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370 亚太药业 更新日期:2025-02-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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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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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376.52│ ---│ ---│ 4328.71│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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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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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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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 3.00亿│ 39.00万│ 1.86亿│ 61.90│ -357.11万│ 2024-12-31│
│剂一期、二期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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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 5.99亿│ 89.19万│ 1.29亿│ 21.47│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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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5352.62万│ 21.22万│ 105.63万│ 1.97│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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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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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9-10 │交易金额(元)│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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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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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标的类型 │股权 │
│ │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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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宁波和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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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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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的第│
│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债务豁免的议案》│
│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本次交易概述 │
│ │ 2024年9月9日,公司与宁波和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依文化”)签署了《│
│ │关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转让给和依文化。由于上海新高峰目前净资产│
│ │为负,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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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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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8810.00万 16.42 84.63 2021-01-09
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 3450.00万 6.43 84.85 2019-12-21
司
陈尧根 2500.00万 4.66 --- 2018-05-09
吕旭幸 1000.00万 3.73 --- 2017-04-06
沈依伊 900.00万 3.36 --- 2016-12-29
陈佳琪 500.00万 0.93 50.00 2019-11-09
陈奕琪 500.00万 0.93 50.00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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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7亿 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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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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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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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575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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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320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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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130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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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绍兴雅泰药│ 750.00万│人民币 │2018-05-18│2022-06-05│连带责任│是 │否 │
│业股份有限│业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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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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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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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8062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2、回售价格:101.512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9日
4、回售有效申报数量:0张
5、回售金额:0元(含息、税)
6、本次回售申报期内无投资者进行回售申报,无须办理向投资者支付回售资金等后续业
务事项,本次回售已完成。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4日、2025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亚药转债”回售的第
三次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其持有的“亚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1.512元/张(含息、税),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1月3日至2025
年1月9日。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亚药转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25年1月9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汇总》,“亚药转债”(债券代码:128062)本次回售申报
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0元(含息、税),公司无须办理向投资者支付回售资金等后续业务事
项,本次回售业务已办理完毕。
本次“亚药转债”回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和股本结构等产生影响。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亚药转债”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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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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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34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
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
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
案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的合计66563016
.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
城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浙江亚
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3年12月
2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
2023)浙06民终17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
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1月3日、20
24年9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载的相关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尧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驳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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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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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
202433002740),发证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有效期为三年。
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所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后连续三年(即2024年至2026年)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2024年度已根据相关规定暂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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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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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初12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原股东GreenVillaHold
ingsLtd.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
沪01民初277号),判决被告任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5638.04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
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2023年6月,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浙江省绍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reenVillaHoldingsLtd.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
见2021年9月24日、2022年7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GreenVillaHoldingsLtd.
(二)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
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GreenVillaHoldings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256380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965元,由GreenVillaHoldings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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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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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近日获悉公司银行账户
被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冻结原因
经查询后了解,公司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与江西人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人可医药”)合同纠纷,人可医药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
已收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
书,人可医药要求公司赔偿盐酸二甲弗林原料药委托研发生产费用609.60万元及利息、可得利
益598万元,该案将于2024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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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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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
发的关于注射用泮托拉唑钠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注射用泮托拉唑钠通过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1、药品名称:注射用泮托拉唑钠
剂型:注射剂
规格:80mg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3308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
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
公告》(2017年第100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同时同意以下变更:1.变更药品处方及生产工艺;2.变更药品质量标准;3.变更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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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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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
关于盐酸地尔硫*片一致性评价的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相关情况
盐酸地尔硫*片适用于心绞痛和轻、中度高血压的治疗。
二、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产品名称:盐酸地尔硫片
受理号:CYHB2450***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一致性评价申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已
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1.1变更处方中的辅料;1.2
变更生产工艺;1.4变更生产批量;1.5变更注册标准;1.7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2.已上市
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2.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2.2用
法用量的变更;2.3特殊人群用药信息的变更;2.9修订【不良反应】项内容;2.10增加【警告
】或【禁忌】项信息;2.11修订【注意事项】、【药物过量】、【药理毒理】项等内容;5.国
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盐酸地尔硫*片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标志着该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入了审评阶
段,公司将积极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如顺利通过一致性评价将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药品一致性
评价审评工作流程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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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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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债务豁免的议案》
,同日,公司与宁波和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依文化”)签署了《关于上海新高
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上
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转让给和依文化。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和依文化在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负责办理完毕减少上海新高峰注
册资本的减资程序,将上海新高峰的注册资本由19190.932万元减少为15386.572万元。
近日,上海新高峰已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新高峰的注册资本由19190.932万
元减少为15386.572万元,并取得了由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基
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对上海新高峰未实缴注册资本部分计提预计负债38043600.0
0元,上海新高峰减资完成后公司将冲回以前年度对该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将影响公司本年
度利润总额38043600.00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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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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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债务豁免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2024年9月9日,公司与宁波和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依文化”)签署了《关
于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转让给和依文化。由于上海新高峰目前净资产为负,
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元。
截至2024年9月9日,上海新高峰应付公司借款为人民币1456800元,经公司判断该款项全
部收回的可能性较低,为顺利实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同意豁免上海新高峰对公司的债务人民
币1456800元,即交易完成后,上海新高峰不再对公司负有前述债务。本次债务豁免与股权转
让为一揽子交易。
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债务豁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负责处理该股权转让暨债务豁免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波和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CACW5C0C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768号一层107-22(承诺申报)
5、法定代表人:秦和
6、注册资本:100万元
7、成立日期:2023年02月27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文艺创作;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专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乐器零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9、股权结构:秦和出资60万元,占比60%
,杨依依出资40万元,占比40%。
和依文化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核查
,和依文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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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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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
关于阿替洛尔片一致性评价的受理通知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相关情况
阿替洛尔片主要用于治疗高血压、心绞痛、心肌梗死,也可用于心律失常、甲状腺机能亢
进、嗜铬细胞瘤。
二、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产品名称:阿替洛尔片
受理号:CYHB2450466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一致性评价申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已
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1.1变更处方中的辅料;1.2
变更生产工艺;1.4变更生产批量;1.5变更注册标准;1.6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1.6.2其他;
1.7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2.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
事项;2.2用法用量的变更;2.3特殊人群用药信息的变更;2.4药物相互作用信息的变更;2.7
增加国内同品种已批准的适应症或删减已批准的适应症;2.9修改【不良反应】项内容;2.10
增加【警告】或【禁忌】项信息;2.11修改【注意事项】、【药物过量】、【药理毒理】项等
内容;5.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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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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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关于注射用盐酸地尔硫卓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注射用盐
酸地尔硫卓首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注射用盐酸地尔硫卓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mg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737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100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的公告》(2020年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时同
意以下变更:1、变更原料药供应商;2、变更药品生产工艺;3、变更药品质量标准;4、变更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注射用盐酸地尔硫适用于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用于将阵发性室
上性心动过速快速转化为窦性节律;用于暂时性控制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过程中过快的心室率
;手术时异常高血压的急救处置;高血压急症;不稳定心绞痛。
根据国家药监局信息显示,公司是注射用盐酸地尔硫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
公司注射用盐酸地尔硫卓202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6.1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的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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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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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关于注射用头孢唑肟钠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
1、药品名称:注射用头孢唑肟钠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g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280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浙江亚太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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