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1301 尚太科技 更新日期:2025-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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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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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 10.64亿│ 0.00│ 9.19亿│ 86.44│ 2.53亿│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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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0亿│ 10.00亿│ 10.00亿│ 100.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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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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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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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欧阳永跃、欧阳文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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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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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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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
│ │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 │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情况概述 │
│ │ 由于公司拟进一步扩充产能,预计公司资金需求量将持续增加,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
│ │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
│ │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
│ │于贸易融资(信用证)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银承授信额度、非融资性保函、交易│
│ │对手风险额度(一年期以内的远期结售汇)、项目固贷、保理、信保项下出口融资、设备固│
│ │贷、融资租赁等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业务。 │
│ │ 在上述授信和担保总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为其│
│ │自身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由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
│ │方式相互提供对外担保;接受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先生及其配偶章紫娟(│
│ │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
│ │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
│ │ 上述授信额度是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初步预计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
│ │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或子公司实际授信额度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最后审批的授信额度│
│ │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或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定。在授信实施有效期内,授│
│ │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
│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具体组织实施│
│ │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综合授信总额度内适度调整│
│ │或调剂公司、子公司的授信金额与互相担保的金额,确定实际的授信机构、融资品种以及担│
│ │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与信贷(包括但不│
│ │限于授信、贷款、票据、抵押、融资、保函、开户、销户、其他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
│ │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
│ │东大会审议。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议案│
│ │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 │股东将回避表决。 │
│ │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对外担保实施的有效期自《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 │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欧阳永跃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欧阳文昊先生,现任公司董事。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欧阳永跃先生及其│
│ │配偶章紫娟(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
│ │供担保,公司无需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亦无需提供│
│ │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
│ │最终协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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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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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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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山西尚太 │ 1.12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科技股份有│ │ │ │ │ │担保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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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山西尚太 │ 1.12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科技股份有│ │ │ │ │ │担保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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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山西尚太 │ 1.08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科技股份有│ │ │ │ │ │担保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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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山西尚太 │ 5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科技股份有│ │ │ │ │ │担保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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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山西尚太 │ 45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科技股份有│ │ │ │ │ │担保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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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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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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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分别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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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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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60887350股的0.0
192%,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226250股(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
予)的4.0775%。
2、本次回购注销原因为: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离职,
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销售,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
回购的价格分别为调整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价格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5、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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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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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预案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838327119.60元。母公司2024年净利润为359190378.41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
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197761751.58元,资本公积3059682618.75元。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结合公司的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以及公司2025年度拟对外投
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状况,公司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
以总股本2608873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056100股后的25983125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共计派发207865000元。本年度不转增不送股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以后年度。
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
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024年公司实施一次现金分红,具体为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现金分红金额为207865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及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实施方案为:以总股本260750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共计派发208600480元。本年度不转增不送股。2024
年6月18日,公司具体实施2023年权益分派。此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
额发生了变化,由260750600股减至260716100股,根据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派发现金股
利208572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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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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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
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
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
系,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4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284%,公司董
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鉴于公司存在
派息事项,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6.75元/股调
整为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截至
目前,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需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
情形,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22.5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1859692.58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上述4名离职激励对象支付了74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共计1859692.58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27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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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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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石
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国信证
券作为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深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4
年12月31日。
原指定张文先生、李龙侠先生任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3月,因原指派
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先生辞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李
钦军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此次变更后,尚太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为李龙侠、李钦军。2023年12月,因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李龙侠先生辞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
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李艳女士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此
次变更后,尚太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李钦军、李艳。现因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李钦军
先生工作变动辞职,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国信证券指派张宇女士(简历见附件)接替李钦军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宇
女士和李艳女士,持续督导期限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
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李钦军先生在公司上市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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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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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太科技”)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
局会议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的“要大力提升上
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落实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量回报双提升”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情
况,制定了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举措如下:
一、持续聚焦主业,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是业内规模领先的以自建石墨化产能为核心的能够涵盖原材料预处理、造粒、石墨化
、炭化、成品加工等全工序全部自主完成、实现一体化生产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企业。
得益于先进的装备工艺技术、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高效的基地布局、生产管理效率和较强的
产品开发能力,公司拥有较强的市场综合竞争力。
近年来,公司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销规模快速增长,一体化产能位居全国前列,构建
了覆盖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消费类电池全品类需求的负极材料产品线,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
汽车、工商业储能系统以及户用储能设备等多种场景。作为关键组件的材料供应商,公司的负
极材料产品伴随各类终端产品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移动出行、能
源管理、应急备用等多个方面。作为新兴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企业,公司的发展速度较快,
行业地位持续提升。未来,公司仍将以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为核心,开展广泛而深入地研发,同
时对新技术发展方向、新技术路线如硅碳负极材料等开展深入研究,持续深耕锂离子电池负极
材料主业,辅助开展碳素制品业务,力争成为负极材料行业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加强研发力量,持续创新赋能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负极材料制备方法、新产品开发、设备工艺等领域拥有多项研究
成果,研发能力受到行业的广泛认可。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研发投入11240.11万元,同比增
长25.84%,新增在研项目十余项。
公司持续引进锂离子电池电化学领域的专业人才,将原有碳素专业与负极材料专业人才相
结合,组建公司的核心团队。公司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组建一支经
验丰富、勇于创新、梯次齐备的研发队伍,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人才。公司将持续
加大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研发投入和改进创新机制,广泛引进人才,积极布局负极材料前沿技术
,开发高性能、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一代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品,同时完善硅碳负极材料等新产
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实现相关产品的量产。
公司为把握境外市场发展机遇,探索国际化发展战略,充分参与海外市场竞争,满足下游
客户以及终端市场的需求,2024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在马来西亚设立全资孙公司,并投资建设马来西亚年产5万
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该项目总投资初步计划约1.5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9亿元,
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建设周期预计为24个月(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公司将持
续加强优质客户的开发力度,特别是海外市场客户,深度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优化客户结构,
以实现市场份额的持续提升。在深耕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的同时,与下游优质客户合作,开拓
新型消费类电池市场,并研发其他锂离子电池应用场景适配的负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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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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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概述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太科技”)于2022年11月26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暨投
资建设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的议案》,相关事项经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尚太”)
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山西尚太拟在昔阳县投资建设年产
3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投资金额约120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部分土地曾为原煤矿坑土地,政府进行土地平整投资耗费巨大
,存在一定客观困难,故未实际进行建设推进。
二、投资项目调整情况概述
因原项目土地条件、市场竞争环境等发生变化,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暨投资项目调整的议案》,调整拟
建设土地范围,选择具备平整及生产基地建设条件进行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
项目,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等进行了调整。项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40亿元,占地约1000
亩(以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和最终土地情况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前提下全权办理本次投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项目相关协议,
办理本项目开工、施工及竣工手续,执行和调整相关安排等)。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三、交易对手方情况介绍
名称:昔阳县人民政府
类型:地方政府机关
与公司的关系:昔阳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
昔阳县人民政府为政府性质行政主体,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以实际备案名称为准)
2、项目建设位置: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李家庄乡
3、项目用地性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占地规模:约1000亩(最终以土地招拍挂时土地挂牌实际亩数为准)。
5、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等要求,负极材料一体化完整工序,以及宿
舍、办公检测楼和停车楼(以实际建设内容为准)。
6、总投资:约40亿元人民币(含流动资金)(以实际投资额为准)。
7、项目建设周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在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最
长工期不超过18个月。(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未能顺利实施的,经昔阳县人民政府书面
同意后建设周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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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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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
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
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
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
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
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
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
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
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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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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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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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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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石家庄尚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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