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1270 铖昌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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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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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相控阵T/R芯 │ 4.00亿│ 6414.85万│ 2.11亿│ 52.88│ ---│ 2024-09-30│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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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互联网相控阵T/│ 1.09亿│ 3155.93万│ 5778.48万│ 52.84│ ---│ 2024-09-30│
│R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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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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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1-03 │交易金额(元)│1.24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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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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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 │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 │
│ │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办公大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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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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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杭州镓谷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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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标的房屋为杭州镓谷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 │
│ │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杭州镓谷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60955│
│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标的房屋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待│
│ │标的房屋具备单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状态后,公司将与镓谷科技签署房│
│ │屋购置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终能否成功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 │投资风险。 │
│ │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
│ │ 一、交易概述 │
│ │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或“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 │
│ │需要,改善研发办公环境,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生产能力,拟与杭州镓谷科技有限公司(以│
│ │下简称“镓谷科技”)签订《房屋预购合同》,购买镓谷科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
│ │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办公大楼(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其中,房屋面积6749│
│ │.09平方米,车位使用权32个,交易价款合计约12373.3620万元(最终面积及交易价格以实 │
│ │际签署的正式协议及产权证明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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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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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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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集迈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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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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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技术服务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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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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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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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集迈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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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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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技术服务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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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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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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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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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可能发生信用减值损失
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现将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加真
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各项资产计提或转
回相应的减值准备。2023年度计提(计提与转回抵消后金额)的信用减值损失共计13168329.6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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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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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保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12个月,在前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12个月,在上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评估,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股票及
其衍生品等其他对外投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四)决议有效期
本次投资决议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投资决策及实施
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该
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
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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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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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2、本次聘任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浙江铖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大华所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独立性。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截至2023年年末,该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7)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8)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建筑业
(9)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10)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
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
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
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
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
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
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不影
响该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黄丽莹,2017年8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7年8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4家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太龙,202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和挂牌公司审计、2022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1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家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郑荣富,2013年11月成
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
、2022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大华所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是按照业
务的权责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以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
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
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2024年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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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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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23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1189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为339162400.52元,盈余公积为42157229.01元,资本公积为840639671.22元。经综合考虑
公司2023年度经营和盈利状况,在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
础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56538124
股为基数,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以此初步计算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1307624.80元(含税)。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
额;
2、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不送红股。以此初步计算合计转增股本
46961437股,本次转增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3499561股,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预计减
少46961437元,余额预计为793678234.22元,资本公积足以实施本次转增方案。如在本预案披
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转增股份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转增股数。
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3年修订)》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中所述
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股本现状、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
因素提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快速成长的经营成果,实施本预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
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不存在转增金额超过2023年期末资本公积金中股本溢价余额的情形,本
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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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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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2024年1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
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3日及2024年1月19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63049270A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罗珊珊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陆佰伍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肆元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3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
经营范围:生产:计算机软件,射频、模拟数字芯片,电子产品;服务:计算机软件、射
频、模拟数字芯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计算
机软件,射频、模拟数字芯片,电子产品(除专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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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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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交易标的房屋为杭州镓谷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
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杭州镓谷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
第0060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标的房屋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
证》,待标的房屋具备单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状态后,公司将与镓谷科技
签署房屋购置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终能否成功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或“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
要,改善研发办公环境,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生产能力,拟与杭州镓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镓谷科技”)签订《房屋预购合同》,购买镓谷科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
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办公大楼(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其中,房屋面积6749.09平方
米,车位使用权32个,交易价款合计约12373.3620万元(最终面积及交易价格以实际签署的正
式协议及产权证明为准)。
2、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办公大
楼并签署<房屋预购合同>的议案》。
3、标的房屋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亦不存在抵押、
担保等他项权利的情况,镓谷科技已取得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60955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标的房屋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待标的房屋具备单
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状态后,公司将与镓谷科技签署房屋购置合同及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最终能否成功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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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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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94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795.35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1.68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6031880
.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9692598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9105900.00元。募
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3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31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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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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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即将届满,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
作。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王申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
附后),王申博先生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王申博先生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对本次届满离任的职
工代表监事吕丞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简历
王申博先生,男,中国国籍,1982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16年6月至今,任公司项目管理工程师。
王申博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的情形。亦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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