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1338 永顺泰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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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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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农业发展有限│ ---│ ---│ 100.00│ ---│ ---│ 人民币│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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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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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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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麦4期扩建项目 │ 4.25亿│ 152.03万│ 2.43亿│ 57.29│ 2480.26万│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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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3万吨中高档啤│ 3.70亿│ 856.12万│ 2.77亿│ 74.91│ 1009.12万│ 2023-06-30│
│酒麦芽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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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节余资金永久补流│ ---│ ---│ 2.44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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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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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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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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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同一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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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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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顺泰”)于2024年7月16日召 │
│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
│ │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
│ │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公司拟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财务公司”)签署│
│ │《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由粤海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永顺泰及其控股子公 │
│ │司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担保业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结算业务、存款业务│
│ │及贷款业务。 │
│ │ (二)关联关系 │
│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属于受同│
│ │一法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审议程序 │
│ │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
│ │过了《关于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6票 │
│ │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该议案时,根据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周涛先生 │
│ │、肖昭义先生、朱光女士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
│ │次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全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 │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
│ │过了《关于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票 │
│ │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该议案时,根据相关规定,关联监事于会娟女 │
│ │士已回避表决。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
│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 │审议。 │
│ │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工商登记情况 │
│ │ 关联方名称: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 (三)关联关系说明 │
│ │ 公司与粤海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粤海财务公司为永顺泰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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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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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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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宝麦公司 │ 3154.12万│人民币 │--- │--- │一般保证│是 │否 │
│集团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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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广麦公司、│ 2649.08万│人民币 │--- │--- │一般保证│是 │否 │
│集团股份有│秦麦公司、│ │ │ │ │ │ │ │
│限公司 │昌麦公司、│ │ │ │ │ │ │ │
│ │宝麦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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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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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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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
永华明”)。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普华永道中天”)。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普华永道中天审计团队已
经连续多年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财会[2023]4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会[202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
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情况及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请
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与普华永道中天进行了充分沟通,普华永道中天对变更事宜无异议。普华永道中天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公司对其多年来的辛勤工
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
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
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500人。安永华明2023年
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5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5.85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
币24.38亿元)。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7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5亿元。
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
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
。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
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
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谢枫先生拟任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谢枫先生于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
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和生物医药等多个行业。
冯幸致女士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幸致女士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
及的行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医药制造业等多个行业。
李勇先生拟任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勇先生于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
涉及的行业包括机械制造业、能源、房地产等多个行业。
2.诚信记录
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也从未受到证券
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公司20
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为人民币128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为人民币30万元(含税)
,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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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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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顺泰”)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
本和财务费用,公司拟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由粤海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永顺泰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主要包括担保业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结算业务、存款业务及贷款业务。
(二)关联关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属于受同一
法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6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该议案时,根据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周涛先生、肖昭
义先生、朱光女士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
议审议,独立董事全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该议案时,根据相关规定,关联监事于会娟女士已回
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工商登记情况
关联方名称: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35楼01、02A、07B、08房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法定代表人:伍兴龙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4UL4RC78业务范
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
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
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主要股东: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其71%的股权,广
东粤海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其29%的股权。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粤海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粤海财务公司为永顺泰的关联法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粤海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永顺泰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担保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结算业务、存款业务及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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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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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
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
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
授权后,在授权有效期内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
享。
7、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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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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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
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反映
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对各
类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拟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负债计
提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负债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1、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负债项目
主要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以及预计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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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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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173565679.83元(人民币,下同),公司(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1654
23216.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542321.69元,加上年初结转的未分
配利润30174995.16元,减去2023年度分配2022年度的现金股利30103850.04元,公司可供分配
利润为148952040.37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
未来发展前景,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017308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5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681737.5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96270302.80元结转至下一年度。2023年
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
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3565679.83元,现金分红总额占2023年度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35%。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充分考虑对广大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
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
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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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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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种类: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涉及品种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普通
远期、窄区间远期、封顶远期、期权和掉期等产品。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2451
3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31日,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衍生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特别风险提示: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
约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2024年度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24513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
率折算成美元汇总),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衍生产品的期限不超
过12个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概述
1、投资目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以大麦为原料加工生产成麦芽进行销售,大麦采购90%左
右为进口,麦芽产品销售约15%-30%为出口,其余均为内销,公司进口原材料需支付的美元与
出口产品收到的美元相抵后仍有大量的美元购汇需求。为防范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子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时购买银行外汇衍生产品,以控制外汇风险,锁定人民币
兑换为外币所需支付的金额。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245
13万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3、投资方式:金融机构提供的普通远期、窄区间远期、封顶远期、期权和掉期等产品,
衍生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交易期限: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
6、授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通过后,还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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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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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含本数)
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决议
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任意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含现金管理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近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相关情况如下:
一、开立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
账户名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账号:44050286320100000129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理
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理财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上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上述理财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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