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002260 德奥退 更新日期:2022-06-17◇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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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5998.50 --- --- 6079.26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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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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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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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鉴于公司股票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关
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摘牌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
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相关情况如下: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摘牌日期1、证券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002260
3、证券简称:德奥退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2年4月22日
5、终止上市及摘牌日期:2022年6月17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4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383次工作会议,未通过德奥通用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5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不同意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2022年4月21日,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终止上市听证会,会后对公司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
议。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2
年4月22日,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将对
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三、摘牌后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等事宜
1、2020年6月14日,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与公司签署了《关于
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22年2月7日
,公司收到联储证券发来的《关于终止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的通知函》,
通知公司其不再为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并解除《协议书》“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
的有关约定。公司就此事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情况请查阅2022年3月3
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
9)。
目前,公司及联储证券均未对《协议书》“第二部分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签订过任何
解除协议或承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联储证券是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提供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服务等事宜。后续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书》“第二部分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
,公司将及时公告并聘请新的主办券商。
2、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退市登记业务
办理期间由主办券商负责登记公司股份,并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等业务。
3、公司在股票摘牌前派发的现金红利,因投资者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者股份未托管
等原因暂未发放给投资者的(如有),公司在股票摘牌后继续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和发
放。
对于因质押、司法冻结原因未派发给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股票摘牌之主办券商在退市板
块申请初始登记前,质权人、有权机关等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办理该部分现金红利的解除质押
、协助执法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最高院查控网和券商渠道申请办理
。因股份未托管等原因未派发的现金红利,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领。
4、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请投资者不要注销拟在退市板块使用
的证券账户,否则可能导致股份无法按时完成退市板块的登记,影响后续股份转让。
5、请投资者持续关注托管券商通知和主办券商发布的股份确权公告,并按上述通知和公
告的时间要求,尽快联系托管券商或主办券商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
结算手续。
四、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在退市板块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由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代为披露。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9号
3、电话:0757-88374384
4、邮箱:dmb@deag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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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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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终止上市的复核申请。2022年5月23日,公
司收到了深交所《复核受理通知书》((2022)第1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于2022年6月1日组织召开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复核会议
,就复核申请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2]1号),主要内容如
下:
根据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维持《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2022]399号)对德奥通用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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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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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奥通航”)收到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5民初1721号),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南海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曹升、杨就妹、杨伟健与公司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该案
件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进行了审理,具体情况请查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2022年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22-025)。
二、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
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杨就妹、杨伟健、陈乙超、张宇、曹升共持有
德奥公司100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0%,德奥公司阻止上述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不
属于前引司法解释的“轻微瑕疵”。因此,杨就妹、杨伟健、曹升主张撤销德奥公司202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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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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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605民初83号、(2022)粤0605民初87号),具体内容
如下:
一、当事人
1、申请人1:曹升,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18号聚
豪园。
2、申请人2:张宇,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永乐里10号楼。
3、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
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4、被告1: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
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9号(办公楼)二层自编201室
5、被告2: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
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南海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与包括公司及子公司
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在内3名被告的“与公司有关
的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延期审理,故取消原定于2022年3月23日的庭审,本案开庭具体时间
待定),具体情况请查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
院传票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22-024)。
三、裁定情况
1、(2022)粤0605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曹升诉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邦芝
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
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28460
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284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升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
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2022)粤0605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宇诉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邦芝
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
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92500
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92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宇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
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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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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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2022)粤0605民初951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
1、申请人:白砚军,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解放路南小区
。
2、被申请人: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二、裁定情况
申请人白砚军诉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与公司
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砚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200
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白砚军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
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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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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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5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后公司
股票将被摘牌。
2、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3、股票简称:德奥退,证券代码:002260
4、目前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复核申请,根据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若深交所作出受理的决定后,深交所上诉复核委
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终止上市的复核申请。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5.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收
到公司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复核期间,深交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深交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深交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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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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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
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2260
2、证券简称:德奥退
3、涨跌幅限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每个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
4、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的开盘参考价:3.15元/股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4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383次工作会议,未通过德奥通用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5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不同意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2022年4月21日,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终止上市听证会,会后对公司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
议。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2
年4月22日,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将对
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2年5月5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
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
随之顺延。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
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将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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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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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399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证券简称:*ST德奥
3、证券代码:00226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4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383次工作会议,未通过德奥通用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5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不同意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2022年4月21日,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终止上市听证会,会后对公司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
议。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2
年4月22日,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将对
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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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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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及与广州农商行金融纠纷案件,公司
对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的信托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该案件一
审已判决,2022年1月30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
民初2011号),裁定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详情参见2022年2月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
0)。
据上述案件的卷宗显示,广州农商行提供的《差额补足协议》复印件上代表公司一方签署
并盖印的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王鑫文。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2年3月30日,公司就时任法定
代表人王鑫文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
的《受案回执》,案件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佛公南受案字[2022]11255号。
后续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将根据案件的进
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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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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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9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电子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2)沪0115民初29492号)。公司因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的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终止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的通知
函》(联储证字[2022]45号)要求解除《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之协议书》
之“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的行为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之协议书》
之“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约定条款;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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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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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听证申请的背景及情况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
核同意,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股票终
止上市情形。(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事先告知书>暨公司
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码:2022-020号)。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
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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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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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晚收到公司股东代表人
转来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及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致行动与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等相关文件。《通知》显示,陈
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与杨明裕于2022年2月24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
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各方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的《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
议》,即各方基于原《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现将主要
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协议》的所涉及人员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分别持有公司27800000股、25
000000股、21000000股、20000000股、7000000股(持股比例分别为4.99%、4.49%、3.77%、3.5
9%、1.26%)。杨明裕为上述股东委托行使表决权之人员。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陈乙超,身份证号码:320281********8535
乙方:张宇,身份证号码:110104********1216
丙方:杨伟健,身份证号码:440306********0012
丁方:杨就妹,身份证号码:441523********5526
戊方:曹升,身份证号码:510321********0536
己方:杨明裕,身份证号码:442530********5519
上列各方曾于2021年12月9日签署《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已依法披露。现经
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达成协议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的《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
除,即甲、乙、丙、丁、戊各方之间基于原《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形成的一致行动关
系终止;同时,甲、乙、丙、丁、戊五方对己方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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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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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2月16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1721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传票显示,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曹升、杨就妹、杨伟健与公司的“公司决议撤销纠
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日。
曹升、杨就妹、杨伟健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决议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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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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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2月16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
区法院”)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83号”、“(2022)粤0605民初87号”、“(2022)粤0605
民初93号”、“(2022)粤0605民初93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传票显示,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与包括公司及子公司
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在内3名被告的“与公司有关的纠
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
二、公司对本次诉讼的说明
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为公司2020年重整期间引入的财务投资人,根据本次法院发
来的文件显示,上述四人起诉公司在2020年重整期间隐瞒重大债务(指广州农商行案件),欺诈
其等投资人出资参与破产重整,致使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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