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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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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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0.00│ ---│ ---│ 3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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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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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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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 1.04亿│ ---│ 1.40亿│ 100.00│ 475.13万│ 2012-12-31│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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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余资金补充流│ ---│ 7225.38万│ 1.21亿│ 100.00│ 0.00│ ---│
│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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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 1.40亿│ ---│ 1.40亿│ 100.00│ 475.13万│ 2012-12-01│
│建设项目 │ │ │ │ │ │ │
├─────────┼──────┼─────┼─────┼─────┼─────┼──────┤
│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 576.73万│ ---│ 576.73万│ 100.00│ ---│ ---│
│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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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 ---│ 5300.00万│ 1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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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 4300.00万│ ---│ 576.73万│ 100.00│ ---│ ---│
│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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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 4921.93万│ 39.55万│ 1419.82万│ 100.00│ ---│ 2015-03-31│
│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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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 ---│ 5178.24万│ 100.00│ ---│ ---│
│) │ │ │ │ │ │ │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 1419.82万│ 39.55万│ 1419.82万│ 100.00│ ---│ 2015-03-01│
│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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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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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26 │转让比例(%) │1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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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2.61亿 │转让价格(元)│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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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8138.70万 │转让进度 │拟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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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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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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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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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26 │交易金额(元)│2.61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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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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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81,387,013股│标的类型 │股权 │
│ │法拍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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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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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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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甲方(转让方):陈泽虹 │
│ │ 乙方(受让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标的股份,即本协议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
│ │公司”)共计81,387,013股法拍股票。 │
│ │ 转让价款 │
│ │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
│ │ 67,347,567股公司限售股,合计人民币215,495,107.20元(贰亿壹仟伍佰肆拾玖万伍仟│
│ │壹佰零柒元贰角); │
│ │ 14,039,446股公司流通股,合计人民币45,063,071.52元(肆仟伍佰零陆万叁仟零柒拾 │
│ │壹元伍角贰分)。 │
│ │ 合计转让总价人民币260,558,178.72元(贰亿陆仟零伍拾伍万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柒角贰│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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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8-03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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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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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对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标的类型 │债权、无形资产 │
│ │、仁智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 │ │
│ │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一切债权及追索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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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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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218位债权人(“金票理财”平台218位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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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拟与“金票理财”平台218位投资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 │
│ │据协议,218位债权人的债权及债权项下所有权利(包括抵押权、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仁 │
│ │迅实业行使。仁迅实业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享有以债权人身份向各债务人要求支付欠款的权│
│ │利和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变更诉讼主体的权利。 │
│ │ 甲方:218位债权人 │
│ │ 乙方: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迅实业”) │
│ │ (一)转让债权标的 │
│ │ 1.1转让债权标的: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对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
│ │称“中经公司”)、仁智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
│ │)享有的一切债权及追索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债权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
│ │上述案件中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
│ │保全费等全部金额。 │
│ │ 1.2本协议的债权转让日期: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如乙方违约迟延支 │
│ │付的,甲方应收的款项除了全部转让价款外,还包括违约金等)的次日,甲方对上述涉案债│
│ │务人的权利全部由甲方转移到乙方,甲方与各债务人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
│ │ (二)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
│ │ 2.1双方同意乙方以本协议转让债权标的本金的40%的对价购买甲方本次转让的债权。 │
│ │ 2.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的与转让债权有关的相应债权文书 │
│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打印版)、银行流水(原件)、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复印件│
│ │)、募集说明书(复印件)等材料。 │
│ │ 2.3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2.1条约定的转让款的40%支付给甲方。 │
│ │ 2.4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本协议的义务履行可采取现场移交的方式进行。即本协议2.2条│
│ │、2.4条、3.3条约定甲方义务与乙方一次性支付2.1条约定的100%的付款义务同步进行。甲 │
│ │方在收到2.1条约定的100%转让款后,一次性移交2.2条约定的材料并履行2.4条、3.3条约定│
│ │的邮寄文书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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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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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8138.70万 19.76 --- 2017-02-22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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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138.70万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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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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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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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四川仁智石│ 2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份有限公司│化科技有限│ │ │ │ │保证 │ │ │
│ │责任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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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四川仁智新│ ---│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份有限公司│材料科技有│ │ │ │ │ │ │ │
│ │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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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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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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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撤
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并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
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
2、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浙江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浙仁发外〔2022〕6号)及相关申请文件,并于2
022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2180
)。
3、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2218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会同相关
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讨论并逐项落实,并于2022年10月28日对反馈意见回复
进行公开披露。
4、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各项
议案。
5、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
6、公司向深交所报送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
请报告》(浙仁发外〔2023〕1号)及相关申请文件,并于2023年3月1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
关于受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11
1号)。
7、2023年3月29日,鉴于公司2023年3月20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按照审核
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其他变动事项进行了同步
更新。
8、2023年8月1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深交所审核意见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等相关
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并予以公开披露。
9、2023年8月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10、2023年8月9日,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审核要求报送了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
相关文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其他变动事项进行了同步更新。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
自公司披露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等积极推进相关
工作。但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
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并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拟终止本次2021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
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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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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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2024年2月27日10时至2024年2月28日10时,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西藏瀚澧电子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仁智股份”)81387013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进行公开司法拍卖。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受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委
托,使用其京东账户代平达新材料竞得西藏瀚澧持有的标的股份。因平达新材料的《授权委托
书》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中院”)《
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509号)裁定陈泽虹女士竞得标的股份。
基于上述实际系平达新材料竞得的股票,陈泽虹女士拿到北京中院的裁定文书的同时在实
际获得该标的股份所有权的情况下,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平达新材料
受让陈泽虹女士持有的仁智股份81387013股(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此过程未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旨在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平达新材料与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合计拥有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平达新材料,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泽
虹女士,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
营。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原大股东所持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
024-00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中院”)将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
台合计拍卖公司原大股东西藏瀚澧所持有的公司81387013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了《关于原大股东所持股份被拍卖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
004),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西藏瀚澧持有的合计81387013股
公司股份被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竞得,最终成交以北京中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陈泽虹女士实为受平达新材料委托,使用其京东账户代平达新材料竞得标的股份。平达新
材料已将本次拍卖竞拍款全部缴纳,尚涉及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原大股东西藏瀚澧转来的北京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
509号),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
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509号之一):“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
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4039446股股票的冻结。2、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无
限售流通股)14039446股股票归陈泽虹(身份证号码:445281************)所有。3、陈泽虹(身
份证号码:44528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509号之二):“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
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67347567股股票的冻结。2、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首发
后限售股)67347567股股票归陈泽虹(身份证号码:445281************)所有。3、陈泽虹(身份
证号码:44528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
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股份尚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一)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同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及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的通知,平达新材料
与陈泽虹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陈泽虹女士上述司法拍卖
竞得的公司81387013股股份以260558178.72元的总价转让给平达新材料,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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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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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0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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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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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本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部分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四川仁智新材
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并范围内部分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
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业务发展及日常
生产经营需求,仁智股份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
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7000万元,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十
二个月内。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述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的全部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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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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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
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
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
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7、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
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
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
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
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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