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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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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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0.00│ ---│ ---│ 3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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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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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 1.04亿│ ---│ 1.40亿│ 100.00│ 475.13万│ 2012-12-31│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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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余资金补充流│ ---│ 7225.38万│ 1.21亿│ 100.00│ 0.00│ ---│
│动资金 │ │ │ │ │ │ │
├─────────┼──────┼─────┼─────┼─────┼─────┼──────┤
│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 1.40亿│ ---│ 1.40亿│ 100.00│ 475.13万│ 2012-12-01│
│建设项目 │ │ │ │ │ │ │
├─────────┼──────┼─────┼─────┼─────┼─────┼──────┤
│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 576.73万│ ---│ 576.73万│ 100.00│ ---│ ---│
│建项目 │ │ │ │ │ │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 ---│ 5300.00万│ 100.00│ ---│ ---│
│) │ │ │ │ │ │ │
├─────────┼──────┼─────┼─────┼─────┼─────┼──────┤
│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 4300.00万│ ---│ 576.73万│ 100.00│ ---│ ---│
│建项目 │ │ │ │ │ │ │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 4921.93万│ 39.55万│ 1419.82万│ 100.00│ ---│ 2015-03-31│
│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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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 ---│ 5178.24万│ 100.00│ ---│ ---│
│) │ │ │ │ │ │ │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 1419.82万│ 39.55万│ 1419.82万│ 100.00│ ---│ 2015-03-01│
│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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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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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26 │转让比例(%) │1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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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2.61亿 │转让价格(元)│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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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8138.70万 │转让进度 │拟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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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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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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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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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05 │交易金额(元)│16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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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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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工业│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 │
│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建│ │ │
│ │筑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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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四川齐瑞翰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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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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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
│ │ 1、根据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公司 │
│ │资产综合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增厚股东权益,公司拟将位于四川省│
│ │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以合计人民币1600万│
│ │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川齐瑞翰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瑞翰升")。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齐瑞翰升已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且公司已经│
│ │收到上述资产出售的全部款项,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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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26 │交易金额(元)│2.61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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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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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81,387,013股│标的类型 │股权 │
│ │法拍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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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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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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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甲方(转让方):陈泽虹 │
│ │ 乙方(受让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标的股份,即本协议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
│ │公司”)共计81,387,013股法拍股票。 │
│ │ 转让价款 │
│ │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
│ │ 67,347,567股公司限售股,合计人民币215,495,107.20元(贰亿壹仟伍佰肆拾玖万伍仟│
│ │壹佰零柒元贰角); │
│ │ 14,039,446股公司流通股,合计人民币45,063,071.52元(肆仟伍佰零陆万叁仟零柒拾 │
│ │壹元伍角贰分)。 │
│ │ 合计转让总价人民币260,558,178.72元(贰亿陆仟零伍拾伍万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柒角贰│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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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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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8138.70万 19.76 --- 2017-02-22
(有限合伙)
陈泽虹 5615.70万 12.86 69.00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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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8亿 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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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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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22 │质押股数(万股) │561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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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69.00 │质押占总股本(%) │1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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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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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深圳市语原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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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6-20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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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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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6月20日陈泽虹质押了5615.7039万股给深圳市语原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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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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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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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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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公司合并报│ ---│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份有限公司│表范围内全│ │ │ │ │ │ │ │
│ │资及控股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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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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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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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原激励对象中8人因其2023年度考核未达标,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
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合计1055万股。
2、回购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
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为1055万股,回购价格为1.82元/股(不包含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本金为19201000.00元(不包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4、验资情况
2025年1月18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5)第0254号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12月27日止,公司已经以
货币形式支付上述8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款人民币19201000.00元,其中减少注册资本
及股本为人民币10550000.00元,减少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651.000.0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550000.00元,变更为426098000.00元。
5、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
项已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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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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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9999.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浙江证
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名投资者
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兰等2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案件1)、仁智股份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案件2)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名投资者损失共计89999.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概述
被告仁智股份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629。2024年12月2日,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
为。郭*兰等2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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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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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13533.4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浙江证
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10名投资者
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坚等10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名投资者损失共计313533.4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仁智股份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629。2024年12月2日,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
为。黄*坚等10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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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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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5)。
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
号、(2024)3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陈泽虹,女,1986年8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
温志平,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仁智股
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
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
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
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
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董事、实控人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
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
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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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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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将位于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的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合计人民币1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川齐瑞翰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齐瑞翰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出售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与齐瑞翰升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协议》。2024年10月18日,齐瑞翰
升已向双方的共管账户足额存入第一笔资金(定金)人民币320万元,公司与齐瑞翰升签署的
《不动产买卖协议》正式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
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47)。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齐瑞翰升已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且公司已经收
到上述资产出售的全部款项,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已完成。
三、其他说明
本次出售资产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且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本
次交易预计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约为900-1300万元,因本次交易事项为资产出
售,为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上影响金额
尚未经过审计,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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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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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一审传票,等待法院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742872.5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177名投资者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
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深圳中院将于2024年11月19日和20日对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朱*其等177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其中111个案件另有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个案件另有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昊旻、金环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77名投资者损失共计17742872.52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仁智股份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629。2020年9月21日,仁智股份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行为。朱*其等177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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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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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
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陈泽虹女士、温志平先生、陈曦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
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
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
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
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
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
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
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
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
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
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仁智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时任董事长温志平、时任总裁陈曦未
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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