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188 中天服务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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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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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美好服务 │ 0.00│ ---│ 100.00│ ---│ 3106.99│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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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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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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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市场拓展项│ 6180.00万│ ---│ ---│ ---│ ---│ 2026-03-01│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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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智能化升级│ 5249.60万│ ---│ ---│ ---│ ---│ 2026-03-01│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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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建设项目 │ 300.00万│ ---│ ---│ ---│ ---│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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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万│ 5000.00万│ 5000.00万│ 100.00│ ---│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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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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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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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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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与公司属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两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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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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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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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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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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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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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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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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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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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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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与公司属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两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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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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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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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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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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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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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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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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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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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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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与公司属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两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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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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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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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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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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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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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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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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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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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2912.11万 9.85 --- 2017-12-25
周旭辉 1989.08万 6.73 --- 2018-01-04
宋宏生 12.50万 0.04 ---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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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913.69万 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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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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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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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本次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涉案41起,涉案金额包括投资差额损
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1574.53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
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将于2024年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40%计提预计负
债629.81万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陆续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41份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起诉状及相关法律
文书,沈仁飞、蔡洪雄等41名投资者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湖州中院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仁飞、蔡洪雄等41名投资者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沈仁飞、蔡洪雄等41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损失共计1574.53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概述
被告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88,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4月
13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存在
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据此,沈仁飞、蔡洪雄等41名投资者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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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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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9253.8575万元变更为32710.38
64万元,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
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领取了
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1075424D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操维江
注册资本:叁亿贰仟柒佰壹拾万叁仟捌佰陆拾肆元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0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410室
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销售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
代理服务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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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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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概述
1、投资目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
2、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
3、投资额度: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
4、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5、投资品种:现金管理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
证及其他安全性较高或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6、实施方式: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
同,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审议程序
本次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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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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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本次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共涉案三起,涉案金
额包括投资损失款、佣金和利息损失共计3793.11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
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
预计负债1896.56万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4)浙05民初127号、(2024)浙05民初1
28号、(2024)浙05民初12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湖州中院已于2024
年9月29日分别受理了顾芬元、武新明、冯小进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将于2024年1
1月6日分别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7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顾芬元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款人民币4850175.18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交易佣金损失970.04元、印花税损失4850.18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78795.27元。(以4855995.4元为基数
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以上诉
讼金额共计4934790.67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7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
调查字2018117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2020年4月10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
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
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即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已经查明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原告作为投资者,在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即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
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不定期累计购买了被告1166300股的股票,购入
成本共计人民币10229945元,购入平均价为8.771元。
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原告的股票投资
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据规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基准日为2018年6月11日,由此计算出基准价
为4.6127元,故原告的投资损失差额为4850175.18元[(8.7713-4.6127)*116630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
2、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8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武新明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款人民币29131076.8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交易佣金损失5926.21元、印花税损失29131.07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916613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同
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为473261.03元);以上诉讼金额共
计29639395.11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7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于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
调查字2018117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2020年4月10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
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
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即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已经查明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原告作为投资者,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即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
017年4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4月27日期间),不定期累计购买了被告4144000股的股票,购入
成本共计人民币48246110.6元,购入平均价为11.6424元。
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原告的股票投资
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据规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基准日为2018年6月11日,由此计算出基准价
为4.6127元,故原告的投资损失差额为29131076.8元[(11.6424-4.6127)*414400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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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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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浙04民初11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嘉兴中院已收到并决定受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410室法定代表人:操维江
被告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王献蜀,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亿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亿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
自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及其他十名案外人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
》,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75190791.16元,其中第一期款项75190791.16元应于20
20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0.00元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交付,第三期款项20
0000000.00元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四期款项500000000.00元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
支付,第五期款项500000000.00元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如二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的,
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应付未付金额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
该《协议书》已经原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协议书》已经生效。原告已履
行完毕其在《协议书》中的全部义务。
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已经严重违反《协议书》约定,且未支付的
款项已达总价款的三分之二,根据《民法典》第634条、第646条之规定,原告申请二被告支付
第四期、第五期全部款项。故原告特按照《协议书》对于管辖之约定,诉至嘉兴中院。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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