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002499 科林退 更新日期:2023-04-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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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利合文化传 1500.00 --- 75.00 --- --- 人民币
媒有限公司
有乐优选(海南)商 1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贸有限公司
易有乐网络科技( 900.00 --- 90.00 --- --- 人民币
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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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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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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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简称:*ST科林;
证券代码:002499。
2、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3月27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
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3年4月17日。
3、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证券简称:科林退;
4、退市整理期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首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201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简称:*ST科林
证券代码:002499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8年
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因2019年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股票交易自2020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因2020年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股票交易自2021
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
露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3年2月2日,本所作出《关于不予撤销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
决定》(深证上〔2023〕61号),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自2023年3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
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本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股票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进入
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
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股份转让服务
机构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的相关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紫荆商业广场1幢37楼
联系电话:15736202499
邮箱:15736202499@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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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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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05号)和《调查
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020223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58)。
2023年2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杜简丞先生、李根旺先生、张曼奚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同日杜简丞先生、李
根旺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林环保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科林环保、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
月18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
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
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
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
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
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
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
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李根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张曼奚,虽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
施,但其作为公司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是科林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财
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林环保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
第二,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号,以下简称《
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即使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实质及会计处理
与监管部门存在认定分歧也属于情节轻微,公司无主观违法故意,不存在情节严重、恶劣情形
,参考同时期类似事项的处罚案例,《事先告知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过重,请求免
除或减轻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
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2021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
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对总额
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使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也多次就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进行关注问
询。科林环保作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更应审慎依法依规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在此背景下,公司仍坚持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
虚增6719.35万元,虚增收入、成本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的39.52%、52.24%,违法情节恶劣,对其处以300万元罚款适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符合
减免处罚的法定条件。
综上,我局对科林环保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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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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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听证申请的背景及情况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8年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19年财务报表经审计
的净利润为负值,股票交易自2020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20年财务报表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
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2023年2月2日,深交所作出不予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深证上〔2023〕61号)
,公司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事
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125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
22),公司已提交听证申请。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
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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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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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不予撤销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深
证上〔2023〕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2018年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股票交易自2019年4月26日
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19年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股票交易自2020年4月29
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20年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
元,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在披露20
21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7号)载明的事实,本所发出关
注函,要求你公司在2023年2月1日前扣除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营业收入,重新披露2021年年度报
告,并完整、准确回复前期未回复的相关问询函件。
你公司未在2023年2月1日前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并提供完整、准确的补充材料,本所继
续对你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事项进行审核。扣除应予扣除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你公司2021年度相关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9.3.7条的规定,本所决定不予撤销你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后于次
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
二、相关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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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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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05号)和《调查
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020223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并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25日
、2022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6
、2022-128、2022-142、2022-156)。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
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
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
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
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
。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
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
2.24%。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
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根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张曼奚,虽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但
其作为公司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是科林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
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科林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杜简丞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李根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张曼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杜简丞作为董事长,主导、决策了以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
披露事项,当事人李根旺作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参与决策并执行前述事项,二人违法行
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杜简丞、李根旺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
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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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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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
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你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有乐”
)新开展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和技术研发服务业务。经查,易有乐及相关业务存在以下情况:
一、易有乐主体情况
易有乐成立于2020年12月17日,原名北京天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溢科技)。2021
年6月17日,你公司与问天生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分别以0元收购天溢科技90%和10%股权。
2021年7月5日,你公司公告天溢科技更名为易有乐。易有乐在2021年下半年开始经营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和技术研发服务业务,上述业务是你公司2021年新增业务,相关收入在2021年第四季
度集中确认。2022年上半年,易有乐出现拖欠员工薪资的情况,并有大量员工离职;2022年下
半年,易有乐因大量劳动仲裁事项被法院执行,法律文书((2022年)京0115执9944号)显示
,法院未发现易有乐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情况
2021年易有乐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共计7,527.26万元。经查,20
21年,易有乐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方元气互动科
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锋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客户确认收入共
计7,072.54万元,确认对相应供应商的采购成本共计6,719.35万元。上述业务交易实质为广告
代充值业务,易有乐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
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易有乐应当按照净
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四、相关业务后续开展情况
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方面,前述调查的2021年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客户在2022年均未再与易有
乐开展业务。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显示,你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090.30万元,
前三季度全部业务收入远低于2021年第四季度技术研发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表明你
公司2021年度新增的技术研发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均大幅萎缩。上市公司年报显示20
21年末在职员工171人,截至2022年8月30日,上市公司在职员工63人,相比之下人员大幅缩减
。
以上事实表明,易有乐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技术研发服务业务交易不具有商业合理性,技术研发服务
业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开展均为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上述情况导致你公司2021年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相关收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进行披露,营业收入专项扣除后的金额披露
不准确。你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
:
1.你公司应当全面梳理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业务模式、开展过程,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
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2.你公司应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2021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
金额予以更正,扣除不具备商业实质和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并同时披露你公司2021年
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3.你公司应当在更正上述事项后,重新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4.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决定,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改
正,于2023年2月1日前完成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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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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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关注到全国企业破产
重整案件信息网于2021年12月17日披露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向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瑞业”
)申请破产重整([2021]渝05破申895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
东被法院受理破产重组申请及部分股票被司法再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受理破产重组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5)。
2022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针对本次案件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对被申请人重庆东
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10月21日东诚瑞业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针对本次案件的
二审《民事裁定书》([2022]渝破终37号),现将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重庆东城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因申请被上诉
人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诚瑞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
人民法院(2021)渝05破审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
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诚瑞业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注册,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紫康路2号36层,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
从事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计算机及手机软
件的开发、设计、销售;酒店经营管理;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床
上用品、化妆品、工艺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货运代理(不含水路货运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
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
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东
诚瑞业公司为丹顶红商贸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丹顶红商贸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
和平支行的主债权债务尚在仲裁过程中,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现无证据证明丹顶红商贸公司3
对债权债务予以认可,仅凭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举示的证据,一审法院无法认定兴业银
行深圳和平支行与丹顶红商贸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丹
顶红商贸公司是否未完全清偿该债务。加之东诚瑞业公司对担保提出异议,该担保关系亦未经
生效裁判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作为债权人身份存疑,其提出对东诚瑞业公司破
产清算,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申请东诚瑞业公司破产清算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和平支对被申请人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东诚瑞业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案涉债务合法并且已经到清偿期。
东诚瑞业公司恶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效力无效,恶意阻止兴业银行深圳
和平支行对东诚瑞业公司的仲裁申请。
东诚瑞业公司辩称。东诚瑞业不具备破产原因,且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不是东诚瑞业公
司的债权人,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并非本案适格申请主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
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做出是
否受理的裁定。”本案中,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以东诚瑞业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提出破产清算
申请,其前提为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享有真实有效的债权,即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
法成立。一般而言,在债务人不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务债权关系,或者
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中,东诚瑞业公
司对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保证债权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东诚瑞业公司与丹顶红商贸公司的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也尚在仲裁过程中。在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与东诚瑞业公司之间的债权未经
实质审查与确认之前,不宜在本案中直接认定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综上,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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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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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05号)和《调查
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0202231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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