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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威迅(300167)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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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0167 ST迪威迅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深圳市迪威数据投资│ 3000.00│ ---│ 60.00│ ---│ -0.01│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 │珠海横琴迪威睿盛资│ 1000.00│ ---│ 100.00│ ---│ -95.28│ 人民币│ │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6-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SIAP统一视频管理应│ 1.07亿│ ---│ 1.04亿│ 100.00│ ---│ 2012-11-30│ │用系统产能扩大项目│ │ │ │ │ │ │ ├─────────┼──────┼─────┼─────┼─────┼─────┼──────┤ │归还银行贷款 │ 5400.00万│ ---│ 5400.00万│ 100.00│ ---│ ---│ ├─────────┼──────┼─────┼─────┼─────┼─────┼──────┤ │投资子公司 │ 1.57亿│ ---│ 1.57亿│ 100.00│ ---│ ---│ ├─────────┼──────┼─────┼─────┼─────┼─────┼──────┤ │VAS视讯政务系统产 │ 6602.34万│ ---│ 6286.62万│ 100.00│ ---│ 2012-11-30│ │能扩大化项目 │ │ │ │ │ │ │ ├─────────┼──────┼─────┼─────┼─────┼─────┼──────┤ │创新技术研发中心项│ 3461.00万│ ---│ 621.00万│ 100.00│ ---│ 2013-12-31│ │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万│ ---│ 9908.47万│ 100.00│ ---│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3482.83万│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21亿 40.19 --- 2018-06-14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21亿 40.19 99.99 2018-06-14 ───────────────────────────────────────────────── 合计 2.41亿 80.38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深圳市迪威│深圳市迪威│ 3000.00万│人民币 │2017-07-25│2020-07-24│连带责任│否 │否 │ │迅股份有限│智成展有限│ │ │ │ │担保,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证担保 │ │ │ └─────┴─────┴─────┴────┴─────┴─────┴────┴───┴───┘ 【8.重大事项】 ──────┬────────────────────────────────── 2024-04-02│其他事项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飒 哟港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飒哟港”)的通知,飒哟港执行事务合 伙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飒哟港本次工商变更的具体情况 飒哟港于近期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执行事务合伙 人、普通合伙人由王英变更为钟琪。 上述变更未涉及出资额的变化。 ──────┬────────────────────────────────── 2024-02-24│其他事项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搬迁至新址办公, 由于最终办公地点尚处于装修尾声,公司目前暂于新址的同栋不同楼层办公,装修完成后将于 约2024年4月搬入最终办公地点。现将相关地址信息公告如下:搬迁前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 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T1栋20层 搬迁后最终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与北环大道10号首排琼宇路澳特创新 中心D栋22层 搬迁后暂时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与北环大道10号首排琼宇路澳特创新 中心D栋907 搬迁前邮政编码:518053 搬迁后邮政编码:518057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公司网址和电子邮箱均保持不变,详情如下: 1、联系电话:0755-26727722 2、传真:0755-26727234 3、公司网址:http://www.dvision.cn 4、电子邮箱:ir@dvision.cn 上述办公地址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 2024-02-06│诉讼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本金43739864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被裁定再审,但尚未作出最终裁判结果, 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 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因与迪威迅、深圳市迪威智成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智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黑龙江建 工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黑龙江建工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此 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3民终 793号,判决如下: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10116号民事判 决。2、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3739864 元及利息(利息以43739864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在 本判决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 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2年4月29日和2023年4月14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2021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2-017)中第六节“重要事项”的“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3民终793号民事判决,迪威迅和迪威智成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院认为,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3-12-29│其他事项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 8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诉讼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公司同意回购注销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1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28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60550000股减少至360240000股(最终以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注册资本 相应由人民币360550000元减少至360240000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 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 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 2023-12-13│其他事项 ──────┴────────────────────────────────── 1、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保留意见。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信瑞和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永信瑞和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2022年起担任公司的审计 机构,已经提供服务1年,在开展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严格按照审计业务相关 规范,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 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基础,公司拟 继续聘请永信瑞和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其签订相关的业务合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7年1月1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A塔1005、1007 首席合伙人:王庆刚,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中小事务所发 展委员会主任、惩戒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永信瑞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2021年3月31日通过财政部 和证监会“从事证券业务”双备案,2020年-2021年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会计师 事务所综合排名百强,2022年度深圳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第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 所综合评价排名第31位。目前深圳永信瑞和所已在全国设立河南分所、云南分所、山西分所、 广州分所、长沙分所、成都分所、常德分所、江西分所、河北分所等9家分所。 深圳永信瑞和所2022年末合伙人25人,注册会计师11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19人。 深圳永信瑞和所2022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总额6621.0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812.49万 元,证券业务收入380.19万元。2022年证券业务审计客户家数5家,其中制造业2家、建筑业1 家、金融业2家,审计收费总额380.19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深圳永信瑞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上 年度年末数为559.81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会【2015】13号等规定。 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深圳永信瑞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 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 、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嫩清先生,2008年9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 年6月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入深圳永信瑞和所执业,2015年起签 署过证券类业务审计报告5份,具备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的 上市公司报告数量1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洪少勇先生,2010年起从事审计工作,有12年审计经验,近三年签署 过发债企业钜盛华、深业物流年度审计报告,具备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报告数量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志远先生,2015年12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于2013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具备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 报告数量2份。 2、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嫩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志远及拟签 字注册会计师洪少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深圳永信瑞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多年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且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 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4、审计收费 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及年度审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 、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 2023-10-20│其他事项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名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289.50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 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89.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6月8日,公司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 (三)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2年9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109),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9月6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 (六)2022年10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2年10月 11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2.2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580.00万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年10月3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136),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 记工作。 (八)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 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107.00万股。 (九)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 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89.50万股。 ──────┬────────────────────────────────── 2023-10-17│仲裁事项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金额合计 为1382.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8%。其中,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仲裁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2.05万元;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 370.7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3-10-13│诉讼事项 ──────┴──────────────────────────────────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39526732.38元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诉讼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后 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 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子公司深圳市迪威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季刚的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相关方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迪威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六:季刚 2、案由 原告就被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 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损失利息,对相关应收账款要求优先受偿等。 ──────┬────────────────────────────────── 2023-08-29│其他事项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谢俊先生 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谢俊先生因个人原因,现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 其他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谢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及董事会向谢俊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 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 2023-07-05│其他事项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刘丹先生的书面辞职 报告,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刘丹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 仍在公司担任其他非管理职务。刘丹先生将对分管工作进行有序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相关工 作的正常进行。 刘丹先生原定任期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即2023年8月17日届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7.5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19%,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其离任后,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对刘丹先生担任高管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公司董事会秘 书职责暂由公司副董事长季刚先生代为行使。 ──────┬────────────────────────────────── 2023-06-29│诉讼事项 ──────┴──────────────────────────────────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季刚、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策)、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 州荆灿)、东莞市美域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讯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新投担保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 全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746655.89元的财产。 2022年7月,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季刚、北京安策及杭 州荆灿作为保证人,以迪威迅和杭州荆灿对东莞市美域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讯瑞通 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作为质押担保,公司向高新投担保借款 3000万元。截止目前由于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高新投担保采取了财产保全措 施。 二、法院裁定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迪威迅、季刚、北京安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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