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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邦科技(002618)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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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002618 丹邦退 更新日期:2022-06-19◇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 2022-06-15│其他事项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 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 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 决定》(深证上〔2022〕49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进行挂牌转 让。 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 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股票挂牌及 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金圆统 一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及授权办理退市挂牌相关业务的议案》,同意聘请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 办券商暨持续督导券商,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并委托金圆证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办理股份在中登深圳分公司退出登记,股份确权,股份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和在退市板块挂 牌转让等有关事宜。公司管理层将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尽快与金圆证券完成《委托股票转让协 议书》等签署。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 二、拟聘任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36ER9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8日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 1单元A之九 法定代表人:薛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交易服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 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 券承销与保荐)。 ──────┬────────────────────────────────── 2022-05-25│其他事项 ──────┴────────────────────────────────── 本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深圳丹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495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简称:*ST丹邦 证券代码:002618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 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21年年度 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31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 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 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该 机构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 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 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聘 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的相关事宜。 ──────┬────────────────────────────────── 2022-05-12│其他事项 ──────┴────────────────────────────────── 一、提交听证申请的背景及情况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被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及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有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 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原因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6)。 根据公司《2021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 22修订)》第9.3.11条(三)项之终止上市条款。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申请听证的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2-04-29│其他事项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18,证券简称: *ST丹邦)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局”)的《税务事 项通知书》(深税稽通[2022]5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通知书》的具体内容: 公司名称: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6027R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通知内容:现责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供转厂销售业务及冲减 相关情况说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你公司2020年度转厂销售到广东丹邦从运输、后续深加工到销售环节相关业务情况 说明,并提供相关业务对应的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二)你公司冲减广东丹邦2020年度转厂销售收入3350.08万元,请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解释冲减原因及依据。 ──────┬────────────────────────────────── 2022-04-22│其他事项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18,证券简称: *ST丹邦)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0072022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2-03-03│其他事项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人宋凯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宋凯超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 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宋凯超先生 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宋凯超先生在担任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宋凯超先生已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其他与其辞任相关的事 宜需要通知本公司股东。 为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刘认真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任期同第四届董事 会。 ──────┬────────────────────────────────── 2022-01-28│股权冻结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投 资集团”)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解除冻结,并被司法再冻结。 ──────┬────────────────────────────────── 2021-10-09│其他事项 ──────┴────────────────────────────────── 一、申请定向融资计划展期情况概述 2021年9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定向融资计 划展期的议案》,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拟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将丹邦科技定 向融资计划展期。2021年10月8日,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丹邦 科技定向融资计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此次定向融资计划进行展期 。 二、定向融资计划展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补充协议》。展期 期限为六个月,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展期利率为12.2%/年,展期本金为人 民币3061.1796万元。刘萍先生、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 证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 2021-10-08│其他事项 ──────┴────────────────────────────────── 一、定向融资情况概述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 资计划的议案》,为偿还到期债务,同意公司拟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备案非公开发行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062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定向融资计划。详情可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2021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定向融资募集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认购人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产品成立规模为人民币3061.1796万元,产品期限 为六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2%,融资计划到期日为2021年10月8日。详情可见公司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2021年9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定向融资计划展期的议案》,公司根据经营需要。 ──────┬────────────────────────────────── 2021-09-29│仲裁事项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5财保328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寄送的 《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105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2021)粤0305财保328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7日及2020年9月10日,丹邦科技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分别为0400000017-2020年(喜年)字00969号、0400000017-2020年(喜年)字00982号,借款 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有贷款本金 人民币6970万元未还清。 因该借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借款逾期未归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裁定 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二)关于(2021)深国仲裁1050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刘萍 第三被申请人: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综字第0012号的《综 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使用 期限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与第一被 申请人分别签署了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贷字第001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为2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6日;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贷字第0016号《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0日;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 贷字第00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 11日。同时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 任。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991.14万元未还清。 因该贷款逾期未归还,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 进行裁定并出具了相关裁决书。 二、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一)关于(2021)粤0305财保328号仲裁案件的裁定情况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202510.00元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21)粤0305财保328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扣押 、冻结了下列财产: (1)查封被申请人刘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国企大厦永裕楼21C房产的100%产权份额, 查封结果为: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 (2)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工业用地, 查封结果为: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起三年。 (二)关于(2021)深国仲裁1050号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1、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9911407.35元、罚息人民币171934.09元、复 利人民币946.5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 本息还清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 证担保责任。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补偿申请人因本案 产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69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 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缴人民币10699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6990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2021-09-23│重要合同 ──────┴────────────────────────────────── 一、合同签署概况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丹邦”)近日与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垒石热管理”)签署了《PI膜供货合作协议》,与易捷有限公司签署了《PI膜代理商合作协议 》。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 2021-07-17│其他事项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002618,证券简称:*ST 丹邦)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64号,以下 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公司在2020年度第四季度冲回营业收入19301.57万元,其中涉及到2020年上半年确 认的部分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20年度业 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充分预估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 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进一步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内部问责,并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 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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