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538 ST司特 更新日期:2026-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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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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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1-01-06│ 26.00│ 9.40亿│
├───────────┼───────────┼───────────┼───────────┤
│增发 │ 2015-08-25│ 8.48│ 10.28亿│
├───────────┼───────────┼───────────┼───────────┤
│可转债 │ 2019-04-04│ 100.00│ 7.8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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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 60000.00│ ---│ 100.00│ ---│ -59.07│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
│贵州司尔特新能源材│ 30000.00│ ---│ 100.00│ ---│ ---│ 人民币│
│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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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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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5万吨新型肥料│ 7.81亿│ 560.23万│ 1.96亿│ 25.14│ -197.73万│ 2022-05-01│
│和40万吨土壤调理剂│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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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5.85亿│ 5.85亿│ 5.85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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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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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1.23亿 17.11 ---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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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23亿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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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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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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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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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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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利润指标下降的主要原因如下: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通过拓展渠道、优化服务进
一步开拓市场,磷复肥产品销量实现增长并带动营业收入有所提升,同时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
,导致磷复肥板块毛利率较同期呈下降趋势;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明泥湾磷
矿可采储资源余量降低,采矿量及销售量下降,公司营利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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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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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2026年3月30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
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签订了《开阳县永温乡明
泥湾磷矿采矿权出让合同(变更)》(以下简称“合同”)。
2.贵州路发明泥湾磷矿原有采矿权的开采深度为650米至80米标高,现依法以协议出让方
式拟获得明泥湾深部磷矿资源采矿权,开采标高拟变更为730米至-135米,矿区面积不变。本
次受让前后,明泥湾磷矿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磷矿资源总量不变为3609.8万吨。受让前,明泥
湾磷矿原有依法可采总量为1792.2万吨,截至2025年3月31日尚余依法可采储量87.6万吨,受
让后及未来开采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明泥湾磷矿依法可采储量新增1817.6万吨。
3.合同签订后,贵州路发将依法申请办理明泥湾磷矿深部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和采矿许可,
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明泥湾磷矿深部资源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上述登记、许可及
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将进入建设期。
4.合同签订后,贵州路发将先行一次性缴纳部分扩大矿区范围矿业权出让收益,该部分金
额为136.806万元,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较小。未来将根据建成投产后、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
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由贵州路发每年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
矿权出让收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矿产资源开采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会受到地质及自然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面
临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及周转压力大、工艺技术要求高、无法达到预期采矿规模、开采环境
和自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贵州路发的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26年3月30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与贵州路发签订了《开阳县永温乡明泥湾磷矿采矿权
出让合同(变更)》,拟以协议方式向贵州路发出让明泥湾磷矿深部资源采矿权。
二、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证号:C5200002011046120111272
2.采矿权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
3.地址:开阳县金中镇吉乐湾
4.矿山名称:开阳县永温乡明泥湾磷矿
5.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有限期限:17年3个月,自2014年1月至2031年4月
7.开采矿种:磷矿
8.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9.生产规模:80万吨/年
10.矿区面积:4.5602平方公里
11.开采深度:650米到80米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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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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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
32025004),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
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披露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4)。
2026年3月27日,公司、金国清、金政辉、方君、文继兵、黄席利、马磊、姚静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司尔特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某杰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
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
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
泰)、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
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
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
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
,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
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
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
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
。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
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
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直接
导致司尔特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
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2023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方君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贵州路发指挥部顾问,知悉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事项,实施
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事项,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继兵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安排
虚假尿素供应商及布置销售部门进行虚假有机肥销售,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席利时任贵州路发财务总监、司尔特审计部部长,参与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对
接第三方虚构合同及对应的结算单等材料,与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
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磊时任司尔特办公室科长、销售生产调度中心主任,参与司尔特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
销售事项,对接联系虚假尿素供应商,要求销售人员联系有机肥客户进行虚假销售,与司尔特
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姚静时任司尔特财务部部长、财务副总监,参与设计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方案
,参与虚假尿素采购资金回流的资金管理事项,与司尔特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金政
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违法
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金国清、金
政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
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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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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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
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宣城东晨健康产
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6年至2019年期间司尔特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合计115311669元,违规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33014648.18元、导致关联方安徽省宁国农
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农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6806312.12元。司尔
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农资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向关联方违规拆借资金且信息披露不准确。司尔特子公司安徽省鑫宏大健康产业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大健康)托管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健康
)期间,司尔特时任董事长金国清隐瞒其持有东晨健康股份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同时鑫宏大健康以托管名义向东晨健康提供借款,导致关联方东晨健康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1.1亿元,目前仍有3200万元未归还。司尔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晨健康的上述行
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
定。
(三)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司尔特因虚构工程建设项目、收入成本等导致上市公司2024
年及部分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固定资产等数据不准确,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司尔特存在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程序不到位、未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与时任董事李刚的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等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
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
司尔特、宁国农资、东晨健康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司尔特相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宁国农资、东晨健康应积极偿还占用资金。司尔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追回被占用资金,
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
求,对相关财务核算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整改方案,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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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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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宣城
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宣州检刑不诉〔2026〕8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将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
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对公司可能涉嫌单位犯罪的情况进行了披露。除公司可能涉嫌单
位犯罪外,公司在“金政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的身份为受害人。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时任司尔特公司董事长金国清(另案处理),为套取资金进入私设‘小金库’,安排他人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与安徽某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某农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尿
素合同以套取资金,该两家公司同时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司尔特。……
金国清等人为套取资金制造销售有机肥的虚假流水以此骗取政府补贴,在2020年1月至202
2年2月期间与安徽某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凤阳县某农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某农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尿素合同以套取资金,该四家公司同时将富余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开具给司尔特公司。……本院认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以骗取国家税款
为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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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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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情况;
2、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70870000股(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
资料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51500股,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2日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81500股,其放弃表决权股数变更为70870000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
表决权的24560000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汇金大厦26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其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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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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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解决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司尔特化肥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科技”)宣城分公司与宣城司尔特化肥有限公司长期并存职能
重复等历史遗留问题,拟调整内部组织架构,由化肥科技新设全资子公司进行承接原化肥科技
宣城分公司及宣城司尔特化肥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
划转事项”)。
本次调整及划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及划转事
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
证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化肥科技新设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4、注册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巷口桥
(二)资产划转方案
1、公司将2022年资产划转时已划转至化肥科技公司但尚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的实际由化
肥科技宣城分公司使用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化肥科技公司或其新设全资子公司;
2、化肥科技公司将名下实际由化肥科技宣城分公司使用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化
肥科技宣城分公司享有的全部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化肥科技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综合考虑设立初期的经营成本、整体划转的成本、效率,拟将化肥科技宣城分公司实际使
用的三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调整齐平,并合并办理新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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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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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
和”)
2、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3、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2025年10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信永中和2024年度业务收入为40.54亿元(含
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5.8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76亿元。2024年度,信永
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83家,收费总额4.71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
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5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
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
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0次。其中5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海啸先生,201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7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孟凡勇先生,201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
司审计报告1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张玉虎先生,200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相关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超过10家。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
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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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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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汇金大厦26楼1号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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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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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宣城市公安
局送达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
助告知书》(宣检委代/申援〔2025〕7号),现将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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