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694 *ST顾地 更新日期:2026-05-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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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2-08-08│ 13.00│ 4.33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6-12-19│ 17.31│ 4.79亿│
├───────────┼───────────┼───────────┼───────────┤
│增发 │ 2023-10-10│ 2.82│ 4.5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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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内蒙古飞客通用航空│ 0.00│ ---│ 100.00│ ---│ -482.19│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
│宁波顾地嘉德股权投│ 0.00│ ---│ 99.01│ ---│ 0.00│ 人民币│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 │ │ │ │
│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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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 4.59亿│ 5217.87万│ 4.59亿│ 100.00│ 0.00│ ---│
│银行贷款 │ │ │ │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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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 1.55亿 26.02 --- 2019-06-19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2880.00万 8.33 --- 2016-07-19
张振国 2875.45万 4.81 99.99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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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13亿 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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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2-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顾地科技股│马鞍山顾地│ 400.00万│人民币 │2020-03-20│2023-03-20│连带责任│否 │否 │
│份有限公司│塑胶有限公│ │ │ │ │保证 │ │ │
│ │司 │ │ │ │ │ │ │ │
└─────┴─────┴─────┴────┴─────┴─────┴────┴───┴───┘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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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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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26年度
的审计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2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
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
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5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300名、注册会计师2,523名、从业人员总数9,933名,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02名。立信2025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5年度立信共为770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9.16亿元,同行业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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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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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公允地反映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截至2025年
12月31日的未决诉讼和有关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评估,计提预计负债、资
产减值准备及确认利息费用,并对无法收回的款项进行核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结合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
,2025年公司对涉诉案件计提预计负债412882987.57元,计提后2025年末预计负债的余额为43
9485614.54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情况概述
公司对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对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资产合计计提减值准备21942987.08元;本次核销
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核销金额总计42087756.25
元。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明细如下表:
(三)确认利息费用及资本公积的情况概述
公司股东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向子公司山西顾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顾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周转性无息资金。公司拟按照同期市场公允利率确认利息费用6386250.
58元,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不发生变化。
(一)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说明
1、因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诉请法院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对本金216169496.66元及相应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本公司需
要承担连带责任。经本公司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二审裁定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
院重新审理。截止本报告日,该诉讼重新进入一审程序,尚未开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2、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因与公司原子公司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
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诉请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本公司对梦想
汽车所欠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3月
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请求,判令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对梦想汽车欠付的109453514.97元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7784.99元。截止本报告日,二审尚未开庭。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公告编号:2026-006)。
3、原告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因资产过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
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
果为:一、撤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将鄂州国用(2011)第1-50号土地使用
权证变更登记至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需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驳回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土地纠纷案)》(公告编号:2026-001)。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预估了上述纠纷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根据最佳估计数计提了41288298
7.57元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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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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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概述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5年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1,827,007.21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1,293,48
1,805.62元,未弥补亏损为-1,293,481,805.62元,实收股本总额为718,848,000.00元,公司
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导致亏损的原因
主要系公司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以及下游受到房建行业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行业竞
争加剧导致整体盈利能力不足。
三、应对措施
公司为提升盈利能力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多种措施并举,努力改善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梳理优化业务结构,加大科技研发
投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和创新市场销售管理模式;
维护好现有的市场和客户的同时,严控费用,降本增效,提升运营效率。
2、针对导致公司计提大额预计负债的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聘请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制定
有效的应诉策略,全力降低诉讼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优化公司资产,加大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加快现金回收,降低坏账风险,提升资
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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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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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
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土地等资产作为各自上述综合授信的抵
押物或质押物,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综合授信业务,额度有效期十二个月
。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及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来确定。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办理贷
款等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可在授信额度总额不变的前
提下根据公司实际融资需求、各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调整授信银行及相关额度,并签署相关决
定和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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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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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
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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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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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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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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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预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
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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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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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法院审查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因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
工”)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公司作为梦想汽车的前任股东被宁夏建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为执行阶段被申请
人。
3、涉案金额:109453514.97元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
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宁夏建工集团劳务管理公司办公楼
一楼)
被申请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
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根据申请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所称: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顾地科技为申请执行人与梦想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的被
执行人。
主要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工与被执行人梦想汽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
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查询的被执行人梦想汽车的工商档案信息显示,梦想汽车于2017年5月18
日成立,2017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顾地科技持股比例100%,系梦想汽车的唯一股
东。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梦想汽车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案涉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后,因梦
想汽车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不予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
审理,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形成(2020)内29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均发生于顾地科技担任梦想汽车的一人股东
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存续期间
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以顾地科技与梦想汽车财产不相互独立为由,判
令顾地科技应当对梦想汽车在此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顾地科技作为梦想汽车
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属于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申请
执行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依法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
合法权益。
二、公司被申请追加情况
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加被执行人申
请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法院对宁夏建工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受
理,并通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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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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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公允地反映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截至2025年
06月30日的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评估,计提预计负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结合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
,2025年半年度公司对涉诉案件计提预计负债287342854.88元。
二、具体说明
1、2024年12月,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以及《民事诉
状》等文件,因资产转让事项纠纷,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
公司继续履约并赔偿违约金。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4)鄂0704民初6183号】,主要内容如下:驳回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
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720元,由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25年8月12日
,公司收到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请求判令本公司继续履约并赔偿违约金。
由于本次诉讼公司目前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已根据案件的进展及相关约定计提了预计负
债。
2、因合同纠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判决,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616.95万元人民币以及相应的逾
期付款违约金,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24年11月,浙江精工
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浙
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
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2025年1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加本公司为被执
行人的申请。2025年1月,法院受理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
行人异议之诉。2025年3月1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
》,传唤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内29民初3号,开庭时间为202
5年3月17日。2025年7月1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
决书》【(2025)内29民初3号】,主要内容如下:追加顾地科技为(2022)内29执7号案件的
被执行人。对(2021)内民终5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
费1218907.85元,由顾地科技负担。退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1218907.85元。本公司
已根据案件的进展及相关约定计提了预计负债。
三、计提方法
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合计287342854.88元。其中,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
诉公司合同纠纷案冲回预计负债130462.40元,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追加、变
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计提预计负债287473317.28元。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估了公司与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转让纠纷案、公司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并根据最佳估计数计提了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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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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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传票。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3、涉案金额:3718774.17元人民币及欠款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出让公司持有的河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和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顾地”)收到磁县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1号院5号楼40层4008
被告: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1号
根据原告北京顾地起诉状所称:
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租用被告库房用于存放货物,并签订《库房租赁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售原告库房存货,造成原告存货损失。
202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原告租用被告库房,因被告原因,致
使原告存放在被告库房内的货物丢失,被告对库房中的160余项货物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并承诺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结算赔偿。但在被告搬迁期间内,原告存放在被告库房内的
部分货物,因被告管理不当原因导致货物再次丢失。2024年10月17日,被告再次确认对第一批
丢失的1449603.57元货物及第二批丢失的2269170.6元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两次货物损失共计3
718774.17元。
根据《确认函》载明的货物清单和赔偿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物赔偿合计3718774.17
元,但被告仍一直未支付任何赔偿。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3718774.17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67972元。(以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从2024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8日)。(1、2项合计37867
46.17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2025年8月4日,北京顾地收到磁县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文件,事由为开庭审理,案
号:(2025)冀0427民预142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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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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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职工董事的基本情况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潘林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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