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249 大洋电机 更新日期:2026-08-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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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增发 │ ---│ 21.64│ 10.19亿│
├───────────┼───────────┼───────────┼───────────┤
│首发融资 │ 2008-06-05│ 25.60│ 7.85亿│
├───────────┼───────────┼───────────┼───────────┤
│增发 │ 2014-08-27│ 8.06│ 10.77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5-01-14│ 7.23│ 7459.19万│
├───────────┼───────────┼───────────┼───────────┤
│增发 │ 2016-01-04│ 6.23│ 27.01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6-01-13│ 6.41│ 1354.24万│
├───────────┼───────────┼───────────┼───────────┤
│增发 │ 2016-01-13│ 10.01│ 19.6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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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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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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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能源技术 │ 8729.48│ ---│ ---│ 1352.04│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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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雷顿 │ 1505.28│ ---│ ---│ 7983.90│ 6300.85│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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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德动力系统 │ 1482.33│ ---│ ---│ 1966.76│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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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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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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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 2.90亿│ ---│ 2.92亿│ 100.00│ ---│ 2015-12-01│
│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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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MT商用车插电 │ 1.28亿│ 286.78万│ 1.19亿│ 93.01│ ---│ 2017-12-01│
│式混合动力系统产业│ │ │ │ │ │ │
│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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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驱动系统研发及│ 7200.00万│ ---│ 3980.83万│ 55.28│ ---│ 2017-10-01│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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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及置换发行股份│ 7.99亿│ ---│ 6.77亿│ 100.00│ ---│ ---│
│购买上海电驱动股权│ │ │ │ │ │ │
│交易的现金对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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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 11.11亿│ ---│ 7.92亿│ 100.00│ ---│ ---│
│金 │ │ │ │ │ │ │
├─────────┼──────┼─────┼─────┼─────┼─────┼──────┤
│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 1173.99万│ 4635.96万│ 1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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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中山大洋电│大洋电机香│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机股份有限│港 │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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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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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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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
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11.5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6-03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
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6年8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
3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39%,最高成交价为7.4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44元/股
,成交金额为9,926,647.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
11.5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
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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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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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
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4628份,注销45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原因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45168份。本次注
销情况及原因如下:
1.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自主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484614份,激励对
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329986份,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54628份。公司将按照《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注销该等
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内,共有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33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享受
激励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98160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激励对象数量
相应由924名调整为891名。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共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80%,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
为0%,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第三个行权期获授的部
分股票期权共计47008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拟
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99796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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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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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26年7月2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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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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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7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
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主板挂牌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30日和2025年9月18日刊载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决定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本次终止发行H股股票事宜属于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处理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稳定有序,本
次终止发行H股股票事宜,是公司基于对多方面因素的全面权衡及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
不会对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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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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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8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458872份,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为0.51%,行权价格为4.384元/份。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
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
具备上市条件。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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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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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3年4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激励对象
存在行权期届满而尚未行权,以及行权等待期出现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情形,根
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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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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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涉案的金额:因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本次诉讼事宜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相关减持限制的情形,诉讼相关方仍需遵守相关减持
规定。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仅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公司的股东
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
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实际控制人鲁楚平先生
与彭惠女士的通知,彭惠女士诉鲁楚平先生的离婚纠纷案,已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
案,原告请求判令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
原告:彭惠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090,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95%。
被告:鲁楚平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3,591,
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7%。
双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1,681,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2%。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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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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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刘自文女士,董事、副总裁刘博先生,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伍小云先生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
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60000股、170000股、237000股,拟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667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0.0271%,该公司总股本以2026年5月21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股
份数量为计算依据)。
近日,公司收到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伍小云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提前
终止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等因
素综合考虑,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伍小云先生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并承诺自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未减持公司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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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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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鲁楚平先生的
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相关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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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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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2年6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2年8月26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02
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17日,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18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
10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
5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
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3.69元/份调整为3.4
94元/份。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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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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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3年4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
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
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
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
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58元/份调整为4.3
84元/份。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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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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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车辆事
业集团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以及公司外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
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5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5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2.2025
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
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
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
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
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
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02元/份调整为5
.824元/份。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5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公司20
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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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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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
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除2名拟
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满足参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资格的2人以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30
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
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
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32元/份调整为4.1
24元/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4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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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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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5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5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2.2025年8
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
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
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
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
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
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02元/份调整为5.8
24元/份。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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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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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在境外
工作的核心人员(包括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对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
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
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
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
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共计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9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4.5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
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32元/份调整为4
.124元/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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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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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
以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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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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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香港”)、控股子公
司珠海市伟高变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伟高”)经营发展需要,保障其业务顺利开
展,根据实际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大洋电机香港、珠海伟高分别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的累计不超过等值美元2,400万、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实际担保金额、
期限等具体条款将以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最终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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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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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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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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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为规范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该制度已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根据《公司章程》、上述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
模,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薪酬方案使用对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薪酬方案使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包括固定薪酬和会议津贴两部分,其中固定薪酬每人14.40万元/年(税
前),按月发放;会议津贴按现场出席会议次数实际情况发放:现场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
会议,享受会议津贴5000元/次(税前),现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享受会议津贴3000元/次(税前)。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1.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2.兼任公司内
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
制度,结合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不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
结合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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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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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尚需完成基金备案及其他程序,实施过程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
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未能
按预期完成对目标公司投资的风险,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
风险,甚至可能存在基金亏损的风险。合伙企业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超过公司认缴出资额。
2.合伙企业不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公司不会对合伙企业
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合伙企业可能存在未能募集到足额资金的风险。产业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
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的风险。
4.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后续相
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进行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以提升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洞察力,推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5日与北京上河动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河动量”、“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嘉兴上河化龙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嘉兴上河
化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河化龙”或“合伙企业”)目标认缴规模
为人民币17701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
基金份额。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合伙企业
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上河化
龙份额,未在上河化龙担任任何职务。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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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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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合伙企业尚需完成基金备案及其他程序,实施过程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
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
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
的风险。合伙企业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超过公司
认缴出资额。
2.公司本次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份额较小,且不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会对合伙企
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合伙企业可能存在未能募集到足额资金的风险。产业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
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的风险。
4.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后续相
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进行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以提升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洞察力,推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3日与上海慕华金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慕华金誉”、“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共青城
慕智合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
”)。共青城慕智合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慕智合创”或“合伙企业
”)目标认缴规模为人民币2.9亿元,其中首次关闭规模(以下简称“首关规模”)为人民币7
,25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
。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
影响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
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慕智合创份额,未在慕智合创担任任何职务。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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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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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风险提示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和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
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
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核实。参加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95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38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以市价购买标的股票。
6.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
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
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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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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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
以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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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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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期权、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等。2.投资期
限及金额:以2027年1月起至2027年12月止为一个期间,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7年度拟开
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任一交易日交易余额不超过39.8亿元或等值外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
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
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授权的额度。3.特别风险提示:因投资标的选择、市场环境等因
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况
1.投资目的
目前,公司建筑及家居电器电机产品主要面向北美洲、欧洲和亚洲其他地区出口,出口销
售主要以美元结算。车辆旋转电器在美国及英国等地亦有规模生产和销售。此外,公司已在美
国、墨西哥、英国、越南、印度、泰国等国家设立生产基地,同时摩洛哥生产基地的投建工作
正稳步推进中。随着公司及子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拓展,外币结算业务规模亦同步增长,人民
币对外币,尤其是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将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削弱远期人民币对外币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
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2.投资种类
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期权、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等。
3.投资期限及金额
以2027年1月起至2027年12月止为一个期间,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7年度拟开展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任一交易日交易余额不超过39.8亿元或等值外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授权的额度。
4.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占用授信额度或缴纳一定比例的保
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缴纳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
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
二、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削弱远期人民币对外币汇率大幅波动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电机及驱动
控制系统绿色智能解决方案领域的卓越供应商,以全球化视野和思维方式,逐步实施产业全球
布局。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公司已在美国、墨西哥、英国、越南、印度、泰国等
国家设立生产基地,同时摩洛哥生产基地的投建工作正稳步推进中,进一步深化公司全球化供
应链建设。
随着公司及子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占比的提升及跨境结算规模的增长,公司面临的外币(尤
其是美元)结算规模显著增加。受国际货币政策分化、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
率双向波动加剧,可能会影响公司盈利。为有效管理汇率波动风险,提升公司经营稳定性,公
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锁定未来特定时点的结售汇汇率,平滑汇率波
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保障主营业务利润的可预测性。基于公司跨境业务规模与汇率风险敞口
特征,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备明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项业务将作为公司国际化战
略的重要风控工具,为经营业绩的稳健增长提供保障。
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外汇远期交易财务管理制度》和《外汇
远期交易业务管理流程》,明确公司目前开展的外汇远期业务仅限于对公司外币收入和支出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上述制度就公司外汇远
期交易额度、品种范围、分级授权制度、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信息隔离措施、风险报告
及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
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同时,公司及子公司具备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审慎操作。
综上所述,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能够有效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保障公司海外业务的稳定发展,增强公司整体抗风
险能力。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远期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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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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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种类:公司及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原材料相同的期货品种,即铜、铝期货品种。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2028年度拟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对不超过22000吨铜期货与
21500吨铝期货进行套期保值,预计任一时点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800万元和
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
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完成时终止。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
要目的是为了有效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本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价
格波动、资金、技术和客户违约等风险。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8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概述
1.投资目的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及家居电器电机、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及车辆旋转电器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漆包线)、钢材(硅钢、冷轧钢板)、铝(漆包线
)及铝材(铝锭),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生产成本及利润空间。当前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
剧、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频繁,叠加有色金属金融属性强化与供需结构变化,铜、铝等大宗商品
价格呈现高波动特征,对公司经营稳定性构成显著挑战。为有效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
障供应链安全及成本可控性,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铜、铝为主要标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利用期货市场功能对冲经营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确保稳健经营。
2.投资金额
在2026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公司出口产品原材料需求和客户要求,公司及子公司
2028年度拟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对不超过22000吨铜期货与21500吨铝期货进行套期保值,预
计任一时点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800万元和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
至单笔交易完成时终止。以上套期保值将以客户订单周期作为期货操作期。
3.投资种类及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的期
货品种,即铜、铝期货品种。以铜、铝期货为核心标的,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对冲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为应对国际化战略下境外有色金属价格剧烈
波动风险,同步通过境外子公司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设立期货账户,构建境内外联动的
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铜、铝价格敞口的系统性管控。
4.投资期限
2028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间为2028年1月至2028年12月,根据现货采购原材料需
求量进行等值期货套保。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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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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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定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股东出席现场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
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沙朗广丰工业区大洋电机广丰厂区技术中心大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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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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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全部出售完毕。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和2022年6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2.2022年7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公司“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购入公司股票2879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12%,成交总
金额为1838.49万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6.39元/股。3.2023年7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了《关于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
65),提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锁定期于2023年7月22日届满。锁定期届满后,存
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市场情况决定卖出的时机和数量。
4.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头部狼计
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延长两年,即延长至2026年6月2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24年5月25日巨潮资讯网
上的《关于头部狼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出售情况及后续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全
部出售完毕,出售股票数量为2879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期间,公司严格遵守股票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敏感期不
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后续
将进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清算和分配等工作,并按规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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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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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进行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以提升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洞察力,推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与北京上河动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嘉兴上河古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嘉兴上河古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河古宗”)目标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315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使用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上河古宗的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2025年
12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3)。
二、本次终止投资的原因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上河古宗将专项对本末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目
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此基础上就本次股权投资事项与目标公司积极开展磋
商,但双方最终未能在交易方案上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上河古宗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经基金
管理人慎重考虑,决定终止本次项目投资。
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2月12日签署了《嘉兴上河古宗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于《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全部出资款一次性退还至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公司指定账户收到全部出资款之日起,原《合伙协议》正式终止。
三.本次终止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河古宗尚未完成工商变更及基金登记备案程序,公司已全额收到上
河古宗返还的投资款,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及上河古宗其他合伙人就原《合伙协议》项下的出资
及相关投资事宜已无任何未了结的义务权利和债权债务。本次终止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不会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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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对外投资
──────┴──────────────────────────────────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进行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以提升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洞察力,推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与北京上河动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河动量”、“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嘉兴上河古宗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嘉兴上
河古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河古宗”或“合伙企业”)目标认缴规
模为人民币10315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
的基金份额。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合伙企
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上河古
宗份额,未在上河古宗担任任何职务。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
2025-11-26│对外投资
──────┴──────────────────────────────────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进行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以提升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洞察力,推进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与北京上河动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河动量”、“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嘉兴智陆尚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嘉兴智
陆尚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陆尚谷”或“合伙企业”)目标认缴规
模为人民币10015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
的基金份额。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合伙企
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总
裁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智陆尚
谷份额,未在智陆尚谷担任任何职务。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嘉兴智陆尚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0402MAD7TW6L2U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时间:2024年1月3日
5.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上河动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基金管理人:北京上河动量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
楼207室-6(自主申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智陆尚谷目标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015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认缴情况如下表:
10.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智陆尚谷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基金
募集完毕后提交基金产品备案。
11.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在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
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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