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952 亚世光电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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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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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华信 │ 700.00│ ---│ ---│ 383.17│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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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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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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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控与车载液晶显示│ 1.07亿│ 314.37万│ 5132.63万│ 47.87│ 217.38万│ 2024-03-31│
│屏生产线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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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市场定制化光电│ 2.69亿│ 733.74万│ 1.67亿│ 61.95│ 248.13万│ 2024-03-31│
│显示组件生产线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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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199.00万│ 0.00│ 2519.67万│ 60.01│ ---│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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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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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峰 400.00万 2.43 19.16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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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0.00万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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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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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3-08 │质押股数(万股)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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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9.16 │质押占总股本(%)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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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林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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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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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3-05 │质押截止日 │2025-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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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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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3月05日林雪峰质押了400.0万股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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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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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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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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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障公
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选举王佩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王佩姝女士将与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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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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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6日以通讯形式发出;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24年8月28日在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亲自出席监事3人;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耿素芳女士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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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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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那松
先生的通知,获悉那松先生的儿子那环宇先生于2024年7月11日至7月19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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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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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那松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那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现将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那松:
你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子女那环宇于2024年
7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买入公司
股票2200股,2024年7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为维护市
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那松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家庭成
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积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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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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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拟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最近一期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奇新光电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其业务顺利开展,2024年度公司拟向奇新光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下同)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具体债权人名称、担保
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为准。
2、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因董事JIA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与该议案所
涉及的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需要回避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
数未超过半数,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议案将直接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
供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小,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或反担
保。但奇新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且奇
新光电已建立了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因此整体风险可控,不
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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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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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
借款,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下同),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2、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因董事JIA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与该议案所涉及的控股子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需要回避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未超过半数
,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议案将直接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尚需提
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小,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但奇新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且奇
新光电已建立了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情况及行业前景良好、偿债能力较
强、信用状况良好,因此整体风险可控,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奇新光电的经营发展,满足其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拟以
自有资金向奇新光电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资助对象:奇新光电
2、资助金额:拟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循
环滚动使用,即在任一时点资助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资助后即从总额度内扣除
相应的额度,归还以后额度即行恢复。
3、额度使用期限:本额度可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可
根据奇新光电实际经营情况向其分次提供财务资助,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奇新光电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付其他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款项
等。
5、利息:免息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担保措施:无
8、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因董事JIA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与该议案所涉及的控股子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需要回避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未超过半数
,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议案将直接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尚需提
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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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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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23274161.64元,未分配利润为289056068.73元。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
利润35524035.01元,按本期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552403.50元。截至2023年12月31
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69735954.50元,资本公积金为348307279.00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指引监管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
预期,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434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2000000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暨以16234
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12987200.00元,本次拟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
度。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
调整。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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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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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
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JIALINGXUE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JIALINGXUE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JIALINGXUE女士任公司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JIALINGXUE女士简历
JIALINGXUE,女,1990年出生,澳大利亚国籍。毕业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金融学硕士学
位,2008年2月至今,任LINKPOINTGLOBALLTD.董事;2017年7月至今,任鞍山亚世软件有限公
司监事;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任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资产管理分析师;2024年4月至今,任
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JIALINGXUE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JIAJITAO(贾继涛)系父女关系,与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亦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JIAL
INGXUE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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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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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世光电”)于2024年4月26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
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
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
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266,287.7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54,
019.07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35,168.13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66家上市公司2022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2,888.06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
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6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2亿元,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
)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
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
、自律监管措施2次、自律处分1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处分各1次;27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
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宇,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199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2021年开始为亚世光电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神工股份(SH.688233)、芯源微(S
H.688037)、中触媒(SH.688267)、亚世光电(SZ.002952)等多家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
业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威,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201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亚世光电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
署过亚世光电(002952.SZ)审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关涛,199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
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
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吴宇、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关涛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
审计收费。公司2023年审计费用为65万元,较上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2024年审计费用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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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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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亚世光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2023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
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
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
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
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
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项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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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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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目的:为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2、交易品种: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
汇掉期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利率互换业务以及外汇期权业务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3、交易场所: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4、交易金额: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拟以自有资金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合约量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5、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特别风险提示:在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内部
控制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及法律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口业务占公司总体业务的比重较大,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受
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为
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是基于公司外币资
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期外汇收支情况进行,能够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
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合约量不超过人民币60
000万元,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其中,开展外汇掉期业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需根据银行
的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质押。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投
入其他资金。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三)交易方式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人民币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利率互换业务以及外汇
期权业务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交易场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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