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002464 众应退 更新日期:2022-06-26◇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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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纯传媒有限 37500.00 --- 22.39 --- --- 人民币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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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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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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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
022]522号),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
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进行挂牌转让。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办
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
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拟聘请主办券商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65),拟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为公
司主办券商。
2022年6月23日,公司与东吴证券正式签订协议,委托东吴证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
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向中国结算取得股东名册、报送确权股份数据、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申请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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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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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聘任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
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
板块”)进行挂牌转让。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
牌转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
始登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拟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挂
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并委托东吴证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办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退出登记、股份确权及股份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和
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等有关事宜。公司将尽快与东吴证券完成协议签署。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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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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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22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简称:*ST众应
证券代码:002464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6日起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21年年度
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
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
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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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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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听证申请的背景及情况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
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
暨公司A股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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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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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概述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58006.14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71693.88万元,实收股本52179.44万元,公司未
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导致未弥补亏损的主要原因
主要为公司之前年度并购资产,近年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宏观环境、行业政策的变化,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经过公司及子公司检查,存在可能
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进行全面清
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其中累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22017.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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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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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郭昌玮
原审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中
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
建信托”)于2017年11月签署了《合伙协议》,公司与中航信托、爱建信托于2017年11月签署
了《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指定中航信托
出资认购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份额,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
2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
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28)。
中航信托已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中航信托天顺【2017
】515号上海能观基金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设立并购基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公司未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合伙份额收购款付款义务。
三、案件判决情况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00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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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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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太合汇”)签署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太合汇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众应互联定向融资工具系列产品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北京海淀科技企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担保”)为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发行的众应互联定向融资
工具系列产品提供最高额1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科担保向苏州太合汇出具《同意放款通
知书》(具体名称以海科担保最终出具时的文件名称为准),海科担保仅对凭其出具的上述通
知办理的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公司与海科担保签署了《委托担保协议书》,海科担保为公司向认购人提供最
高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产品期限为1年;同时公司子公司为海科担保提供反
担保。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市摩伽”)与海科担保签
署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霍市摩伽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质押给海科担保作为反担
保。霍市摩伽、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海科担保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以反担保保
证人的身份向海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融资事项暨对外提供反担
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民事起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主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连带保证人):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三(连带保证人):香港摩伽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吿偿还代偿款本金:人民20,000,000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违约金:以诉讼请求1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以
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4%/年为标准,自2021年1月4日(代偿发生日)起计算;
暂计算至起诉日(即2022年2月18日),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5,391,780.82元(大
写:伍佰叁拾玖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捌角贰分),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5,391,780
.82元(大写:贰仟伍佰叁拾玖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捌角贰分)。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前述诉讼请求1、2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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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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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收到龙泉市人民法院《
起诉状》,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275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法
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
法院认为,原告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
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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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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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6449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编号为“HHMJ-BZ-202008-02”的
《保证合同》无效,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经公司
与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和
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众应互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众应互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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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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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6448号、(2022)沪01
15民初64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编号为“MJ2020081”的《确认担
保协议》及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编号为“HHMJ-BZ-202008-04”的《保证合同》无
效,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2022年1月2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及《证券时报》分别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202
2-008)。经公司与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法院递交了
撤诉申请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6448号的主要内容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
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月9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
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二)《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5民初6453号的主要内容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法院提
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
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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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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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9日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
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
(2022)沪74执89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
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李化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沪74民初262号
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4444667.77元,具体详见(2021)沪74民初262号民事
调解书;
(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61844.67元。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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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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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
决不服已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1
月27日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49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基本情况
股东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瑞”)请求依法撤
销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股东冉盛盛瑞转发的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日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68)。
三、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享有表决权的基础上维持案涉决议的效力,对被上诉人要求撤销案涉
决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案涉纠纷的过错方为上诉人,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
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53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一审减半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上诉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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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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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沪0115民初6448号)和《传票》,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诉讼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编号为
“HHMJ-BZ-202008-04”的《保证合同》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21年8月26日,原告董事会秘书郑维接到浙江监管局监管员电话告知编号“HHMJ-BZ-202
008-04”的《保证合同》的存在,要求原告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于2021年8月31日到浙江监
管局面谈。2021年9月29日,原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浙证监公司字【2021】96
号《监管问询函》涉及该《保证合同》的效力及担保责任承担问题,于2021年10月14日对《监
管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上述《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购被告一持有的武城县悦
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原告查询公司内部用印记录、携带印章出公司盖章记录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原告未发现与《保证合同》有关的用印审批流程及用印记录,亦未发现留存的相关文件
,该《保证合同》未经原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九条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
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合同》未经过原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请
求法院依法确认编号为“HHMJ-BZ-202008-04”的《保证合同》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号:(2022)沪0115民初6448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姓名: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单位或住所: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30号三楼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
应到处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本部第十七法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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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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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诉讼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编号为“HHMJ-BZ-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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