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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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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002252 上海莱士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万丰奥威 │ 0.00│ ---│ ---│ 0.00│ 17891.81│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上海莱士母公司:整 │ 7872.71万│ 0.00│ 2376.99万│ 30.19│ ---│ 2024-02-07│ │合下属子公司、浆站│ │ │ │ │ │ │ │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 │ │ │ │ │ │ │台建设 │ │ │ │ │ │ │ ├─────────┼──────┼─────┼─────┼─────┼─────┼──────┤ │同路生物“收购浙江│ 2.44亿│ 0.00│ 2.44亿│ 100.00│ 513.88万│ 2016-12-12│ │海康股权项目” │ │ │ │ │ │ │ ├─────────┼──────┼─────┼─────┼─────┼─────┼──────┤ │同路生物:同路生物 │ 2.60亿│ 0.00│ 1619.74万│ 100.00│ ---│ 2016-12-31│ │新浆站建设 │ │ │ │ │ │ │ ├─────────┼──────┼─────┼─────┼─────┼─────┼──────┤ │同路生物:补充同路 │ 3.00亿│ 0.00│ 3.00亿│ 100.00│ ---│ 2015-06-30│ │生物营运资金 │ │ │ │ │ │ │ ├─────────┼──────┼─────┼─────┼─────┼─────┼──────┤ │同路生物:收购浙江 │ ---│ 0.00│ 2.44亿│ 100.00│ 513.88万│ 2016-12-12│ │海康股权项目 │ │ │ │ │ │ │ └─────────┴──────┴─────┴─────┴─────┴─────┴──────┘ 【3.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 │2024-06-19 │转让比例(%) │20.00 │ ├──────┼────────────────┼──────┼────────────────┤ │交易金额(元)│125.00亿 │转让价格(元)│9.40 │ ├──────┼────────────────┼──────┼────────────────┤ │转让股数(股)│13.29亿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GRIFOLS, S.A │ ├──────┼────────────────────────────────────────┤ │受让方 │海尔集团公司 │ └──────┴────────────────────────────────────────┘ 【4.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4-06-19 │交易金额(元)│125.00亿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329│标的类型 │股权 │ │ │096152股股份 │ │ │ ├──────┼────────────────┴──────┴────────────────┤ │买方 │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卖方 │Grifols,S.A. │ ├──────┼────────────────────────────────────────┤ │交易概述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莱士”)股东Grifols,S.A.(│ │ │以下简称“基立福”或“卖方”)与海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或“买方”)于│ │ │2023年12月29日签署《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海尔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拟协议收购基│ │ │立福持有的公司1,329,096,1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转让价款125.00亿元;同 │ │ │时,基立福将其持有的剩余公司437,069,656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海尔集团或其指定 │ │ │关联方行使,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权益变动”)。 │ │ │ 根据原协议相关约定,买方可以按照原协议约定方式,将其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 │全部转让给买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承继方”),但买方应确保该承继方符合原协议要求│ │ │并就承继方在原协议和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基立福与海尔集│ │ │团协商一致,海尔集团指定全资孙公司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 │ │康”)作为上述协议项下的承继方,海尔集团、海盈康与基立福于2024年1月21日重新签订 │ │ │了《经修订及重述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格式和内│ │ │容与原协议保持一致。 │ │ │ 根据上述海尔集团、海盈康与基立福重新签订的新协议,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 │ │协议转让受让方以及表决权委托受托方均由海尔集团变更为海盈康。本次权益变动后,海尔│ │ │集团合计控制公司1,766,165,80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8%)所对应的表决权;公司 │ │ │董事会按照新协议完成董事会改组后,海盈康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尔集团将成为公司实│ │ │际控制人。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及中国证│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权益变动已通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并于2024年6月18日完成了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 └──────┴────────────────────────────────────────┘ ┌──────┬────────────────┬──────┬────────────────┐ │公告日期 │2024-04-29 │交易金额(元)│--- │ ├──────┼────────────────┼──────┼────────────────┤ │币种 │---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5│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 │买方 │青岛海盈控股有限公司 │ ├──────┼────────────────────────────────────────┤ │卖方 │青岛海有蓝控股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近日,海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出于整体业务规划考虑,拟将本次交易的买│ │ │方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康”或“买方”)的控股股东调整为│ │ │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盈”)的全资子公司青岛海盈控股│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盈”)。2024年4月25日,青岛海盈与持有海盈康100%股权的 │ │ │股东青岛海有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有蓝”)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青岛海盈受│ │ │让海有蓝持有的海盈康75%的股权,并于2024年4月26日完成了工商变更事宜(以下简称“本│ │ │次股权调整”)。 │ └──────┴────────────────────────────────────────┘ ┌──────┬────────────────┬──────┬────────────────┐ │公告日期 │2023-11-23 │交易金额(元)│2.74亿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54.13%的│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 │买方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李冠锋 │ ├──────┼────────────────────────────────────────┤ │交易概述 │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股权受让正式协议,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 │ │ │前目标公司已经评估,交易各方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了标的股权的最终│ │ │交易价格。本次收购广西冠峰95%股权的价格总额为人民币481278692元(含税)。 │ │ │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 │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 │ 3、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已于2023年11月9日分别 │ │ │与贺州安信乾能叁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叁期基金”)以及自然人股东李冠│ │ │锋先生、韦向红女士、黄科良先生(“自然人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 │ │购协议”),收购叁期基金、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冠│ │ │峰”、“标的公司”、“目标公司”)95%股权,标的公司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0600.00万元 │ │ │,核心资产包括一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的具有人血白蛋白、静│ │ │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三个产品品种、年产能为200吨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 │ │ │企业,以及两个已经建成的单采血浆站(永福冠峰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忻城冠峰单采血浆有│ │ │限公司)。 │ │ │ 自然人股东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340553587元的对价总额向公司出售其 │ │ │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67.22%的股权;叁期基金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4072510│ │ │5元的转让对价向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7.78%的股权,公司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 │ │ │定的条件受让前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广西冠峰95%股权,广西冠峰将成 │ │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 李冠锋人民币274210432元转让股权54.13%、韦向红人民币45588963元转让股权9.00%、│ │ │黄科良人民币20754192元转让股权4.10%。 │ │ │ 近日,广西冠峰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 │ │业执照》。 │ └──────┴────────────────────────────────────────┘ ┌──────┬────────────────┬──────┬────────────────┐ │公告日期 │2023-11-23 │交易金额(元)│4558.90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9.00%股 │标的类型 │股权 │ │ │权 │ │ │ ├──────┼────────────────┴──────┴────────────────┤ │买方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韦向红 │ ├──────┼────────────────────────────────────────┤ │交易概述 │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股权受让正式协议,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 │ │ │前目标公司已经评估,交易各方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了标的股权的最终│ │ │交易价格。本次收购广西冠峰95%股权的价格总额为人民币481278692元(含税)。 │ │ │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 │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 │ 3、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已于2023年11月9日分别 │ │ │与贺州安信乾能叁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叁期基金”)以及自然人股东李冠│ │ │锋先生、韦向红女士、黄科良先生(“自然人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 │ │购协议”),收购叁期基金、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冠│ │ │峰”、“标的公司”、“目标公司”)95%股权,标的公司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0600.00万元 │ │ │,核心资产包括一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的具有人血白蛋白、静│ │ │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三个产品品种、年产能为200吨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 │ │ │企业,以及两个已经建成的单采血浆站(永福冠峰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忻城冠峰单采血浆有│ │ │限公司)。 │ │ │ 自然人股东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340553587元的对价总额向公司出售其 │ │ │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67.22%的股权;叁期基金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4072510│ │ │5元的转让对价向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7.78%的股权,公司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 │ │ │定的条件受让前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广西冠峰95%股权,广西冠峰将成 │ │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 李冠锋人民币274210432元转让股权54.13%、韦向红人民币45588963元转让股权9.00%、│ │ │黄科良人民币20754192元转让股权4.10%。 │ │ │ 近日,广西冠峰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 │ │业执照》。 │ └──────┴────────────────────────────────────────┘ ┌──────┬────────────────┬──────┬────────────────┐ │公告日期 │2023-11-23 │交易金额(元)│2075.42万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4.10%股 │标的类型 │股权 │ │ │权 │ │ │ ├──────┼────────────────┴──────┴────────────────┤ │买方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黄科良 │ ├──────┼────────────────────────────────────────┤ │交易概述 │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股权受让正式协议,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 │ │ │前目标公司已经评估,交易各方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了标的股权的最终│ │ │交易价格。本次收购广西冠峰95%股权的价格总额为人民币481278692元(含税)。 │ │ │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 │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 │ 3、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已于2023年11月9日分别 │ │ │与贺州安信乾能叁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叁期基金”)以及自然人股东李冠│ │ │锋先生、韦向红女士、黄科良先生(“自然人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 │ │购协议”),收购叁期基金、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冠│ │ │峰”、“标的公司”、“目标公司”)95%股权,标的公司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0600.00万元 │ │ │,核心资产包括一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的具有人血白蛋白、静│ │ │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三个产品品种、年产能为200吨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 │ │ │企业,以及两个已经建成的单采血浆站(永福冠峰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忻城冠峰单采血浆有│ │ │限公司)。 │ │ │ 自然人股东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340553587元的对价总额向公司出售其 │ │ │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67.22%的股权;叁期基金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4072510│ │ │5元的转让对价向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7.78%的股权,公司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 │ │ │定的条件受让前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广西冠峰95%股权,广西冠峰将成 │ │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 李冠锋人民币274210432元转让股权54.13%、韦向红人民币45588963元转让股权9.00%、│ │ │黄科良人民币20754192元转让股权4.10%。 │ │ │ 近日,广西冠峰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 │ │业执照》。 │ └──────┴────────────────────────────────────────┘ ┌──────┬────────────────┬──────┬────────────────┐ │公告日期 │2023-11-23 │交易金额(元)│1.41亿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7.78%的│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 │买方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贺州安信乾能叁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交易概述 │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股权受让正式协议,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 │ │ │前目标公司已经评估,交易各方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协商确定了标的股权的最终│ │ │交易价格。本次收购广西冠峰95%股权的价格总额为人民币481278692元(含税)。 │ │ │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 │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 │ │ 3、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一、交易概述 │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已于2023年11月9日分别 │ │ │与贺州安信乾能叁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叁期基金”)以及自然人股东李冠│ │ │锋先生、韦向红女士、黄科良先生(“自然人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 │ │购协议”),收购叁期基金、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广西冠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冠│ │ │峰”、“标的公司”、“目标公司”)95%股权,标的公司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0600.00万元 │ │ │,核心资产包括一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的具有人血白蛋白、静│ │ │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三个产品品种、年产能为200吨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 │ │ │企业,以及两个已经建成的单采血浆站(永福冠峰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忻城冠峰单采血浆有│ │ │限公司)。 │ │ │ 自然人股东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340553587元的对价总额向公司出售其 │ │ │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67.22%的股权;叁期基金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4072510│ │ │5元的转让对价向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7.78%的股权,公司同意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 │ │ │定的条件受让前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广西冠峰95%股权,广西冠峰将成 │ │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 李冠锋人民币274210432元转让股权54.13%、韦向红人民币45588963元转让股权9.00%、│ │ │黄科良人民币20754192元转让股权4.10%。 │ │ │ 近日,广西冠峰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 │ │业执照》。 │ └──────┴────────────────────────────────────────┘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4-06-19 │ ├──────┼────────────────────────────────────────┤ │关联方 │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td. │ ├──────┼────────────────────────────────────────┤ │关联关系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上海莱士”)股东Grifols,S.A.(“基│ │ │立福”)与海尔集团公司(“海尔集团”)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 │ │议》,海尔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拟协议收购基立福持有的公司1329096152股股份,占公司总│ │ │股本的20.00%,转让价款人民币125.00亿元;同时,基立福将其持有的剩余公司437069656 │ │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海尔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行使,占公司总股本的6.58%。2024年1│ │ │月21日,经基立福与海尔集团协商一致,海尔集团指定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海盈康”)作为上述协议项下的承继方,海尔集团、海盈康与基立福重新签订了《经修订│ │ │及重述的战略合作及股份购买协议》(“股份购买协议”)。(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 │ │30日、2024年1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 │ │ 2024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独 │ │ │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的相 │ │ │关公告) │ │ │ 根据基立福、上海莱士和海盈康于2024年6月18日签订的《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 │ │ │“战略合作协议”),基立福同意促使GrifolsWorldwideOperationsLimited(“基立福全 │ │ │球”)与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第九次修正案。同日,公司与关联方基立福全球签署了附│ │ │生效条件的《独家代理协议的第九次修正案》(“独家代理协议”)。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届时相关关联│ │ │方应回避表决。 │ │ │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 │ │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 │ 公司全称: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td. │ │ │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8日 │ │ │ 法定代表人:ShaneO'Brien │ │ │ 注册资本:1欧元 │ │ │ 注册地址:GrangeCastleBusinessPark,GrangeCastle,Clondalkin,Dublin22,Ireland │ │ │ 经营范围:基立福全球从事医药产品包装、标签、仓储、分销、制造、研发业务,并向│ │ │集团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 │ │ (二)关联方与本公司的主要关联关系情况 │ │ │ 1、基立福持有公司6.58%股份,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基立福全球为基立福的│ │ │全资子公司; │ │ │ 2、上海莱士董事TomásDagáGelabert先生担任基立福集团的董事及基立福集团数家成│ │ │员公司的董事等职务;上海莱士董事DavidIanBell先生担任基立福企业发展、法律和数据保│ │ │护总监,基立福集团数家附属公司董事会成员等职务。 │ │ │ 三、独家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1.协议期限 │ │ │ 本协议自交割日(具有股份购买协议约定的含义,即2024年6月18日,下同)起十年内 │ │ │(“初始期限”)保持完全有效,并且上海莱士有权通过在初始期限届满前提前至少六个月│ │ │事先书面通知基立福全球,将协议期限另行续展十年。 │ │ │ 2.产品价格和最低年度数量 │ │ │ 公司和基立福全球(“双方”)已同意,(i)对于经销商在2024年6月18日之前已经下的│ │ │订单中的产品,原老价格应继续适用;(ii)对于经销商在2024年6月18日及之后直至2026年1│ │ │2月31日下的订单中的产品,应适用新的产品价格。 │ │ │ 在该等价格的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应就适用于产品的新价格进行磋商,但前提是基立福│ │ │全球应保证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基立福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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