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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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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0196 长海股份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常州市长晋新材料创│ 8000.00│ ---│ 40.00│ ---│ -33.55│ 人民币│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 │ │ │ │ │ │伙) │ │ │ │ │ │ │ ├─────────┼─────┼─────┼─────┼─────┼──────┼──────┤ │常州力睿创业投资中│ 1000.00│ ---│ 13.33│ ---│ 2.80│ 人民币│ │心(有限合伙) │ │ │ │ │ │ │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10万吨/年无碱玻璃 │ 5.43亿│ 0.00│ 5.47亿│ 100.80│ 1.95亿│ 2021-12-31│ │纤维粗纱池窑拉丝技│ │ │ │ │ │ │ │术生产线 │ │ │ │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1-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江苏长海复│常州天马集│ 1.07亿│人民币 │2020-04-07│2021-04-06│连带责任│是 │否 │ │合材料股份│团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江苏长海复│常州海克莱│ 4000.00万│人民币 │2020-04-29│2021-07-22│连带责任│是 │否 │ │合材料股份│化工有限公│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子│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8.重大事项】 ──────┬────────────────────────────────── 2025-02-20│其他事项 ──────┴────────────────────────────────── 1、债券简称:长海转债 2、债券代码:123091 3、可转债面值:100元/张 4、回售价格:100.311元/张(含息、税) 5、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年2月19日 6、回售申报期: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 7、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3月5日 8、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3月6日 9、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3月7日 10、回售申报期间“长海转债”将暂停转股 11、“长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12、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13、风险提示: (1)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311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长海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长海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在“长海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 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 2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长海转债”转股价格(15.64元/股)的70%, 即10.95元/股,且“长海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长海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长海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 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 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 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长海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 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5.64元/股)的70%,即10.95元/股。根 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约定,“长海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其中:i=1.8%(“长海转债”处于第五个计息年度,计息期间为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 12月22日),t=63天(即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2月24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2月24日 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63/365=0.31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长海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11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 有“长海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 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49元/张;②对于 持有“长海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 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1元/张;③对于持有“长海转债”的其他债券 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1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3、回售权利 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长海转债”。“长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 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2025-02-06│其他事项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0)。 近日,公司收到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2024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 委派李立影女士作为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4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调整,现委派高高平先生接替李立影 女士作为公司以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项目组其他人员、职责保持不变。 ──────┬────────────────────────────────── 2025-01-17│股权回购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 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含本数),回购期 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2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 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11元/股 (含本数)调整为人民币14元/股(含本数)。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 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 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4年2月22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首 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 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19019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公司目前总股本为408716549股)的1.2699%,最高成交价为11.869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9.0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2994701.54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金额不低于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 本数),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实施时间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2024-12-14│价格调整 ──────┴────────────────────────────────── 1、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4元 /股(含本数),该价格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的决议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2、除上述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生效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 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11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人民币14元/股(含本数)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 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和《回购 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28389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公司目前总股本为408716549股)的0.8035%,最高成交价为10.98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9.0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1910902.5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1元/股(含本 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11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人民币14元/ 股(含本数),该价格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12月14日起生效。 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283899股,成交总金额为319 10902.54元(不含交易费用)。按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14元/股,结合已回购的 股份数量进行测算,调整后的回购数量=(回购总金额-已回购金额)/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 价格+已回购数量,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预计为4575978股至814740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 08716549股的比例为1.12%至1.99%。预计仍需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92079股至4863506股。具体 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 2024-09-10│对外投资 ──────┴──────────────────────────────────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 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基金”) 2、投资金额: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 3、风险提示: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已签署合伙协议,暂未完 成工商注册、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投资标的具有周 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合 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 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基金亏损等风 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江苏雷 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梁化冰共同投资设立常州 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 业”、“基金”),并签署《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合伙企 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认 缴出资总额的26.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 2024-08-23│其他事项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分红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情况 1、公司拟于2024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将根据当期实际经营业绩及公司资金 使用计划情况,并结合未分配利润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适当分红。如进行分红,将以公司总股本 扣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 红利总金额不超过当期净利润。 2、为简化分红程序,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并执行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 授权期限自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 二、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此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事宜 ,可以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授权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 更好地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事 宜,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 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风险提示 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 2024-08-23│委托理财 ──────┴──────────────────────────────────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投资理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提升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投资范围 (1)委托理财:主要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参 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投资方向主要为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 较好的金融工具及有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 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等,以及办理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业务,风险 较低,收益比较固定。 (2)证券投资:主要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协议转让或参与定增等方式投资相关品种。 3、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 4、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5、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投资期限 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投资决策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等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024-08-23│其他事项 ──────┴────────────────────────────────── 1、交易目的、交易金额及交易品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规模 为在任一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5000万美元,该交易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交易品种包 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已履行的审议程序: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进 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规模为在任一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5000万美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 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 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议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本公司及子公司外销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 ,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产生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 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出 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投机和套利。 2、交易金额: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在任一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5000万美元,该交易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3、交易方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 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式或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4、交易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6、业务授权:提请董事会就本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及全权办理与本 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 2024-06-25│其他事项 ──────┴────────────────────────────────── 1、基于对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邵俊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4年6月25日至20 24年12月24日),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其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量不 低于5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0000股(含本数)。 2、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增持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4、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 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了公司董事邵俊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邵俊先生。 2、增持主体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持股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俊先生持有公 司股票11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股份后)的0.28%。 3、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本次公告前6个月,邵俊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邵俊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独立判断,实施本次增持行为。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5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0 000股(含本数)。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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