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360 ST同德 更新日期:2026-08-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0-02-09│ 23.98│ 3.30亿│
├───────────┼───────────┼───────────┼───────────┤
│增发 │ 2014-01-26│ 7.14│ 1.12亿│
├───────────┼───────────┼───────────┼───────────┤
│可转债 │ 2020-03-26│ 100.00│ 1.3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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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5-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 7200.00│ ---│ 13.04│ ---│ ---│ 人民币│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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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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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2,000吨胶状乳│ 5000.00万│ ---│ 1154.28万│ 100.00│ ---│ 2020-09-01│
│化炸药生产线及年产│ │ │ │ │ │ │
│11,000吨粉状乳化炸│ │ │ │ │ │ │
│药生产线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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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 3269.00万│ 7114.72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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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智能化平台│ 5100.00万│ ---│ 995.68万│ 23.35│ ---│ 2022-12-01│
│建设项目 │ │ │ │ │ │ │
├─────────┼──────┼─────┼─────┼─────┼─────┼──────┤
│调整债务结构 │ 4328.00万│ ---│ 4328.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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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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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中梧链控(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
│ │ │ │品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浙江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山西斯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实控人的亲属控制的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忻州同力民爆器材经营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控制的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中梧链控(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
│ │ │ │品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浙江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山西斯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实控人的亲属控制的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8 │
├──────┼────────────────────────────────────────┤
│关联方 │忻州同力民爆器材经营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控制的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张云升 5568.00万 13.86 69.55 2026-02-03
─────────────────────────────────────────────────
合计 5568.00万 13.86
─────────────────────────────────────────────────
【质押明细】
┌────────┬──────────────┬────────┬──────────────┐
│公告日期 │2026-02-03 │质押股数(万股) │6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7.49 │质押占总股本(%) │1.49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海南励骏投资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6-01-30 │质押截止日 │2027-01-29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6年01月30日张云升质押了600万股给海南励骏投资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5-11-15 │质押股数(万股) │12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4.99 │质押占总股本(%) │2.99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内蒙古生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5-11-13 │质押截止日 │2026-11-14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5年11月13日张云升质押了1200万股给内蒙古生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5-11-13 │质押股数(万股) │1133.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4.15 │质押占总股本(%) │2.82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徐某 │
├────────┼──────────────┬────────┬──────────────┤
│质押起始日 │2025-03-18 │质押截止日 │2026-03-17 │
├────────┼──────────────┼────────┼──────────────┤
│实际解押日 │2025-11-17 │解押股数(万股) │1133.00 │
├────────┼──────────────┴────────┴──────────────┤
│质押说明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解除部│
│ │分股份质押 │
├────────┼──────────────────────────────────────┤
│解押说明 │2025年11月17日张云升解除质押1133万股 │
└────────┴──────────────────────────────────────┘
┌────────┬──────────────┬────────┬──────────────┐
│公告日期 │2025-11-06 │质押股数(万股) │1068.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3.34 │质押占总股本(%) │2.66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内蒙古生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5-11-04 │质押截止日 │2026-11-05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5年11月04日张云升质押了1068万股给内蒙古生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5-10-24 │质押股数(万股) │13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6.24 │质押占总股本(%) │3.24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5-10-22 │质押截止日 │2027-10-21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5年10月22日张云升质押了1300万股给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5-10-23 │质押股数(万股) │14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7.49 │质押占总股本(%) │3.48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5-10-21 │质押截止日 │2027-10-21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5年10月21日张云升质押了1400万股给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5-10-23 │质押股数(万股) │13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62 │质押占总股本(%) │0.32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4-04-01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2025-10-23 │解押股数(万股) │130.00 │
├────────┼──────────────┴────────┴──────────────┤
│质押说明 │2025年10月22日张云升解除质押1420万股 │
├────────┼──────────────────────────────────────┤
│解押说明 │2025年10月23日张云升解除质押1280万股 │
└────────┴──────────────────────────────────────┘
┌────────┬──────────────┬────────┬──────────────┐
│公告日期 │2025-09-23 │质押股数(万股) │1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25 │质押占总股本(%) │0.25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山西证券 │
├────────┼──────────────┬────────┬──────────────┤
│质押起始日 │2025-09-18 │质押截止日 │2025-10-22 │
├────────┼──────────────┼────────┼──────────────┤
│实际解押日 │2025-10-23 │解押股数(万股) │100.00 │
├────────┼──────────────┴────────┴──────────────┤
│质押说明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解押说明 │2025年10月23日张云升解除质押1280万股 │
└────────┴──────────────────────────────────────┘
┌────────┬──────────────┬────────┬──────────────┐
│公告日期 │2025-07-03 │质押股数(万股) │10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2.49 │质押占总股本(%) │2.49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山西证券 │
├────────┼──────────────┬────────┬──────────────┤
│质押起始日 │2025-06-30 │质押截止日 │2025-10-22 │
├────────┼──────────────┼────────┼──────────────┤
│实际解押日 │2025-10-23 │解押股数(万股) │1000.00 │
├────────┼──────────────┴────────┴──────────────┤
│质押说明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2024年04月01日张云升质押了420万股给山西证券 │
│ │2024年04月01日张云升质押了420万股给山西证券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
│ │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解押说明 │2025年10月23日张云升解除质押1280万股 │
└────────┴──────────────────────────────────────┘
┌────────┬──────────────┬────────┬──────────────┐
│公告日期 │2025-03-21 │质押股数(万股) │2268.00 │
├────────┼──────────────┼────────┼──────────────┤
│质押占所持股(%) │28.33 │质押占总股本(%) │5.65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徐某 │
├────────┼──────────────┬────────┬──────────────┤
│质押起始日 │2025-03-18 │质押截止日 │2026-03-17 │
├────────┼──────────────┼────────┼──────────────┤
│实际解押日 │2025-11-11 │解押股数(万股) │2268.00 │
├────────┼──────────────┴────────┴──────────────┤
│质押说明 │2025年03月18日张云升质押了2268万股给徐某 │
├────────┼──────────────────────────────────────┤
│解押说明 │2025年11月11日张云升解除质押1135万股 │
└────────┴──────────────────────────────────────┘
┌────────┬──────────────┬────────┬──────────────┐
│公告日期 │2024-09-21 │质押股数(万股) │5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0.62 │质押占总股本(%) │0.12 │
├────────┼──────────────┴────────┴──────────────┤
│股东名称 │张云升 │
├────────┼──────────────────────────────────────┤
│质押方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4-09-19 │质押截止日 │2025-10-22 │
├────────┼──────────────┼────────┼──────────────┤
│实际解押日 │2025-10-23 │解押股数(万股) │50.00 │
├────────┼──────────────┴────────┴──────────────┤
│质押说明 │2024年09月19日张云升质押了50万股给山西证券 │
│ │2024年09月19日张云升质押了50万股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
│ │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
│ │业务 │
│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的通知,获悉张云升先生补充│
│ │质押部分公司股份,并将其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业务 │
├────────┼──────────────────────────────────────┤
│解押说明 │2025年10月23日张云升解除质押1280万股 │
└────────┴──────────────────────────────────────┘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2.95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2.19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8389.55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7415.48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6172.03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4463.09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4265.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2814.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2670.18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2128.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928.65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同德科创材│ 911.83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料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8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774.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568.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33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32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26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59.54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
│山西同德化│深圳市同德│ 45.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工股份有限│通供应链管│ │ │ │ │保证 │ │ │
│公司 │理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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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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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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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仲裁阶段: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被申请人
3.仲裁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涉及的金额:55101799.95元。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
视并密切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
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
2026)西仲字第1725号】。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化建”)就与同德科
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仲
裁委员会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法定代
表人:李科社,任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
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52859528.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242271.82元,以上暂合计55101799.95元。
2、请求裁决申请人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2859528.13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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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其他事项
──────┴──────────────────────────────────
一、公司资产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财产保全/冻结程序开始通知书》,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送达(2026
)京0105执14309号之三十五、三十八、四十五、五十一执行裁定书和(2026)京0105执14309
号之三十五、三十八、四十五、五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6年7月15日至2
027年7月15日对公司编号为ZL201410350019.9、ZL201410467737.4、ZL201210365241.7、ZL20
2120146589.1的专利协助执行财产保全/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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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其他事项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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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仲裁事项
──────┴──────────────────────────────────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止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
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
德爆破”)因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
2025年9月22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等相
关法律文书,本案已于2025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下发《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民事裁定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之一】,一
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949,662.50元、
留购价款100元、截至2025年1月10日的逾期利息1,205,074.15元以及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79,680.90元、律师费损失19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
失22,526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125)。2026年1月27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0115执346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9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沪0115执346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友诚路14
9号45层、46层(实际建筑楼层为39层、40层)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
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
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
利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
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
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2月5日止,上述财产如查封、
冻结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前一个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逾期未提出书面继续查封
、冻结申请或申请书未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导致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的,由
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因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线索。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
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
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
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
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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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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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0209626.6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同德爆破”)收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902民初4583号】《民事
裁定书》【(2026)晋0902民初458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将于2026年6月19日开庭审理。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68989226
39,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186号。负责人:温文博,行长。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8771F。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开发区跨越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被告五:张烘,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9800000元及截至2026年4月2
7日的利息389626.67元,以及自率加收50%执行。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
的20日,每笔还款利随本清。此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对提款、还款、违约责任、送达
、争议解决、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为对被告一前述融资提供担保,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一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办理各类
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权
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范围除了
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然而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告一信
用状况恶化,且各被告因涉及诉讼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各被告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款,结清利息,并通
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基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
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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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仲裁事项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
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执143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
京0105执14309号】及《执行通知书》【(2026)京0105执14309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北京天
安天地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天地典当行”)因与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传唤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进
行谈话、履行生效文书。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安天地典当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
05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同
德化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代管款资金,划入以下
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账户名称:2026京0105执14309号1
账号:0200************81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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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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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6月0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①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03日9:15-9:25,9:30-11:30,13:
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03日9:15至15
: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同德化工总部办公楼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富铨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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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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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职工民主投票,选举邬宇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详见附件)。该
职工董事将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附件:邬宇峰先生简历
附件:邬宇峰先生简历
邬宇峰,男,1974年3月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
荣获忻州市第八届青工“五小”科技创新成果一等奖;忻州市第五届“杰出青年创新能手”等
称号;历任公司白炭黑车间主任、职工监事,现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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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仲裁事项
──────┴──────────────────────────────────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5836744.8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同德通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近日与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祎禾科技有限
公司、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琰、刘强、潘大伟供应链合同纠纷案件向深圳前海合作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
开庭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T337P。
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孙祖镇乔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7
2084291T。
法定代表人:潘大伟
被告:刘琰,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路13号***号楼***单
元***号。
被告:刘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富源居委会***
号。
被告:祎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1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321MA3D3UA498。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樱花路1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U6HPC64。
法定代表人:刘琰
被告:潘大伟,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富源居委会***
号。
案由:供应链合同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35000247.00元;
2、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费暂计
10811497.88元(以剩余未退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2%/30天的标准,自2023年2月21日
起分段计算至2026年1月23日为10811497.88元;后续以35000247.00元为基数按照1.2%/30天的
标准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
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2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
4、判令被告刘琰、被告刘强、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
司、被告潘大伟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45836744.88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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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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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6月03日14:0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0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6月0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29日
7、出席对象:
(1)于2026年5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
授权委托书见附后),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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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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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下午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
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
5开始至股市交易结束。
2、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同德化工总部办公楼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富铨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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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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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6年4月2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忻州市中院”或“法院”)
决定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已
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6-034)。
2、2026年5月6日,忻州市中院作出《决定书》,指定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担任同德化工预重整辅助机构(以下简称“预重整辅助机构”)。公司已于2026年5月7日披露
了《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
3、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
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4月20日,忻州市中院作出(2026)晋09破申(预)1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决
定对同德化工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并于2026年5月6日指定同德化工清算组担任同德化工预重
整辅助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
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以及《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指引(试行
)》等有关规定,将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公开招募和遴选同德化工的重整投资人(以下简
称“本次招募”)。现就本次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同德化工成立于2001年6月10日,于2010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02360
.SZ,注册资本为40177.4248万元,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主
营业务为民用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工程爆破的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公司炸药产品及
相应生产许可产能合计6.8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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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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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6年4月2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忻州中院”或“法院”)决
定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已于20
26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4)。
2、2026年5月6日,忻州中院作出《决定书》,指定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
任同德化工预重整辅助机构(以下简称“预重整辅助机构”)。公司已于2026年5月7日披露了
《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
3、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
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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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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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6年5月6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忻州中院”或“法院”)作
出《决定书》,指定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清算组担
任同德化工预重整辅助机构(以下简称“预重整辅助机构”)。
2、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
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后续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
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
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情况
2026年4月20日,忻州中院决定对同德化工进行预重整。2026年5月6日,忻州中院指定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同德化工预重整辅助机构。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后,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预重整辅助机构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
在预重整辅助机构的监督下履行公司作为预重整主体相关义务,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
事务,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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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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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
23号)《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
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2024年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公司部分自建职工住房销售款由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张烘占用,公司已收回占用款及利息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的
规定。
二、内控方面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个别子公司、被投资企业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长期未
收回,公司未实施有效管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一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第6号一-资金活动》第十五条的规定。
张云升、张烘先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烘作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邬庆文作为总经理
,金富春作为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
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张烘、张云升、邬庆文、金富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汲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财务管理和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并在2026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
,同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
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
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
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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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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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本次担保额度均为公司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或子公司互相之间进行的担保和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
担保。本次担保对象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同德科创担保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项目建设和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
过30亿元的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其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德通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5亿元,对其余子公
司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
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
押、质押、反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的具体金额在上述30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
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
董事会提请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将会及时披
露进展公告,且确保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会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经查询,被担保方中,同德化工、同德科创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4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2)及于2025年11月2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9)。
2、被担保方的主要财务指标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12月(经审计)财务指标
(2)截至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财务指标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或相关子公司与银
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担保期限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合
同约定的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提供上述担保额度,有利于子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及子公司
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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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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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在自查中发现,公
司前任董事长张烘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事项及归还情况
经公司自查,2015年1月至2025年12月,公司前任董事长张烘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共计4206.28万元,其中本金3055.80万元,利息1150.48万元。截至2026年4月上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合计4206.28万元已由公司控股股东夫妇代为偿还。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资金占用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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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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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2025年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同德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中联于2026年1月被公司聘为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能够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中联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相关审计费用将根据审计机构审计工作量,并结合目前市场价
格水平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具体协商确定。该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5-1
首席合伙人:邓超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执业证书编号:天津市财政局12010023截至2025年末合伙人52人,注
册会计师2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46人。
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31810.81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25546.96万元,证券业务
收入为9596.51万元。
2025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4家,年报审计收费含税总额3382.90万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
业(1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建筑业(2)、批发和零售业(2)、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2)、采矿业(2)等。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5年末,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注册会计师职
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3年至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4次、行政处理5次、自律惩戒3次、纪律处分2次。2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2023
年至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9次、行政处理9次、自律惩戒3次、纪律处分
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水兵,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
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毛小月,
202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未签
署上市公司报告。
拟安排质量控制复核人:高凯,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201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中陈水兵先生受到1次监督管理措施
、1次自律惩戒,高凯先生受到1次行政处罚,其他人员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陈水兵先生和高凯先生收到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如下:
3、独立性
拟聘任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
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商定年度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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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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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2025年度减值
准备,具体内容如下:
一、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5年12月
31日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基于谨慎性
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总金额
经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如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存货、合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等进行全面核查和减值测试后,报告期内,公司计
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102932652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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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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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
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了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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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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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
2026年5月18日在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同德化工总部9楼会议室采取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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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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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
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更快
更好地发展,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融资水平及融资能力,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包
括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授信。
具体的授信额度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最终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及在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综合考虑各银行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贷款利率等信贷
条件,进行择优选择,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授信合同、协议等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为公司发展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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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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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2025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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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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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1、202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忻州中院”或“法
院”)的《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决定对同德化工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
2、忻州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登记备案,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
司的重整申请。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
。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
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后续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
,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法院裁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4、若后续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
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
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的情况
2026年4月20日,忻州中院作出《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忻州中院决定自2026年4月20日起
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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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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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
爆破”)因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融资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于2026年2月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0101执1686号
】及《执行裁定书》【(2026)沪0101执1686号】,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失信决
定书》【(2026)沪0101执1686号】及《限制消费令》【(2026)沪0101执1686号】,上海市
黄浦区人民法院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出具《失信决定书》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山西同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山西同
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此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因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见公司于
2025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129)、于2025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129)。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
德爆破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
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
三家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前述三家公司及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采
取限制消费措施,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121)。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处理计划
1、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受到《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事项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保持与相关方的沟通,争取尽快解决融资租赁纠纷诉讼,以维护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
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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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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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书中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全部未付
租金9092913.76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以及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
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24423元、执行费73016.6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
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
》【(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远东国
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诉讼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保证合同纠
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远东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远东租赁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诉讼费用等暂计金额人民币9186
533.61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101)。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下发《民事判决书》【(2025)
沪0115民初115450号】,一审判决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在(2025)沪0115民初57661号
《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远东租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全部未付
租金9092913.76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以及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
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24423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
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追偿。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近日,公司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
0115执7717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
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判
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
定,责令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费73016.68元。
特别提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的义务,请速
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的,应当向浦东法院执行局说明不能履行义
务的原因。
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代管款资金,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联洋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561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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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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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94817843.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同德爆破”)收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106民初3363号】等相关
法律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山西银
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6年4月13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郝佩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8771F。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开发区跨越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
被告五:张烘,男,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一
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万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欠付利息792030.56元(计至2026年2月25日);4、判令被告一支
付原告复利3159.20元(暂计至2026年2月25日),并继续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5、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逾期罚息2654.17元(暂计至2026年2月25日)并继续计算支
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6、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支付原告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5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BC202508110000006
2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94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5年8月12日,原
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BC202508120000013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金额为
94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货款年利率为4.9%,
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货款用途为归还合同编号为BC2022081200000127的《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所欠货款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5年8月12日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为保障上述债权实现,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1.1条、13.1.12、13.1.13条、13.1.14条约定,借款人
项下货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若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合同下义务履
行的: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影响合同下义务履行的等预期违约情形,第13.2.5条约定
贷款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债务。
贷款发放后,原告经贷后被告一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金严重紧张,目前被告一告已欠付
原告应于2026年2月12日归还的本金100万元,及2026年1月21日,2026年2月21日到期的两期利
息,更为严重的是借款人存在多项重大不利情形,被告一2024年亏损为:12147.11万元,2025
年9月亏损为:1636.58万元,连续亏损,盈利能力极差;流动比率远低于0.5,偿债能力严重
不足;同时被告一涉及8笔融资租赁纠纷诉讼,涉诉金额共计35171.53万元,且已有多项债务
逾期,其中招商银行3000万元贷款已于2025年12月25日逾期;2026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法
定代表人实地沟通时,该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被告一将于2026年1季度末对金融机构贷款全面
逾期,据此,被告一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并要求其返还借款
本金,支付罚息、复利并要求其承担各项费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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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4│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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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为贷款本金3000万元,欠息46598.74元,自2025年12
月31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因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未能如期
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债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持有的6150000股公司股份于2026年2月被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近日,公司因上述债务事项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105民初51
73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6年3月24日
开庭审理。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65号国信嘉
园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92245750E。负责人:辛亮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被告: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
被告:张烘,男,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欠息46598.74元
(截至2025年12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自2025年12月31日起到实际偿清之日止按
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
2、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
旅费、公告费、送达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3、判令被告张云升、被告张烘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5年6月24日,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签订编号为351HT250620T002168《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同德化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贷款
金额30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归还原告存量融资,贷款利率以定价日
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3%
),加130个基本点(BPs,即4.3%),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计息与结息方式为每
季末月20日;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6
.45%)。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张云升、被告张烘分别于2025年6月24日
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351HT250620T00216802号,351HT250620T0021680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
及《承诺函》,二人在明确知道《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为“以新贷偿还/转化旧贷”下
,自愿为同德化工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5年6月27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6个月,到期日为2025年12月
25日。同德化工在贷款期限内按时履行还息义务,但贷款到期之日,同德化工未能依约偿还原
告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30日,同德化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欠息46598.
74元(包括利息,罚息,复息)。
原告认为,被告同德化工到期未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依法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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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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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张云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05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3%;其本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
量为1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2.49%,占公司总股本的2.49%。
2、经公司核实,因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
银行”)债务,广发银行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
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及上述诉讼事项的被告之一,持有的100000
00股公司股份被广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
3、上述案件系张云升先生所涉担保引起,本次股份冻结事项不会对张云升先生的个人征
信及公司日常经营、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的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张云升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司法
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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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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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未付租金2661323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34.7
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
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88626.14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4764元
。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
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
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因与德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陕0102
民初1102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于2025年8月25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下发《民事判决书》【(2025)陕
0102民初11025号】,一审判决同德科创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613234.91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88534.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各
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判决公司对同德科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同德科创追偿。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8)。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通知书》【(2026)陕0102执833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02民初1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613234.91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88534.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
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88626.14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
费947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鼓楼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32************079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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