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006 莱美药业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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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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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比邻星私募股权│ 16000.00│ ---│ 41.67│ ---│ ---│ 人民币│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 │ │ │ │
│有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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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阿格莱雅生物科│ 5000.00│ ---│ 44.44│ ---│ -134.49│ 人民币│
│技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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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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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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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借款 │ 7.00亿│ ---│ 7.01亿│ 100.19│ ---│ ---│
├─────────┼──────┼─────┼─────┼─────┼─────┼──────┤
│补充流动资金 │ 3.65亿│ 1.09亿│ 3.71亿│ 101.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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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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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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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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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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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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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 │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
│ │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自 │
│ │有资金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具体情│
│ │况公告如下: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关联交易情况介绍 │
│ │ 为增加银企合作的广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增加公司的整体财务弹性│
│ │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闲置自有资金收益,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
│ │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在北部湾银行开展存款业务。 │
│ │ 北部湾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广西投资集团有│
│ │限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北部湾银行系公司│
│ │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针对本次交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 │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 │联人将回避表决。 │
│ │ 上述事项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在批准范│
│ │围内具体实施办理。 │
│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
│ │组上市,无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交易对手: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3761846 │
│ │ 3、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 4、法定代表人:黎栋国 │
│ │ 5、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 │
│ │ 6、注册地: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 │
│ │ 7、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 │
│ │承兑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 │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8、主要股东: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出版传媒集 │
│ │团有限公司、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
│ │ 9、实际控制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10、历史沿革:北部湾银行系在原南宁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改制设立的省级城市商业银行│
│ │,于2008年10月挂牌成立。 │
│ │ 11、关联关系说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银行为广西投│
│ │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北部湾银行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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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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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宇 1.84亿 22.70 --- 2018-08-16
邱炜 5297.00万 6.52 --- 2018-11-27
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1341.82万 5.95 --- 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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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51亿 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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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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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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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康德赛 │ 1600.00万│人民币 │--- │2026-11-10│一般保证│否 │是 │
│业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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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重庆莱美隆│ 1000.00万│人民币 │--- │2024-08-29│一般保证│否 │否 │
│业股份有限│宇药业有限│ │ │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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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康德赛 │ 447.86万│人民币 │--- │2024-11-23│一般保证│否 │是 │
│业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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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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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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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概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准确地反映
公司2024年1-3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各类资
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相关金融资产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情况确认信用减值损失,根据减值测试
结果判断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其他资产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金额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4年3月31日存在可能发生信用损失或减值损失的资产(范
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进行全
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2640184.15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110828.7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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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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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医药在本次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为原告;
涉案金额:莱美医药作为原告起诉金额为2350.42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莱美医药”)就与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芝臣科技”)、重庆芝
臣中药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臣中药”)、周
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法院”)提起
诉讼。近日,莱美医药收到重庆自贸区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渝0192民初3767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原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B栋14楼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截至目前,莱美医药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周彦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63079
2、被告一: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AR533K
被告二:重庆芝臣中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8号1栋
法定代表人:周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89880
被告三:周冰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1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3、受理机构: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提起诉讼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前期,原告莱美医药与被告一芝臣科技、被告二芝臣中药、被告三周冰签署了《重庆莱美
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莱美医药将芝臣
中药70%股权以1200万的价格转让给芝臣科技,并约定资产回收款的支付事宜。后续各方陆续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协议,对相关事
宜做出了进一步的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转让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权的
公告》《关于下属公司股权转让进展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等相
关内容。
2023年12月底,莱美医药收到被告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联络函》,获悉被告因经营困难
,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截至起诉之日,因莱美医药与被告多次协商还款方案未果,特依法
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资产回收款2150.42万
元,合计2350.42万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3、依法判决被告三周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持有的被告二441万股(持股比例70%)的股权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
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6起,涉及总金额约2519.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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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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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莱美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疗器械”)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两项《医疗器械注册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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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增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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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或“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为
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医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创新水平,更好的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目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
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
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
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
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使用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审议程序
2024年3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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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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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的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2023年末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
检查和减值测试,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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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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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美药业”)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2024年度拟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授信申请提供担
保,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
下:
一、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概况
公司拟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
美医药”)、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制药”)、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莱美隆宇”)、西藏莱美德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德济”)、四川瀛
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瀛瑞”)、爱甲专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
甲专线”)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其中,公司为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
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及贸易融资等业务。公司提供的担保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次审议的担保额
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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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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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金星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原告
;成都金星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成都金星作为原告起诉金额为840.90万元人民币;成都金星作为被告涉诉金
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及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预计
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本年度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影响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
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控股子公司成都金星健
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星”)前期与成都金星少数股东Sanum-KehlbeckGmbH&Co.
KG、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匀医药”)共同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
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由耀匀医药对成都金星进行增资,具
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拟接受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
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和《关于修订并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的公
告》。
《增资协议》签署完成后,耀匀医药在其管理成都金星期间将增资款合计840.90万元由成
都金星银行账户划转至耀匀医药银行账户。公司、成都金星相关人员对耀匀医药进行多次催告
和协商,截至目前,耀匀医药未归还上述款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增资协议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成都金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成都金星诉耀匀医药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成都金星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成都金星也收到成都市金牛
区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耀匀医药就《增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事项
起诉成都金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二路159号
2、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执行董事兼经理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1层7号
3、管辖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提起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作为原告的股东,在被告对原告进行管理期间,在被告的控制和授意下,被告委派的
管理人员未经合法程序无正当理由无对价将原告账户上资金转移到被告账户上,向被告账户共
转入840.90万元。截至起诉前,被告未对前述转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也
未返还该笔资金。被告的无正当理由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返
还840.9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840.9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840.9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
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涉诉事项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耀匀医药为投资被告成都金星陆续向被告转账支付共计14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作出
股东会决议并为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已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被告的行为应属不
当得利,其拒不返还款项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共计14000000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23年至今,公司及子
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9起,涉及总金额约4930.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金额的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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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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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
发的替米沙坦片(规格:80mg)(以下简称“药品”或“产品”)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替米沙坦片适用于原发性高血压的治疗,降低心血管风险。本品适用于年龄55岁及以上,
存在发生严重心血管事件高风险且不能接受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以降
低其发生心肌梗死、卒中或心血管疾病导致死亡的风险。心血管事件的高风险包括冠状动脉疾
病、外周动脉疾病、卒中、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或伴有终末器官损害证据的高危2型糖尿病病史
。替米沙坦还可以与其他必要的治疗同时使用(例如降压药物、抗血小板药物或降脂药)。替
米沙坦片最早于2009年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
称“《医保目录》”),2021年被纳入2021年版《医保目录》。公司产品替米沙坦片于2008年
4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
》。近日,该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截至目前,包括公司在内共17家公司通
过替米沙坦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替米沙坦片最早于1998年11月在美国上市,此后陆续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瑞
典、比利时、荷兰、芬兰、英国、日本等国家上市,2001年9月在国内上市。
根据米内网全国放大版的医院数据(城市公立医院)显示,替米沙坦片在2020年、2021年
、2022年的销售额分别约为6.48亿元、4.71亿元、2.74亿元。
2020年,替米沙坦片进入国家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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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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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自有
资金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情况介绍
为增加银企合作的广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增加公司的整体财务弹性并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闲置自有资金收益,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在北部湾银行开展存款业务。
北部湾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广西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北部湾银行系公司关联
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针对本次交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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