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196 长海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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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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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长晋新材料创│ 8000.00│ ---│ 40.00│ ---│ -33.55│ 人民币│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 │ │ │ │ │
│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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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力睿创业投资中│ 1000.00│ ---│ 13.33│ ---│ 2.80│ 人民币│
│心(有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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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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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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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吨/年无碱玻璃 │ 5.43亿│ 0.00│ 5.47亿│ 100.80│ 1.95亿│ 2021-12-31│
│纤维粗纱池窑拉丝技│ │ │ │ │ │ │
│术生产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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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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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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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常州天马集│ 1.07亿│人民币 │2020-04-07│2021-04-06│连带责任│是 │否 │
│合材料股份│团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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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常州海克莱│ 4000.00万│人民币 │2020-04-29│2021-07-22│连带责任│是 │否 │
│合材料股份│化工有限公│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子│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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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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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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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
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基金”)
2、投资金额: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
3、风险提示: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已签署合伙协议,暂未完
成工商注册、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投资标的具有周
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合
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
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基金亏损等风
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江苏雷
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梁化冰共同投资设立常州
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
业”、“基金”),并签署《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合伙企
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认
缴出资总额的26.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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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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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分红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情况
1、公司拟于2024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将根据当期实际经营业绩及公司资金
使用计划情况,并结合未分配利润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适当分红。如进行分红,将以公司总股本
扣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
红利总金额不超过当期净利润。
2、为简化分红程序,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并执行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
授权期限自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
二、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此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事宜
,可以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授权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
更好地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事
宜,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
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风险提示
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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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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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投资理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提升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投资范围
(1)委托理财:主要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参
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投资方向主要为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
较好的金融工具及有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
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等,以及办理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业务,风险
较低,收益比较固定。
(2)证券投资:主要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协议转让或参与定增等方式投资相关品种。
3、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
4、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5、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投资期限
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投资决策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等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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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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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目的、交易金额及交易品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规模
为在任一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5000万美元,该交易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交易品种包
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已履行的审议程序: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进
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规模为在任一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5000万美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
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
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议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本公司及子公司外销业务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
,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产生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
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出
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投机和套利。
2、交易金额: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在任一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5000万美元,该交易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3、交易方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
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式或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4、交易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6、业务授权:提请董事会就本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及全权办理与本
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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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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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对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邵俊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4年6月25日至20
24年12月24日),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其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量不
低于5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0000股(含本数)。
2、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增持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4、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
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了公司董事邵俊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邵俊先生。
2、增持主体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持股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俊先生持有公
司股票11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股份后)的0.28%。
3、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本次公告前6个月,邵俊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邵俊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独立判断,实施本次增持行为。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5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0
000股(含本数)。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增持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自本计划公告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即2024年6月25日至2
024年12月24日),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
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
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
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个人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
划。
8、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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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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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67141381.17
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6714138.12元后,加上母公司2023年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2000685443.56元,减去2023年度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股利81743208.80元,截
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2159369477.81元,资本公积余额为864106741.45
元。鉴于目前公司经营盈利情况良好,但仍处于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为回报公司股东,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及长期发展规划,2023年度具体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
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经营需要。截至2024年4月10日,公司总股本408716549股,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持股323500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完毕),现暂以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408393049股为基数进行测算,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1258957.35元(含税
)。
长海转债(债券代码:123091)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为转股期,公司总
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可能发生变化。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
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
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
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而
提出,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制度
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实施本预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3、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
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
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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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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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
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
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
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
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2023年年报审计费用为80万元(不含税)。公司2023年度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及市场价格水平等
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
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相同。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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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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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综
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
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了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和货币政策环境,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机制和编制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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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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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常州市长晋新材料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
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长晋新材料”、“合伙企业”、“基金”)2、投资金额:江苏长海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
3、风险提示: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因投资标
的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
风险;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
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
基金亏损等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
,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重点围绕新材料产业链生态布局,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
的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常州晋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常州市晋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东方产业引导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市长晋新材料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
为准,以下简称“长晋新材料”、“合伙企业”、“基金”),并签署《常州市长晋新材料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规模20,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8,00
0万元人民币,出资金额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40%。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8,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常州市长晋新材料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占认缴出资总额的40%,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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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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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委员进行调整,公司董事、总经理杨鹏威先生不再担
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杨鹏威先生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职务。
为保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邵俊先生担
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除上述委员调整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余成员保持不变,调整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为陈文化先生(独立董事)、郭欣先生(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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