,2020年9月以来无法正常生产,目前
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合资公司原股东均已转让其股权,后续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
险,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资产安全性,避免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公司子公
司提议单方申请解散合资公司并收回授权使用的技术许可。
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解散合资公司暨收回技术许可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同意子公司申请解散合资公司并收回授予的技术许可。
本次子公司拟申请解散合资公司不涉及关联交易,后续清算过程中如涉及关联交易,公司
将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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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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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于2018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进展暨裁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近日,公司通过淘宝网
阿里拍卖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斯太尔”
)名下位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
】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的司法拍卖活动已结束,标的资产已被拍卖成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诉讼案件情况
2018年7月8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常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2018]常仲字
第0308号)等材料,获悉常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
下简称“武进支行”)提出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申请。
2018年8月23日,公司及子公司分别收到常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2018常
仲裁字第0308号),裁决公司归还45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案件仲裁等费用。
因当时常州斯太尔名下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武进支行同意,于2019年终结执行程序。
后经武进支行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4月,公司收
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拍卖常州斯太尔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
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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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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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于2018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进展暨裁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关于上述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4执恢6号,现将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苏04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被执行人: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
发动机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中,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3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
,本院曾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苏04执408号,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具备
处置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于2019年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2021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曾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院于2018年6月6日对斯
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
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进行了查封【查封案号为(2018)苏0412执保661号】。
在案件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及
宗地内构筑物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现经申请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协商
,双方同意继续沿用前述评估报告。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
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
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
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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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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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署概况
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许可方”)于2020年12月29日与
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签订《技术许可协议三款非道路
柴油发动机EM12,M14UI及M16UI》、《技术服务协议》两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
议”)。
技术许可协议的费用:
被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应支付给许可方7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费用,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
整,含税价)。
变动费用:根据被授权方及转授权方基于授权技术生产经营期内
授权第一个五年每年所获得收入(不含税收入)的3%向许可方支付授权使用费;授权第二
个五年每年所获得收入(不含税收入)的2%向许可方支付授权使用费;授权第十一年开始每年
所获得收入(不含税收入)的1%向许可方支付授权使用费。
技术服务协议的费用:
被许可方需就每一款发动机的技术服务分别向许可方支付服务费50万元,支付方式为:许
可方进场服务时支付10万元,该款发动机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支付4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拟签订上述合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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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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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太尔股份公司”)及
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获悉法院已对江苏中关村科
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
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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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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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并提交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合同后续如已正式签署并正式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
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拟合同签署概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许可方”)于近日与金天(广州)新能源
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商定拟签订《技术许可意向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
机EM12,M14UI及M16UI》(以下简称“合同”、“本合同”),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6000
万元(含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拟签订上述合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交易对手情况
被许可方是一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0101MA5AW3HE0U,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汽车销售;新能源发电工程咨询服务;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
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源
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2
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汽车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发动机热平衡系统制造;发动机
热管理系统制造;机动车检测系统及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动机制造;电磁式直流
电动机制造;永磁式直流电动机制造;微电机及其他电机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锂
离子电池制造;汽车蓄电池制造;充电桩制造;智能机器系统生产。
公司与被许可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无发生交易金额。
股东构成:财信联合(广州)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盘锦银基新能源汽车有限
公司持股49%,经核查被许可方未发现有仲裁、诉讼等司法纠纷,具有良好的信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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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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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通过资料审阅、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第十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变更2020年度年审机构的议案》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如下:一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刘建刚先生、田胜荣先生、李喜刚先生、王志强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材
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十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关于变更2020年度年审机构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意见经核查深圳堂堂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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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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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改聘深圳堂堂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为不影响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
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经充分沟通协商,决定不再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公司拟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0年度公司给予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报酬为90万元,年度内控审计报酬为30万元,差旅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
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做了初
步工作沟通,公司董事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辛勤工作和
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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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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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或“公司”)于近日获悉深圳大朗商务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朗”或“申请人”)已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
争议处理方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0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
(2020)深国仲受5737号-2《仲裁通知》及深圳大朗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合称“被申请人”)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9000000元;
2.请求依法裁决第-被申请人斯太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539000元(以借款本金49000000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6月4日为:49000000*(66天/360)*6%=5390
00元);
3.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845666.67元(以借款本金49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6月4日起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
20年9月25日为:49000000*(113天/360)*12%=1845666.76元);
4.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00000元;
5.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斯太尔承担木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
产生的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6.请求依法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就上述1、2、3、4、5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第1、2、4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51684666.67元。
(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2020JK0301的《借款协议》(简称“
主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因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向申请人借款49000000元,年利率
为6%,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主合同
第七条进一步约定,若出现主合同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时,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归
还主合同项下所欠申请人全部债务,对未偿还的本金按照12%/年收取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
偿完毕为止。同时,申请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分四笔向第一被申请人指定收款方合计转款49000000元。
2020年8月21日,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STEDLBZ20200302的《保证合同》,同
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简称“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
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到期后三年;若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后三年
。主债务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和其他应付费用。
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第一被申请人未清偿本息,已严重违约。
根据主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现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归还主合同项下所欠申请人的
全部债务,对未偿还的本金按照12%/年收取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同时,第二
被申请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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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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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苏04财保8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
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银
行存款50272657.53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诉讼财
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50272657.53元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向本
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7
265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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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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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
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
票将于2020年9月29日开市起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起已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已由“斯太尔”
变更为“*ST斯太”,本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斯太”,股票代码
仍为“00076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深证上[2020]588号),公司股票已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因此公司股票暂时无法交易
。
2、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3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认为,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2
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
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将在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
示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于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
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50%,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并承担
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20
15年6月至9月,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8050万元(
裁决应退还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
”)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该事项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
公司已于2020年8月28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董事会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20-092)。因公司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仍为“*ST斯太”;
3、股票代码仍为“000760”;
4、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0年9月29日;
5、因公司已于2020年7月6日暂停上市,因此公司股票暂时无法交易。
二、关于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及主要原因
公司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3.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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