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038 双鹭药业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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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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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 │ 9000.00│ ---│ ---│ 27786.44│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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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 │ 3608.02│ ---│ ---│ 2821.30│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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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 │ 1286.73│ ---│ ---│ 8459.04│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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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普乐康医药科技│ ---│ ---│ 11.77│ ---│ 0.00│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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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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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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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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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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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为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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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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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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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信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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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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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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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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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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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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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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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技术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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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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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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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信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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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参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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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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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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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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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 8425.00万 8.20 39.75 2019-07-13
公司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150.00万 4.04 24.29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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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26亿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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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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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2-09 │质押股数(万股) │28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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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6.47 │质押占总股本(%)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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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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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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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0-01-13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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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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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2月8日,公司接到新乡白鹭函告,由于上述可交换债券已到期并完成摘牌工作,│
│ │新乡白鹭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质押专户中剩余的16│
│ │859011股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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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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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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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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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梁淑洁女士持有本公
司200075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947%),梁淑洁女士计划在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
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001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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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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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4年6月21日,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或“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4000万元参与苏州普乐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
议案》,公司将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参与苏州普乐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乐康”
)增资(其中人民币450980.39元将用于增加普乐康注册资本,人民币39549019.61元将用于增
加普乐康资本公积金)。普乐康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增加为383.3333333万元,双鹭药业持有
普乐康11.765%股权。公司后期将继续与普乐康展开战略合作,投资支持普乐康完成PHP1003项
目和PHP0101项目包括临床试验和工艺验证等后续研发工作并视项目进展和投资情况确定增持
普乐康公司股权及展开项目产业化和商业化等深度合作。
公司独立董事钱令嘉女士、程隆云女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
议并就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以上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眼科治疗领域的竞争实力,增加公司创新药产品的战略储备。该
投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属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
苏州普乐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在苏州成立,是一家处于临床试验研究开
发阶段的生物制药公司,注册范围为医药科技及相关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销售;医药中间体、实验室设备及试剂及耗材,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上述商品有技术
的进出品业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SHUHUAGUO,普乐康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
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A4楼502单元。普乐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普乐康公司核心团队成员由多位在国外知名药企工作过的海归博士组成。普乐康公司全方
位布局具有创新作用机制的眼科和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创新药物研发,特别是在免疫相关性眼病
的新药开发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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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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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
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公司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
),现将药品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
剂型:注射剂
规格:0.5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生产企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260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
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
公告》(2017年第100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
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公司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于2020年6月获得生产批件,2022年8月12日申报一致性评
价补充申请获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适用于肝硬化前和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及妊娠期肝内胆汁
淤积。意大利Knoll制药/雅培公司生产的腺苷蛋氨酸在2000年获准在我国上市,商品名为“思
美泰”。截止到目前国内生产企业有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金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本次公司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本品属于国内第3家(山
东金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视同过评)。本公司2022年、2023年该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是645.67万
元和67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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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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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概述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充分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
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日
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总额
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短期风险投资,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投资;基金、理
财、信托产品投资;期货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等。投资期限一年,该额度可以在该期限内
循环使用。
1、投资目的: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短期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该额度可以在投资期限内循环使用。
3、投资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信托产品投资;期货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等
。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投资期限: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本议案在董事会表决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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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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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4:00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杨芳女士主持,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共85人,会议经民主表决,做出
如下决议: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选举杨仲璠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
工代表监事职务,任期三年,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之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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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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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
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的持股
5%以上股东,自201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持股比例由22.39%减少至15.89%,权益变动比
例为6.50%。在持有双鹭药业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
易双鹭药业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
违规交易。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
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
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公司也将进
一步加强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系沟通,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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