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086 东方海洋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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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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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 5000.00│ ---│ 100.00│ ---│ -912.88│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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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 4850.00│ ---│ 100.00│ ---│ -39.53│ 人民币│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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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 4200.00│ ---│ 100.00│ ---│ -199.60│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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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基因科技有限公│ 50.00│ ---│ 100.00│ ---│ -110.96│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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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休闲钓鱼俱乐│ 1.00│ ---│ 100.00│ ---│ -16.21│ 人民币│
│部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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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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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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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 11.00亿│ ---│ 2.52亿│ 100.00│ ---│ ---│
│技园一期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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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3.87亿│ 2.94亿│ 2.94亿│ 7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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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2.94亿│ 2.94亿│ 7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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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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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17 │交易金额(元)│4.38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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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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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低│标的类型 │股权 │
│ │于357,660,46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 │ │
│ │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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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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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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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2022年8月8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或“甲│
│ │方”)债权人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
│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市中院”)提出对东方海洋进行预重整的申请,烟台市中│
│ │院将该案移交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
│ │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东方海洋进入预重整 │
│ │,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 │
│ │ 2023年2月17日,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或“乙 │
│ │方”)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五矿金通有意向以其设立的专项私募投资基金,│
│ │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
│ │股本。 │
│ │ 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破申6号 │
│ │】,烟台市中院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本案由莱山区法院│
│ │审理,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
│ │ 2023年12月15日,五矿金通与公司及公司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五矿金通设立│
│ │的专项私募投资基金(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重整战略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
│ │重整投资,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 各方确认,乙方作为甲方重整投资人之一,通过甲方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
│ │条件以人民币438,180,977.07元(大写:肆亿叁仟捌佰壹拾捌万零玖佰柒拾柒元零柒分)取│
│ │得不低于357,660,463股(大写:叁亿伍仟柒佰陆拾陆万零肆佰陆拾叁股)甲方资本公积金 │
│ │转增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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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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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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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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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原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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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 │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 │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
│ │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 │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
│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
│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一、债务重组概述 │
│ │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 │
│ │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
│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
│ │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
│ │ 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债权人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
│ │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
│ │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 │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 │
│ │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
│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协议自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捺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 │生效。如公司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
│ │宣告破产,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 │
│ │ 二、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鉴于: │
│ │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 │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预重整。 │
│ │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对乙方存在非经│
│ │营性资金占用。 │
│ │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
│ │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以兹共同遵守。 │
│ │ 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的前提下,甲方豁免对乙方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
│ │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乙│
│ │方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 │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豁免实现后,乙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
│ │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
│ │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
│ │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
│ │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
│ │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
│ │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
│ │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
│ │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
│ │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 │ 八、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
│ │日起生效。如乙方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乙方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
│ │序并宣告破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
│ │偿责任。 │
│ │ 九、本协议壹式伍拾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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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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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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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原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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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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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 │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 │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
│ │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 │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
│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
│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一、债务重组概述 │
│ │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 │
│ │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
│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
│ │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
│ │ 高丽美对公司享有债权,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高│
│ │丽美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
│ │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 │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 │
│ │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
│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协议自高丽美签字捺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 │ 如公司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
│ │告破产,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债权人姓名:高丽美 │
│ │ 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 │
│ │ 住址:山东省 │
│ │ 高丽美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
│ │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高丽美被列为失│
│ │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三、债务重组方案 │
│ │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高丽美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
│ │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
│ │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 │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高丽美的书面认可,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 │。 │
│ │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甲方:高丽美 │
│ │ 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 │
│ │ 住址:山东省 │
│ │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车轼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
│ │ 鉴于: │
│ │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 │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预重整。 │
│ │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对乙方存在非经│
│ │营性资金占用。 │
│ │ 3.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 │
│ │ 4.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预重整,在乙方破产(预)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债权金额│
│ │以经(临时)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
│ │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
│ │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以兹共同遵守。 │
│ │ 一、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的前提下,甲方豁免对乙方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
│ │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乙│
│ │方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 │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豁免实现后,乙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
│ │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
│ │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
│ │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
│ │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
│ │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
│ │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
│ │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
│ │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
│ │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 │ 八、本协议自甲方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如乙方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乙方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
│ │破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 九、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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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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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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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原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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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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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 │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 │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
│ │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 │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
│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
│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一、债务重组概述 │
│ │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 │
│ │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
│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
│ │ 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民初373号”《民事 │
│ │判决书》,判决:(1)公司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 │
│ │台分行”)借款本金499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 │705937.56元(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并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 │
│ │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兴业银行烟台分行;(2)公司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律师费3│
│ │0000元;(3)海洋集团对公司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照本判│
│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4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 │
│ │司、海洋集团共同负担。 │
│ │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基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对公│
│ │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判决债权”。公司尚未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上述款项,海洋集│
│ │团也尚未对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 │
│ │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协商,兴业银行│
│ │烟台分行同意协议生效后,其对公司享有的60670570.17元债权由海洋集团承担代为偿还义 │
│ │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
│ │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 │
│ │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
│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重整计│
│ │划未成功实施,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 │ 二、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 │ 负责人:于鹏飞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92014998D │
│ │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车轼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
│ │ 鉴于: │
│ │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 │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预重整;于2023年11月24日│
│ │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对乙方行重整。 │
│ │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 │
│ │ 3.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民初373号”《民 │
│ │事判决书》,判决:(1)乙方返还甲方借款本金499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向甲方支付利 │
│ │息、罚息、复利705937.56元(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并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 │
│ │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甲方;(2)乙方向甲方支付律师费30000元;(│
│ │3)海洋集团对乙方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
│ │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4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海洋集 │
│ │团共同负担。 │
│ │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甲方基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对乙方享有的债权│
│ │以下简称“判决债权”。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海洋集团也尚未对乙方的上述付款│
│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4.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重整,在乙方破产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判决债权金额以经│
│ │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
│ │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
│ │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以兹共同遵守。 │
│ │ 一、甲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其对乙方享有的60670570.17元债权由海洋集团承担代 │
│ │为偿还义务,乙方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
│ │ 二、本协议第一条实现后,乙方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由海洋集团代为偿还金额不再负有│
│ │任何清偿义务;但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由海洋集团代为偿还金额,甲方有权要求海洋集团对│
│ │其进行清偿。 │
│ │ 三、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
│ │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
│ │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
│ │ 四、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
│ │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
│ │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
│ │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
│ │ 六、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
│ │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七、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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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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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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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原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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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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