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652 扬子新材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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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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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 1.67│ ---│ 51.00│ ---│ 265.99│ 人民币│
│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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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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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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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型有机涂层板自│ 2.50亿│ 100.38万│ 2.46亿│ 98.46│ 4089.03万│ 2014-09-01│
│动化生产线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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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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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5-25 │交易金额(元)│729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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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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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51%股 │标的类型 │股权 │
│ │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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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苏州京莫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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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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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一、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
│ │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
│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
│ │于拟与中民居家签订俄联合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方中民未来控股集│
│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未来”)为了帮助与扶持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公司走出│
│ │困境健康发展,指定其全资子公司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居家”)以│
│ │1010万元(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让公司持有的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俄联合”)51%股权。 │
│ │ 同时,中民居家承诺在股权交割完毕后,加快联系、督促、推动对俄联合的审计工作,│
│ │审计师由公司聘请,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审计发现2022年俄联合51%净资产超出1010万元人 │
│ │民币,超出部分归公司所有;若中民居家与第三方达成关于俄联合51%股权再转让协议,中 │
│ │民居家承诺将交易额高出1010万元部分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公司(与前款所述净资产超│
│ │出部分返还义务不累加,以二者孰高者计算)。 │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已收到中民居家支付的1010万元股权转让款。 │
│ │ 二、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
│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民居家与苏州京莫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莫绅”)签署│
│ │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京莫绅通过向中民居家支付现金方式│
│ │购买中民居家持有的俄联合51%股权,交易价格为7290万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 │ “甲方: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
│ │ 乙方:苏州京莫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
│ │ 2.1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和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为7290万元 │
│ │人名币(大写:柒仟贰佰玖拾万元整)。 │
│ │ 近日,公司收到俄联合股权转让款1290万元,京莫绅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全额支付│
│ │了股权转让款7290万元,俄联合的股权转让事宜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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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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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林 6120.00万 11.95 97.19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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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120.00万 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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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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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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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滨南城市环│ 517.07万│人民币 │2021-10-10│2024-09-10│连带责任│是 │是 │
│新型材料股│境服务集团│ │ │ │ │保证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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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扬子江新型│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是 │
│新型材料股│材料(苏州│ │ │ │ │保证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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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滨南生态环│ ---│人民币 │2021-10-29│2024-04-29│连带责任│是 │是 │
│新型材料股│境集团股份│ │ │ │ │保证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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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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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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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289174612.93元,实收股本为512064000.00元,公司未
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二、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一)处置原境外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损失;
(二)受市场环境因素影响导致营业收入下滑;
(三)受关联方资金占用影响,公司流动性未能满足公司战略转型资金需要,导致经营状
况未能得到明显改善,同时计提了部分关联方资金占用减值损失。
三、应对措施
2025年,公司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扎实推进战略落地、生产经营、转型升级、管理提升及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力争实现企业
高质量发展,推动规模稳步增长。
(一)稳健经营新材料业务,做好公司发展“压舱石”
公司将继续确保新材料业务的稳健运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高效响应客户需求。一是深
耕现有客户资源,加大与客户之间的粘性及合作深度,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增量;二是努力挖
掘新客户,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三是积极探索新渠道,充分借助区位优势,
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四是潜心开发新产品,打破固有认知,紧跟时代发展,通过新产
品对应的新方向,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
(二)积极探索发展新赛道,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将积极尝试在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行业中选择合适的细分赛道,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扭转当前经营局面,用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
价值。
(三)彻底化解历史遗留风险,实现轻装上阵再发展
1、持续跟进胡卫林占用资金的还款进展
截至2024年末,胡卫林占款本息余额为1967.52万元,该部分款项的还款来源为胡卫林持
有的质押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的500万股公司股票,因胡卫林
个人原因,该部分股票已被司法冻结,针对该情况,为保证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向法院
提交了相关起诉材料并已获立案受理,后续公司将加快推进本案的进度,并结合进展情况积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积极推进对外投资款的收回事宜
因公司与滨南股份的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与滨南股份股东签署的《终止协议》,转让
方李鹏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共计3174.82万元款项。截至目前,苏
州慧来仅收到李鹏支付的100万元还款,剩余3074.82万元款项及违约金仍未支付,为保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并已获
受理。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案进展,并加大对李鹏的追缴力度,尽快解决该遗留问题。
(四)持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效益
公司将持续围绕“提质增效”核心目标,把精细化管理作为生产经营战略的重要支撑,树
立现代化成本管理理念,强化成本核算与分析,优化费用管控体系。公司将丰富产品与业务结
构,强化营销体系及渠道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应收账款及存货管理,提升资金
使用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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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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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2025年4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重庆康华”)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审计机构名称: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20年9月9日
3、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22层1.2.3区
4、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5、首席合伙人:蒙高原
6、业务资质: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由重庆市财政局颁发的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50030002),2020年进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
7、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8、历史沿革:1985年6月重庆审计事务所成立,隶属于重庆市审计局;1999年7月重庆审
计事务所改制成立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转制为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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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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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末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存在减值
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对收回款项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转回,经过资产减值测试
,2024年度公司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合计金额为12,004,652.83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说明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
滞销的存货全面清查,将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算,本期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142,814.33元。
(三)计提及转回信用减值准备说明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
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158,581.83元,转回其他
应收款坏账准备18,306,048.99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将增加公司202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12,004,652.83元,已
在财务报表中反映;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
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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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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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89亿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
.06亿元。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相关规定的可能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审议程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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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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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
的授信额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
、保函等。公司拟对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额度范围内的贷款及其他业务等提供信用担保或
以公司自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期限将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
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额度在授信
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该议案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在授权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
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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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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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来”“全资子公司”)为仲裁申请
人。
涉案金额:30748188元及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经仲裁机构开庭审理,该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就李鹏未及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事宜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25年3月2
0日受理此案,并出具《仲裁通知》。
二、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鹏
(二)案件基本情况
苏州慧来因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股份”)的股权合作事项
终止,根据与滨南股份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
李鹏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31748188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截至目前,苏州慧来已收到李鹏支付的100万元还款,剩余30748188元尚未支付。
(三)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及代付利息等共计30748188元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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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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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发展需要,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子新材”)
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授信贷款,公司全资子公
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有限”)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扬子有限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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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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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来”“全资子公司”)因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滨南股份”)的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与滨南股份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
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李鹏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3174
.82万元。截至本公告日,苏州慧来未收到李鹏偿还的任何款项。
公司正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对逾期款项开展追偿程序,力
争使之对公司的影响降至最低,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一、到期债权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滨南股份股
权转让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收购滨南股份51%的股权。公司及苏州慧来与李鹏签署了终止
协议,其中约定:
(一)李鹏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共计3174.82万元款项,如
逾期付款,就应付未付款项,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按年化12%计收逾期罚息。
(二)李鹏应于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滨南股份38.07%股份质押
给苏州慧来,作为保证履行协议下所有义务的履约担保、签订相关质押合同并配合苏州慧来办
理质押登记手续。
终止协议签署后,李鹏已配合苏州慧来将其持有的滨南股份38.07%股份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相关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李鹏应退还和支付的3174.82万元款项已经逾期,并产生逾期罚息770.31
万元,合计金额3945.13万元。
二、债务违约人基本情况
李鹏,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51303119671113****,住所及通讯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学
府大道16号*单元*室。
根据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李鹏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
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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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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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扬子江
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有限”)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
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
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公司名称: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1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杨坤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88号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家用电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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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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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发展需要,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子新材”
)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4380万元的融资授信贷款,公司全资子公司
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有限”)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扬子有限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7日
注册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黄埭镇春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冰
注册资本:51206.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有机涂层板及基板;销售: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
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健康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运营;养老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运营;老年人养护
服务(具体项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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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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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案件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8580070.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判决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担任公
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清偿事宜,向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已于近日获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5民初915号。
二、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一:胡卫林
被告二: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被告三:德峰国际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德峰国际”)被告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期间担任原告一公司总经理,在职期
间通过被告汇丰圆违规占用资金共计363311398.12元,后续被告陆续进行还款。原告一与胡卫
林、汇丰圆、德峰国际于2023年3月23日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四方确认:1、被告胡卫林及
汇丰圆截止协议签署之日尚有57264769.57元(本息合计)未归还。2、被告德峰国际因由胡卫
林实际控制,因此加入前述债务偿还。协议签署后,三被告共偿还10100000元,尚有本息合计
47428200元未偿还。
胡卫林同意将其持有原告0.98%的股份合计500万股进行质押作为还款担保。但基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登记要求,原告一只能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即原告二扬子江新型
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代为持有质权。胡卫林与原告二于2023年5月26日签订两份《股份质押
协议》,出质股票数额分别为200万股和300万股,约定如三被告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未还清上
述47428200元资金占用款,则原告有权对共计出质的500万股票进行折价、拍卖及变卖,并就
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截止2023年11月31日,被告尚有本息合计48658814.71元未偿还。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起
诉后被告于2024年5月14日偿还占用资金30078743.78元,扣除该笔偿还资金后,尚有18580070
.93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款本息合计185
80070.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年利率5.66%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
(2)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原告一公司500万股票享有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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