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745 木林森 更新日期:2026-08-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5-02-10│ 21.50│ 8.76亿│
├───────────┼───────────┼───────────┼───────────┤
│增发 │ 2016-05-06│ 28.01│ 23.16亿│
├───────────┼───────────┼───────────┼───────────┤
│增发 │ 2018-04-02│ 14.06│ 27.46亿│
├───────────┼───────────┼───────────┼───────────┤
│增发 │ 2018-07-23│ 15.71│ 3.65亿│
├───────────┼───────────┼───────────┼───────────┤
│可转债 │ 2019-12-13│ 100.00│ 26.18亿│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和谐明芯(义乌)光电│ 432114.86│ ---│ 100.00│ ---│ 21771.70│ 人民币│
│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义乌LED照明应用产 │ 11.30亿│ ---│ 2.90亿│ 90.43│ ---│ ---│
│品自动化生产项目 │ │ │ │ │ │ │
├─────────┼──────┼─────┼─────┼─────┼─────┼──────┤
│义乌LED照明应用产 │ 9.02亿│ ---│ 4019.72万│ 100.00│ ---│ ---│
│品自动化生产项目 │ │ │ │ │ │ │
├─────────┼──────┼─────┼─────┼─────┼─────┼──────┤
│新余LED照明配套组 │ 7.57亿│ ---│ 7.81亿│ 103.16│ ---│ ---│
│件项目 │ │ │ │ │ │ │
├─────────┼──────┼─────┼─────┼─────┼─────┼──────┤
│小榄SMDLED封装技改│ 6.16亿│ ---│ 6.20亿│ 100.76│ ---│ ---│
│项目 │ │ │ │ │ │ │
├─────────┼──────┼─────┼─────┼─────┼─────┼──────┤
│吉安SMDLED封装一期│ 9.43亿│ ---│ 9.57亿│ 100.00│ ---│ ---│
│建设项目 │ │ │ │ │ │ │
├─────────┼──────┼─────┼─────┼─────┼─────┼──────┤
│义乌LED照明应用产 │ 3.30亿│ ---│ 3.30亿│ 100.00│ ---│ ---│
│品自动化生产项目 │ │ │ │ │ │ │
├─────────┼──────┼─────┼─────┼─────┼─────┼──────┤
│小榄高性能LED封装 │ 6.68亿│ ---│ 8911.48万│ 100.00│ ---│ ---│
│产品生产项目 │ │ │ │ │ │ │
├─────────┼──────┼─────┼─────┼─────┼─────┼──────┤
│小榄LED电源生产项 │ 2.68亿│ ---│ 758.99万│ 100.00│ ---│ ---│
│目 │ │ │ │ │ │ │
├─────────┼──────┼─────┼─────┼─────┼─────┼──────┤
│小榄LED电源生产项 │ 758.99万│ ---│ 758.99万│ 100.00│ ---│ ---│
│目 │ │ │ │ │ │ │
├─────────┼──────┼─────┼─────┼─────┼─────┼──────┤
│新余LED照明配套组 │ 7.57亿│ ---│ 7.81亿│ 103.16│ ---│ ---│
│件项目 │ │ │ │ │ │ │
├─────────┼──────┼─────┼─────┼─────┼─────┼──────┤
│小榄高性能LED封装 │ 8911.48万│ ---│ 8911.48万│ 100.00│ ---│ ---│
│产品生产项目 │ │ │ │ │ │ │
├─────────┼──────┼─────┼─────┼─────┼─────┼──────┤
│偿还有息债务 │ 7.80亿│ ---│ 7.8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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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 │2026-01-30 │交易金额(元)│4.20亿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16.2│标的类型 │股权 │
│ │278%股权 │ │ │
├──────┼────────────────┴──────┴────────────────┤
│买方 │LEDVANCE GmbH │
├──────┼────────────────────────────────────────┤
│卖方 │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公司及LEDVANCE将按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协议主体 │
│ │ 标的公司: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1(以下简称甲方1):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2(以下简称甲方2):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
│ │ 受让方1(以下简称乙方1):LEDVANCEGmbH(所在国家:德国) │
│ │ 受让方2(以下简称乙方2):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1与乙方2合称为乙方。 │
│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
│ │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34.7849%股权(10435.4849万│
│ │股)有偿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1转让30.1294%股权,甲方2转让4.6555%股权。 │
│ │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方式 │
│ │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6日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信 │
│ │息预披露,并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26日,经无锡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挂牌 │
│ │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转让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
│ │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转让标的。乙方1受让甲方1转让的16.2278%股权,乙方2受让甲方1│
│ │转让的13.9016%股权和甲方2转让的4.6555%股权(合计18.5571%股权)。第三条产权转让的│
│ │价格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90000万元,转让给乙方。甲方1股权转让价格77,954.687235│
│ │万元;甲方2股权转让价格12045.312765万元。乙方1因受让甲方1持有的16.2278%股权对应 │
│ │的受让价格为41986.666628万元;乙方2因受让18.5571%股权对应的受让价格为48013.33337│
│ │2万元(其中因受让甲方1持有的13.9016%股权所支付给甲方1的股权价格为35968.020607万 │
│ │元,因受让甲方2持有的4.6555%股权所支付给甲方2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2045.312765万元) │
│ │。 │
│ │ 2026年1月29日,普瑞光电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
└──────┴────────────────────────────────────────┘
┌──────┬────────────────┬──────┬────────────────┐
│公告日期 │2026-01-30 │交易金额(元)│3.6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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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13.9│标的类型 │股权 │
│ │016%股权 │ │ │
├──────┼────────────────┴──────┴────────────────┤
│买方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公司及LEDVANCE将按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协议主体 │
│ │ 标的公司: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1(以下简称甲方1):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2(以下简称甲方2):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
│ │ 受让方1(以下简称乙方1):LEDVANCEGmbH(所在国家:德国) │
│ │ 受让方2(以下简称乙方2):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1与乙方2合称为乙方。 │
│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
│ │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34.7849%股权(10435.4849万│
│ │股)有偿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1转让30.1294%股权,甲方2转让4.6555%股权。 │
│ │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方式 │
│ │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6日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信 │
│ │息预披露,并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26日,经无锡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挂牌 │
│ │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转让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
│ │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转让标的。乙方1受让甲方1转让的16.2278%股权,乙方2受让甲方1│
│ │转让的13.9016%股权和甲方2转让的4.6555%股权(合计18.5571%股权)。第三条产权转让的│
│ │价格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90000万元,转让给乙方。甲方1股权转让价格77,954.687235│
│ │万元;甲方2股权转让价格12045.312765万元。乙方1因受让甲方1持有的16.2278%股权对应 │
│ │的受让价格为41986.666628万元;乙方2因受让18.5571%股权对应的受让价格为48013.33337│
│ │2万元(其中因受让甲方1持有的13.9016%股权所支付给甲方1的股权价格为35968.020607万 │
│ │元,因受让甲方2持有的4.6555%股权所支付给甲方2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2045.312765万元) │
│ │。 │
│ │ 2026年1月29日,普瑞光电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
└──────┴────────────────────────────────────────┘
┌──────┬────────────────┬──────┬────────────────┐
│公告日期 │2026-01-30 │交易金额(元)│1.20亿 │
├──────┼────────────────┼──────┼────────────────┤
│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
│交易标的 │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4.65│标的类型 │股权 │
│ │55%股权 │ │ │
├──────┼────────────────┴──────┴────────────────┤
│买方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 │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交易概述 │公司及LEDVANCE将按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协议主体 │
│ │ 标的公司: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1(以下简称甲方1):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2(以下简称甲方2):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
│ │ 受让方1(以下简称乙方1):LEDVANCEGmbH(所在国家:德国) │
│ │ 受让方2(以下简称乙方2):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1与乙方2合称为乙方。 │
│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
│ │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34.7849%股权(10435.4849万│
│ │股)有偿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1转让30.1294%股权,甲方2转让4.6555%股权。 │
│ │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方式 │
│ │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6日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信 │
│ │息预披露,并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26日,经无锡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挂牌 │
│ │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转让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
│ │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转让标的。乙方1受让甲方1转让的16.2278%股权,乙方2受让甲方1│
│ │转让的13.9016%股权和甲方2转让的4.6555%股权(合计18.5571%股权)。第三条产权转让的│
│ │价格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90000万元,转让给乙方。甲方1股权转让价格77,954.687235│
│ │万元;甲方2股权转让价格12045.312765万元。乙方1因受让甲方1持有的16.2278%股权对应 │
│ │的受让价格为41986.666628万元;乙方2因受让18.5571%股权对应的受让价格为48013.33337│
│ │2万元(其中因受让甲方1持有的13.9016%股权所支付给甲方1的股权价格为35968.020607万 │
│ │元,因受让甲方2持有的4.6555%股权所支付给甲方2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2045.312765万元) │
│ │。 │
│ │ 2026年1月29日,普瑞光电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
└──────┴────────────────────────────────────────┘
【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普瑞(无锡)研发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英特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深圳诠晶创光电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材料、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普瑞(无锡)研发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英特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深圳诠晶创光电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的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25 │
├──────┼────────────────────────────────────────┤
│关联方 │普瑞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材料、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木林森股份│吉安市木林│ 31.19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实业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及其下│ │ │ │ │ │ │ │
│ │属子公司、│ │ │ │ │ │ │ │
│ │孙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10.05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电子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及其下│ │ │ │ │ │ │ │
│ │属子公司、│ │ │ │ │ │ │ │
│ │孙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合并范围内│ 4.36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子公司 │ │ │ │ │保证 │ │ │
├─────┼─────┼─────┼────┼─────┼─────┼────┼───┼───┤
│木林森股份│朗德万斯照│ 2.5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明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
│木林森股份│义乌木林森│ 2.0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智慧照明有│ │ │ │ │保证 │ │ │
│ │限公司及其│ │ │ │ │ │ │ │
│ │下属子公司│ │ │ │ │ │ │ │
│ │、孙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1.7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照明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1.6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光源世家│ │ │ │ │保证 │ │ │
│ │电子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1.5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通用照明│ │ │ │ │保证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朗德万斯新│ 1.0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能源有限公│ │ │ │ │保证 │ │ │
│ │司及其下属│ │ │ │ │ │ │ │
│ │子公司、孙│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卓满│ 83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微电子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新余木林森│ 6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电子有限公│ │ │ │ │保证 │ │ │
│ │司及其下属│ │ │ │ │ │ │ │
│ │子公司、孙│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广东光源世│ 5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家照明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LEDVANCE G│ 3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mbH 朗德万│ │ │ │ │保证 │ │ │
│ │斯有限公司│ │ │ │ │ │ │ │
│ │及其下属子│ │ │ │ │ │ │ │
│ │公司、孙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木林森(广│ 2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东)健康科│ │ │ │ │保证 │ │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及其下属子│ │ │ │ │ │ │ │
│ │公司、孙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电器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照明电子│ │ │ │ │保证 │ │ │
│ │商务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管理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及其下│ │ │ │ │ │ │ │
│ │属子公司、│ │ │ │ │ │ │ │
│ │孙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木林森有限│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公司(香港│ │ │ │ │保证 │ │ │
│ │)及其下属│ │ │ │ │ │ │ │
│ │子公司、孙│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木林森股份│中山市木林│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未知 │否 │
│有限公司 │森电源有限│ │ │ │ │保证 │ │ │
│ │公司 │ │ │ │ │ │ │ │
└─────┴─────┴─────┴────┴─────┴─────┴────┴───┴───┘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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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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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情形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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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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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02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孙清焕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
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自2026年5月27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至15000万元(均含
本数)。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7月7日期间,孙清焕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1312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44%,增持总金额为149983828.00元(不含手续费)。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清焕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先生,计划自本
次新增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
式继续增持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15000万元(均含本数)。
近日,公司收到孙清焕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及《关于股份
增持计划及承诺函》的告知函。
一、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7月7日,孙清焕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312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844%,累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149
983828元(不含手续费)。截至本公告日,孙清焕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计
划完成后,孙清焕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64876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0602%。
(2)孙清焕先生本次增持前后。
二、本次增持法律审核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在本次增持股份时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
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
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增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孙清焕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
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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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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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前,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项邦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0800193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39.1331%。
2、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增
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孙清焕先生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至15000万
元(均含本数)。
公司于近日收到孙清焕先生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触及1%和5%整数倍的告知函》和《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孙清焕先生于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29日期间(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增持的时间和情形除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86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669%。
3、本次权益变动后,孙清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项邦先生持股比例由39.1331%增加至4
0.00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规定,本次权益变动触及1%和5%的
整数倍。
4、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
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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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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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木林森”)董事会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业务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
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孙清焕先生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至150
00万元(均含本数)。
2、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筹措到位
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者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如在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
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孙清焕先生,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孙清焕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517512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7.18%,孙清焕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项邦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808001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9.14
%。
2、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增持计划;本次公告前的6个月
内,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本次增持系基于对公司业务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
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增持金额:孙清焕先生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
000万元(含)。
3、增持价格: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孙清
焕先生将基于对木林森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木林森股票价格波动与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
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
定。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6、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8、锁定期安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9、相关承诺: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
短线交易等行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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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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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
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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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其他事项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30
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4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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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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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在未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融资及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公
司提供担保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0亿元(不包含已审议的银行
授信额担保额度),其中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担保的额
度为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担保的额度为27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限内额度可循
环使用。实际担保的金额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
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
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
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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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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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审批的授信额度情况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并于2026年1月1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各
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在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敞口的贷款额度
拟确定为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授信敞口额度为准),申请授信有
效期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敞口额度可
循环使用在该额度范围内。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就综合授信、贷款和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
项作出决定,并在授信合同、贷款合同、配套的抵押、质押合同和办理贷款等事项所需的申请
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上代表公司签字,及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如公司实际使用银
行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贷款的金额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将再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拟增加的授信额度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需求,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其子公司(包含现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及授权期内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
子公司)在原有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向银行申请增加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
度。综合前次授信额度,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15
亿元(含本数)。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授信金额最终以相关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
际授信额度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其子公
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借贷。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的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
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授信及用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董事会不再就授信额度
内的每笔信贷业务形成决议。本次新增授信额度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度股东会审议之日止,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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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
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制定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第一条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严
格遵循同股同利原则,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偿
还其占用资金。
5、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
第二条利润分配顺序与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每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
上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分配。
第三条现金分红实施条件
未来三年,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
第四条现金分红频次与中期分红
1、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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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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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
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续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
报酬。
(一)机构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
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二)人员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33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07人,其
中8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251025.8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486
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3764.58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518家上市公司2024年
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为383家。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
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容诚特普”)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
%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特普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五)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纪律处分4次、自律处分1次。
10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
政处罚4次(共2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0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纪律处分10次、自律处分1
次。
(六)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潘新华,200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承担华利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业务,公司
上市后,自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凯民,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了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力佳,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
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4)项目质量复核人:胡新荣,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200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开润股份、江河集团、
兴业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凯民、张力佳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项目质量复核人胡新荣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
罚及自律处分,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项目合伙人潘新华于2024年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警
示和公开谴责的自律处理、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
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单位(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
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本期年报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60万元
。
──────┬──────────────────────────────────
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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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
况和资产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
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
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
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
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及计入的报告期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及商誉,对202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55388.37万元,占公司2
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05.19%。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1、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考虑包括客户的财务经营
情况、预计客户回款的数额与时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信用风险组合的划分、以历史损失
率为基础同时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而确定的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等
一系列因素,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并计提坏账准备
。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除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信用损失准备抵减金融资产的账面余
额。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
益中确认其信用损失准备,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在前一会计期
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
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本公司在当期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
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报告期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025年度公司计提(包括转回)信用减值准备
共计5120.66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
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
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
,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本期末,公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
准备。2025年度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9683.60万元。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
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
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
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25年度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2294.80万元。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公司应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的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本期末,公司考虑资产适用性、利用率及损耗等因素,对部分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
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2025年度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2163.39万元。
5、商誉减值准备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
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
先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作为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本期末,公司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2025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
备96125.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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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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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木林森”)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为提高自有资
金使用效率,在评估资金安全、保障资金流动性、提高资金收益率的基础上,在确保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亿元(
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结构性存款或短期理财产品的总金额不超过30亿元(
或等值外币),若预计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将重新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提交
股东会审批;此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
事长、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
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1、投资目的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运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置低风险理财产品,目的在于提升闲置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进而为股东创造更高回报,本次理财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开展。
2、投资额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
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购买结构
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总金额不超过30亿元(或等值外币),实际购
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增减。若
预计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将重新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此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额度可以在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3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评估、筛选,选择银行、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4、投资品种
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定期存单或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得
用于购买以股票、汇率、利率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5、投资期限
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实施方式
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
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7、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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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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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审批的授信额度情况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并于2026年1月1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各
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在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敞口的贷款额度
拟确定为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授信敞口额度为准),申请授信有
效期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敞口额度可
循环使用在该额度范围内。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就综合授信、贷款和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
项作出决定,并在授信合同、贷款合同、配套的抵押、质押合同和办理贷款等事项所需的申请
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上代表公司签字,及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如公司实际使用银
行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贷款的金额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将再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拟增加的授信额度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需求,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包含现合
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及授权期内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在原有综合授信
额度的基础上向银行申请增加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前次授信额度,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含本数)。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授信金额最终以相关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
际授信额度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其子公
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借贷。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的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
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授信及用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董事会不再就授信额度
内的每笔信贷业务形成决议。本次新增授信额度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度股东会审议之日止,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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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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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高级管理
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关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
。其中《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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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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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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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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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定于2026
年5月21日(星期四)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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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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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定于2026
年4月30日(星期四)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3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3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4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4月2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4月2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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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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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推动全资子公司朗德万斯照
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德万斯照明”)全国渠道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与经销商的共赢,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全资子公司朗德万斯照明(不含分支机构及其投资的子公司)
为符合条件的授权经销商履行该子公司项目合同义务(含供货、技术服务及与项目相关行为)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上述额度不等于朗德万斯照明的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的金额和期限等具体内容以被担
保方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对外担保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
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担保的有效期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出上述担保对象及额度范围之
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对象:担保对象朗德万斯照明签约的授权经销商,经销商需资信良好。朗德万斯
照明仅对确属于由朗德万斯照明生产的产品及其质量和依约确属应由朗德万斯照明履行并由朗
德万斯照明书面授权或同意由相关授权经销商履行的项目合同义务(含供货、技术服务及与项
目相关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对象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
担保。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额度:朗德万斯照明为符合条件的授权经销商履行公司项目合同义务(含供货、
技术服务及与项目相关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4、担保期限:有效期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条款以朗德万斯照明与相关方签
订的业务合同和担保协议为准。
6、反担保:经销商需提供公司对其担保额度等额的反担保,反担保采用房产抵押、动产
抵押、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形式,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
。全资子公司为经销商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7、监督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公司章程、协议约定等,对经销商实施保前审
查、保中督查、保后复核,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为推动子公司全国渠道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与经销商的共赢,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授权经销商履行该子公司项目合同义务(含供货、技术服务及与
项目相关行为)提供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将要求经销商提供等额反担保,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
风险,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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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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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已与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了预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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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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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3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3
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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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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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意向协议书终止概述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3日与陈利、广州市新航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科技“)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协议各方就各方拟协同开展低空照明
、航空照明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制造等核心项目的合作,就收购广州市新航科技有限
公司51%的股权达成初步意向。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4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自《合作意向协议书》签署生效后,协议三方始终积极推进各项合作事宜,各项对接工作
有序开展。截至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多轮沟通,各方在核心合作安排上仍未形成一致意见。基
于当前实际情况,经三方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终止该《合作意向协议书》。
二、对上市公司影响
《合作意向协议书》仅代表各方的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协议约定,终止本次战略合作是
协议三方友好协商的结果。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绩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未来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围绕“技术
创新、精益制造、全球布局”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优势,夯实主业,努力提升核心
竞争力,实现公司稳定、持续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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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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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生产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5年
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为保证生产及经营发展的需要,2026年公司拟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合计不超过95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
不超过953000万元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为子公司
实际担保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就相关的担保事宜作出决定,并在相关合
同和办理担保事项所需的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上代表公司签字,并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相关
担保手续,期限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对此次担保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此次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
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
2、为全资子公司木林森有限公司(香港)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3、为全资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
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
4、为全资子公司新余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
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5、为全资子公司义乌木林森智慧照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
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
准。
6、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电源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
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7、为全资子公司朗德万斯照明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
过人民币3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8、为控股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光源世家电子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9、为控股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照明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
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0、为下属子公司中山市卓满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
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1、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光源世家照明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
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2、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通用照明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3、为控股子公司朗德万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4、为控股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5、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电器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
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6、为控股子公司木林森(广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7、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木林森光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18、为控股子公司广东省木林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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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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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定于2026
年1月13日(星期二)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1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1月1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1月0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1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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