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174 元力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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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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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元禾水玻│ 1.80│ ---│ 100.00│ ---│ 0.00│ 人民币│
│璃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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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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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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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 7.22亿│ 7054.19万│ 5.75亿│ 79.68│ 5282.50万│ 2026-12-31│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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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 6145.00万│ 0.00│ 6270.06万│ 102.04│ ---│ 2023-06-30│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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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 1.00亿│ 0.00│ 7640.33万│ 100.00│ ---│ ---│
│流动资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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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活性炭建设项│ 9.00亿│ 220.04万│ 259.51万│ 0.29│ ---│ 2026-12-31│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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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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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1570.00万 4.29 71.29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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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570.00万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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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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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31 │质押股数(万股)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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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54.49 │质押占总股本(%) │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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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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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湖北长江安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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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12-27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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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12月27日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了1200.0万股给湖北长江安芯产业投资基金│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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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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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01 │质押股数(万股) │3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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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6.80 │质押占总股本(%)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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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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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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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10-30 │质押截止日 │2025-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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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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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10月30日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了370.0万股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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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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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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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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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其他被担保│ 3.13亿│人民币 │--- │2026-09-28│连带责任│否 │否 │
│性炭股份有│方(子公司)│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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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其他被担保│ 500.00万│人民币 │--- │2024-06-20│连带责任│否 │否 │
│性炭股份有│方(子公司)│ │ │ │ │保证 │ │ │
│限公司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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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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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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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为公司2
025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华兴所前身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1年,隶属福建省财政厅,1998年改制为
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更名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转制
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更名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兴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
9楼,首席合伙人为童益恭先生。截至2024年末,华兴所拥有合伙人71名、注册会计师346名,
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82人。华兴所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
额为37036.9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599.9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9714.90万元。2024年度
为9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上市公司主要行业为制造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
料制品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建筑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含税)为11906.08万元,其中制造业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7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
的职业保险,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未发生因执业行为导致的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华兴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
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自律惩戒2次,无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及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碧芸,1993年开始在华兴所工作,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了8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瑾,2014年开始在华兴所工作,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国香,1995年开始在华兴所工作,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了4家上市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陈碧芸、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国香近三年均未受到刑
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陈碧芸、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国香,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等因素,并考虑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
量,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9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0万元)。因较上年度新增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审计费用较上一期增加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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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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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
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提取任意公积金的
情况。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
的利润为12898.65万元。
3、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鉴于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为了回报公司股东,与广大投
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董事会提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所持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
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46744471.67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
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在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调整后的分配总额。
4、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及股份回购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特别分红
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月22日实施了本次权益分派: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543101股后的股本3603097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6030975.90元(含税)。
2024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82775447.57元(含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
回购金额为59995312.29元(不含交易费用),两者合计金额为142770759.86元,占2024年度
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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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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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变更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
议案》和《章程修正案》,公司实施了回购股份注销事项,总股本由365852860股变更为36421
0360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人民币365852860元变更为364210360元。
2025年3月13日,公司完成了上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
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69146L
名称: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许文显
注册资本:叁亿陆仟肆佰贰拾壹万零叁佰陆拾圆整
住所: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区
营业范围:生产活性炭系列产品【含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药用辅料(药用炭)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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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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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注销的回购股份数量为1642500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45%。本次注销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65852860股减少至364210360股。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
已于2025年3月11日办理完成。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8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本次回购且尚未使用的全部股份1642500股已于2025年3月11日完成注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现将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2023年4月19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
满。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100000股,最高
成交价为16.6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81元/股,成交总金额60162543.63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2023年4月21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回购股份实施
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并注销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变
更本次回购股份中用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2457500股后,剩余全部尚未使用的1642500股股
份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并将上述股份予以全部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
于变更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三、本次回购股份注销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1642500股回购股份注
销日期为2025年3月11日。本次回购股份注销数量、完成日期、注销期限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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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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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的通知,获悉三安集团持有本公司
的部分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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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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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2157180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8.9249%的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晟
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辉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合计不超过1080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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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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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财务状况及资金规划等因素,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
为回报公司股东、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
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根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
6)》,公司拟通过安排特别分红的方式提前部分实施2024年度分红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196.94万元(未经审计)。
2、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所持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36030975.9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
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调整后的分配总额。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特别分红
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2024年特别分红
方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特别分红方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
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
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24-2026)》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
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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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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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8,000万元(含),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3年4月19日,
公司完成本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4,100,000股。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股份中用于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2,457,500股,剩余尚未使用的1,642,500股全部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公司拟变更本次回购中剩余全部尚未使用股份的用
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即将
公司本次回购且尚未使用的1,642,500股股份全部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变更2022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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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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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的通知,获悉三安集团持有本公司
的部分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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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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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
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选举孙岱斌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孙岱斌先生将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
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孙岱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行政
部经理助理,职工代表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孙岱斌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5%;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监事任职资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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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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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50
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17.0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及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8)。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7月17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
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最高成交价为12.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71元/股,
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534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
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
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
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未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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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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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方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
投资者的信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
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
会并履行股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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