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308 *ST威创 更新日期:2024-09-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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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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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创教育产业股│ 3000.00│ ---│ 49.18│ ---│ 0.00│ 人民币│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 │ │ │ │ │
│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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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睿教育产业一期私│ 2559.00│ ---│ 20.00│ ---│ 0.00│ 人民币│
│募投资基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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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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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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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艺体培训中心建│ 9.18亿│ 0.00│ 1052.73万│ ---│ ---│ 2021-11-30│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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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8.05亿│ 6.17亿│ 8.05亿│ 10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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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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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0-21 │交易金额(元)│2.33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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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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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标的类型 │股权 │
│ │的股权、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 │ │
│ │公司100%的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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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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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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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
│ │ (一)基本情况 │
│ │ 2023年8月8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江苏宝力重│
│ │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重工”或“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 │“《协议》”),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缨时代│
│ │”)、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摇篮”)两家全资子公司100%的股│
│ │权转让给宝力重工,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331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上述 │
│ │两家公司的股权,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
│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二、交易进展 │
│ │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
│ │变更的相关资料,两家公司已完成了工商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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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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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京群岛威创投资有限公 9000.00万 10.77 --- 2016-08-13
司
上海和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613.00万 2.87 ---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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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16亿 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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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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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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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7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
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
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聘请其
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
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退市板块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36ER9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6月18日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
1单元A之九
法定代表人:薛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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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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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威创,证券代码:002308。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规定,公司股票交
易在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3、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
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4、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
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7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简称:*ST威创
证券代码:002308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7条的规定
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
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
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
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
让,公司将尽快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委托其提供进入全
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
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
转让服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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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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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3日、2023年12月25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拟收购方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71)、《关于上层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73),公司、公司拟收购方刘钧、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陆克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因
涉嫌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
〔2024〕26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6号)的主要内容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钧、陆克平、陆宇、卢永胜、温晶晶、陈香、徐朝晖、张书晗
、周丰、梁春晖、曹秀明、陈晓梦: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和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过控制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中数威科)决定威创股份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进而取得威创股份董事会控制
权。陆克平不晚于2023年6月19日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但其未告知威创股份相关情况。
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
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企业最终控制方是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9月20
日,陆克平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与刘钧实际控制的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
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且各方均已部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协议安排,西岭
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威创股份控股股东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构成协议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行
为,西岭能源实际控制人刘钧构成收购人,且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
刘钧采取协议方式收购威创股份,但在协议达成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
威创股份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协议收购导致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发生变化事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5号)的主要内
容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宇、卢永胜: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
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威创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
下:
2024年4月30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停牌。威创股份未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威创股份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违法行为。
威创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宇,时任总经理卢永胜是对威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综合考虑威创股份至今仍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且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威创
股份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
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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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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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207号)。现将有关内容公
告如下:
“你公司股票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
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
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如深交所最终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退
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
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涉及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公告。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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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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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创股份”)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科学
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集团”)出具的《关于涉诉事项信息披露的
函》,并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
24)粤01民初1146号】及《民事起诉状》。广州中院已决定立案审理科学城集团以股东身份代
位起诉刘钧、陆克平、陆宇、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深圳博海产
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海”)、天津嘉盈奇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嘉盈”)、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卢永胜、温晶晶、刘琛损
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司在此案中为第三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101号2栋6-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700395
法定代表人:向奔
被告一:刘钧
被告二:陆克平
被告三:陆宇
被告四: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77K
法定代表人:郁琴芬
被告五: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广深路松岗段2号综合楼1813统一信用代码:914
40300MA5F5AKJ7A
法定代表人:刘梦婷
被告六:天津嘉盈奇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五路2号2号楼裙楼431-8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CU915E45
法定代表人:陆时靖
被告七: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小区2&3期34#酒店、公寓-3705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61200MA7CK2Y52U
法定代表人:刘琛
被告八:卢永胜
被告九:温晶晶
被告十:刘琛
第三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4661X9
法定代表人:陆宇
(四)《民事起诉状》所载的诉讼请求
1、判令刘钧、陆克平、陆宇、阳光集团、深圳博海、天津嘉盈、西岭能源、卢永胜、温
晶晶、刘琛共同赔偿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269亿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赔偿款
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5月17日的利息损失
为27697347.50元);
2、判令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作为股东代表垫付已发生的律师费500000.00元
;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十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暂计1355097347.50元。
(五)《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陆克平、陆宇及刘钧通过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进行股权交易,使得刘钧得以控
制威创股份的银行账户,又因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之间的交易安排,致使刘钧通过深圳博海及
天津嘉盈的银行账户转移了威创股份的13.269亿元资金。因刘钧、陆克平、陆宇、阳光集团、
西岭能源、深圳博海、天津嘉盈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威创股份无故损失13.269亿元,故该七
被告应共同赔偿威创股份13.269亿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在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卢永胜作为威
创股份的总经理、董事,温晶晶作为威创股份的财务负责人,刘琛作为威创股份的合规事务总
监,皆未恪尽职守,未按公司制度审批资金支出,导致威创股份大额资金流失,并产生了利息
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该三被告对此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原告作为持有威创股份10.04%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规定,向威创股份监事会发函,请求监事会就上述侵权事宜提起诉讼,但监事会自收到函件
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起诉,故原告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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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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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11号)。
因公司涉嫌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了第一次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次立案为第二次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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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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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
相关规定,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本着谨慎原则,对可
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进行了清查,通过充
分的分析和评估后,发现部分资产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为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
状况和2023年度经营业绩,决定对出现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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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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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陆克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陆克平的立案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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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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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资金、财务、信息披露、人事
变动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经自查,2023年9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数威科”)的有限合伙人蒙萨斯(台州)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阳
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作框架
协议》,根据该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中数威科的控制权。
拟收购方西岭能源实际控制人刘钧于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期间,通过共管银行帐户将公
司13.3亿元资金划拨到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于10月31日全额归还公司,但自11月1日起又分次
分批划出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尚未归还公司。
二、经自查,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书晗于2023年11月3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独
立董事张文栋于2023年11月30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以上两位董事及高管的辞职信息因
公司处于被调查阶段,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对外公告披露。
公司将根据监管调查要求,持续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情况作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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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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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38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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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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