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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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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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0.00│ ---│ ---│ 3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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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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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 1.04亿│ ---│ 1.40亿│ 100.00│ 475.13万│ 2012-12-31│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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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余资金补充流│ ---│ 7225.38万│ 1.21亿│ 100.00│ 0.00│ ---│
│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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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 1.40亿│ ---│ 1.40亿│ 100.00│ 475.13万│ 2012-12-01│
│建设项目 │ │ │ │ │ │ │
├─────────┼──────┼─────┼─────┼─────┼─────┼──────┤
│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 576.73万│ ---│ 576.73万│ 100.00│ ---│ ---│
│建项目 │ │ │ │ │ │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 ---│ 5300.00万│ 100.00│ ---│ ---│
│) │ │ │ │ │ │ │
├─────────┼──────┼─────┼─────┼─────┼─────┼──────┤
│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 4300.00万│ ---│ 576.73万│ 100.00│ ---│ ---│
│建项目 │ │ │ │ │ │ │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 4921.93万│ 39.55万│ 1419.82万│ 100.00│ ---│ 2015-03-31│
│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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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 ---│ 5178.24万│ 100.00│ ---│ ---│
│) │ │ │ │ │ │ │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 1419.82万│ 39.55万│ 1419.82万│ 100.00│ ---│ 2015-03-01│
│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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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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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26 │转让比例(%) │1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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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2.61亿 │转让价格(元)│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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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8138.70万 │转让进度 │拟转让 │
├──────┼────────────────┴──────┴────────────────┤
│转让方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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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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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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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05 │交易金额(元)│16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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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工业│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 │
│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建│ │ │
│ │筑物 │ │ │
├──────┼────────────────┴──────┴────────────────┤
│买方 │四川齐瑞翰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卖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
│ │ 1、根据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公司 │
│ │资产综合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增厚股东权益,公司拟将位于四川省│
│ │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以合计人民币1600万│
│ │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川齐瑞翰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瑞翰升")。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齐瑞翰升已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且公司已经│
│ │收到上述资产出售的全部款项,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已完成。 │
└──────┴────────────────────────────────────────┘
┌──────┬────────────────┬──────┬────────────────┐
│公告日期 │2024-03-26 │交易金额(元)│2.61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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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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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81,387,013股│标的类型 │股权 │
│ │法拍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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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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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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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甲方(转让方):陈泽虹 │
│ │ 乙方(受让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标的股份,即本协议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
│ │公司”)共计81,387,013股法拍股票。 │
│ │ 转让价款 │
│ │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
│ │ 67,347,567股公司限售股,合计人民币215,495,107.20元(贰亿壹仟伍佰肆拾玖万伍仟│
│ │壹佰零柒元贰角); │
│ │ 14,039,446股公司流通股,合计人民币45,063,071.52元(肆仟伍佰零陆万叁仟零柒拾 │
│ │壹元伍角贰分)。 │
│ │ 合计转让总价人民币260,558,178.72元(贰亿陆仟零伍拾伍万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柒角贰│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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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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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 8138.70万 19.76 --- 2017-02-22
(有限合伙)
陈泽虹 5615.70万 12.86 69.00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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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8亿 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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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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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22 │质押股数(万股) │561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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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69.00 │质押占总股本(%) │1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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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陈泽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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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深圳市语原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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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6-20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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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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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6月20日陈泽虹质押了5615.7039万股给深圳市语原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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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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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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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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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公司合并报│ ---│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份有限公司│表范围内全│ │ │ │ │ │ │ │
│ │资及控股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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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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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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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将位于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的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合计人民币1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川齐瑞翰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齐瑞翰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出售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与齐瑞翰升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协议》。2024年10月18日,齐瑞翰
升已向双方的共管账户足额存入第一笔资金(定金)人民币320万元,公司与齐瑞翰升签署的
《不动产买卖协议》正式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
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47)。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齐瑞翰升已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且公司已经收
到上述资产出售的全部款项,公司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已完成。
三、其他说明
本次出售资产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且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本
次交易预计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约为900-1300万元,因本次交易事项为资产出
售,为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上影响金额
尚未经过审计,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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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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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一审传票,等待法院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742872.5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177名投资者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
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深圳中院将于2024年11月19日和20日对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朱*其等177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其中111个案件另有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个案件另有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昊旻、金环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77名投资者损失共计17742872.52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仁智股份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629。2020年9月21日,仁智股份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行为。朱*其等177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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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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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
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陈泽虹女士、温志平先生、陈曦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
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
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
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
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
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
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
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
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
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
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仁智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时任董事长温志平、时任总裁陈曦未
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仁智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仁智股份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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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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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仁智股份”)分别于2024年9月12日、2024
年9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鉴于公司8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未达标,不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对上述8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价格为1.82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
3664.80万股变更为42609.8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3664.80万元减少至42609.80万元
。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
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且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
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
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
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
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可以采取现
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现场申报/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4层2404号仁智股份
2、申报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21日(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9:30-11:30
,14:00-17:00)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755-83200949
5、传真号码:0755-83203875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
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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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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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根据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公司
资产综合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增厚股东权益,公司拟将位于四川省绵
阳市高新区路南工业区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以合计人民币1600万元的
价格出售给四川齐瑞翰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瑞翰升”)。
2、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
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出售事项在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资产出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也无需征得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同意。
4、本次交易仍需交易双方根据相关资产交易过户的规定,签署资产过户相关文件、完成
交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后方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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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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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24年度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增被担保方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全资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
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7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现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增加上述授权担保总额度的前提下,将担保范围扩大至公
司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在上述预计对外担保总
额度有效期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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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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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
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5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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