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152 新动力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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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天运股份 │ 646.00│ ---│ ---│ 75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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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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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建立北京销售及技术│ 4900.00万│ 4.30万│ 4200.83万│ 100.00│ 0.00│ 2012-09-30│
│中心 │ │ │ │ │ │ │
├─────────┼──────┼─────┼─────┼─────┼─────┼──────┤
│提高节能环保设备产│ 3.06亿│ ---│ 2.14亿│ 100.00│ 3415.44万│ 2013-05-30│
│能及技术研发能力建│ │ │ │ │ │ │
│设项目 │ │ │ │ │ │ │
├─────────┼──────┼─────┼─────┼─────┼─────┼──────┤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 0.00│ 9722.82万│ 9722.82万│ 100.00│ 0.00│ ---│
│动资金(含利息) │ │ │ │ │ │ │
├─────────┼──────┼─────┼─────┼─────┼─────┼──────┤
│投资四个垃圾发电项│ 1.49亿│ 0.00│ ---│ ---│ 0.00│ ---│
│目 │ │ │ │ │ │ │
├─────────┼──────┼─────┼─────┼─────┼─────┼──────┤
│投资驻马店垃圾发电│ 5400.00万│ 0.00│ ---│ ---│ 0.00│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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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垃圾发电项目 │ ---│ 0.00│ 6500.00万│ 100.00│ -383.49万│ 2015-04-30│
├─────────┼──────┼─────┼─────┼─────┼─────┼──────┤
│乌海垃圾发电项目 │ ---│ 0.00│ 9250.00万│ 100.76│ 0.00│ 2015-12-31│
├─────────┼──────┼─────┼─────┼─────┼─────┼──────┤
│定州垃圾发电项目 │ ---│ 0.00│ 4500.00万│ 100.00│ 0.00│ 2015-12-31│
├─────────┼──────┼─────┼─────┼─────┼─────┼──────┤
│投资建立生物能源公│ 1000.00万│ 0.00│ 1000.00万│ 100.00│ 15.21万│ 2011-09-30│
│司 │ │ │ │ │ │ │
├─────────┼──────┼─────┼─────┼─────┼─────┼──────┤
│对武汉燃控科技热能│ 2400.00万│ 0.00│ 2400.00万│ 100.00│ 349.43万│ ---│
│工程有限公司增资 │ │ │ │ │ │ │
├─────────┼──────┼─────┼─────┼─────┼─────┼──────┤
│收购控股蓝天环保设│ 8085.00万│ 8085.00万│ 8085.00万│ 100.00│ 946.50万│ ---│
│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股权 │ │ │ │ │ │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7300.00万│ 0.00│ 7300.00万│ 100.00│ ---│ ---│
│)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3.41亿│ 79.77万│ 3.41亿│ 100.00│ ---│ ---│
│) │ │ │ │ │ │ │
└─────────┴──────┴─────┴─────┴─────┴─────┴──────┘
【3.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 │2024-09-25 │转让比例(%) │0.42 │
├──────┼────────────────┼──────┼────────────────┤
│交易金额(元)│510.00万 │转让价格(元)│1.70 │
├──────┼────────────────┼──────┼────────────────┤
│转让股数(股)│300.0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广州麟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公告日期 │2024-09-25 │转让比例(%) │2.53 │
├──────┼────────────────┼──────┼────────────────┤
│交易金额(元)│3119.10万 │转让价格(元)│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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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1809.72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青岛俊图投资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舒俊 │
└──────┴────────────────────────────────────────┘
┌──────┬────────────────┬──────┬────────────────┐
│公告日期 │2024-09-25 │转让比例(%) │1.68 │
├──────┼────────────────┼──────┼────────────────┤
│交易金额(元)│2076.00万 │转让价格(元)│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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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1200.0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江西鑫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宪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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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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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98亿 27.76 ---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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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98亿 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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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雄安新动力│徐州燃烧控│ 6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科技股份有│制研究院有│ │ │ │ │担保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
│雄安新动力│徐州燃烧控│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科技股份有│制研究院有│ │ │ │ │担保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
│雄安新动力│徐州燃烧控│ ---│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科技股份有│制研究院有│ │ │ │ │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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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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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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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齐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5〕5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宗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岩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郭接见采取出具警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0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姜朋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长期治理混乱,董事长、董事对公司治理基本要求不清楚、不了解;董事会决策
机制失效,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可能存在财务风险怠于行使法定权利,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
会令第169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规范运作存在严重缺陷,股东大会召开不规范,董事会逾期未换届,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记录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为防范证
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提高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水平,杜绝此
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
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
、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督促董事和管理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号主要内容
程芳芳: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
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
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
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好公司治理的法定义务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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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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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保
留意见。
2、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
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
)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的各项工作。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公司董事会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376569XD
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成立日期:1999年1月4日
合伙期限:2013年11月13日至2033年11月12日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
2层A24截至2023年末,中兴财光华拥有合伙人183名、注册会计师82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59名;2023年度业务收入11.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9.62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4.11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1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审计收费1.01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中兴财光华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23
年累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8849.05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6亿元,相关职
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
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
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兴财光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
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5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
、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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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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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艾晨女士因内部工作
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调整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艾晨女士在担任证券
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董
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
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张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张平女士已经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关的履职能力,
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A栋2层
邮政编码:071000
联系电话:0312-8741118、010-88332810
传真号码:0312-8741118、010-88332810
电子邮箱:dongban@cnnewpow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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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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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对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
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6月30日各类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等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经分析,公司需对上述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资产计提
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金额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存货、固定资产及商誉等,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7316776.06元,转回440828.16
元,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7714698.24元。
本次资产核销总计13项,金额279067312.32元,核销的主要原因是上述应收款项逾期5年
以上仍无法收回、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终止执行程序等,预计已无法收回。核销后公司
法务部和财务部对核销明细进行备查登记,账销案存,保留追索资料,继续落实跟踪,一旦发
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二、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予以核
销。本次核销资产279067312.32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7906731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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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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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
年8月19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毛闯先生
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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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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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议案》,根据公司整体战略部署和
经营工作安排,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进行任免调整,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根据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全部同意,公司董
事会同意聘任齐龙龙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子龙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
对王子龙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王子龙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
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子龙先生及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
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齐龙龙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
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齐龙龙先生的简历
齐龙龙:男,中国国籍,任职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发展中心、北京科融华
阳风科技有限公司、雄安科融智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科融(南京)生态资源发展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齐龙龙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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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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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于近日收到毛凤丽女士
家属的通知,毛凤丽女士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毛凤丽女士目前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不构
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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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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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王子龙先生家属的通知,王子龙先生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相
关案件尚待进一步调查,王子龙先生暂时无法正常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已经对相关工作做了妥善安排和处理,该事
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关注本次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亦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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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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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
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
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均回避表决,该
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任保险具体方案
1、投保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
3、赔偿限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费: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年(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
险业务相关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
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以及今后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保险费范围内办理续保或者
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由于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均为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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