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157 新锦动力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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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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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Resources Tr│ 10774.19│ ---│ 100.00│ ---│ -613.74│ 人民币│
│inidad Limited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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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 10000.00│ ---│ 50.00│ ---│ -46.12│ 人民币│
│造产业并购基金(有│ │ │ │ │ │ │
│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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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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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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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收购新锦化、川│ 3.31亿│ 9933.84万│ 3.31亿│ 100.04│ 0.00│ 2016-03-31│
│油设计的现金对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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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3.60亿│ 419.56万│ 3.64亿│ 101.13│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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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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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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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张庆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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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公司关联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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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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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战略顾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子公司│
│ │终身名誉董事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具体│
│ │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关于聘请战略顾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
│ │ 张庆华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
│ │,高度重视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聘请张庆华先生担任公司战略顾│
│ │问,为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经营战略等活动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服务期自董事│
│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顾问费用为10万元/月(税前)。 │
│ │ 2.关联关系 │
│ │ 张庆华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女士系夫妻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张庆华先生为公司│
│ │关联自然人,本次聘请张庆华先生为公司战略顾问属于关联交易。 │
│ │ 3.审议程序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核通过,关联董事王莉斐│
│ │、王潇瑟回避表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史静敏、安江波、陈江涛、王朴就本次关联│
│ │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郭荣表示弃权。 │
│ │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董事│
│ │会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
│ │ 关联方:张庆华 │
│ │ 身份证号码:1301241976******** │
│ │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
│ │ 截至公告日,张庆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女士系张庆华先│
│ │生之配偶,公司董事王潇瑟女士系张庆华先生的弟弟的配偶。除此之外,张庆华先生与公司│
│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 │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
│ │ 经查询,张庆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
│ │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
│ │ 本次关联交易发生的顾问费用,系参照公司董监高薪酬标准制定,遵循公平、公正、自│
│ │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交易双方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 │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与对公司的影响 │
│ │ 张庆华先生勇于创新,极具战略发展眼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深厚的相关行业│
│ │背景,公司聘请张庆华先生为公司战略顾问,将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能力、个人影响力以及│
│ │产业资源的优势,帮助公司进一步优化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推进公司│
│ │高质量发展。同时,张庆华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女士的配偶,为公司走出困境及│
│ │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公司聘请张庆华先生为公司战│
│ │略顾问,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 │股东利益的情形。 │
│ │ (五)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
│ │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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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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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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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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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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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2021年12月28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
│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北│
│ │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为解决公司经营中面临的资金压力│
│ │、协助公司化解债务危机,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主要 │
│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日常经营所需,借款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 │。借款期限内可随借随还,借款利息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相关具│
│ │体操作事项授权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管理层办理。 │
│ │ 2、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增加│
│ │借款额度并延长借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硕晟科技将向公司提供的借款额度增加2亿 │
│ │元人民币至不超过4.2亿元人民币,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日常经营所需,借款 │
│ │期限为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
│ │ 3、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
│ │股东延长借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解决公司目前经营中面临的资金压力、化│
│ │解债务危机,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公司向硕晟科技借款的期限延长为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二十九个月。借款期限内可随借随还,借款利息按不高于中国人│
│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相关具体操作事项授权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管理层办理。 │
│ │ 4、硕晟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条及│
│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延长借款期限暨关 │
│ │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王莉斐、王潇瑟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
│ │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7.2.17条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 │
│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基本情况 │
│ │ 公司名称: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
│ │ 成立时间:2020年7月17日 │
│ │ 法定代表人:王莉斐 │
│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3层1单元309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TLFA0T │
│ │ 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
│ │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
│ │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 │术推广、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硕晟科技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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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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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 4773.27万 6.70 45.67 2022-05-12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2370.23万 3.33 35.91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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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143.50万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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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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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2-05-12 │质押股数(万股) │477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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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5.67 │质押占总股本(%) │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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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李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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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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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2-05-10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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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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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
│ │丽萍女士的通知,获悉李丽萍女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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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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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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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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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廊坊新赛浦│ 1760.00万│人民币 │2021-02-02│2024-02-02│连带责任│否 │否 │
│团股份有限│特种装备有│ │ │ │ │担保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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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成都西油联│ 420.00万│人民币 │2023-02-23│2026-02-23│连带责任│否 │否 │
│团股份有限│合石油天然│ │ │ │ │担保 │ │ │
│公司 │气工程技术│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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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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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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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
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报告期业绩
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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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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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于近日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协议签署的背景
2020年8月,硕晟科技与李丽萍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李丽萍
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
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硕晟科技行使,委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1年10月及2022年2月,硕晟科技与王潇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其
中约定王潇瑟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
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硕晟科技行使,委托期限至2023年
12月31日止。
2023年12月30日,硕晟科技分别与李丽萍、王潇瑟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李丽萍
甲方(委托方):王潇瑟
乙方(受托方):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就委托方所持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委托方因法院强制执行等
原因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导致委托方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自
动调整),委托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作为唯一、排他的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的
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参与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
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受托方有权按照
自己的意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前述委托的
全部股东权利,受托方无需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及前述相关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
标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委托期
限届满后是否继续委托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
协议,本协议项下委托不得因任何事由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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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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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GR202311002108
有效期:三年
公司已于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2020年连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次系
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公司自颁发证书之
日起将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2023年已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故本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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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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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之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虽然已对各方权利及义务、违约
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行业政策调整、市场
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
全面履行。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合同,若合同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
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合同签署情况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已收到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河图”)
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近日,新锦化机与上海河图签订了《成套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
”),合同含税总价20600万元人民币。本次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本合同的签订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
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之“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
2、与公司业务及关联关系
公司及新锦化机近三年未与上海河图签署类似业务合同,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河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履约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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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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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近日收到远景零碳技术(赤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零
碳”)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新锦化机为远景零碳152万吨/年零碳氢氨项目(一期)P1期合
成气压缩机项目的中标单位。现将本次中标项目公告如下:
一、中标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152万吨/年零碳氢氨项目(一期)P1期合成气压缩机
2.招标单位:远景零碳技术(赤峰)有限公司
3.中标单位: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中标范围:1台新鲜气压缩机+1台循环气压缩机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远景零碳技术(赤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7MK1BK5F
法定代表人:郁峰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二经街北
段路西
经营范围: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
;储能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项目是国内正式开展零碳氢氨项目的排头兵,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锦化机获中标通过
,充分体现了其多年沉淀的产品和技术服务能力在绿色能源核心装备领域的市场认可度,对公
司进一步拓宽市场,特别是绿色能源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绿色能源的发展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节
能减排、保护环境已逐渐落实成为企业主体责任。若本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有利于
推动公司加快拓展绿氢绿氨应用领域核心装备市场,实现公司从传统能源服务向包含新型能源
服务的业务覆盖能力。
3.若本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意见、企业会计准则、公
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认,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最终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4.本次项目中标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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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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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入驻协议>议案》,公司拟入驻石
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投资建设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即透平机械装备及特种装备制造项目
(以下简称“本次项目”),就相关事宜拟签署入驻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基于战略发展规划及推进投资建设本次
项目的需要,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恒泰艾普集团制造有限公司,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2)。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获悉本次项目被纳入省重点前期
项目管理,并由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日常监管调度单位。项目建设地点
位于石家庄栾城区。
公司具备先进的透平机械技术,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拓展,公司的压缩机组在合成
氨、尿素生产应用领域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不仅已形成离心式压缩机和工业汽轮机成套设
备生产工艺、工序的全流程覆盖,而且具备国内外知名品牌同类产品的检测与维修能力。本次
项目被列为重点项目,有利于公司借助石家庄正在打造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的政策优势及省会的
地理位置优势,广纳贤才、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推动公司透平机械装备及特种装备制造的进一
步发展,实现公司高端制造业务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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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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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22年9月20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
知》(深证上审〔2022〕463号)。
4.2022年9月2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32号)。
5.2022年10月24日、12月28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及其修订稿。
6.2023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7.2023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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