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141 *ST贤丰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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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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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纪生物 │ 32200.00│ ---│ 70.00│ ---│ 1997.37│ 人民币│
├─────────┼─────┼─────┼─────┼─────┼──────┼──────┤
│南京史纪 │ 3500.00│ ---│ 70.00│ ---│ -405.07│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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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补充流动资金 │ 7.23亿│ 284.50万│ 7.41亿│ 102.52│ ---│ ---│
├─────────┼──────┼─────┼─────┼─────┼─────┼──────┤
│归还银行贷款 │ 2.62亿│ 2200.00万│ 2.61亿│ 99.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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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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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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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广州丰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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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4-04-26 │
├──────┼────────────────────────────────────────┤
│关联方 │广州丰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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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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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 2.92亿 25.75 --- 2017-07-22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4亿 10.05 --- 2019-01-05
广东贤丰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1013.68万 0.89 --- 2019-03-21
─────────────────────────────────────────────────
合计 4.16亿 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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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2-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贤丰控股股│惠州新能源│ 4089.57万│人民币 │2019-06-10│2022-01-10│连带责任│是 │否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
│贤丰控股股│惠州新能源│ 2015.13万│人民币 │2022-01-22│2023-01-22│连带责任│是 │否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
│贤丰控股股│史纪生物 │ 1000.00万│人民币 │2022-02-18│2023-02-18│连带责任│是 │否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
│贤丰控股股│史纪生物 │ 500.00万│人民币 │2023-03-09│2024-03-09│连带责任│是 │否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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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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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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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于2024年9月21日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
“我局”)下发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
书”)。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桃子、张扬羽、丁晨、谢文彬、黄卫华:贤丰控股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3月至9月,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通
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
2023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8406554.32元、营业成本3320319.70元、利润总额5055971.02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28.69%、24.28%、97.82%;2023年半年度虚
增营业收入8848213.69元、营业成本2622365.22元、利润总额6193994.9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59%、8.51%、26.35%。
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并虚构业务回款和管理
费用等,导致贤丰控股2023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16812174.79元、营业成本2860310.67元、
利润总额11471104.21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89%、6
.61%、38.65%。
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贤丰控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贤丰控股公告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
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扬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董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
开展虚假猪疫苗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
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文彬作为
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卫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的财务工作,
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
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
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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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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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前期情况概述
2021年8月,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贤丰
控股”、“公司”或“甲方”)拟向晨熙实业投资(珠海横琴)有限公司(下称“晨熙投资”
、“乙方”)转让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的四块宗地(201号、203号、205号、207
号)及地上建筑物(下称“标的资产”),转让定价为含税14200万元。
2022年8月,由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甲方土地历史原因问题导致暂时无法交割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资产交割的时间、付款方式、过渡期权益作出变
更与安排。
2023年2月2日,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由于永辉路201号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在新旧证书换发过程中,珠海市国土资产部门对房屋
建筑物面积调整减少367.28㎡,故双方对乙方权益补偿进行了补充约定:在永辉路201号工业
厂房成功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权益补偿款项576150元。
截止2024年2月12日,前述约定的资产交割期限已届满,因标的资产历史问题尚未解决,
标的资产未能完成交割。2024年4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乙方同意
豁免公司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本次交易展期进行,标的资产的最晚交割完成日期(指最后一块
宗地的交割完成日期)延后12个月,即从2024年2月12日延至2025年2月11日。
截止2025年2月12日,前述约定的资产交割期限已届满,标的资产相关产权变更登记、交
割等手续尚在处理过程中。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8月14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10月28日、
2024年2月20日、2024年4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
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所有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
号:2022-056)、《关于计提2022年前三季度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所有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所有权展期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所有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二、本次展期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土地使用
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所有权展期交易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在标的资产已部分完
成交割、乙方同意豁免公司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展期进行并签订补
充协议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展期交易在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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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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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迁入新址办公,现将有关变更事项公
告如下:
变更前: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9栋1单元5002室(原表述
: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凯旋大厦(9号商业办公楼)1单元5002)
变更后: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7楼008号
上述变更后的联系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启用。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互联网网
址、电子邮箱、邮编、投资者热线电话暂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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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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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应注销的101720721股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1720721元,并于2024年9月3
0日完成回购注销流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10月8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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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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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能否达到预期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关购销协议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具体
影响、实际执行金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如有重大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签订《饲料厂租赁合同》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遵义市康禧元动物营养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禧元”、“乙方”)近日签订了《饲料厂租赁合同》,交易对方为遵义
日泉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泉生物”、“甲方”)及其股东广东天农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农食品”),日泉生物同意出租约定的饲料厂房屋、设备资产及
相关附属设施给康禧元用于生产经营,租期三年,年租金(含税费)为人民币33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康禧元本
次签署租赁协议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
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饲料购销协议》
康禧元近日签订了《饲料购销协议》,交易对方为贵州湄潭日泉农牧有限公司、贵州桐梓
日泉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湄潭日泉农牧”、“桐梓日泉农牧”,并称“购买方”、“甲
方”),甲方承诺每年购买乙方生产的饲料量不少于10万吨,具体到每月采购量不少于8000吨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康禧元本次签署购销协议
系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日常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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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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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江西省高硕
航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高硕航宇”)拟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江西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信用担保公司”)为
高硕航宇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高硕航宇将所持500万元存单质
押给江西信用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高硕航宇为向
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事宜对外提供500万元存单作为反担保。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硕航宇本次反担保事项
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反担保对象:江西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0936653F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雅苑
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罗红生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08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借款类担
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凭《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开展经营)一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科技中介服务,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权
结构和产权关系: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财
政资产中心。
与公司的关系:经核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信用评级:AAA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高硕航宇拟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江西信用
担保公司为高硕航宇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高硕航宇将所持500
万元存单质押给江西信用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
上述事项尚未正式签订协议,具体内容以正式签署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控股孙公司高硕航宇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银行
风控体系要求,高硕航宇基于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综合考量,决定接受担保公司提供担
保并以自有存单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的商业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高硕航宇为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事宜对外提供500万元存单作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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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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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江西省高硕航宇新材料有限公
司(简称“高硕航宇”)与江西省航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新材”)签订《
资产租赁协议》,高硕航宇拟租赁航宇新材覆铜板生产线、厂房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等资产,
开展覆铜板生产、研发、销售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高硕航宇签署《资产租赁协议》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西省航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6048421Q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园彬江特种机电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许俊波
注册资本:8516.9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0年06月3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
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
,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
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股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截止本公告日,航宇新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许俊波,
持股比例为50.46%。
经核实,航宇新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航宇新材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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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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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01720721股
,占回购股份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8.96%。
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3465.6519万股变更为103293.5798万股,公司注册资
本由1134656519元减少为1032935798元。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股份注销事宜。
一、公司回购股份情况的概述
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案》,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截止2024年6月2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
01720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6%(以截至2024年6月27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最高成
交价为1.2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0.82元/股,成交金额为99987417.89元(不含交易费用),
已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
次股份回购。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注销情况
(一)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2024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本次
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注销,因此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本次回购的101720721股股份全部
予以注销。
公司已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01720721股股份进行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注销完成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事宜。本次回购股份注销数量、完成日期、注销期限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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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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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情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26号)
,《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9月6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二、其他事项
1.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中。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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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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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应注销的101720721股股份全部予以注销,
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将减少101720721元,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
司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85)、《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应注销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
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应注销的101720721股股份后,公司总股本(股份总数
)从113465.6519万股变更为103293.5798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13465.6519万元变更
为人民币103293.5798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
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
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凯旋大厦(9号商业办公楼)1单元办公50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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