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370 亚太药业 更新日期:2025-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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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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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376.52│ ---│ ---│ 4328.71│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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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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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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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 3.00亿│ 39.00万│ 1.86亿│ 61.90│ -357.11万│ 2024-12-31│
│剂一期、二期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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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 5.99亿│ 89.19万│ 1.29亿│ 21.47│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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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5352.62万│ 21.22万│ 105.63万│ 1.97│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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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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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9-10 │交易金额(元)│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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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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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标的类型 │股权 │
│ │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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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宁波和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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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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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的第│
│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债务豁免的议案》│
│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本次交易概述 │
│ │ 2024年9月9日,公司与宁波和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依文化”)签署了《│
│ │关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转让给和依文化。由于上海新高峰目前净资产│
│ │为负,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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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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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8810.00万 16.42 84.63 2021-01-09
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 3450.00万 6.43 84.85 2019-12-21
司
陈尧根 2500.00万 4.66 --- 2018-05-09
吕旭幸 1000.00万 3.73 --- 2017-04-06
沈依伊 900.00万 3.36 --- 2016-12-29
陈佳琪 500.00万 0.93 50.00 2019-11-09
陈奕琪 500.00万 0.93 50.00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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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7亿 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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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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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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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575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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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320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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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130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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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75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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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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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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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药转债”到期兑付数量:2472253张
2、“亚药转债”到期兑付总金额:284309095.00元(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亚药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4月3日4、“亚药转债”摘牌日:2025年4
月3日
一、“亚药转债”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5号)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发行了96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65亿元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24号”文同意,公司9.6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
019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亚药转债”,债券代码“128062”。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
2019年4月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10月9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2025年4月2日)止。
“亚药转债”于2025年3月31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年4月2日为最后转股日。自2025年4月
3日起,“亚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二、“亚药转债”到期兑付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亚药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5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亚药转债”到期兑付情况具体
如下:
1、“亚药转债”到期兑付数量:2472253张
2、“亚药转债”到期兑付总金额:284309095.00元(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亚药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4月3日4、“亚药转债”摘牌日:2025年4
月3日
“亚药转债”自2019年10月9日起进入转股期,截至2025年4月2日(最后转股日),累计7
177747张可转债已转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209173074股。本次到期未转股的剩余“亚药
转债”张数为2472253张,到期兑付总金额为284309095.00元(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已于2
025年4月3日兑付完毕。
三、“亚药转债”摘牌情况
“亚药转债”摘牌日为2025年4月3日。自2025年4月3日起,“亚药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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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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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太药业”或“转让方”)于2025年
3月3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2025年3月31日,公司与浙江中清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清大”或“受
让方”)签署了《关于绍兴兴亚药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绍兴兴亚药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药业”或“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浙江中清大。截至股权转
让协议签署日,兴亚药业应付公司借款为人民币48728877.89元,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
采用承债式收购的方式,即受让方本次在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同时受让及承接标的公司应
向转让方偿还的负债48728877.89元,并按协议约定向转让方偿还前述负债,即就本次交易,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价款126271122.11元,并偿还标的公司对亚太
药业的债务48728877.89元,即受让方应合计向亚太药业支付17500万元。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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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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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
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三
楼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叶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职工代表监事。叶国强先生将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和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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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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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亚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4月2日
2、“亚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15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亚药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4月3日
4、“亚药转债”摘牌日:2025年4月3日
5、“亚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3月28日
6、“亚药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年3月31日
7、“亚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4月2日
8、根据安排,截至2025年4月2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亚药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
回完成后,“亚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亚药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
期内转股。
9、在“亚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2日,“亚
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亚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
00元/股。
一、“亚药转债”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5号)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发行了96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65亿元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24号”文同意,公司9.6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
019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亚药转债”,债券代码“128062”。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
2019年4月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10月9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2025年4月2日)止。
二、“亚药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亚药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5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亚药转债”停止交易日及最后转股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亚药转债”将于2025年3月31日起停止交易,2025年3月28日为“亚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药转债”。
在“亚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2日,“亚药
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亚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3.00
元/股。
四、“亚药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亚药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4月2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5年4月2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亚
药转债”持有人。
五、“亚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亚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5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年4月3日。
六、“亚药转债”兑付方法
“亚药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
划入“亚药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亚药转债”摘牌日
“亚药转债”摘牌日为2025年4月3日。自2025年4月3日起,“亚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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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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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
发的关于注射用更昔洛韦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注射用更昔洛韦通过仿制药质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注射用更昔洛韦
剂型:注射剂
规格:0.25g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5826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100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的公告》(2020年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时同
意以下变更:1.变更原料药供应商;2.变更药品生产工艺;3.变更药品质量标准;4.变更直接
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注射用更昔洛韦适用于治疗危及生命或视觉的免疫缺陷患者的巨细胞病毒感染,以及预防
器官移植病人的巨细胞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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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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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
发的关于注射用盐酸地尔硫*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注射用盐酸地尔硫*通过仿
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注射用盐酸地尔硫*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738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100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的公告》(2020年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时同
意以下变更:1、变更制剂处方工艺(包括变更原料药供应商);2、变更药品质量标准;3、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注射用盐酸地尔硫*适用于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用于将阵发性
室上性心动过速快速转化为窦性节律;用于暂时性控制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过程中过快的心室
率;手术时异常高血压的急救处置;高血压急症;不稳定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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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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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8062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2、回售价格:101.512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9日
4、回售有效申报数量:0张
5、回售金额:0元(含息、税)
6、本次回售申报期内无投资者进行回售申报,无须办理向投资者支付回售资金等后续业
务事项,本次回售已完成。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4日、2025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
三次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其持有的“亚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1.512元/张(含息、税),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1月3日至2025
年1月9日。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亚药转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25年1月9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汇总》,“亚药转债”(债券代码:128062)本次回售申报
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0元(含息、税),公司无须办理向投资者支付回售资金等后续业务事
项,本次回售业务已办理完毕。
本次“亚药转债”回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和股本结构等产生影响。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亚药转债”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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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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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34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
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
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
案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的合计66563016
.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
城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浙江亚
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3年12月
2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
2023)浙06民终17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
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1月3日、20
24年9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载的相关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尧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驳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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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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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
202433002740),发证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有效期为三年。
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所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后连续三年(即2024年至2026年)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2024年度已根据相关规定暂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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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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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初12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原股东GreenVillaHold
ingsLtd.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
沪01民初277号),判决被告任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5638.04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
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2023年6月,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浙江省绍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reenVillaHoldingsLtd.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
见2021年9月24日、2022年7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GreenVillaHoldingsLtd.
(二)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
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GreenVillaHoldings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256380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965元,由GreenVillaHoldings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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