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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退(002450)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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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002450 康得退 更新日期:2021-05-31◇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 76198.60 --- --- 56259.28 --- 人民币 产 应收款项融资 1311.57 --- --- 675.36 --- 人民币 ───────────────────────────────────────── 【2.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0-06-30 │ ├─────┼─────────────────────────────────┤ │关联方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 │交易详情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召 │ │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金融资产分类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公司对康│ │ │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得碳谷)20亿元股权出资款被康得投资集团│ │ │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通过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下称│ │ │:北银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方式予以抽逃,公司已失│ │ │去康得碳谷的股东资格,股权为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会│ │ │计政策相关规定,该事项造成该金融资产的分类调整即公司对康得碳谷股权│ │ │转化为对康得集团的债权,并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 │ │ 一、金融资产重分类暨关联交易概述 │ │ │ 2017年9月起,为推动公司"打造基于先进高分子材料的世界级生态平台│ │ │"的发展战略,加速高性能碳纤维的产能建设,以满足新能源汽车、民用航 │ │ │空等高端工业对高性能碳纤维的增长需求,推动我国碳纤维行业发展,公司│ │ │累计出资20亿元与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共同投资康得碳谷,持股比例14.2│ │ │9%。具体见公告编号:2017-088、2017-087、2017-092。 │ │ │ 2019年1月起,受公司及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的债务危机的影响,公 │ │ │司对康得碳谷股权被债权人冻结。康得碳谷于2019年7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 │ │ │会,审议了《关于解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 │ │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等议案,具体见公告编号:2019-155。(2019)鲁10│ │ │82民初459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见公告2019-200)、(2019)鲁10民│ │ │终2748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见公告2019-248)确认康得碳谷于2019│ │ │年7月19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 │ │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康得碳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 │起三日内按2019年7月19日《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办理相关法定减资程序;驳回│ │ │康得新公司要求确认康得碳谷于2019年7月19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康得集团 │ │ │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无│ │ │效的诉讼请求;目前,工商信息显示公司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 │ │更名为:荣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初始成本20亿元已变更为0。 │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的规定,前期将 │ │ │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20亿元的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根据(2│ │ │019)鲁1082民初459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10民终2748号终审《│ │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公司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已不存在,│ │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公司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 │ │20亿元股权出资款被康得集团通过与北京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协议的方式予│ │ │以抽逃,公司具有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自身出资款项的权利;上述│ │ │事项造成公司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权益工具投资)转化为对康得│ │ │集团的债权。 │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的规定,公司终 │ │ │止确认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20亿元权益工具投资,确认对康得集团的20│ │ │亿元的债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上述计量确认后,原以公允价值计│ │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调整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康│ │ │得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双方属关联方关系。 │ └─────┴─────────────────────────────────┘ 【3.重大事项】 ─────┬─────────────────────────────────── 2021-05-08│仲裁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年10月1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196),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87),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5),于2020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6),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 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公告中提及的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16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61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 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1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 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1-05-07│仲裁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年10月1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196),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87),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5),于2020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3),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9),公告中提及的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5523号之一《执行裁 定书》; 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宜兴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 9-181),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0-055),于2020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于2020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 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3),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执行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公告中提及的江苏宜兴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 (2020)苏0582执55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 2021-04-13│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股票(证券 代码:002450)属于深股通特别证券,深股通投资者不能买入只能卖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进 入股转系统后,深股通投资者可能无法进行股票转让,请深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3、股票简称:*ST康得 4、股票代码:002450 5、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2021年4月14日 6、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30个交易日 7、康得新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目前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复核申 请,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若深交所作出受理的决定 后,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 2021-04-10│仲裁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于2021年 3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告中提及的张家港康 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YEST.CO.,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 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340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0-065),公告中提及的光电公司与TOPEngineeringCo.,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到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335号《执行裁定书》。 ─────┬─────────────────────────────────── 2021-04-07│其他事项 ─────┴───────────────────────────────────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50)属于深股通特别证券,深股通投资者不能买入 只能卖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进入股转系统后,深股通投资者可能无法进行股票转让,请深股 通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21年4月6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 [2021]353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1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2450 2、证券简称:康得退 3、涨跌幅限制:10% 4、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的开盘参考价:3.52元/股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4月14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 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最后交易日期为预计时间,公司后续将根据国家法定节 假日安排另行通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 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 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 2021-04-07│其他事项 ─────┴─────────────────────────────────── 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简称:*ST康得 股票代码:002450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2021年4月14日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30个交易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21年4月6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 [2021]3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康得 3、证券代码:00245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至2018年披 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 2021-04-06│其他事项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认定的事实,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追溯重述 后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同时,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 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2021年4月6日,本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 司股票予以摘牌。本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 作。 ─────┬─────────────────────────────────── 2021-03-31│其他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年9月1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宜兴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1),于2020年3月1 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于2020年6月 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3),公告中提及的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宜兴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 5522号《执行决定书》; 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 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于2020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 苏0582执5523号《执行决定书》; 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2020-169),于2020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6),于2020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 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8),于2020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 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4),公告中提及的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的(2020)苏0582执6096号《执行决定书》; 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 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 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6),公告中提及的公 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 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163号《执行决定书》; ─────┬─────────────────────────────────── 2021-03-11│其他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2) ,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210),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02),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公告中提及的案件,公司于2021年3 月10日收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内容如下: “苏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你单位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案,因案情重大、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 五日,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23日。”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1-03-10│仲裁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20年1月2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公告中提及的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YEST.CO.,LTD .(以下简称“YEST”)的买卖合同争议案,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仲委会”)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YEST.CO.,LTD.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YEST与光电公司买卖合同争议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KDXKGDCGNO-201803512号合同总金额 6500000.00美元的90%和编号KDXKGDCGNO-201803507号合同总金额7150000.00美元的90%为 标准计算的共计12285000.00美元的损失赔偿金。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68893.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 向仲裁会员会全部预缴,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68893.00元,以偿付申请人 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公司暂未 收到因该裁决受到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 2021-03-04│仲裁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年12月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2),于2020年1 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 03),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 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公告中 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210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于2020年 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公告中提及的中 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21 1号《执行裁定书》。 ─────┬─────────────────────────────────── 2021-03-02│诉讼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933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该诉讼系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关于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沪0115民初19339号《民事起诉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 曾用名: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超短期融资券本金3000000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超短期融资券利息1293780.82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超短期融资券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延期支付款项实际 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31293780.8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的违约金为2155515.62元)。 上述超短期融资券本金、利息及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3449296.4 4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90000.00元)及其他相关 费用。 ─────┬─────────────────────────────────── 2021-01-30│仲裁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 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3),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公告中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11 3号《执行裁定书》。 ─────┬─────────────────────────────────── 2021-01-21│其他事项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了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为:处罚字[20 21]4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先生: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间,康得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并 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期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 和“17康得新MTN002”,共募集金额20亿元,以及2期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和“1 8康得新SCP002”,共募集金额15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新披露的2015年至2018年财 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 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 额2242745642.37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6.22%;2016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 总额2943420778.01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27.85%;2017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 润总额 3908205906.9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4.19%;2018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 润总额2436193525.4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711.29%。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 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 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 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 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 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 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 )。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公告文件、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虚构业 务工作底稿、虚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 及凭证、董事会决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 资料、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康得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钟玉作为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一、......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其 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 罚”的规定,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会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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