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097 ST智云 更新日期:2025-04-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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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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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 │ 58.26│ ---│ ---│ 0.00│ 2.19│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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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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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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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技术中心及│ 8700.00万│ 0.00│ 3103.91万│ 100.00│ ---│ 2017-08-15│
│配套建设项目 │ │ │ │ │ │ │
├─────────┼──────┼─────┼─────┼─────┼─────┼──────┤
│补充永久性流动资金│ 5640.16万│ 0.00│ 5640.16万│ 100.00│ ---│ ---│
├─────────┼──────┼─────┼─────┼─────┼─────┼──────┤
│对外共同投资设立公│ 1484.34万│ 0.00│ 1484.34万│ 100.00│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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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动化生产│ 3300.00万│ 0.00│ 3300.00万│ 100.00│ -81.21万│ 2012-07-31│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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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募集资金(含利│ 0.00│ 0.00│ 6946.27万│ 100.00│ ---│ ---│
│息)永久补充流动资│ │ │ │ │ │ │
│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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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大连智云自动化│ 3350.00万│ 0.00│ 3352.58万│ 100.11│ ---│ ---│
│工业园公共基础设施│ │ │ │ │ │ │
│及配套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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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吉阳科技股权并│ 5284.29万│ 0.00│ 5284.29万│ 100.00│ ---│ ---│
│增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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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智能制造装备产能│ 2.95亿│ 0.00│ 61.23万│ ---│ ---│ ---│
│建设项目及南方智能│ │ │ │ │ │ │
│制造研发中心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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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 2.95亿│ 4547.21万│ 2.95亿│ 100.00│ ---│ 2020-06-29│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 │ │ │
│81.3181%股权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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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78亿│ 0.00│ 1.78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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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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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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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师利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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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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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1、鑫三力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
│ │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
│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力”)因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兴业银行股份│
│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本次为续贷)。本公司及 │
│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将为本次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 │保,同时本公司将以本公司自有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 │
│ │ 2、长全工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
│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智云长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全工贸”)因生产经营及│
│ │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470万元(本次为 │
│ │续贷)。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及长全工贸法定代表人、总经│
│ │理张元涛先生、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鑫三力将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根据需│
│ │要,孝感市嘉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公司”)将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师利全先生及张元涛先生拟就嘉元公司担保事项向嘉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 │,并由长全工贸以其自有房地产向嘉元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
│ │ (二)关联关系说明 │
│ │ 担保人师利全先生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系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 │故其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
│ │ (三)审议程序 │
│ │ 2024年7月22日,本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关联董事 │
│ │师利全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 │
│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议案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2024年7月22日,本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以3票│
│ │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
│ │易的议案》。 │
│ │ (四)本次鑫三力、长全工贸接受师利全先生的担保构成关联交易,鑫三力、长全工贸│
│ │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
│ │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师利全先生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根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师利全先生为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
│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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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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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利全 2450.00万 8.49 99.16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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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450.00万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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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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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深圳鑫三力│ 7500.00万│人民币 │--- │--- │抵押、连│否 │否 │
│动化装备股│ │ │ │ │ │带责任担│ │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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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湖北智云长│ 446.5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动化装备股│全 │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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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孝感鑫三力│ 0.0000│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动化装备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大连智云自│湖北智云长│ 0.0000│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动化装备股│全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大连智云自│武汉鑫三力│ 0.0000│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动化装备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大连智云自│深圳鑫三力│ 0.0000│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动化装备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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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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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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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1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
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2025年3月1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1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罗东、邹梦华、张秀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2025】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甘井子区营日路32号-1。
师利全,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智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职责,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周非,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
创)总经理,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包锋,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智云股份董事,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李超,女,1
994年6月出生,时任智云股份董事,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智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智云股份、师利全、周非及包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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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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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日路32号-1;
师利全,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代行财务总监、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
周非,智云股份原子公司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包锋,智云股份董事;
李超,智云股份时任董事。
经查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2020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81.32%
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2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对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5973.45万元、利润2411.23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27%、7.09%,导致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智云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
.1.1条的规定。
师利全作为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组织智云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2.2条、第5
.1.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周非作为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单据、伪造材料采购记录、虚
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智云股份董事包锋、李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
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
.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
条、第12.6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智云股
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师利全,九天中创总经
理周非,你公司董事包锋、李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智云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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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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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提供的《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
候审,期限从2023年12月28日起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师利全先生提供的《中山市公安局解除取
保候审决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28日起对师利全先生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
审期限届满,中山市公安局决定予以解除。
2023年12月29日起至今,师利全先生正常在岗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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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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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张秀敏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张秀敏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职务,上述职务原定任职期限为2023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6日。辞去上述职务后,张
秀敏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鉴于张秀敏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将
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3人的要求,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张秀敏女士的辞职将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后方可生效。公司将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新任职工代表监事
,在此之前,张秀敏女士仍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秀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进行股份管理。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张秀敏女士在担任监事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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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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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1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师利全、周非、包锋、李超、
罗东、邹梦华、张秀敏:
日前,智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0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81.318
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2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
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5973.45万元、利润2411.23万元,
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27%、7.09%。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4月至10月,九天中创为确认上述收入,分多笔向冠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
款共计6820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日向江西米赞转款6770万元(武汉冠威截留
50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日向九天中创转款6750万元(江西米赞截留20万元)
。上述6750万元销售收入(含增值税776.55万元)在九天中创、三家供应商与江西米赞间形成
明显资金循环,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19日,智云股份发布公告,更正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冲回营业收入5973.45万元
,冲回利润总额2411.23万元。
以上事实,有智云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师利全时任智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案期间承担对
智云股份全面管理职责。其未能组织智云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非时任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单据、伪造材料采购记录、虚
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智云股份时任董事包锋参加
年审问题沟通会,仍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
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智云股份时任董事李超,监事罗东、邹梦华、张秀敏,在智云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相继辞职,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
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
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
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逾期则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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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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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
3、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立信中联”)
4、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已连续3年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目前公司与立信中联的合同期限届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
及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
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及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履行公司邀请招标程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公司拟聘请大信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
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
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
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首
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其中合伙人160人
,注册会计师9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大信2023年度业务收入15.89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
收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平
均资产额146.53亿元,收费总额2.4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大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
施及纪律处分1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
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9人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向辉,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1999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07年成
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江苏天目湖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潘杨州,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2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4年
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江苏天目
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仁勇,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4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05年成
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江
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
济利益。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
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招投标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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