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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002259)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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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002259 ST升达 更新日期:2025-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 36203.65│ ---│ 49.00│ ---│ ---│ 人民币│ │公司 │ │ │ │ │ │ │ ├─────────┼─────┼─────┼─────┼─────┼──────┼──────┤ │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 26419.33│ ---│ 49.00│ ---│ ---│ 人民币│ │公司 │ │ │ │ │ │ │ ├─────────┼─────┼─────┼─────┼─────┼──────┼──────┤ │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 0.00│ ---│ 49.00│ ---│ ---│ 人民币│ │司 │ │ │ │ │ │ │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 7.80亿│ 0.00│ 2031.32万│ 2.60│ 0.00│ ---│ │洁能源项目 │ │ │ │ │ │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3660.00万│ 0.00│ 3660.00万│ 100.00│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 1.84亿 24.51 --- 2017-03-03 公司 江昌政 2867.66万 3.81 --- 2016-12-10 ───────────────────────────────────────────────── 合计 2.13亿 28.32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四川升达林│榆林金源 │ 2.00亿│人民币 │--- │--- │一般担保│否 │是 │ │业产业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8.重大事项】 ──────┬────────────────────────────────── 2024-09-20│诉讼事项 ──────┴──────────────────────────────────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收到成渝金 融法院案号为(2024)渝87民初451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资料,诺安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资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本次诉讼已被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主要事由 被告升达林业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59。2016年,升达林业非公开发行 股份109008267股,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为保荐机 构。2016年5月9日,诺安资管成立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 计划”),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升达林业股票,获配29565092股,股票价格6.99元/股, 金额206659993.08元。2019年5月22日,升达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诺安资管依据公司所发布的公告 以及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方正承销保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65655361.62元(暂定)佣金损失196181.36元(暂 定)、印花税损失65393.79元(暂定);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诉讼请求一的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受理费用与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4-08-29│其他事项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8月28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以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殷栋先生主持。 ──────┬────────────────────────────────── 2024-06-26│诉讼事项 ──────┴──────────────────────────────────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全资子公司贵州中 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案号为(2024)闽02民初637号、638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资料。中弘达公司以《存 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为由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 “厦门国际银行”)返还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被立案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第三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24)闽02民初637号案】 第三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闽02民初638号案】案件主要事由 2017年7月17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 ”)及其下属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同 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向升达集团、升达环保授信3亿元 、2亿元贷款。中弘达公司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上述授信贷款 提供质押担保。因升达集团、升达环保未按期偿还借款,2018年7月18日,厦门国际银行在没 有向中弘达公司发送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扣划中弘达公司银行存款310905910.82元、2026 93129.39元。此案中涉及存单质押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2024)闽02民初637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R17174的《存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 力或无效,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02693129.39元,并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以人民币202693129.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人民币46754266.99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 (四)(2024)闽02民初638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R17168、GR17168-2的《存单质押合同》不 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10905910.82元,并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 人民币310905910.8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为人民币71752766.08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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