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157 新锦动力 更新日期:2025-02-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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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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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Resources Tr│ 10774.19│ ---│ 100.00│ ---│ -613.74│ 人民币│
│inidad Limited │ │ │ │ │ │ │
├─────────┼─────┼─────┼─────┼─────┼──────┼──────┤
│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 10000.00│ ---│ 50.00│ ---│ -46.12│ 人民币│
│造产业并购基金(有│ │ │ │ │ │ │
│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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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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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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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收购新锦化、川│ 3.31亿│ 9933.84万│ 3.31亿│ 100.04│ 0.00│ 2016-03-31│
│油设计的现金对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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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3.60亿│ 419.56万│ 3.64亿│ 101.13│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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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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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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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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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监事为其常务副总裁及其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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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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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 │
│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
│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 │
│ │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现就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补充│
│ │如下: │
│ │ 以下合同内容中甲方均指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乙方指│
│ │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泰艾普透平机械装备及特种装备制造项目(一期)钢结构专业│
│ │承包合同》中乙方指金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 一、付款方式 │
│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 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完成施工进度产值,次月5日前甲方支付至已完 │
│ │施工进度产值的85%;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
│ │,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
│ │ (二)《恒泰艾普透平机械装备及特种装备制造项目(一期)钢结构专业承包合同》 │
│ │ 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分两次支付 │
│ │,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额的15%;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额的3│
│ │0%。预付款前期不抵扣,累计完成产值达到50%起,从次月工程款中开始抵扣,至完工每月 │
│ │等比例扣回。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完成施工进度产值,次月5日前甲方支付至己完施工进度 │
│ │产值的85%;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3%作 │
│ │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
│ │ 二、生效条件 │
│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 │ (二)《恒泰艾普透平机械装备及特种装备制造项目(一期)钢结构专业承包合同》 │
│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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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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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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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监事为其常务副总裁及其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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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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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恒泰制造”)为推进公司透平机械装备及特种装备制造项目建设,拟由金环│
│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建设”)及其全资子公司金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
│ │下简称“金环钢构”)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施工、钢结构加工及安装工程事宜,总价不超过人│
│ │民币6,450万元,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子公司根据具体业务内容在本次审 │
│ │议额度范围内签订相关协议。 │
│ │ 公司监事刘海生先生为金环建设常务副总裁、金环钢构法定代表人,其父亲为金环建设│
│ │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金环建设及金环│
│ │钢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2024年6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建 │
│ │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
│ │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2024年6月18日,恒泰制造与金环建设、金环钢构完成附生效条 │
│ │件的相关协议签署。 │
│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公司监事刘海生先生为金环建设常务副总裁,其父亲为金环建设实际控制人,根据《深│
│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金环建设为本公司关联方。 │
│ │ 2、金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 公司监事刘海生先生为金环建设常务副总裁、金环钢构法定代表人,其父亲为金环建设│
│ │的实际控制人,金环钢构为金环建设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 │则》的有关规定,金环钢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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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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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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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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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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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为进一步解决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经营中面临的资金│
│ │压力、化解债务危机,持续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
│ │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拟向公司提供不高于4.2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 │
│ │款,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日常经营所需,鉴于原审议额度即将到期,本次借款│
│ │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3个月,借款期限内可随借随还,借款利率按不│
│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相关具体操作事项授权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管理层│
│ │办理。 │
│ │ 硕晟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控股│
│ │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莉斐、王潇瑟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第五届董事│
│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
│ │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
│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基本情况 │
│ │ 公司名称: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
│ │ 成立时间:2020年7月17日 │
│ │ 法定代表人:王莉斐 │
│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3层1单元309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TLFA0T │
│ │ 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
│ │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
│ │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 │术推广、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经查询,硕晟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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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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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 4773.27万 6.70 45.67 2022-05-12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2370.23万 3.33 35.91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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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143.50万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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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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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锦州新锦化│ 2017.99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团股份有限│机械制造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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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廊坊新赛浦│ 176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团股份有限│特种装备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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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锦州新锦化│ 106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团股份有限│机械制造有│ │ │ │ │担保 │ │ │
│公司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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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成都西油联│ 16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团股份有限│合石油天然│ │ │ │ │担保 │ │ │
│公司 │气工程技术│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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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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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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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债务化解,切实维护相关
方权益,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关村母基金”)达成
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18年11月8日,中关村母基金、公司以及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锦化机”)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向中关村母基金转让其持有新锦化机的35%
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4.2亿元。同日,公司、中关村母基金以及新锦化机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第1.2条约定自新锦化机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中关村母基
金有权在任一时点选择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回购其持有的新锦化机少数股权,回购金额应保证
其收益不低于单利年化12%。详见公司2018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中关村并购母
基金购买新锦化机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8)。
2020年2月25日,中关村母基金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回购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股权的通知》,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回购其持有的新锦化机全部股权。因公司未按期支付
股权回购价款,中关村母基金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
021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2021年1月,中关村母基金以(2020)京仲裁字第3163号《仲裁裁决书》作为生效法律文
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京
01执212号(以下简称“执行案件一”),详见公司2021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
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021年11月30日,就中关村母基金与公司承诺函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
京仲裁字第3905号《仲裁裁决书》。2022年1月,中关村母基金以(2021)京仲裁字第3905号
《仲裁裁决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京01执204号
(以下简称“执行案件二”)。
2022年4月,针对执行案件一和执行案件二,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下称“原《执
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与北京中关村
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签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向中关村母基金累计偿付债务4.59亿元。鉴于该项债务金额较
大,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有限期内完成剩余全部款项的支付。
公司与中关村母基金本着互谅互让、尊重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经协商,拟在目前债务
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2024年12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
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关村母基金
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2024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关村母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
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债务重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6BTB4T
3、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
5、注册资本:1190000万元人民币
6、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关村母基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其他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为迅速解决纠纷,经协商,公司(乙方)与中关村母基金(甲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
》。双方确认,将执行案件一和执行案件二项下债务合并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1)在本《执行和解协议书》签署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0
000000.00元;
(2)在2025年2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000000.00元;
(3)在2025年3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000000.00元;
(4)在2025年4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000000.00元;
(5)在2025年5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
若公司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书》之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款项,且未出现违反本《执行和
解协议书》所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则中关村母基金同意豁免与2022年4月15日之后执行案件一
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等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案件二项下所产生的全部款项,则乙方仅需
支付人民币56355822.30元及各项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2684094.04元、评估后续
收费、法院执行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甲方合计豁免人民币8173737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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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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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布局、业务拓展以及经营管理等需要,为进一步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增强
公司业务拓展效能,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同意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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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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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10000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38%,本次回购共涉及2名激励对象,回
购金额为175273.42元(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利息)。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回
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25588257股变更为725488257股,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725588257元减少至725488257元。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
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具备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公司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
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深圳价
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陈江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
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
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等相关文件和凭证。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3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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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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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36280000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8%)的股东山东海吉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吉雅”)
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1767647股,即不超过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55882股,即减持比
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511765股,即减持
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股本变动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海吉雅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拟减持股份股东名称:山东海吉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总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吉雅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362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8%。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原因:海吉雅自身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海吉雅通过司法裁定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海吉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1767647股,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3.00%(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变动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
量将做相应调整),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55882股,即减持比例不
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511765股,即减持比例
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并遵从相关合规要求
。
6、减持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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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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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形象,优化
投资者使用体验,方便投资者、客户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信息,自即日起,公司启
用新的官网网址及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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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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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具备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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