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694 顾地科技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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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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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飞客通用航空│ 0.00│ ---│ 100.00│ ---│ -482.19│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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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顾地嘉德股权投│ 0.00│ ---│ 99.01│ ---│ 0.00│ 人民币│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 │ │ │ │
│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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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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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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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运营资金和偿还│ 4.59亿│ 2.32亿│ 3.32亿│ 72.24│ ---│ ---│
│银行贷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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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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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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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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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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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商品、向关联方│
│ │ │ │采购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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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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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4-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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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温州航泰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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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股东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任职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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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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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4-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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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泰顺风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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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亲属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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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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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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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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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 1.55亿 26.02 --- 2019-06-19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2880.00万 8.33 --- 2016-07-19
张振国 2875.45万 4.81 99.99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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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13亿 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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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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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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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马鞍山顾地│ 400.00万│人民币 │2020-03-20│2023-03-20│连带责任│否 │否 │
│份有限公司│塑胶有限公│ │ │ │ │保证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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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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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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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430,691.06元人民币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
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被告: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花果村雍家组根据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所称:原告向被
告指定湖南区域项目及主体供应管材,截至2020年,被告书面确认拖欠货款3,430,691.06元,
并作出相关付款承诺。但被告未按承诺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
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截止至起诉日,被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向
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30,691.0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97,391.58元(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30
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暂合计3,728,082.6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2025年1月9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
讼费交纳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顾地科技诉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法院已于2025年1月6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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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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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法院审查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因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工
”)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山西盛农投资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公司作为梦想汽车的前任股东被浙江精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
人,为执行阶段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216169496.66元人民币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
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何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被申请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
1室
被执行人: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南侧华都物贸大楼第1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
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所称: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顾地科技为申请执行人与梦想汽车、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执行人查询的被执行人梦想汽车的工商档案信息显示,梦想汽车于2017年5月18
日成立,2017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顾地科技持股比例100%,系梦想汽车的唯一股
东。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向梦想汽车提交案涉工程结算资料,但因梦想汽车一直未予
以答复并且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均发生于顾地科技担任梦想汽车的一人股东期间。申
请执行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
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
存续期间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以顾地
科技与梦想汽车财产不相互独立为由,判令顾地科技应当对梦想汽车在此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综上,顾地科技作为梦想汽车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应当追
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申请执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追加
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被申请追加情况
2024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加被执行人申
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
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
以受理,并通知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
意见。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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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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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传票、诉前调解。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80184000.00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
发的《传票》以及《民事诉状》等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州市吴都大道9号
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第三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
根据原告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第三人限期将位于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的证号为鄂州国用(2
011)第1-52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该地块上房产证号分别为鄂州市房权证市直第110805527号、
鄂州市房权证市直第110805528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第110805529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第11
0805531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第110805534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
第1-50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完成标的资产中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违
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价款78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
全部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暂至2023年11月30日,延期2056天,违约金为8018
4000.00元(7800万元*0.0005*2056),2023年12月1日起的后期违约金,以7800万元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据实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2018年1月25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下称“协议”),被告以8160万元人
民币的对价将其位于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的若干房产、若干三宗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
上包括但不限于41项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前述房产)在内的所有附着物转让给原告。2018年4
月28日,鄂州国用(2011)第1-51号地块及该地块上若干房产顺利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但鄂
州国用(2011)第1-52号地块及该地块上若干房产至今也没有回转登记至被告名下。鄂州国用
(2011)第1-50号地块的变更登记至今没有完成,是第三人认为被告在该地块上的投资强度没
有达到可以转让的程度。
原告认为,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第6条,被告差欠1-52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虽
与权证变更登记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客观上却成为第三人拒绝办理该地块及地上建筑
物过户登记的理由;被告并非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第1-50号地块,不存在投资强度未达转让要
求的问题,应该协调第三人作并宗处理,扫除办理权证过户登记的障碍,但至今也未排除。上
述资产至今未能过户,皆因被告所致,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应按协议第9.2条之约定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据此,原告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
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以及《民事诉状
》等文件,传唤案由为合同纠纷,案号:(2024)鄂0704民诉前调8740号,开庭时间为2024年
12月13日。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本次诉讼法院暂未开庭审理,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公司将积极与各方沟通协商解决本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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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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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程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并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
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24日
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
二、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
照》,其主要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14676520L
名称: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亿壹仟捌佰捌拾肆万捌仟圆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9年10月18日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
住所: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
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
装备制造;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灌溉服务;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管理服务;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
发;园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特种设备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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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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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已连续多年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
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
竞争性谈判和审慎决策,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中勤万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对
其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感谢。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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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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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本
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公司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称意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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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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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
业会计准则》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
至2024年6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本着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
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
0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和减
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时间公司进行清查和资产减
值测试后,2024年半年度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14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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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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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真实、准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内相关涉诉案件进行自查及评估,根据涉及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对预计负债进行了冲回,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冲回预计负债概况
由于报告期内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前期预测存在差异,公司对已判决诉讼适当冲回计提
预计负债。本期冲回预计负债金额2,456.28万元。明细如下:
二、本次冲回预计负债的具体说明
1、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
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1)内29民初33号
】:
(1)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苍天大漠借款本金27,043,962.
3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4日为846,394.55元。
(2)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苍天大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29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内
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022)内民终38号】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29民初3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3)内29民初4号
】:
(1)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
告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043,962.3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本息还清
之日止。
(2)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2023)内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24年2月26日,公司和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41号】,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2024年3月7日。
2024年6月14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
内民终41号】,判决如下:
(1)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9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
、被告梦想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苍天大漠公司借款本金22,043,962
.3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
止,利息暂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9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三项(二、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苍天大漠的其他诉
讼请求);
(3)驳回苍天大漠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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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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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司法拍卖的标的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盛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208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剔除股权激励限售股)的7.2449%。本次拍卖分两次同时进行,每次拍卖26040000股,分
别占公司总股本(剔除股权激励限售股)的3.622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20
24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法院裁定变价执行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4-03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法院裁定变价执行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1)。
2、苏孝锋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万洋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看好公司未来良好发展前景及对公司价值
的认可,同时进一步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也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024年8月8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苏孝锋先生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其于2024年7月4
日通过阿里资产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竞得山西盛农持有的公司股份26040
000股已于2024年8月8日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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